增资扩股法律汇编20130717
增资扩股法律解释指南

增资扩股法律解释指南1. 简介本法律解释指南旨在提供增资扩股的法律解释和指导,帮助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增资扩股的概念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为了增加股本规模,在原有股东的投资基础上,通过向新股东或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等方式增加股本的行为。
3. 增资扩股的法律要求增资扩股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公司章程规定:企业应该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增资扩股。
- 股东权益保护:增资扩股应当尊重股东的权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公司法规定:企业应当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增资扩股,包括股东大会的决议等。
- 监管要求:增资扩股可能需要履行一些监管程序和报告要求,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4. 增资扩股的程序增资扩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决策阶段:企业应当制定增资扩股的计划,并经过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审议通过。
- 记账报告阶段:企业应当履行相关记账和报告要求,如向监管机构报告和公告增资扩股的决定等。
- 股票发行阶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新股东或向现有股东配售股票。
5. 增资扩股的影响增资扩股可能会对企业和股东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股权结构变动:增资扩股会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股东的股权比例可能会发生变动。
- 股东权益变动:增资扩股可能会影响股东的权益分配,包括红利分配和公司决策权等。
- 股票市值变动:增资扩股可能会对企业的股票市值产生影响,影响股价等。
6. 法律风险提示在进行增资扩股时,企业应当注意一些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内幕交易:企业应当避免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
- 监管合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确保增资扩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 股东权益保护:企业应当保护股东的权益,避免因增资扩股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7. 附录本指南附录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引用和解释,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参考和指导。
以上为增资扩股法律解释指南的概要内容,详细内容请参考完整文档。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

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引言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是常见的筹资方式和股权交易方式。
本文将介绍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的定义、动机、流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增资扩股定义增资扩股是指企业通过发行新的股份,引入新的股东或增加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权益的过程。
动机增资扩股的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点:1. 资金需求:企业需要额外资金用于扩大规模、投资新项目、研发新产品等。
2. 拓宽股东基础:增资扩股可以引入新的股东,拓宽股东基础,增加企业的资源和人脉。
3. 分散风险:增加股东数量可以分散风险,降低个别股东对企业的控制力。
流程增资扩股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决策:企业决定进行增资扩股,并确定增资规模、发行价格等关键要素。
2. 股东大会:召开股东大会,征求股东意见并通过增资扩股方案。
3. 审核批准:根据公司法规定,提交注册地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获得批准。
4. 发行股票:发行新股份,向新股东或现有股东提供认购机会。
5. 股权登记:更新股东名册,记录新股东的持股情况。
6. 注册资本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更新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
注意事项在进行增资扩股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发行价格: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估值合理定价,避免出现价格偏高或偏低的情况。
2. 投资者选择:在引入新股东时,应进行尽职调查,选择合适的股东,并洽谈清楚股东权益和责任。
3. 股东关系:增加股东数量后,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企业需要妥善处理。
4. 法律法规:增资扩股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
股权转让定义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或机构的过程,既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动机股权转让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资产变现:股东需要变现资产,获得现金流。
2. 投资退出:股东希望退出投资,在企业增值后获得投资回报。
3. 股东关系变化: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股权转让来调整股权结构。
公司增资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选择通过增资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或调整资本结构,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公司增资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
二、公司增资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公司增资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5)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 增资方式公司增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吸收直接投资(2)发行股份(3)转让股权(4)增加公司债券3. 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应遵循以下程序:(1)董事会决议(2)股东大会决议(3)编制增资说明书(4)公告增资信息(5)签署增资协议(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4. 增资限制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增资受到以下限制:(1)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0%。
(2)公司不得以低于净资产价格增资。
(3)公司增资后,不得低于同行业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4)公司增资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公司增资实务操作1. 确定增资方案公司增资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增资方案。
增资方案应包括增资金额、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价格、增资用途等内容。
2. 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增资方案,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增资决议。
董事会决议应包括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价格、增资用途等内容。
3.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增资决议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价格、增资用途等内容。
4. 编制增资说明书公司应编制增资说明书,详细说明增资目的、增资方式、增资对象、增资价格、增资用途等内容。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根据您的委托,我们就证券公司增资扩股一事提供法律意见如下:一、可行性分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是指进行证券交易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涉及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多个领域。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公司可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获取更多资金投入到经纪、承销、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二、增资扩股的相关规定1.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2. 《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也提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批准。
并需要履行各项手续,如制定增资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
3. 在实践应用中,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增资扩股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在修改公司章程时,还需要明确新增股份的类型、发行价格、发行方式、股份持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相关细节。
(2)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此外,《证券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履行相关手续。
(3)增资扩股的合法性在实践操作中,证券公司增资扩股需保证其合法性。
具体而言,需依法履行增资扩股的各项手续和程序,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交易合规。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做好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建议考虑到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涉及到法律、监管、财务等多个领域,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风险控制、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多重背景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以确保业务操作合规,减少相关风险。
在此,希望我们的意见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比例,提供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为目的。
被增资公司的资本金,由被增资公司所有。
办理程序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
但是贵公司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1.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 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

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巩固公司实力,使企业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和经营,往往会进行增资扩股。
那么,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公司增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呢?公司增资的方式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公司增资扩股的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增资操作流程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
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不至于往后无证据之时,万般无奈了。
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等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总额。
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结构和比例,提供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为目的。
被增资公司的资本金,由被增资公司所有。
办理程序1.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履行审批程序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7、缴纳出资;8、验资;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10、工商变更登记。
关于国有公司增资扩股问题的法律分析增资扩股的程序相对简单,各股东按照《公司法》及国有公司增资扩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等相关程序即可。
但是贵公司想通过增资扩股而不改变国有企业性质,恐怕难以规避:一、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必须经过四个步骤:1.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4. 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集团公司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过程中,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应当委派股东代表行使表决权。
如果增资幅度过大,使得非国有股份超过总份额的50%,则可能会涉及国有企业改制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
增资扩股(股权托管)协议
增资扩股(股权托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期签订: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丙方:地址:为规范三方之间的增资扩股(股权托管)事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 增资扩股:指现有股东按照约定条件向公司增加出资,换发新股份的行为。
2. 股权托管:指股东将其本人名下的股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处置的行为。
3. 委托方:指甲方将其名下的股权委托给丙方进行托管。
4. 托管方:指丙方作为第三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股权托管的主体。
5. 其他相关定义见本协议上下文。
第二条增资扩股事项1. 公司将进行增资扩股,发行新股份给现有股东。
具体增资扩股方案另行协商确定。
2. 甲方同意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按照约定条件向公司增加出资,换发新股份。
3. 乙方同意参与本次增资扩股,按照约定条件向公司增加出资,换发新股份。
第三条股权托管事项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股权委托给丙方进行托管,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公司注销或终止并清算完毕之日止。
2. 丙方承诺妥善管理甲方委托的股权,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置股权。
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提供股权变动报告,及时告知甲方委托股权的处置情况。
3. 甲方应向丙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股权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身份信息、股权数量、股权变动等。
4. 甲方不得委托除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个人,进行其名下股权的处置。
第四条股权过户1. 在丙方确认甲方委托的股权处置完成后,甲方应向丙方提供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登记申请、股东意见书等。
2. 所有因股权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乙方同意并承诺,在股权过户完成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有关股权过户等手续,确保股权变动的合法有效。
第五条保密义务1. 本协议中的所有信息,除非经本协议各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向外界透露或公开。
2. 本协议终止后,各方仍应继续保持本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11.25•【文号】财金〔2019〕130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家可实际控制的金融企业(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即通过出资或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包括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
本通知所称增资扩股,是指国有金融企业增加资本金的行为。
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除外。
二、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一)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
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增资扩股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增资扩股的方式与注意事项增资扩股是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纷繁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增资扩股对于一家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去年至今,笔者先后参与了几家公司的增资扩股,借机对增资扩股相关知识进行了一番梳理,在实际操作也有几点浅见,现在整理出来,以就教于业内方家。
一、增资扩股之方式常见的增资扩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以混合使用: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7 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公司法》依据第169 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
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 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 条)。
3、新股东投资入股。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二、增资扩股之程序《公司法》规定的增资扩股程序如下: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
一般而言,增资扩股方案应当对增资扩股的目的、方式、增资数额、程序、负责人等作出说明或安排,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增资扩股方案,作出是否进行增资扩股的决议。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详见《公司法》第44 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详见《公司法》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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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关于增资扩股的总体规定 (2)1.1. 全国性规定 (2)1.1.1. 《公司法》 (2)1.1.2. 《证券法》 (4)1.1.3. 《税法》 (4)1.1.4.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 (5)1.2. 地方性规定 (5)2. 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相关规定 (5)2.1. 全国性规定 (5)2.2. 地方性规定 (6)2.2.1. 广东省 (6)2.2.2. 陕西省 (14)2.2.3. 北京市 (17)2.2.4. 贵州省 (19)2.2.5. 上海市 (20)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 (22)3. 融资性担保公司增资扩股相关规定 (24)3.1. 全国性规定 (24)3.2. 地方性规定 (24)3.2.1. 广东省 (24)3.2.2. 上海市 (29)(注:本目录更新至2013.7.17,更新法规文件时请同时更新本目录)1.关于增资扩股的总体规定1.1.全国性规定1.1.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百零四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九条【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1.2.《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内幕信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1.3.《税法》企业所得税:国税总局在其官网中对企业增资扩股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作出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的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作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1.1.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2号)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 公司名称;(二) 公司类型;(三) 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四) 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2.地方性规定2.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相关规定2.1.全国性规定暂无2.2.地方性规定2.2.1.广东省省级规定2.2.1.1.《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金融办-2009.1.23)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
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
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
(三)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三)核准各市金融办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三)对县(市、区)政府上报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进行复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拟增资扩股的意见,报省金融办审核决定;第四十二条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四)初审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申请;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省金融办批准:(三)变更注册资本2.2.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广东省政府办公厅-2011.10.9)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对规范经营、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逐步放开资本金上限限额,适度放宽业务经营范围,适当提高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利润转增资本金,切实加强贷款管理,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进一步做优做强。
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
积极探索优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社区银行的路径和办法。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上市融资。
2.2.1.3.《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金融办-2012.1.18)一、调整资本金上限限额和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限额由原2亿元人民币调整为5亿元。
对规范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并按原规定程序报批。
小额贷款公司可将截至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直至达5亿元止,并按规定报批。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一)小额贷款公司可从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凡发生融资业务的,应于次月5日前向县、市、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融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借款合同等。
(二)采取融资比例弹性化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额度达资本净额的50%后,对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经与融入资金的金融机构协商同意,可再增加融资额度至资本净额的100%。
(三)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投资基金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在融资合作前,应按程序报县、市级监管部门初审、复审同意后,由所在地级市监管部门报省金融办审查批准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2.1.4.《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广东省政府-2012.2.13)(三十八)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产品,改善服务,加大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鼓励经营规范、内控到位、有市场需求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增资扩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或按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
2.2.1.5.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清单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申请材料清单一、变更注册资本申请材料(一)申请书。
应当载明公司运营情况、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配置和管理情况,目前信贷市场的需求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理由及必要性,拟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变更注册资本前后股权结构。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