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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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模版

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扩股业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增资扩股,是指企业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或通过公开市场择优选择投资者,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企业增资扩股形式,主要包括:(一)新股东增资;(二)新股东与原出资人共同增资;(三)企业管理层增资;(四)职工入股增资;(五)其他增资形式。

第四条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中心进行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的活动适用于本指引,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工作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五条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投资者拟通过**产权中心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七条企业增资扩股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及增资扩股说明书,履行内部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增资扩股方案及其说明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二)股本结构及出资人情况;(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预计收益情况;(五)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投资者准入条件和选择办法;(七)管理层和职工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八)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标的企业原股东(以下简称“委托方”)应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方案制订、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落实债权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程序,并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来源:北交所网站时间:2016-12-01 18:13 【打印】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交易资金结算行为,根据北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北交所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产权转让的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北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四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北交所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第五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

第六条《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金额应不低于总价款的30%,并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交易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北交所结算交易资金的,转让方应当向北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八条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北交所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第九条交易价款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北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地合法权益,维护北交所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北交所进行地股权交易活动.本规则所称股权仅指非国有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因其出资依法所享有地股东权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企业国有股权地转让,按照本所其他相关规则执行.第三条从事股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规定.第四条股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地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股权交易地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应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进行交易.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进行股权转让,应具备股权转让地主体资格,保证拟转让地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并履行内部决策、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转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八条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下列材料:(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和转让标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转让方地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四)标地企业地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转让标地企业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地,提交标地企业地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资产评估报告;(六)转让标地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七)律师事务所出具地法律意见书;(八)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九条《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地内容包括转让方地承诺事项、转让方和转让标地企业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地选择、保证金地设置、与转让标地相关地重大事项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股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拍卖转让;(三)动态报价转让.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地《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进行填报.第十二条挂牌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可选择网络竞价、招投标等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三条拍卖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地规定,通过拍卖机构以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四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北交所依据转让方地申请,将股权转让项目信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地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北交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地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地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选择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地内容;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资格条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股权转让项目涉及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地,应当按照《公司法》地要求履行相应地程序.第十七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可以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地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八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地,北交所向受托经纪会员出具《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地,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告知受托经纪会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第十九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北交所依据转让方提交地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个月,自报刊登载转让信息之日起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选择拍卖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个工作日.第二十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地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地,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一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地损失.第二十二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可以查阅转让标地相关资料.转让方及受托经纪会员应接受意向受让方地查询洽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三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地,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地,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个工作日;在规定地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地,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北交所将书面告知转让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第二十四条北交所登记受让意向地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十七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北交所提出受让申请,并按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北交所指定账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意向受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六条采取挂牌或拍卖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一)《股权受让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地证明文件;(四)北交所要求提交地其他文件.第二十七条采取联合受让地,联合受让各方应签定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地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八条意向受让方应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九条北交所对《股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地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地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地,北交所将予以书面告知,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做出补正.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地,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间在北交所指定地竞价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注册账户激活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指定竞价时间登录北交所指定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竞价系统规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第三十一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地,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地,进行协议转让,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实施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成交地,北交所依据网络竞价结果向受让方发出《竞价结果通知书》,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地,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实施招投标.招投标成交地,交易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地要求和投标文件地承诺订立《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二条采取拍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同时与转让方签署《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三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北交所依据报价结果通过竞价系统向受让方发送《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受让方应在接到《动态报价结果通知书》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受让材料,并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第三十四条股权交易各方应通过北交所进行交易资金地结算.股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第三十五条受让方应在约定地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北交所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地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应按照北交所地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第三十七条北交所对股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三十八条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九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地,交易活动中止.股权交易出现中止、终结情形地,参照《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操作细则》执行.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条股权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解,北交所参照《产权交易争议调解操作细则》执行.北交所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地,北交所可以终结交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一条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地,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股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扰乱交易秩序地;(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地股权进行交易地;(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地;(四)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地;(五)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地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北交所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地;(七)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地;(八)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地;(九)法律法规禁止地其他行为.交易各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地,除依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地,应负责赔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三条北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地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地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地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地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四十四条股权交易地相关材料由北交所存档.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股权交易有特别规定地,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规则地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挂牌转让)附件二:《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拍卖转让)附件三:《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动态报价转让)附件四:《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五:《股权受让申请书》附件六:《股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七:《股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增资扩股进场交易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融合各类资本和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和规范在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实施的企业增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 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人通过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提交增资材料、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确定投资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国有企业增资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活动的各方主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尊重相关方的正当权益,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国有企业增资活动依法有序实施。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增资人是指通过交易机构实施增资的上述国有企业法人。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交所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在不向公众开放的情况下,通过有针对性地选择特定的投资者来增加公司的资本。

定向增发旨在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和扩张。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置的规定。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哪些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发。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才能申请定向增发,比如公司已经在北交所上市并且具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和稳健的财务基础。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详细的定向增发计划和申请材料,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获得批准。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如何确定定向增发的对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定向增发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比如可以选择机构投资者、大股东、战略合作伙伴等。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定向增发对象的资格认定和合规性审核报告,确保选择的投资者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定向增发的价格和数量。

公司必须按照市场原则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定向增发的价格,确保不会对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避免过度发行导致股权稀释。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还规定了定向增发的申报和披露程序。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明确的定向增发申请,包括相关的文件和报告,以便北交所进行审核和审查。

公司还必须在定向增发完成后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定向增发的情况和影响。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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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示例: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指北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股票的规定和规则。

该规则在公司融资和扩大股东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切实履行各级党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举措的研究论证,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全程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性。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战略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各类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类资本在资源、技术、机制、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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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北京产权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内进行的增资扩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其他类型企业的增资扩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但不包括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行为。

第三条增资扩股标的企业(即融资方)和意向投资方可以分别委托北交所经纪会员代理企业增资扩股事项。

第四条北交所为企业增资扩股提供受理融资申请、发布融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组织股东签约、出具证明文件等服务。

第五条企业实施增资扩股,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上报批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相关程序后,向北交所提出信息发布申请,由北交所发布增资扩股信息。

第六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融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融资方企业章程;
(四)融资方内部决策文件;
(五)融资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
(六)有权批准单位的批准文件;
(七)企业增资扩股或改制方案;
(八)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融资方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融资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
(十)融资方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融资方近期财务报表;
(十二)法律意见书;
(十三)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北交所在收到融资方或受托经纪会员提交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融资方出具《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北交所通知融资方予以补正。

第八条融资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融资方委托经纪会员的,经纪会员应对融资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九条信息发布内容以《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为主,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融资方企业简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和资产评估情况;
(三)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四)重要信息披露;
(五)融资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六)保证金设置;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条融资方可以对投资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期由融资方确定,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应当在北交所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期自报刊登载企业增资扩股信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按原有信息发布条件延长信息发布时间。

延长信息发布的期间按照五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进行,直至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信息发布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也可以先行约定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的,变更增资扩股信息并申请重新信息发布。

重新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变更增资扩股信息需经有权批准机构批准的,融资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融资方申请信息发布时,未选择延长信息披露或重新信息披露的,信息发布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终结。

第十六条融资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信息发布内容。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出具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

北交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查阅相关材料。

融资方应接受意向投资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意向投资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向北交所提出投资申请,由北交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的有效资信证明;
(四)章程及内部决策文件;
(五)符合投资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北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意向投资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受托经纪会员应对意向投资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意向投资方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意向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投资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意向投资方提出投资申请,即视为接受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

第二十三条北交所在收到投资申请材料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

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要求的意向投资方,北交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投资方予以补正。

第二十四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北交所会同融资方依据信息发布内容的各项条件,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合规性审核。

审核通过的,北交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告知意向投资方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截止日期一般为北交所出具《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意向投资方应当在资格确认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的要求向北交所交纳保证金。

意向投资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投资资格。

第二十七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相关各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十八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投资方的,北交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确定最终投资方。

相关各方应在投资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

第二十九条在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前,融资方应充分保障企业原股东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的权利。

第三十条确定投资方后,北交所一次性将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返还;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在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后返还。

信息披露中或相关各方对投资方保证金处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相关各方签订《企业增资扩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后,北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

第三十二条融资方因企业改制有关信息、资料存在虚假、差错、遗漏等导致相关方遭受损失的,融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增资扩股项目的全部文件材料由北交所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北交所。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书》
附件二:《企业增资扩股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企业增资扩股投资申请书》
附件四:《企业增资扩股投资资格确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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