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股权降价流程

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转让股权降价流程一、股权转让挂牌流程介绍1. 选择挂牌方案选择合适的挂牌方案是股权转让的首要步骤。
根据需要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转让期限等因素,挂牌方案分为标准挂牌和快速挂牌两种。
标准挂牌适用于转让规模较大、期限较长的股权交易,快速挂牌适用于紧急快速转让的情况。
2. 准备转让材料在确定挂牌方案后,挂牌方需要准备相应的转让材料,包括股权转让申请书、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股权结构证明等相关材料。
3. 提交申请准备完转让材料后,挂牌方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包括申请书、相关材料及申请费用。
4. 匹配挂牌产权交易所会根据挂牌方的申请材料,通过评台进行股权挂牌匹配,挂牌交易进行公开竞价。
二、股权降价流程介绍1. 申请降价在股权挂牌交易中,如果挂牌方因为市场变化或其他因素需要降价,可以向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
申请降价需要提交降价申请书、说明降价理由等相关材料。
2. 审批流程产权交易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降价理由的合理性、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
3. 公告通知经产权交易所审批通过后,产权交易所会发布降价公告,通知参与股权交易的各方。
4. 重新挂牌在降价公告发布后,产权交易所会重新进行股权挂牌匹配,并进行公开竞价。
5. 交易完成经重新挂牌后,若有符合条件的买方出现,交易完成,产权过户至买方。
三、风险提示1. 在股权转让挂牌过程中,挂牌方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资产价值,谨慎选择挂牌方案和转让价格。
2. 降价申请需提供详细的降价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确保申请合理性。
3. 降价后重新挂牌,可能会影响交易的流动性和股权定价,挂牌方应慎重考虑。
四、结语股权转让挂牌是企业股权交易的重要方式之一,透明、公开的交易流程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遇到市场变化或其他情况导致需要降价时,按照规定的流程申请降价也是正常的交易运作。
希望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能够理性、合法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双方的利益。
北京产权交易所办公楼大金空调系统更新项目中标公告

北京产权交易所办公楼大金空调系统更新项目中标公告
北京产权交易所办公楼大金空调系统更新项目中标公告近日发布,这一消息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项目作为一项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旨在提升办公楼的舒适性和节能效果。
一、项目背景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来临,空调系统在办公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原有的大金空调系统已运行多年,设备老化、能耗较高,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
为此,北京产权交易所决定对办公楼大金空调系统进行更新,以提高办公环境的舒适度和节能效果。
二、招标过程简介
为确保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北京产权交易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空调系统更新。
招标过程分为预审、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缴纳等多个环节。
经过严格的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公司。
三、中标结果公布
根据评审结果,中标公司为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空调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技术实力,具备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口碑。
相信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本项目将取得圆满成功。
四、项目意义及展望
此次大金空调系统更新项目的中标,标志着北京产权交易所办公楼空调系统升级改造工程的正式启动。
项目完成后,新空调系统将在提高舒适度的同
时,降低能耗,实现绿色环保。
此外,该项目还将为大金空调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拓展双方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空间。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办公楼大金空调系统更新项目的中标公告,既是对中标公司实力的肯定,也是对未来项目成功的信心体现。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

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5篇篇1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物权的转让1.1 出让方将其拥有的产权(以下简称“产权”)转让予受让方,受让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转让款,出让方应当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
1.2 出让方应当保证其转让的产权没有任何未经披露的纠纷,受让方在收到产权后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产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确认产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3 受让方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否则视为违约,出让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索权。
二、产权的保证2.1 出让方保证其具有产权的所有权,有权将其转让给受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其他方投诉或异议。
2.2 出让方保证产权没有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保证产权没有被侵权或被第三方主张权利。
2.3 若因出让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受让方受损,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权的交付3.1 受让方支付转让款后,出让方应当将产权及相关文件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受让方,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2 若因出让方原因导致产权未能及时交付或产生转让交接问题,出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受让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产权的使用4.1 受让方取得产权后,有权对产权进行自由使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2 出让方在交付产权前应当清空相关权利,如有租赁合同或抵押权等,应当提前通知受让方并与之协商解决方案。
五、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解释权归产权交易所所有。
5.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产权交易所申请仲裁。
5.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6.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6.2 本合同经产权交易所审核确认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6.3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如实履行合同的约定,并保证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签订时间:年月日出让方:(签字)受让方:(签字)产权交易所确认:(盖章)篇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一、合同的订立1、乙方自愿参与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视同乙方同意遵守北京产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规定;2、乙方保证其在该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3、甲方必须真实、完整地提供与乙方产权问题相关的信息,不能向乙方隐瞒或虚假;4、本合同自受承租方、承租方分别在确立权益关系的交易过程中签署,并与北京产权交易所的规定统一规范为准。
产权交易所流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产权交易平台概述一、组织机构和部门设置(1)产权交易平台组织机构:(2)产权交易平台部门设置:以北京产权交易所为例:二、产权交易流程和交易规则(1)产权交易的概念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2)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1.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产权交易审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经界定产权权属清晰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先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
3.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或备案。
(3)产权交易进场交易流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产权交易须坚持进场交易原则,禁止场处交易或私下交易,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的全过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主要包括以下七个环节:1.产权交易委托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一、概述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活动。
为了规范和促进企业房屋出租交易,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二、规则内容分析1. 出租资格和条件北京产权交易所对于企业房屋出租设置了一定的资格和条件要求。
出租方必须是合法的企业主体,具有完全的出租资格。
被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使用性质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出租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出租流程和程序在进行企业房屋出租交易时,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了一套完整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出租登记、信息披露、竞价交易和成交确认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确保出租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透明,同时也为出租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3. 交易成本和税费在企业房屋出租交易中,交易成本和税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定了相关的收费标准和税费政策,旨在为出租双方提供合理的成本和税费支出。
这些规定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企业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
4. 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在企业房屋出租交易中,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交易风险进行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5. 其他补充规定除了上述内容,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针对企业房屋出租交易制定了一些其他的补充规定,包括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丰富了出租交易的规范性,有助于提升交易的整体效率和可靠性。
三、总结与回顾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房屋出租操作规则包括了出租资格和条件、出租流程和程序、交易成本和税费、法律法规和风险提示以及其他补充规定等内容。
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企业房屋出租交易的健康发展,为出租双方提供了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保障措施。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简介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以企业产权交易为基础,集各类权益交易服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 1994年成立北京产权交易中心● 2003年成立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 2004年2月14日合并重组为北京产权交易所● 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历史沿革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时任北京市市长王岐山为北交所开业揭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市委书记刘淇视察北交所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赴北交所调研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金龙视察北交所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北交所已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规范的交易制度和科学的操作流程,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市场服务网络,汇集了众多的国内外投资人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并在企业改制、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作为政府授权经营的产权交易机构,北交所以服务为首要职能,秉承“专注诚信、创造卓越”的精神,倡导“效益、服务、奉献、团结”的企业文化,规范为本、创新驱动,通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为国有产权及其他各类产权交易、为各类企业市场化融资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专业化服务。
董事长致辞管理团队A 熊 焰 董事长B 吴汝川 总 裁C 唐茂松 副总裁D 方建国 副总裁E 马 丽 副总裁F 胡革苹 副书记G 张大为 业务总监H 朱 戈 业务总监组织结构战略定位以集团化运营、金融化提升、信息化推进、国际化布局作为主要着力方向,“立足北京、服务中央、引领全国、面向世界”,将北交所集团打造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主要为非上市公司权益流转和股权融资服务的新型资本市场平台。
政府及相关部门授予的专业化市场平台● 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市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平台●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平台● 中央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 北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场所●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环境权益交易服务平台● 矿业权出让和转让交易场所● 股权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机构●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 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 技术合同登记处● 委托招商机构 业务范围●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 企业投融资服务● 地方政府招商服务● 知识产权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 林权和大宗林产品交易● 文化权益和文化产品交易● 金融资产交易、不良金融资产市场化处置服务● 金融产品交易● 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 矿业权和矿产品交易● 石油石化产品、专用设备交易● 黄金交易● 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增值服务中央单位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中央单位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下设三个业务部门,为中央单位提供国有产权、实物资产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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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G320190101)(适用于参股股权转让)标的企业:北京产权交易所制2019年1月合同使用须知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
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仅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
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合同文本基础上修改、调整或补充。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
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可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或直接删除有关条款(如对于产权转让方式、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请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对于转让方不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中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三、转让方:指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并能够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受让方:指以有偿方式依法受让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产权交易:是指出资人或股东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产权或股权(股份)的有偿转让行为。
六、转让标的:是指产权交易所指向的对象,指能够依法进行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股份)或其他资本性权益。
七、标的企业:是指转让方因其出资所享有的产权或股权(股份)依存的载体,即转让方自行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等。
八、北京产权交易所郑重声明:本合同系示范文本,仅供在本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本交易所不因制作和/或提供本示范文本而承担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转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邮编:开户银行:账号:受让方交易服务会员:电话:鉴于:1.甲方为于年月日依中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为(一级公司名称)所属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名称)(下称“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股权(或股份)(请据实选择填写,不适用的删除,下同)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乙方为依据国法律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性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或:乙方为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4.甲方拟转让其合法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下称“转让标的”);乙方拟收购上述转让标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转让标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如下:1.1 转让方:是指(民事主体名称),即甲方。
1.2 受让方:是指(民事主体名称),即乙方。
1.3北交所:是指承担产权交易的场所及其主体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
1.4产权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转让标的转让给乙方。
1.5转让价款:本合同下甲方就本次转让,自乙方获得的对价。
1.6重大不利影响:是指在标的企业的财务或业务、资产、财产、收益及前景中发生的,依据合理预计,单独或共同将导致任何改变或影响,而该等改变或影响会对(i)历史的、近期或长期计划的业务、资产、财产、经营结果、标的企业的状况(财务或其它)及前景,(ii)各方完成本合同下拟进行的交易,(iii)标的企业的价值,(iv)或转让方完成本合同下交易或履行其在本合同下义务的能力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7评估基准日:指甲方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基准日,指年月日。
1.8保证金:指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的、作为乙方提出受让意向及/或参加竞价的担保,并表明其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万元人民币交易保证金。
1.9审批机关: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依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或主管部门。
1.10登记机关: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1.11产权/股权转让完成:是指甲乙双方将产权或股权转让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按照规定办理完毕所需变更登记手续。
1.12产权交易费用:指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或标的企业就转让或谈判、准备、签署本合同和/或本合同下的任何文件、或履行、完成本合同下交易而发生的,包括取得必要或适当的任何政府部门或第三方的豁免、同意或批准而发生的费用及支出,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等所有支出和费用的总额。
1.13产权交易凭证:指北交所为产权交易各方出具的证明企业国有产权通过北交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达成交易结果的凭证。
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在本合同中,应适用如下解释规则:1.14期间的计算:如果根据本合同拟在某一期间之前、之中或之后采取任何行动或措施,在计算该期间时,应排除计算该期间时作为基准日的日期。
如果该期间最后一日为非营业日,则该期间应顺延至随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1.15货币:在本合同中,凡提及RMB或人民币时均指中国法定货币。
凡提及$或美元时均指美国法定货币。
1.16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产权转让标的2.1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2.2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股份)所认缴的出资已经全额缴清。
或:甲方就其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股份)所认缴的出资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已经缴清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其余尚未缴纳的出资,按照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应于年月日缴足。
(据实填写,无则删除)2.3转让标的上未作过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在该转让标的上设置质押、或任何影响产权转让或股东权利行使的限制或义务。
转让标的也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或:转让标的已于年月日,因质押给公司,本次转让行为已经获得质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认可。
(据实填写,无则删除)第三条标的企业3.1 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其%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甲方合法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2 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名称)评估,出具了以年月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3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及其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4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第四条产权转让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转让方式填写,不适用的删除)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
北交所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或拍卖方式、招投标等其他竞价方式)组织各意向受让方竞价,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并以动态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竞价,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获得(有权批准机构名称)批准,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年月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公告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
标的企业原股东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成为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第五条产权转让价款及支付5.1转让价格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或非公开协议转让之批准文件),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5.2计价货币上述转让价款以人民币作为计价单位。
以外币支付转让价款的,以乙方支付转让价款前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为汇兑牌价,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外币金额。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应付转让价款最后一日与逾期支付日期间的汇率风险,由乙方承担。
(据实选择,不适用则删除)5.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或: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不低于3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小写)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万元,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
对于剩余价款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具体见担保合同或担保文件)第六条产权转让的交割事项6.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6.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第七条产权交易费用的承担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或: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据实填写,无则删除)。
第八条未缴纳出资的责任承担(已缴足出资的不适用)8.1根据前述第2.2条,甲方就其持有的股权(股份)在标的企业所认缴出资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尚有元人民币(或其他币种)未缴足,依据出资人协议及章程规定,应于年月日缴纳。
就此,甲方已如实披露。
8.2乙方受让甲方所转让股权(股份)的同时,即继受在章程规定的未来时日缴足上述出资的义务。
8.3本合同约定之转让价款是在乙方承担缴足出资义务的基础上确定的产权转让价款。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与保证9.1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和完整的处分权;9.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9.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9.4转让标的未设置任何可能影响产权转让的担保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