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
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公职人员婚礼标准

根据规定,公职人员举办婚礼应当遵循节俭、适度、庄重、文明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公职人员举办婚礼时应当控制规模,禁止大操大办,不得使用公款、公物或公共资源,同时也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此外,公职人员还应当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赠送礼金、礼品等财物。
如果发现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总之,公职人员举办婚礼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影响公共秩序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公务员办婚礼规定

公务员办婚礼规定公务员办婚礼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务员办婚礼也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公务员办婚礼的规定。
首先,公务员办婚礼需要提前报备。
根据规定,公务员在办婚礼时需要提前向所在单位的纪委或人事部门报备,说明婚礼的时间、地点、拟请的宾客等。
这是为了避免公务员在婚礼上收受贿赂等不当行为,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形象。
其次,公务员办婚礼需注意喜帖的发放。
公务员在办婚礼时发放喜帖时需谨慎选择收件人,不能向可能利用婚礼谋取私利的人员发放喜帖。
同时,公务员办婚礼时所发放的喜帖不得超过一定数量,以避免过度奢华、铺张和浪费。
公务员办婚礼还需控制婚宴的规模。
根据规定,公务员办婚礼时的宴席规模应适度,不得过大。
婚宴的规模应当与公务员的经济条件相匹配,不能过于奢华和浪费。
公务员在办婚礼时还需注意礼品的接受,不得收受超过一定价值的礼金和礼品。
公务员办婚礼需要合理安排婚假。
根据规定,公务员办婚礼时可以请一定天数的婚假。
在婚假期间,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工资和津贴不受影响。
同时,公务员应当在婚假结束后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不得滥用婚假。
此外,公务员办婚礼还需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
公务员在办婚礼时不得违反党纪国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公务员还需注意维护工作单位的形象,避免办婚礼影响工作单位的正常运转。
综上所述,公务员办婚礼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
公务员在办婚礼时需提前报备、谨慎发放喜帖、控制婚宴规模、合理安排婚假,并且注重廉洁自律。
只有遵守规定,公务员才能办一场合法、合规的婚礼,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形象。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

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机关婚丧喜庆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员工幸福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婚礼相关规定1.婚假制度:机关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2.婚礼参加:机关员工可邀请同事参加婚礼,须提前请假。
3.婚礼红包:机关员工参加同事婚礼,红包金额不得低于100元。
4.婚礼礼金:机关员工结婚,可向同事征求礼金,不强制要求,自愿为之。
5.婚礼秩序:婚礼当天,机关员工需严格按时参加,不可迟到或提前离开。
三、丧事相关规定1.丧假制度: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享受丧假3天。
2.慰问探望: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同事可前往慰问探望,须提前请假。
3.赔偿安置: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将提供一定的赔偿和安置措施。
4.追悼会参加: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机关全体员工可在规定时间前往追悼会。
5.请假调休:机关员工家庭成员丧亲,可请假调休,须提前报备。
四、喜庆活动相关规定1.各类庆祝活动:机关可组织各类庆祝活动,鼓励员工参与。
2.节日礼品:机关可发放节日礼品给员工,提升员工幸福感。
3.团队建设:机关可组织团队建设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4.奖励表彰:机关将定期对优秀员工进行表彰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五、其他规定1.婚丧喜庆管理小组:机关设立婚丧喜庆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类活动。
2.费用支出:婚丧喜庆活动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员工收取额外费用。
3.宣传宣传:机关将通过内部通知和公告等方式宣传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知晓。
4.有效执行:机关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婚丧喜庆管理制度,不得任意违反。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不符合时事情况需修改时,由机关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规定。
以上为机关婚丧喜庆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
希望各位员工遵守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墮。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湘纪发[2013]17号关于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作⼈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律、改进作风、制⽌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不准⼤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数⼀般不得超过200⼈(20桌),婚嫁双⽅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数不得超过300⼈(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以任何⽅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员参加。
第⼆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员的礼⾦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付应由本⼈承担的操办费⽤。
第四条禁⽌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公务⽤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作⼈员送礼⾦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作⼈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作⽇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作⽇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政府、政协主要负责⼈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作⼈员违反第⼀条⾄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及贵重礼品,⼀律收缴。
第⼋条对党和国家⼯作⼈员违反本规定的⾏为不制⽌、不查处,或者制⽌、查处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作⼈员,包括党的⼯作⼈员和国家⼯作⼈员。
党的⼯作⼈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勤⼈员以外的⼯作⼈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员。
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工作制度

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管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以下简称单位或个人)的婚丧喜庆事宜操办。
第三条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应当遵循文明、节约、简朴、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不得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借机敛财。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操办工作合规合法。
第二章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第五条婚丧喜庆事宜的操办应当注重简朴,提倡文明婚礼和文明丧葬。
第六条结婚事宜的操办,应当在双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进行,不得过度消费。
提倡婚礼仪式从简,减少婚车数量,不搞豪华婚庆,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丧葬事宜的操办,应当遵循丧葬法规和风俗习惯,尊重死者,慰藉生者。
提倡文明丧葬,反对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
第八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不得借机敛财,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单位、同事、朋友及他人的赞助或馈赠。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遵守交通、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活动安全有序。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条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一)婚礼仪式过于奢华,造成不良影响的;(二)丧葬事宜铺张浪费,违反风俗习惯的;(三)借机敛财,要求或接受赞助、馈赠的;(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纪处分:(一)婚礼、丧葬事宜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借机敛财,数额较大的;(三)不听劝阻,顶风违纪的。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区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国家公职人员婚礼宴席标准

国家公职人员婚礼宴席标准2021公职人员婚宴标准:1.不准将本人的婚宴或者丧宴的酒席数量超越20桌,假如依照十人一桌来停止计算的话,就是说整个宴请的人数不能超越200人2.假如结婚双方在一同举行婚礼的。
婚礼的范围不能超越300人,依照十人一桌也就是三十桌3.不能承受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的贵重物品或者是礼金,当然亲戚之间作为一种婚礼祝愿还是能够互相赠予的4.不能以公费报销本人的举行宴席的钱数5.在举行婚礼时,婚车不能运用公家的车,并且婚车的运用数量不能超越8辆6.当公务员因丧事或喜事要宴请大家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单位的纪监察委机关提早十日将状况停止阐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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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篇一:13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十二、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
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
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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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1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市纪委监委关于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公职人员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嫁娶事宜,为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父母操办的丧葬事宜以及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的除嫁娶、丧葬事宜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四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申报制度。
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领导、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操办婚丧事宜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其他领导干部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县纪委监委申报;普通党员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向本部门本单位申报,同时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备案;农村党员、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所属乡镇纪委(监察组)申报,乡镇纪委(监察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申报情况。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抽查。
嫁娶事宜在操办前7个工作日内申报;丧葬事宜可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申报,事后按程序履行报告手续。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本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
报告制度。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范围、使用车辆、活动规模、操办费用和收受礼金礼品等)向所在单位和原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如实报告。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材料要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县纪委监委将对事后报告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第五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从严控制规模和时间,厉行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
(一)嫁娶事宜。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嫁娶事宜,宴请席数不得超过20桌(200人)。
(二)丧葬事宜。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丧葬事宜,宴请席数一般不得超过20桌(200人),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须说明理由。
倡导厚养薄葬,党员和公职人员要带头简办丧事,带头压缩停柩时间。
操办丧葬事宜严禁大过“三天”。
操办“三天”事宜时只能邀请直系亲属参加,提倡从简用餐。
不得以送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捎口信等方式,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
(三)其他喜庆事宜。
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订婚、满月、老人寿辰、周岁生日、开锁等喜庆事宜只能以“家宴”的形式简办,只能宴请直系亲属,不得邀请非亲戚关系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此类喜庆事宜。
第六条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以下行为: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或宴请管理、服务对象;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使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人力、物力、财力;严禁动用公车、公物、公款;严禁以分批次、多地点或事后酬客等方式变相扩大操办规模和范围;严禁借其他人的名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避检查;严禁干扰和妨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教学、交通秩序等社会秩序;严禁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行为;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参加非亲戚关系人员操办的婚丧事宜时,礼金不得超过300元。
严禁参加非亲属操办的除婚丧之外的其他喜庆事宜,并不准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八条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应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于事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从轻处理,事后不退还或不上交的,一经查实,将从严从重顶格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方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不仅要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诫勉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条各镇纪委(监察组)、各便民服务中心监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对监督范围内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日常监督,对违规操办、不按规定申报、违规参加、不如实报告、借机敛财、餐饮浪费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从严从重处理,不仅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对典型案例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第十一条本规定适用全县所有中共党员和公职人员(含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府谷县纪委、府谷县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细则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2第一条为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包括:操办本人与配偶、本人与配偶的父母、子女与子女的配偶婚丧嫁娶、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尊重民族习惯和当地风俗,并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
第五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二)严禁借机敛财,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单位和个人等)的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三)严禁使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或所付礼金;(四)严禁在操办过程中使用公车等公物;(五)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操办第三条规定的“庆生祝寿、生孩满月、逝者周年、乔迁新居、晋升调动、升学留学、参军就业、开业庆典等事宜”,不得宴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前应填写《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喜庆事宜应在15日前报告;丧葬事宜可以先口头报告,但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结婚事宜中,操办人亲戚以外的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
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重处理。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本级本部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对不认真履行责任,导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离退休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各级机关和国家机关中的工勤人员,及农村(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新乡市纪委、新乡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年11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新纪发〔__〕23号)同时废止。
公务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篇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婚丧喜庆有关事宜,树立文明节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操办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
(一)操办婚庆等事宜应分别于事前和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操办丧葬事宜事前应在第一时间向本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汇报,事后一周内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时间、场所、宴席标准及桌数、来客范围及人数、收受非亲友礼金及礼品情况如实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三)市管乡科级领导干部(含虚职)、后备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在本单位备案后,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加盖公章后上报到市纪委,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监督备案,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中层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需向所在单位报备,供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备查;一般干部个人婚丧喜庆事项由所在单位自行掌握。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文明节俭、廉洁办事原则,严格做到操办婚丧喜庆“五严禁”:(一)严禁借过生日、工作变动、职务升迁、乔迁新居、生病住院、学习考察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父母花甲,子女满月、百天、周岁、升学、参军、出国等名义操办酒席宴请亲友以外的人员并借机敛财。
(三)严禁利用公款、公物、公车操办个人事宜;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利用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财物、车辆、场所操办个人事宜。
(四)严禁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担任亲友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严禁参与亲友之外的婚丧喜庆等活动。
(五)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友范围内。
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以任何形式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邀请,严禁接受上述单位、人员的礼金、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