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甬人社发〔2018〕102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102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全市人社系统“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推出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自9月17日起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市局相关职能处室(单位)抓好督促检查。
此前有关操作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9月12日宁波市人社系统15条便民利企服务举措一、43项办事事项推行全市人社经办机构通办。
二、25项民生事项凭公民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办理。
三、100项“最多跑一次”事项推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四、37项事项推行“跑零次”。
五、关于医保就医管理备案、零星报销。
1.取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的居住地证明材料。
2.取消学生原籍地、实习地就医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时的学校证明材料。
3.办理转外就医、门诊特殊病种、家庭病床、院外检查(治疗)备案时,由具有出具相关意见资格的医疗机构根据医保政策直接登记。
4.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规定的,可凭出院小结在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
5.转外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到12个月,有效期内转外地就医无需再备案。
六、压缩社保统征业务关账期。
关账期间,所有社保业务正常收件,符合条件的正常办理。
七、25项社保、就业业务提供免填单服务。
八、17项就业创业政策补贴实行随时申报。
九、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协议网上鉴证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
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1.03.21
【实施日期】2011.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
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为提高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中介行为,经研究,定于2011年4月份在杭州举办一期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
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人才资源开发基本理论;
(二)人才市场发展与管理;
(三)人才中介职业规范;(四)人才中介职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2014年7月28日)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我市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促进、社保扶持、技能培训、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政策。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宁波市或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积极申报。
一、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二、企业招用被征地人员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企业招用户籍在市级统筹区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被征地人员,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为:距退休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依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3〕20号);《关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就〔2010〕136号)三、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市级统筹区内)招用毕业2年以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额度按单位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计算,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甬人社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更加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切实促进新业态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现将《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交通运输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邮政管理局2022年5月6日宁波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用工管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五章公共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以下简称“新业态”),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浙人社发〔202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业态劳动者开展新业态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新业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快递员群体、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4]3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02.19【实施日期】2014.0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政策享受对象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三)申报标准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1.《中小微企业录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其复印件;3.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4.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5.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程序、时间及地点企业向其工商营业执照上经营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经办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方式为一年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县(市)区承担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并填写《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经报送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统一拨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17•【字号】甬人社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3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投资机构投资补贴申请表2.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认定申请表3.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补贴申请表4.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5.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6.宁波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高管奖励申请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3月17日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人力资源服务业态认定当前,人力资源服务业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指导、人力社保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薪酬福利设计管理、健康养老服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招聘、职业介绍和指导、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业务形态。
二、投资机构投资补贴(一)申报对象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在投资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
(二)申报条件1.2016年3月2日起投资在宁波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3年内并实际经营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2.投资机构必须以实际出资资金投入的方式参与投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11.09•【字号】甬人社发〔2015〕182号•【施行日期】201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82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现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县(市)和杭州湾新区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1月9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激发大众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15〕11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申报对象2012年1月1日后在市辖各区新创办创业实体,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以下简称村级电商)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1.正常经营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其中,经认定为网络创业、村级电商且暂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需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代理等方式办理社会保险申报及缴费手续。
2.申报期月均纳税额500元(含)以上(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人员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负责人不受本款限制)。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1.《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以后,过渡期内新老证件可通用,过渡期后提供新登记的营业执照,下同);4.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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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资格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和宁波市有关规定,全面提升宁波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业行为,决定举办宁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记录及行业违规行为;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2年以上;
(三)正在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尚未取得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四)有志于从事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人员。
二、培训相关事项
(一)培训内容
1、人力资源服务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人力资源外包(派遣)基本操作实务;
3、人力资源招聘、培训基本操作实务;
4、中高级人才寻访(猎头)、人才测评基本操作实务等;
(二)培训时间、地点
1、宁波班
培训时间:5月10日-12日(其中5月12日下午考试)地点:宁波人力资源大厦813会议室
2、北仑班
培训时间:5月10日-12日(其中5月12日下午考试)地点:北仑人力资源大厦6楼培训室
三、报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