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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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7]228号1997年1月10日)为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伤范围(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犯罪或违法;2.自杀或自残;3.斗殴;4.酗酒;5.蓄意违章;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北京市 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通过的一
项法规,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劳动者的工作保障水平。
下面是对该条例的简要解读。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本保险待遇、基金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制度的目的,旨在保障全市各类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基本权益。
基本保险待遇一章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能够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援助。
基金管理一章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责任追究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对于单位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故意虚报降低缴纳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中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包括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程序、复员、就业、职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细化了工伤保险的具体操作流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保险待遇和工作保障水平,加强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条例的实施也进一步完善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了全市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总的来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维护工人权益、保护劳动者安全、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们相信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还会不断完善,为更多劳动者带来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北京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北京市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以下为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北京市所有已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该细则,包括在北京市就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全职、兼职、临时工,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和其他自主创业人员。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标准,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伤鉴定和认定、工伤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等。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退职金、丧葬补助等。
三、工伤鉴定和认定:细则明确了工伤鉴定和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工伤鉴定是通过专业的医学鉴定机构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劳动者进行医学检查,评估其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
工伤认定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根据工伤鉴定结果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的认定。
四、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细则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方式。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的风险程度而确定,较高风险的行业和职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对较高,而较低风险的行业和职业缴纳的保险费率相对较低。
缴费方式可以是按月、季或年缴纳,也可以是一次性缴纳。
五、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细则明确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用人单位违反缴纳工伤保险费、拖欠工伤保险待遇等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细则还规定了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的不满意或问题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和培训:细则强调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有效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而制定的具体规定。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工伤鉴定和认定、保险费率及缴费方式、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等,以及宣传和培训工作等。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劳动者工伤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职工权益,减轻企业财务压力,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工伤保险管理,确保职工权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感。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辖区内从事劳动的企业职工。
三、基本保障1.基本保险企业应当为工伤保险参保的职工投保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职业病时的医疗、伤残、死亡及其它相关费用。
2.保险费用企业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承担,不得转嫁给职工。
3.保障期限职工工伤保险的保障期限为发生工伤之日起至治疗结束或者工伤后身故之日止。
四、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2.职工在工作中因受到人力、机械、电气、物理等因素的伤害;3.因工作引起的职业病。
2.工伤认定程序职工认为自己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所在企业申报,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申诉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鉴定,对工伤进行认定。
五、赔偿标准1.医疗费用赔偿在保障期限内,职工因工伤需要医疗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2.伤残赔偿职工因工伤造成永久伤残的,根据工伤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赔偿。
3.丧葬补助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
4.误工津贴职工因工伤需要休息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误工津贴。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保险资金管理1.工伤保险基金来源工伤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2.政府财政拨款;3.工伤保险赔付的有关费用的追偿。
2.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来源与用途应当分账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机构由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指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200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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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颁布时间:2003.12.03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第一条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也可以携带《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本人受伤前工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直接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
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确实提供不了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受伤前的工资证明的,社保经办机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准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对提交材料齐全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与职工(或家属)对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有争议的,企业必须在接 到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7日内提供不同意 认定工伤的证明材料。企业逾期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市、区、县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将依据个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三、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公开办事制度、严格审核相关证明材 料,按时限完成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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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住院病历);
3.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事故 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4.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关于 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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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处理。对职工与企业有争议的认定案件,要详细调查取证,同时与企业主 管部门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减少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 政诉讼案件。 二、企业或职工(家属)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必须按照政策规定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 (一)企业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时的车间以上级别(含车间)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3.受伤时的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 4.重伤(1997年以后)人员要有事故报告书; 5.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重伤(1997年以后发生)的事故结 案批复; 6.先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报送鉴定表原件(复印件无 效); 7.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交通事故,报送企业 出具的事故经过的详细证明材料、当时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裁决书或相关证明; 8.符合市劳动局〔1997〕228号文件规定工伤范围中的突发疾病,报送企业 关于工作紧张的证明材料。 (二)职工(或家属)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最新

北京工伤赔偿规章制度最新一、总则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作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在北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依法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等原因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适用范围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适用于在北京市工作的企业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劳动者。
对于因工作所致的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均可依据本制度进行赔偿和补偿。
三、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需要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报销或补偿。
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2. 工伤医疗津贴:职工在治疗期间因伤病不能正常工作,可按照一定的标准领取工伤医疗津贴。
3.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对于发生工伤导致一定程度的残疾的职工,可按照残疾程度和工资等因素确定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4. 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的职工,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
5. 死亡赔偿金:对于因工作事故导致身故或者因职业病致死的职工,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6. 护理费用:对于因伤残或疾病需要专门护理的职工,可获得护理费用的补偿。
四、赔偿程序1. 报告和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伤鉴定书交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
2. 医疗救治:职工在获得工伤认定后,根据需要接受医疗救治,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3. 伤残评定:对于发生伤残的职工,应当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
4. 赔偿支付:一旦确定赔偿金额,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支付赔偿款项给职工或其家属,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五、责任追究用人单位对于因违规或者管理不善导致的工伤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六、法律保障北京市工伤赔偿规章制度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受到工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保障范围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从公司上班到下班及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的活动等。
另外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返回家庭并在路上发生事故的,以及因公司工作需要转送或者送达工作地点物品的活动产生工伤的。
这些都可以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的核心环节。
工伤的认定应当合理、公正,对于受到工伤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认定,并且提供相应的费用和待遇。
工伤认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工伤情况进行分类认定,细化具体的认定标准,确保受伤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受伤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残疾人康复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工伤医疗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对受伤劳动者的补偿,而残疾人康复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对于受伤劳动者的长期帮助和支持。
四、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工伤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无伤害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购买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对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伤认定、报案,并按时足额发放工伤待遇。
五、工伤预防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制定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
六、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合理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施,并且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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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加快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
(以下
一、工伤范围
(一)因工造成职工人身伤害(轻伤、重伤、死亡、急性中毒)和职业病或因其它
原因造成伤亡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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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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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斗欧;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材料。
(三)劳动行政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确认,作出批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当事(申请)人。
(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三、劳动鉴定
(一)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国家标准
(一)职工工伤治疗、医疗期间的待遇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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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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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
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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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三级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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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5、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需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批后,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
(三)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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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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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一致残一级至四级以后死亡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4个月。
4、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市劳动局根据本市职工工资增长及物价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给付包括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
(六)出国、出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在国内企业,在境外负伤、致残或者死亡时,应当由境外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向外方索取伤害赔偿。
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应归当事人或者其亲属所有,但需偿还企业或者有关单位垫付的费用。
对于获得境外伤害赔偿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其他待遇照发。
境外伤害赔偿金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七)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仍由企业在原渠道支付。
五、企业实行租赁、兼并、转让、分立时,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企业职工的工伤
75%
300%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工伤、职业病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