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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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1. 引言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是指在援外物资进出口过程中,涉及农药的登记证明文件。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化学物质,其进出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和登记程序,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国内外环境和人类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相关内容。

2.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意义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其在援外物资进出口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农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对于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具有重要作用。

援外物资中的农药需要经过登记证明程序,确保其质量和效果符合国家标准,以保护援助国的农业生产安全。

2.2 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农药的使用可能对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

通过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审批程序,可以对农药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2.3 保护人类健康农药的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一定的影响。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程序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减少农药对人类健康的潜在风险。

同时,通过登记证明程序,可以对农药的使用和剂量进行合理管理,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3.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程序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申请登记进出口企业在准备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时,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农药的详细信息、用途、生产厂家等。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农药的安全性评估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等。

3.2 审查评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包括对农药的质量、安全性、环境风险等进行评估。

审查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发放登记证明的依据。

3.3 发放登记证明经过审查评估后,如果农药符合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将发放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是农药进出口的合法凭证,也是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的必备文件。

农业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通知

农业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通知

农业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08.10•【文号】农办农[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通知(农办农[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厅(局、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管理》(农发[1999]9号)以来,各海关严格凭农业部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农药进出口手续,工作进展顺利。

为防止不法企业使用伪造“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从事假冒伪劣或禁用限用农药产品的进出口活动,保证进出口农药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三个特征(一)底纹为浅绿色的农药英文字母“PESTICIDE”。

(二)在右上角有暗藏的“PESTICIDE”的标识,该标识在紫外灯下呈现明亮的红色。

(三)在距底边2CM的正中位置,有暗藏的文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该文字在紫外灯下呈现明亮的红色。

二、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启用及海关验放自9月1日(含当日)起,农业部启用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新版证明办理进出口农药的验放手续。

为方便企业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对农业部在9月1日前签发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旧版),在其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12月31日。

三、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新版“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启用等有关事项的解释。

附件:1.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略)2.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略)。

《关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对中国农药行业影响的调查报告(DOC 16页)

《关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对中国农药行业影响的调查报告(DOC 16页)

《关于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对中国农药行业影响的调查报告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根据协会和农药行业企业的要求,我们组织了农药进出口专题调查组,就1999年6月9日农业部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在农药行业的影响、《通知》制定的背景、法律依据是否充分、《鹿特丹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在我国的执行情况、《鹿特丹公约》是否要求我国对所有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通知》对农药行业管理和农药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内容,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函件调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了广泛调查,形成以下调查报告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鹿特丹公约》制定背景及公约的主要内容1、《鹿特丹公约》制定的背景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增长,导致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风险的增加。

一个例子就是农药在发展中国家没有专门的技术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它们的安全使用。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于1985年颁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国际行为守则),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7年颁布了《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以下简称伦敦准则),使许多国家的技术机构对本国使用的一些有害的化学品进行测试及风险评估,得到很多有关资料。

有些国家通过立法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使用加以控制。

1989年,FAO对《国际行为守则》、UNEP对《伦敦准则》进行了修正(以下简称经修正的伦敦准则),均加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并实施。

事先知情同意是指这样的原则: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目的而被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其国际运输不得在未经进口国指定的国家主管当局同意或在违反其决定的情况下进行。

为了确保它的实施,又增加了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国际贸易资料交流和出口国在发出货物之前应先发出出口通知的规定。

《国际行为守则》和《经修正的伦敦准则》的颁布,其目的在于通过它们加强各国政府进行化学品国际贸易的资料(科技、经济和法律等)交流,以提高各国化学品的安全使用,促进各国化学品的良好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名录。

它是关于农药进出口管理的一个准确且详尽的指导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是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对农药企业管理和监管而制定的。

这个名录包含了关于农药进出口、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农药使用对象、防治对象、生产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详细信息,确保农药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还包括了农药的生产、进口、销售各个环节的审批机构和审批流程。

这些详细的数据信息可以帮助有关部门更好地进行管理和监管,确保农药的安全性和质量,并保障国家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内容很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信息。

这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企业联系方式等等。

2、产品信息。

这包括产品的名称、用途、使用对象、防治对象、生产技术标准等详细信息。

3、农药进出口流程。

这包括农药进口、出口审批流程、审批机构等信息。

4、农药生产和销售流程。

这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信息、生产和销售流程等。

5、农药使用安全。

这包括农药使用的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举报电话等。

以上这些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主要内容,通过这些详尽的数据信息,可以让有关行政机关更好地进行监管和管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名录,它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农药进出口管理。

这个名录的制定,可以让农业产品的进出口更加规范化,确保农药产品的安全。

2、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农药是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农药质量和安全,从而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

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办理须知.doc

农药境外登记证明办理须知.doc

目录境外登记证明办理须知 (2)证明项目 (2)办证材料 (2)备案材料 (2)产品登记确认证明申请材料(又叫自由销售证明或ICAMA证明) (3)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原药) (3)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制剂) (3)其他证明申请材料 (3)办理查询 (3)联系方式 (3)汇款事项 (4)备案表 (5)境外登记证明申请表填写规范 (6)产品登记确认证明申请表 (7)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申请表 (8)其他格式农药境外登记证明申请表 (9)农药英文商品名称申请表 (10)登记委托书 (11)技术服务委托书 (12)境外登记证明办理须知一、定义是应境外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由农药登记管理机构为其出具的相关资信证明。

二、申请人向境外农药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登记的境内企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B.已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的生产企业或国家批准赋予农药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C.有从事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明项目A.产品登记确认证明又叫自由销售证明,是对农药产品在我国登记状态进行确认的一种证明,包括产品登记证号、生产企业等相关信息。

(申请办理“产品登记确认证明”的产品,应当是在我国取得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且在登记有效期限内的产品。

)B.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对农药产品(制剂和原药)境外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的一种证明。

C.其他证明其他相关资信证明。

四、办证材料首次申请需提交备案材料和申请材料;以后每次申请只提交申请材料。

1.备案材料A.备案表(正本)B.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C.进出口资格证书或国家农药生产核准证明(复印件)D.公司简介2.产品登记确认证明申请材料A.产品登记确认证明申请表B.登记委托书(自营出口企业除外)C.农药登记证(复印件)D.技术服务委托书E.缴费凭证(复印件)3.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原药) 申请材料A.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申请表B.全分析报告(复印件)C.登记委托书(自营出口企业除外)D.待认证资料(中英文各一份)E.技术服务委托书F.缴费凭证(复印件)4.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制剂) 申请材料A.境外登记资料确认证明申请表B.企业标准(复印件)C.质检报告(复印件)D.登记委托书(自营出口企业除外)E.待认证资料(中英文各一份)F.技术服务委托书G.缴费凭证(复印件)5.其他证明申请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草案)为进一步规范农药出口管理,保障人畜、环境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管理规定。

一、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专供出口农药是指我国境内的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专供出口至境外的农药。

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见附件一。

二、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一)生产企业申请专供出口农药登记,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登记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申请资料的技术审查,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农业部根据综合评价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二)专供出口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出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办理。

专供出口续展登记资料规定见附件二。

(三)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申请,自申请者交齐资料之日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在两个月内组织完成技术审查。

对专供出口农药续展登记申请,按农业部第657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三、其它(一)专供出口农药的申请者应当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专供出口农药产品涉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农药有关的国际条约的,按国际公约的规定处理;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三)获得专供出口农药登记的申请者在首次出口或境外直接购买者发生变化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1、出口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2、预计出口量、进口单位及合同或合同意向书等;3、境外直接购买者的确认声明,应当包括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境外购买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产品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和剂型,产品最终目的国家或地区,境外购买者了解该产品未在中国进行全面安全评价和不能在中国使用的声明,境外购买者的签名和签名日期等信息。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援外物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摘要:一、援外物资简介1.援外物资的定义与作用2.我国对外援助的历史与现状二、农药登记证明的重要性1.农药登记证明的定义与作用2.农药在援外物资中的重要性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相关法规1.我国农药进出口的相关法规2.国际上对农药进出口的规定四、如何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1.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2.注意事项与常见问题五、援外物资中农药登记证明的实例分析1.实例介绍2.农药登记证明在实例中的具体应用六、总结1.农药登记证明在援外物资中的重要性2.完善农药登记证明申请与管理的建议正文:一、援外物资简介援外物资是指我国向其他国家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包括粮食、药品、医疗器械、衣物等生活必需品以及生产资料等。

这些物资对于受灾国家、贫困地区的人们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帮助他们度过困难时期,重建家园。

我国一直秉持国际主义精神,积极参与国际援助活动,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农药登记证明的重要性农药登记证明是指农药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的一种行政许可。

农药登记证明是保证农药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

在援外物资中,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料,对于提高受援国家农业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农药登记证明在援外物资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相关法规我国对农药进出口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进出口农药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出口农药的企业需要向国家农业农村部申请农药登记,并取得农药登记证明。

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国际农药贸易相关公约,需要遵循国际上的农药进出口规定。

四、如何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企业需要向国家农业农村部提交申请,提供农药产品资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相关信息。

其次,农业农村部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农药外贸企业需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外贸企业需不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06/844 最近,不少朋友询问农药外贸企业是否还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在这里将统一解读。

一、农药外贸企业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应当依法在中国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代理机构销售。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所以,只要在中国经营农药,都需要办理经营许可。

农药外贸企业,包括出口、进口农药,都是农药经营者,都需要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外贸企业经营的农药包含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还需要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是进口农药,卖给的农药经营店也应该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内向国外销售自己生产的农药可以不办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农药的,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也就是说,如果农药生产企业在自己厂区内部,开展对外贸易,经营自己生产的产品,可以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如果农药企业办的独立的农药外贸经营单位,即使在自己产区内从事农药外贸,也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因为经营主体已经不是农药生产企业。

三、不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就不得申请农药进出口放行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农药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就是农业部颁发的农药进出口放行单,是指农业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

由农业部或者农业部委托部分省、市办理。

那么,应该办理经营许可证的农药外贸企业,如果不办理,就不得给其发放农药进出口放行单,也就是不能开展农药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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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药检(中心)[2001]17号
--------------------------------------------------------------------
各农药进出口企业:
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 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二ΟΟ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管理,促进我国农药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或其它目的需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办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批准赋予农药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二) 进出口的农药产品已经在我国获得农药登记。

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口农药产品或样品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进出口单位可直接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也可委托代理机构代理。

代理机构应与进出口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条申请办理进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进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 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申请表;
(二) 农药生产企业委托书(自营出口除外);
(三) 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 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办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超过7 个工作日。

经批准同意的,发给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申报单位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

第九条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工作人员对进出口单位的商业机密严格保密,保护进出口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份证明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一次,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明内容;如需变更证明内容,应在有效期内把原证交回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并申请重新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证明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农业部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单位交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十一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过期作废。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有效期截至到下一年度的2月底。

第十二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有效签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审批专用章”。

第十三条凡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 )的农药,进出口单位须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对进口的农药,经农业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对出口的农药,由农业部征得进口国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用于科研或试验的农药进出口样品,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应提供相关协议和证明信件。

第十五条进出口单位申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假委托书、假合同等手段骗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资格。

第十七条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工作人员应按本办法办理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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