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监〔2016〕29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2016[1].7.26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
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
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
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1—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煤矿巷道掘进作业规程

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名称+660m人行联络巷编制人员刘振华编制时间2014年12月15日施工负责技术负责人刘振华矿长丁福太审核时间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矿井会审意见书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况 (1)第一节概述 (1)第二节编写依据 (1)第二章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3)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 (3)第二节煤(岩)层的赋存特征 (3)第三节地质构造 (4)第四节水文地质 (4)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说明 (4)第一节巷道布置 (4)第三节支护设计 (5)第四节支护工艺 (7)第四章施工工艺 (8)第一节施工方法 (8)第二节凿岩方式 (9)第三节爆破作业 (9)第四节装载与运输 (12)第五节管线及临时轨道敷设 (13)第五章生产系统 (14)第一节通风系统 (14)第二节防尘系统 (18)第三节防灭火 (19)第四节安全监控 (19)第五节运输系统 (20)第六节排水系统 (21)第七节供电系统 (22)第八节压风系统 (22)第九节通讯系统 (23)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一节技术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二节循环作业 (25)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一节防止顶板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二节防止爆炸物品及放炮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26)第三节防止通风、防瓦斯、粉尘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第四节防止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7)第五节防止水灾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六节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八章灾害事故预防及避灾路线 (32)第一节灾害事故的种类 (32)第二节灾害事故的预防 (32)第三节避灾路线 (33)第一章基本概况第一节概述一、巷道名称本巷道全称为+660m人行联络巷。
二、巷道位置及掘进用途巷道起点位于张沟煤矿+660m车场起始端,是+660m水平到人行暗斜井的人行联络巷。
三、巷道设计长度、坡度及服务年限+660m人行联络巷由67m构成成,采用锚网+喷浆支护,其支护厚度为0.1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
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
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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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适当时间将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转发至本地区各小煤矿企业。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置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