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金融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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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7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73号)《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1日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年3月31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第四章科技创新第五章数字经济发展第六章金融服务第七章优势产业开放第八章京津冀协同发展第九章管理创新第十章人才保障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促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安全可控为前提,落实创新驱动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要求,围绕“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立足提升“四个服务”水平,助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着力构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深化高水平开放,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投资贸易便利、营商环境优异、创新生态一流、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国际经济交往活跃、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包括科技创新片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高端产业片区。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11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 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8月22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服务建设金融强国的战略目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应当加强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扩大金融高水平开放,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统筹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科技创新和共建“一带一路”,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资产全球配置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四条本市推进构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央地协同机制,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金融系统党的建设、金融改革开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监管协同与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

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共同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建设规划,深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经济、贸易、航运、科技创新中心的联动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工作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2.12.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mi@。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邮编:100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2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

附件1:《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12月14日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与建设规划,保障金融体系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外汇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是指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含开展集中清算业务的中央对手方)、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

本办法所称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相关决定及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2•【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目录第一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二章指导方针第三章主要目标第二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第四章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第五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六章激发人才创新活力第七章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三篇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第八章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第九章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第十章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第十一章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第四篇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第十二章畅通国内大循环第十三章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第十四章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第十五章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第十六章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第十七章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第十八章营造良好数字生态第六篇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十九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第二十章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二十一章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第二十二章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第七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第二十三章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二十四章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二十五章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第二十六章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八篇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第二十七章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第二十八章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第二十九章全面提升城市品质第九篇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第三十章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第三十一章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第三十二章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第三十三章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第十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第三十四章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三十五章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三十六章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第十一篇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三十七章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第三十八章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三十九章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第十二篇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第四十章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第四十一章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第四十二章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第十三篇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第四十三章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第四十四章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第四十五章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第十四篇增进民生福祉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第四十六章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第四十七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第四十八章优化收入分配结构第四十九章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五十章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第五十一章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十五篇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第五十二章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第五十三章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第五十四章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第五十五章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第十六篇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第五十六章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第五十七章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第十七篇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第五十八章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第五十九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六十章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第十八篇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第六十一章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第六十二章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第十九篇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第六十三章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第六十四章健全统一规划体系第六十五章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2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25号为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治理机制,提高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现予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2月31日宏观审慎政策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高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增强宏观审慎政策透明度,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包括宏观审慎政策目标、风险评估、政策工具、传导机制与治理机制等,是确保宏观审慎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机制。

宏观审慎管理部门将在实践探索中不断丰富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第三条在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宏观审慎管理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履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责,牵头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畅通宏观审慎政策传导机制,组织运用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第四条宏观审慎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金融业务或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以及可能积聚和传染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

第二章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第五条宏观审慎政策的目标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是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顺周期累积以及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和跨境传染,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性,促进金融体系的整体健康与稳定。

第六条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是指综合运用风险评估工具和监管判断,识别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和表现,衡量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整体态势、发生可能性和潜在危害程度。

及时、准确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是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基础。

第十章第十一章金融体系金融基础设施

第十章第十一章金融体系金融基础设施
◆世界上最早的支付清算体系是1773年在英国伦敦成立的票 据交换所;1854年,英格兰银行首先建立票据清算制度, 支付清算很快地发展为中央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目前大 多数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组织支付清算的 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会同 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 运行”的职能。
• 无论是银行主导型还是市场主导型的金融系统,都能够很好的 配置资源,问题的关键并在于目前银行所占的比重多一些,还 是市场所占的份额多一些,而在于银行或者市场在配置资源过 程中的效率,以及在证券市场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什么样的主 导方向将更适于本土经济。
• 相互渗透之路
第三节和第四节
• 一、对主导的金融体系下,出于市场是不完全的,所以市场的 风险分散功能是有限的,金融中介会提供市场所不能提供的风 险平滑服务;市场和中介以不同的方式处理各种信息,市场是 加总信息的有效机制,而中介则节约了搜集信息的成本,二者 谁更有效率取决于获取信息的种类;不同类型的金融体系产生 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应的约束激励机制。
• • 影子银行: 加强对其监管、防范风险。
• 在中国的市场现实中,影子银行主要涵盖了两块:一块是商业银 行销售得如火如荼的理财产品,以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售的类 信贷类产品,比如信托公司销售的信托产品,另一块则是以民间 高利贷为代表的民间金融体系。
第十一章 金融基础设施
• 第一节 中央银行体制下的 支付清算系统
• 入场后,各银行一方面将应收票据分别送交各付款行, 一方面接收他行交来的本行应付款票据,核对、计算应 付各行款项金额及应付总金额,填交换票据计算表。
• 各银行比较本行应收、应付款总额,计算出应收应付净 额后,填具交换差额报告单,并凭报告单与交换所的总 结算员办理最后款项支付。

第十一章_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

第十一章_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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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政策
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金融发展政策的选择 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深化实践 金融发展中的金融监管与金融约束论 中国金融自由化进程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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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观点(1)



重商主义:货币就是财富,因而货币的增加便是经济的发 展。约翰· 劳 (1705):货币的匮乏会导致生产与就业的 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必须建立银行,通过信用过程 补充货币供应量。 新古典政治经济学:“供给创造自身需求”(萨伊定律), 货币是中性的,货币数量的扩张只是导致价格水平、名义 工资和名义利率的上涨,所有真实变量都不受影响。就整 个经济而言,货币只是覆盖在实物经济之上的一层面纱。 凯恩斯: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者抛弃了萨伊定律 和货币中性论。在凯恩斯模型中,产出和就业是由有效需 求决定的,而货币数量的增长可能在不影响价格水平的情 况下带来产出和就业的增加。
一、 金融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动员储蓄与促进投资* 分化金融风险* 促进主导产业的选择及产业结构的演化* 金融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际考察*

1.1 动员储蓄与促进投资
自源性融资:从个人的积蓄中,或者 靠向自己的家庭、亲戚借贷得到所需 要的资金。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将储蓄 转化为实际投资,使那些投资者能够 得到自己需要的资金,从而支持了经 济发展。
对金融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观点(3)



希克斯:在分析英国的产业革命时发现,金融 体系对资本的形成,从而对英国的工业化起到 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罗纳德· 麦金农和爱德华· 肖:针对发展中国家 的具体情况,提出了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 强调了金融因素对于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卢卡斯:认为经济学家们“太过于强调”金融 的重要性。 不过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出了金融的重要性, 以至于有些学者声称金融部门在经济中的作用 怎么强调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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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支付清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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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清算系统和中央银行支付清算的职责 支付清算系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交易者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偿的系统。 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支付的过程从最简 单的当面支付,到通过中间人的支付,到超出本 地市场的支付,到超出国界的支付;支付的工具 从铸币、现钞的支付,到利用票据的支付,到通 过中介的账面金额划转的支付,等等。 各国大多有法令明文规定,中央银行负有组织支 付清算的职责。
四 票据交换所


票据交换所是最早形成的支付清算组织。有关支付 清算体系的原理在这一组织中均可找出脉络。 世界上第一家票据交换所1773年在伦敦成立。 中国最早的票据交换所于1933年在上海成立。 上世纪50年代,随着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及“大 一统”银行体制的建立,不再需要独立的票据交换 所。改革和开放后,重新逐步推行票据交换。
第四节 金融业标准
关于金融业标准 资本质量标准 会计准则 风险管理标准 统计标准 金融业标准在中国的实践

2 支付清算系统的作用
由中央银行主持下的支付系统是现代经济运行 的“基础设施”,犹如高速公路。良好的基础 设施使资金在债权债务人之间顺畅流动,保证 经济健康运行。 为适应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构建一个 现代化的、高效的支付系统,也是中国人民银 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 常用的清算方式

第十一章 金融基础设施
第一节 金融体系的要素
1 换个角度看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中包含了金融中介、金融市场还包括 了金融基础设施。无论是金融市场还是金融中 介都需要金融基础设施实现安全交易、风险对 冲以及信息获取等。 金融基础设连接着金融体系中的各个部分,并 为它们的有效运行提供便利。
2 关于金融基础设施 狭义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以中央银行为 主体的支付清算体系。 广义的金融基础设施还包括确保金融市场有效 运行的法律程序、会计与审计体系、信用评级、 监管框架以及相应的金融标准与交易规则等。

票据交换依据的原理是:任一银行的应收款项, 一定是其他银行的应付款项;各银行应收差额 的总和,一定等于各银行应付差额的总和。因 此,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汇总轧出本行是 应收还是应付的差额,就可据以结清全部债权 债务。
票据交换所工作原理示意
第三节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及其作用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指在金融工具之间发挥转换功 能并提供相关信息支持服务的流程及框架,包括支 付系统、中央证券托管、证券清算系统、中央交易 对手和场外衍生品交易信息库。 2 金融危机以来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改革 3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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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实时结算:是指对每一笔支付业务的发生额立 即单独全部进行交割。 净额批量清算:是指累计多笔支付业务的发生额之 后,轧出净借记余额或净贷记余额,划拨余额清算。 大额资金转账系统:指单笔交易金额巨大,但交易 笔数较少,对安全性要求高,付款时间要求紧迫的 支付方式。 小额定时结算系统:又称零售支付系统,该系统主 要处理大量的每笔金额相对较小的支付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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