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哪些程序

合集下载

公安交通强制措施

公安交通强制措施

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引言公安交通强制措施是指公安交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理需要,采取的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车、扣留车辆、拖移车辆、暂扣驾驶证等,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令停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公安交警可以采取责令停车的措施。

责令停车是指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受处理。

公安交警通常会在违法行为发生现场或指定地点进行责令停车,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责令停车的手续一般包括交警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违法事实、要求驾驶员停车等。

驾驶员在接受责令停车后,必须按照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配合交警进行后续处理。

扣留车辆对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可以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

扣留车辆是指将违法车辆暂时扣留在指定场所,以确保违法车辆不继续上路行驶。

扣留车辆时,公安交警通常会对车辆进行登记,并出具扣留凭证。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必须按照交警的要求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配合交警进行后续处理。

拖移车辆在特定情况下,公安交警可以采取拖移车辆的措施。

拖移车辆是指将违法停放或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移至指定地点,以便恢复道路通行。

当公安交警决定拖移车辆时,往往会先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车主或驾驶员拖移的原因。

然后,会调动专门的拖车车辆将违法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

暂扣驾驶证对于某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可以采取暂扣驾驶证的措施。

暂扣驾驶证是指暂时收缴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以限制驾驶员在一定时间内驾驶机动车辆。

暂扣驾驶证时,公安交警通常会将驾驶证与一份暂扣通知单一同交给驾驶员。

驾驶员必须按照通知单上的要求,将驾驶证交还给公安交警,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够恢复驾照使用。

结论公安交通强制措施是公安交警为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手段。

这些措施包括责令停车、扣留车辆、拖移车辆和暂扣驾驶证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执行,不仅能够惩罚交通违法行为,更能够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管辖的。

而交警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那么公安交通警察要怎样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公安交通警察如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采取的程序是:口头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听取当事人陈述;制作强制措施凭证;签名盖章;交付执行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是怎样的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4、裁决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交警依法传唤的法律规定(3篇)

交警依法传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交警依法传唤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传唤,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或处理的行为。

依法传唤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使职权的必要手段,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交警依法传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扣留;(四)强制扣留;(五)其他必要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传唤;(二)强制传唤;(三)扣留;(四)强制扣留;(五)其他必要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一)传唤;(二)拘传;(三)取保候审;(四)监视居住;(五)拘留;(六)逮捕。

”三、传唤的条件1. 违法行为:被传唤人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如交通肇事、酒驾、超速、违章停车等。

2. 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掌握被传唤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如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3. 必要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对被传唤人进行调查、询问或处理。

四、传唤的程序1. 传唤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被传唤人送达传唤通知书,明确传唤时间、地点、事由和权利义务。

2. 传唤时间:传唤时间应当为工作日,不得在工作日以外的时间传唤。

3. 传唤地点:传唤地点应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殊情况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地点。

4. 传唤期限:传唤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5. 传唤过程中,被传唤人有权要求出示执法证件,对传唤过程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AAA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行为规范流程

AAA公安交警路面执法行为规范流程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流程图
扣留机动车驾 驶证、行驶证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拖移机动车
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麻醉药品含量
收缴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强制措 施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强制措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可由一名交警实施
简易程序处罚
• 1、指挥车辆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对行人 或乘车人,应指挥其到人行道上,对机动车 驾驶人,可视情况要求其熄灭发动机或下车 )。 • 2、敬礼。 • 3、 “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
简易程序处罚
• 4、①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 人姓名、年龄、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 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5)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 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 •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 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 (7)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 15日内到XX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 理。
交通警察执法基本要求
• 驾驶警用汽车在道路上执法时,应当随车携 带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
交通警察执法基本要求
• 携带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 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
交通警察执法基本要求
• 需要检测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查处机动车 超速时,应当随车携带酒精检测仪、测速仪 等。
简易程序处罚
• ②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 进行核对。
简易程序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交通强制措施

交通强制措施

交通强制措施介绍交通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或相关机构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安全或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罚款、吊销驾驶执照、强制停驶、拖车等,它们针对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或情况而实施。

常见的交通强制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强制措施: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交通强制措施之一。

当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者在道路上有其他不当行为时,交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的金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违法行为越严重,罚款金额就越高。

2. 吊销驾驶执照驾驶执照是驾驶员合法行驶的基本证明文件,吊销驾驶执照是一种严厉的交通强制措施。

当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或者犯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交警有权吊销其驾驶执照。

吊销驾驶执照意味着驾驶员将无法合法地开车,必须接受相应的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和考试才能重新获得驾驶执照。

3. 强制停驶强制停驶是交通强制措施的一种,即对驾驶员的车辆进行强制停驶,禁止驾驶员继续行驶。

强制停驶可以由交警在现场进行,也可以由相关交通管理机构下达决定书,要求驾驶员在一定期限内停驶,直至解除强制停驶决定为止。

强制停驶期间,驾驶员无法合法地驾驶该车辆上路。

4. 拖车当驾驶员停车违停、占用非法停车位或阻碍交通流动时,交警可以采取拖车措施。

拖车指的是将违法停放的车辆用拖车装置牵引到指定区域的行为。

拖车除了对违停的车辆进行处罚外,还可以有效地消除道路交通拥堵,保障道路通行秩序。

5. 暂扣机动车号牌当机动车驾驶员存在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时,交警可以暂扣该机动车的号牌。

暂扣机动车号牌意味着该车辆将无法上路行驶,直至解除暂扣决定为止。

而驾驶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缴纳费用,方可解除号牌暂扣。

交通强制措施的意义交通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安全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能够有效地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行为,提醒他们遵守交通规则。

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

强制措施凭证处理流程强制措施凭证,听起来有点严肃呢,但其实处理起来也有一套自己的流程哦。

一、收到凭证后先别慌。

当你收到强制措施凭证的时候,可千万不要一下子就慌了神。

就像突然被老师点名,虽然有点意外,但咱们得冷静应对。

这个凭证就像是一个提醒,告诉你有些事情需要去处理啦。

这时候,你要仔细看看凭证上的内容,上面会有很多重要的信息,比如是因为什么事情给你开的这个凭证,是交通违章啦,还是其他的一些违反规定的事情。

把这些信息看清楚,就像你看菜单一样,得知道自己点了啥“菜”,哦不,是犯了啥事儿。

二、了解相关规定和处罚。

知道了凭证是因为啥事儿开的,接下来就得去了解相关的规定和处罚啦。

不同的事情对应的规定和处罚可不一样呢。

比如说交通违章,有的可能只是罚款,有的可能还会扣分。

你可以去相关的部门网站上查一查,或者打个电话咨询一下。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考试,你得知道考试规则才能应对呀。

可不能糊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怎么“交卷”呢。

而且呀,了解清楚规定,也能让你心里有个底,知道自己大概要面对什么样的结果。

三、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根据规定,我们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

这就像出门要带钥匙一样重要。

如果是需要证明身份的事情,那身份证肯定是不能少的啦。

要是和车辆有关的,车辆的行驶证之类的也要带上。

这些材料就像是你的“武器”,有了它们,你才能更好地去处理这个强制措施凭证。

而且准备材料的时候要细心一点,可别丢三落四的,要是因为少带了一个材料又得跑一趟,那可就太麻烦啦,就像你做好了一顿饭,结果发现少放了盐,还得重新做,多折腾呀。

四、按照要求去处理。

材料准备好了,就可以按照要求去处理这个强制措施凭证啦。

如果是要到某个部门去办理,那你就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去。

就像去赴一场重要的约会一样,可不能迟到哦。

到了那里之后,要礼貌地和工作人员沟通,把自己的情况和材料都交给他们。

要是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大胆地问,工作人员就像你的老师一样,会给你解答的。

在这个过程中呢,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要求,该签字就签字,该交钱就交钱,不要耍小脾气,毕竟咱们是来解决问题的嘛。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步骤1. 强制措施的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采取强制手段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机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效果。

2.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2.1 依法采取强制行为前的准备工作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确保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核实违法事实等工作。

2.2 制定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在依法确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制定《行政强制决定书》,明确强制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通知当事人。

2.3 送达强制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其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执行期限、执行地点等信息。

2.4 强制执行• 2.4.1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强制决定书》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财产查封、行为限制、物品扣押等。

• 2.4.2 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应当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安全性。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措施的执行不过度和不滥用职权。

• 2.4.3 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相关记录,记录执行的过程、时间、地点等。

2.5 强制执行结束及后续处理• 2.5.1 强制措施的执行期限到期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强制措施。

• 2.5.2 强制措施的解除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解除的时间和地点。

• 2.5.3 强制执行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及时处理相关记录和文件。

3.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同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不合法、不公正或权益受损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通过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对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复议,要求撤销或修改强制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警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哪些程序
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
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一、现场勘查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

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报告。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
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涉外交通事故,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勘查。

必要时应当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

管辖地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必须派员维扩现场秩序。

第十六条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下列工作:
(一)组织抢救伤者和财物;
(二)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
(三)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字;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
能力签字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
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辑,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
协查通报。

收到协查通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通报线索组
织查缉,并将直缉结果通知发报单位。

逃逸或者驶离现场的车辆查
获后,发出协查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撤销通报。

第十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物品应当保护,除物证外,其他财物必须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
保管;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
设明显标志。

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暂扣
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当事
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
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
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
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三、检验、鉴定和重新评定
第二十三条检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剖验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征得其亲属或者代理人的同意。

但是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经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解
剖尸体。

境外来华人员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的,由法医出具“死亡鉴
定书”。

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取得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驻华使、
领馆同意解剖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四条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作当由法医进行;无法
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
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

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

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重
新评定。

四、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与本交通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员、勘查人员。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猜你感兴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