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最新刑法修正案施行,最低刑责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作者:法宣
来源:《党的生活(黑龙江)》 2021年第3期
法宣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
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周岁。
《修正案(十一)》第一条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时有发生。
而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
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次,《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做出调整,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有效回应,也是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特点及教育改造路径
进行的有效改革。
此举意在让全社会明白,年少轻狂并非违法犯罪的“护身符”。
此后,已满十二周岁而不
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优厚待遇”被取消。
“他还只是个孩子”瞬间
变成“他不再是个孩子”,“他”需要独自面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

057当代思潮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调整问题提出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侵害行为的案件,如2019年大连13岁男孩蔡某杀害10岁女童案,2017年四川达州13岁男孩袁某杀母案,2012年湖南衡阳12岁男孩肖某杀害姑妈一家三口案等。
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不满14周岁,作案手段残忍,又都因为不满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必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非常大。
2019年的两会上,30名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建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降到12周岁。
2020年这一问题再度成为两会热议。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要调整,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关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调整的争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设置为14周岁。
关于这一年龄下限是否需要调整的争议其实存在已久。
目前主要观点分为两大派,一派认为现在青少年身心发展比刑法制定之时要快得多,成熟得更早,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案件频发,应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下限。
另一派认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缺乏足够的辨别和控制行为的能力,恶行的背后往往有着更深层次的家庭和社会原因,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能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故应当维持现行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不变。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必要性杨 晔(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苏州 215104)摘 要:近年来我国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不法侵害案件频发,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调整的争议长期存在。
我国当代青少年心智较1979年刑法颁布时成熟得更早,有必要降低我国刑责年龄下限,这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成本,形成震慑力,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同时能降低社会的“不公平感”,利于社会稳定。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作者简介:杨晔(1976-)女,江苏省苏州市人,硕士,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与当代青少年显著成熟的身心发展更为匹配。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及其司法适用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据分析 及其司法适用
总第 344 期
专题研究 Zhuan Ti Yan Jiu
专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司法适用问题
主持人语:郭开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为应对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将 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至十二周岁,确立了三个实体法上的要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程序。 为了准确地理解和适用上述要件和程序,策划了本专题。第一篇文章分析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刑罚根 据,从报应论、一般预防论和特殊预防论阐释追诉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二篇文 章探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中“情节恶劣”要件,参考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的经验,阐释对情 节恶劣要件进行把握时必须赋予充分的裁量权,并遵循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要求。
任年龄降低至12周岁的情况下,“恶意补足年龄 规则”对于限制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具 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依照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 十四周岁的人,即便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 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也应当在经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核 准 追 诉 后 , 方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犯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 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前提,具备报请 核准的前提并非均应予以核准。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追诉不仅是程序性规定,而且蕴含了实 体性规定,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从实体上把 握是否具有核准追诉的必要性。刑法没有明文 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实体标准,本 文认为核准追诉标准可以参酌“恶意补足年 龄”规则来把握,即只有在现有证据已经充分 证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明确知 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对此具有控制能力的情况 下,方可核准予以追诉。换言之,已满12周岁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并非绝对推定有责任能 力,而是根据个案予以判断。即使行为人犯故 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 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如现有证据 表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缺乏明确的辨认 控制能力,则应以“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 由不予核准追诉,以此限制低龄未成年人犯 罪的追诉范围,实现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的 平衡。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应当还是不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正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首先,我们要明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
根据现行法律,中国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而与此相比,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都普遍高于14岁。
然而,事实上,我们必须承认14岁以下的少年也可以做出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少年犯罪者的回归社会的机会。
其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为发现和预防少年犯罪提供更有效的手段。
年龄较小的少年犯罪往往滑过了法律的漏网,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这给犯罪分子们提供了便利,他们可以逍遥法外,再次威胁社会安全。
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能够及早介入,及时给予适当的教育和辅导,帮助他们远离犯罪道路。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提高社会的安全感。
年龄较小的少年犯罪所犯下的罪行可能同样令人震惊,但因他们年幼而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社会会对此感到愤怒与不满。
这种感觉会导致对法律的信任和社会秩序的动摇。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能让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增加社会对少年犯罪问题的认知,推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
总而言之,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的举措。
我们相信,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社会利益,更好地保护和教育少年犯罪者,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全。
谢谢!二辩(正方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正方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必要的,我们会从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国际视角和司法教育角度来阐述我方的观点。
首先,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个时期相对而言,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青少年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
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加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引导。
特殊时期需要特殊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更好地保护青少年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国际视角是我们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角度。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上调至16岁甚至是18岁。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试论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本文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
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判定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标准,其设置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问题,分析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利弊,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基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它是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高度关注。
对于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从生物学和心理学角度来看,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信息获取的便捷,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速度普遍加快。
他们更早地接触和理解社会,更早地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从科学角度讲,适当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其合理性。
从法律公平性和正义性的角度出发,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虽然未成年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完全逃避法律责任。
特别是在一些严重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他们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角度考虑,通过设定合适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对那些严重违法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惩罚,以防止他们继续犯罪,同时也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警示作用。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趋势。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不断调整其刑事责任年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它既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举措。
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1期论刑事责任年龄之降低-《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切入点王梓刘梦婷(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将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和严重故意伤害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固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然其也并非不容置疑。
降低刑龄造成了惩罚主义与保护主义间的冲突,并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违法性认识困境;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刑法目的实现也不具有当然有效性;终而凸显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所引发的本质性问题在于现行刑法体系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权益保护的应对不足。
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的复杂样态,决定了犯罪治理无法仅通过刑法惩罚功能地发挥来加以实现,故宜采用构建和完善专门教育矫治制度和社会支持体系的进路。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保护;刑法修正案近两三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发,其中引发全国性关注和讨论的案件就有数十起之多。
例如;2018年12月,湖南省一名12岁小学生持刀将自己的母亲杀害。
不足一年,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发生。
2020年5月27日,陕西蓝田县一小学的四名男生将一名13周岁女生拖到男厕所轮流实行性侵。
⑷这些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不仅引起了普罗大众和法学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广泛关注,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断挑战着公众对低龄犯罪的容忍底线,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众对社会安全和自身幸福的危机感。
因而,在刑法层面上,意图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规制青少年犯罪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为了推动刑事立法与时俱进,积极回应人民的关切,2020年12月26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较于修改之前,修正案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具体而言,是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应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我国规定为14岁,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放火等八项重要罪名时,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
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人的生理、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确定。
然而,随着物质、信息水平的提高,青少年认知能力与心理成熟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深圳市2011年的一份报告显示,青少年人的心理、生理和智力上的成熟度较1979年至少提前2-3年,十二、三岁的学生已形成基本的善恶观,具备是非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
与此同时,近十年来,青少年作案平均年龄下降了两岁左右,14岁以下未成年犯占比持续增高,由2009年的12.1%增至2013年的27.75%,其中不乏恶性犯罪事件,13岁强奸同村女孩的张某放言“不就是赔点钱吗我又不能进监狱”,接着不满法院的赔偿判决书,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亲杀害,无独有偶,将10岁女孩捅死抛尸的13岁男生蔡某杀人后冷静的在同学群里分析“我虚岁14警察怀疑我也没用”。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发展,年龄与认知水平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改变,14岁的最低刑责年龄有降低的必要。
其次,在当今司法体制下,免除14周岁以下青少年刑责的弊端日益凸显。
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少年,无论罪行严重程度,在当今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对其进行收容教养或是送入工读学校。
然而,自1999颁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工读学校的招生不再具备强制力,很多家长不愿将孩子送进去,管教实际上可有可无。
收容教养的标准更是难以确定,各地执行收容教养的场所差异也很大,工读学校、收容所,有的甚至和性质更为恶劣的少年犯和成年劳教人员关在一起,对其成长更为不利。
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和工读学校等现有制度一方面无法满足对犯罪情节严重的青少年的必要管教,另一方面不利于其思想向积极健康的方向改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3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3篇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1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2020年10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出炉,我国未成年人数量达到2.74亿,占总人口比例的21.5%。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点对象。
但是,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我国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在2020年12月31日修订的刑法中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法律责任的最低年龄。
我国最早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之后根据社会发展和法律需要不断调整。
1997年,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调整至14岁,2020年12月31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再次调整至12岁。
这一改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质疑。
一方面,有人担心未成年人被过度惩罚;另一方面,有人则认为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更加严格的打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和探讨。
首先,要加强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让他们从小学习尊重生命、法律、规则,并懂得自我保护。
其次,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应当分类处理,在保持刑法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采取教育、帮助、纠正的措施,引导他们回归社会。
如果情节恶劣影响严重,可适当加重惩罚力度。
年龄是一种法律界定的标准,但是,它并不是一项万能的指标,也不能取代综合分析的必要性。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及背景、社会状况和发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采取综合的处理方式,注重从根源上防范和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家庭的未来,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我们始终抱有美好的希望。
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障、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政策,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支持;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生活和教育管理,不断提升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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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认为不宜轻易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也开始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
在某些省市,低龄犯罪甚至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如此大的比例,让人触目惊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进入“完全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但是,在青少年犯罪普遍低龄化的今天,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已经超出了现行刑法所能制约的范围,大多集中在12—13岁的年龄层面上,这是因为十二三岁是一个由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
现代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比较早,不理智的头脑和易于冲动的性格是引发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再加上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使他们更加漠视法律,更加恣意妄为。
《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
由此看出,这些少年犯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明摆着要钻法律的空子。
所以,全国的《刑法》专家们日前聚集深圳,并提出建议: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
但是,这样的改变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法律是否能够成为一根可靠的绳索,把这些祖国未来的花朵从罪恶的泥潭中拯救出来,这一切都是需要经过反复的思考和论证才可以最后定夺的。
而不能只是目光短浅地看到表面现象,而忽视了更为长远的影响。
要知道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他们连什么是“行为规范”都未必清楚,他们几乎不懂得犯罪的概念为何,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相当地肤浅。
不管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如何地“早熟”,也无法像成人一样运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时只是在一念之间所发生的,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
所以我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方法并不可取,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
青少年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
青少年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
对于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我们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他们,法律这条锁链实在太强硬太无情,过早地对青少年实施法律的约束,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可能给他们的心灵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使他们的人生从此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更加无法自信地面对以后的人生。
因此,相对于冷酷的法律来说,对青少年罪犯采取道德的感化和指导,并且加强教育和保护,并实施预防措施,岂不是更为温情和实效的做法。
遵循以下原则:(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另外,还要对其进行“密切”的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共同发展。
(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
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科学性原则—在家长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运用循循善诱,言传身教的方法,而不要一味地使用粗暴的方法,这样更加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日久天长难免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方方面面的特殊性,他们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不能生硬地追求法律的实效性,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行性。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所以在处理他们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对于青少年犯罪,一定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引导他们走出迷途,踏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未满14周岁的少年,实施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人为此呼吁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它是刑法意义上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是犯罪能力,与受刑能力有区别。
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如生理特殊缺陷的聋、哑、盲)等因素有关。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采用四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者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有科学根据的,因而不能轻易变更。
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与科学的行为学说相联系。
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质的条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既然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
从个人的自然生长史来看,少年时期,因为不能正确认识周围的事物和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也不具有适应刑罚的能力,把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不符合刑法的性质和目的。
现代刑法学理论及刑事立法根据行为学说,认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是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而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其下限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一般规定是未满14周岁。
少年未满或已满14周岁是确定其犯罪与否的临界点,除了有科学的行为学说的支持外,还要考虑大数法则(或叫平均法则,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并计算出平均值)。
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针对具体自然人的具体情况逐一设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条件,因此,根据大数法则,需要确立一个以普通人为标准的临界点作为一般标准(平均值),以便操作。
这就是是否已满14周岁在确定少年刑事责任年龄上的意义。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
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
对于低龄化犯罪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
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
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处于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仅缺少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而且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蚀,他们在好奇心和寻找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容易上当受骗;其次,社会关爱和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来容忽视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更多地是出现歧视,就家庭而言,既有过于溺爱的原因,也有
缺少家庭温暖的结果。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社会存在,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犯罪的发生。
因此,对于犯罪的发生不必惊慌失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样,关键是如果降低犯罪发生率。
从刑法的功能来讲,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的作用,而我们的侧重点是放在一般预防上,即通过宣传教育来减少犯罪发生。
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
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