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民宗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4〕63号各市民宗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及配套申请表、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等,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市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宗教三处。
附件: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号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掌握并承续某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一定区域或领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浙文旅非遗〔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浙文旅非遗〔2022〕22号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省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培养好传承人,一代一代接下来、传下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现就我省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认真组织开展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定标准第六批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将严格按认定标准开展推荐认定,关注代表性传承人技能艺能、传承实践相关情况等,重视部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空缺、队伍老化等问题,着力加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梯队建设。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1.技艺精湛,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累计25年以上;2.在该项目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并在项目申报地区具有较大影响,获得广泛认可;3.在该项目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志愿面向社会传承,身体健康;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5.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认定为该项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年第八个“文化遗产日”)。
月'日(、)月月+日,、)月"、景宁县目前为止分别拥有多少项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在我县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中,属于国家级的是(畲族婚俗(、畲族服饰畲族民歌,、畲语-、我县目前拥有一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是()。
孔庙(、敕木山畲族民居时思寺,、雷潘两姓行宫.、我县目前共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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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文化遗产的主人非遗保护人人参与,保护成果人人共享守望精神家园,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与全面小康+、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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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加强动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厅认定,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发展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完善传承体系、加强梯队建设、增强存续活力、提升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尊重其主体地位和权利,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引领作用。
第五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自觉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升传承实践能力。
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六条省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二)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实践年限累计15年以上;(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相应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四)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和传承发展。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7.05.25【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杭文广新社文[2008]6号)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传保护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9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6]217号),参照《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有代表性的传承人。
第三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和命名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实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公室(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应经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评定等程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一)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仅存的传承人;(二)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不同流派、风格、特色的代表性传承人;(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某种独特知识、技能或传统工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四)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或行业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下列材料:(一)本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单位和职业,当前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五)本人传承该项目遗产的相关证明资料。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传承弘扬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第四条【认定周期】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程序】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社区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七条【申请的限制性规定】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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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传承弘扬浙江省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和鼓励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弘扬、振兴等责任,在特定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应当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加强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二章传承人的认定
第四条【认定周期】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定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五条【认定程序】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请、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
第六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项目所在领域和社区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中具有核心、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已被认定为该项目的设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第七条【申请的限制性规定】
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申请及材料提交】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认定程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的认定工作,基本程序为:
(一)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组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并根据申报的项目类别,在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家评审小组。
评审委员会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
专家评审小组采取召集人制度,每组设1至2名召集人。
(三)专家评审小组详细审阅推荐材料,通过集体评议,讨论产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初选名单。
初选名单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四)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推荐名单。
推荐名单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
(五)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审定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六)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省直属单位的传承人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属省级行政部门直属单位的,可直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请。
第三章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传承人的权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承活动,进行创造性实践;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习新知识和技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交流;
(四)获得各级政府给予的传习补助经费;
(五)依法享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及收益;
(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传承人的义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恢复、传承及发展项目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三)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五)积极参与展览、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估;定期向所在地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七)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支持和资助】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建档、整理、研究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展览、展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贯彻落实“三个必报”“”五个必访”,切实关心、关爱代表性传承人。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传承活动需求。
第四章传承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传承活动考核】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进行评估。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浙江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
考核评估结果是继续享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依据。
第十五条【取消传承人资格】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
(三)两次传承活动评估不合格;
(四)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丧失传承能力的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
报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视其贡献将其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荣誉传承人”,鼓励地方给予其一定的优抚。
第十七条【传承人去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生平事迹和传承事迹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
原文化厅发布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浙文社〔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