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归责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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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学习笔记
(1)过失的判断标准
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由于侵权法的功能重在损害的分担,而非对于侵权人的惩罚。并且,采用客观标准更具可操作性,现代侵权法多采用客观标准判断过失的有无。
①主观标准
根据主观标准,行为人具有过失应当具备两个条件:①行为人有能力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即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能力、知识水平等个人因素以及行为当时的环境、时间、行为的类型等因素;②由于行为人具有疏忽或者懈怠的心理状态,未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即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损害可能发生,或者虽然预见了损害可能性,但因为心智的欠缺而轻信可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体系
我国民法采用多元归责体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三个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是:①首先考查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②如果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③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则考虑是否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而言,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生影响,加害人不得主张以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患有严重心脏病、血友病、药物过敏)为由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不过,如果受害人知道自己具有特殊体质,却未予必要的防范,可以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四)主观过错
1.故132条)
(1)公平责任原则使用的条件: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因而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因而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2)公平责任的承担:适用公平责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二:①损害的大小;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侵权责任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归责原则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民法中的过错包括故意、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主要看行为人的专业水平)㈡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侵害行为(无过错责任中,合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即使驾驶员无过错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中即使排污者能够证明符合排放标准也不能免责);造成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㈢公平补偿规则受害人与行为人都不存在过错;属于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公平责任的情形。

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心智的情形: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⑵高空抛物坠物:由可能的加害人予以补偿;⑶紧急避险情形:紧急避险人可以适当补偿,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⑷见义勇为行为: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予以补偿;双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㈣债权受到侵害不适用侵权责任的救济途径。

二、共同侵权㈠教唆、帮助侵权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能力人——教唆帮助人与行为人一同承担连带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者单独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的,与教唆帮助者一同承担按份责任;㈡共同危险行为数人共同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共同侵权人能够指明具体侵权人的,可以免责。

㈢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因力竞合:数行为都能单独导致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结合:数行为单独实施不会导致危害后果,一同实施却导致了损害后果——数行为人承担按份责任。

三、免责事由㈠意外事件㈡正当防卫㈢紧急避险人为原因:由险情引起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原因:避险人采取的必先措施无不当的,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是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1.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体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
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主体就是行为人,即实施侵权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主体责任原则,行为人有能力和行为意愿的,应当对其侵权行为
承担责任。

2.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的情况下,每个行为人都应独立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种原则适用于
多个行为人同时实施侵权行为或者连续多个行为人依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

3.连带责任原则:连带责任原则是指在多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无法确定各自责任份额的情况下,各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这个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个或多个行为人主张连带责任,并
获得相应的赔偿。

4.担保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特别情况下,行为人
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以担
保的形式去赔偿。

这种原则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情况下的责任追究。

5.行政责任原则:行政责任原则是指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侵权
行为的主体进行行政责任的追究。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
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
的主体或行为人进行责任追究。

通过明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责任的
性质和范围以及若干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合法权益的衡平。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

侵权责任三大归责原则适用情形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决定性的根本要素。

掌握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及其实务操作规则,对于正确认定侵权行为的种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具有决定性意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一、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一)适用情形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半段:“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及各原则之适用作者:孙林来源:《科教导刊》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项归责原则组成,各自适用不同侵权行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构成独立的归责原则。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无过错过错推定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Overview of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of TortLiability Act and Its ApplicationSUN Lin(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10000)Abstract Our system of tort law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and by the principle of fault liability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attributable to the principle of two components, each subject to different tort, the principle of presumption of fault liability does not constitute an independent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Key words principles of attribution; fault; without fault; presumption of fault1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所谓归责,即行为人因其行为或者物件致使他人损害后果产生后,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过程。

拉弗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责行为之后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
l 论纵横 - 理
二、过错责任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 错责任原则 (a l l a i i y f u t ib 1 t )又称 “ 过错原则 ”或 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值得注意的是 ,过错推定是对传统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和
修正。根据传统 的过错责任原则 , “ 无过失即无责任 ”,受害
( 四)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 、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的含义 所 谓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是指 在适用 过错责任 原则 的前
提 下 ,在某 些特殊 的场合 , 由损害事 实本身推 定行为人 有过
错 ,从而减 轻或者 免除受害 人对过 失的证 明责任 ,并据 此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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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它 仍然 以侵权 人一方 的过错 为责任 的根据 或标准 ,因此
不可将 其与过错 责任原则相提 并论 ,更不 可将 其作为我 国侵 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 。”
2 、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4 、受害人的过错可 以免 除或减轻加害人赔偿责 任 。如果 受害人 是故意导致损害发生的,则加害人虽然 客观 上造成 了受
则 ,任 何人无权 突破、超越法 律的规 定。根据我 国 《 权责 侵 任法 》的规定 ,大体说来 ,下列情况适用 这一原则 :一是在
关于责 任主体 的特 殊规定 中,监护人责任 、雇主责任 、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 教育机 构受 到损害 的责任 ,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原 则;二是在 医疗损 害责任 中 ,医疗 机构的侵权行 为适用过错 推定责任 原则 :三 是在饲 养动物致 人损害责任 中,违反管理 规定未对动物 采取 安全措 施造成损 害的 以及动 物园 的动物造 成损害 的,适 用过 错推定 责任原则 ;四是在物件致 人损 害、建筑物 以及建 筑物 上 的搁 置物 、悬 挂物致人损 害、堆放物致 人损害 、林木 致人 损害 、公共场所危险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中都适用这一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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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侵权法归责原则考号:姓名:曹新华内容提要:侵权法的归责问题无疑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归责原则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因此,讨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此外,侵权法如何确立归责原则体现立法者规制侵权责任的价值取向。

本文对我国现有侵权归责原则理论进行分析,同时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提出自己的认识和见解。

关键词: 侵权法归责原则一、我国侵权法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根据我国目前《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看,目前侵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有三,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别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与否作为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确立了该原则,适用范围包括《民法通则》第121~124条、第127条、第133条规定的一系列特殊侵权责任,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其他几种特殊侵权责任。

我国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有: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公平责任原则,即指在法律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

所以,适用公平原则的侵权行为首先不是特殊侵权行为,而只能是一般侵权行为,其次,加害人主观上不能有过错,如有过错,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这是正在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草案)》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草案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中。

这两个条款目前来看主要是源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但是有所改动。

从草案的规定来看,具有着如下的特点,首先,用一般条款的模式对归责原则做了抽象概括的规定。

其次,归责原则的体系主要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构成的,尽管在草案里面表述为无过错责任,但实际上是严格责任。

由于草案时围绕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个规则确定的,这样也就基本上确定了整个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第三就是规定过了过错推定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医疗侵权、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等等。

二、对现有侵权归责原则理论的思考(一)“一元论”、“二元论”的观点区别解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项规定历来被视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

我国将制定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采用什么样的侵权法归责原则,法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理论主张,主要有这样几类意见:1、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说(简称“一元论”),该说否认在过错责任之外设定任何其他的归责原则,主张扩大过错责任来解决侵权责任法新领域的问题。

2、二元归责原则说(简称“二元论”),该说认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共同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采用过错责任,特殊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

3、多元归责原则说(简称“多元论”),主张归责原则多元化,除设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外,还应当设立诸如公平原则、危险责任等归责原则。

在我国的《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草案)》中,第1条规定:“由于过错侵权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2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们对于已有的《民法通则》和《民法典(草案)》中的归责原则的上述表述是颇有微词的。

一些观点认为,这样的表述在用语和理论解释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类似“没有过错”这样的用词显然在逻辑上是存在漏洞和问题的。

此外,对我国将要建立的侵权责任法究竟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意见分歧也是很大。

“一元论”的观点认为,只有过错才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未来的中国式民事责任体系应当只有一个归责原则,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这个过错原则是在原来传统过错原则基础上发展的过错原则。

[2]“一元论”观点还认为,让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归责的实质“乃是对行为的社会谴责,而这种谴责的依据乃是未尽到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

“二元论”观点认为,应当将侵权法中的一般侵权采用过错归责原则,特殊类型侵权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二元论”者虽然没有否定“过错归责原则”的宗旨,但将该归责原则仅适用于一般侵权,对于特殊侵权认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元论”观点强调特殊类型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归责事由在于:让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责任人“潜在的对他人产生侵害的危险性以及加害人的优势地位”。

“二元论”观点主张者还认为,对“没有过错”的解释应当是“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

从“一元论”与“二元论”各自观点表述看,它们的差别主要在于:一是在设定侵权类型适用的归责原则类型上存在差别,尽管“一元论”者实际上并不否定特殊侵权类型的存在,但是,“一元论”观点认为应当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

这就是说两者的争议在于对是否要建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问题存在分歧。

二是对于确立责任的归责事由存在分歧。

(二)归责原则的讨论应当建立的认识前提分析“一元论”和“二元论”理论观点的合理性问题,有两个问题是不能忽略的:一是确立侵权的归责原则应当是立法层面上的问题,还是司法层面上的问题,或既有立法也有司法层面上的问题?二是确立侵权归责原则是否必须建立在对归责事由的否定性评价?首先,我们建立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站在立法层面,而不是司法层面进行考量。

司法须以制定法而行,司法解决个案争议。

立法解决普遍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司法不解决普遍法律适用问题,所以,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属于立法层面的问题。

这也说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在法律制定时,已经作出或完成了有关承担责任公平正义价值考量,形成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并不属于在司法实践中重新予以确认的原则。

其次,确立归责原则必须考虑可归责事由,并应当确认可归责事由的否定性评价。

所有的制定法都应当有其明确的立法理由、制定法的法律责任条款的设立也必须如此。

对侵权法中的责任考量也应当遵循这样的规则。

我们从传统侵权法的归责原则设立看,普遍可以读到对责任者的否定性评价。

侵权法发展至今进入21世纪了,这种存在于传统侵权法中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在现代侵权法并未消亡,仍然存在。

之所以这样说的理由在于:虽然确认侵权责任的理念在现代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并未过时,不论是采取“矫正主义”价值观的,还是采取“分配正义”的价值观的,他们的价值观都不能脱离以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为前提,解决责任的分担机制,并作为归责原则的基础。

法律在追究某人的民事责任时,应当符合公平正义,归责原则必须有所体现。

法律上的公平正义要求人们对权利和义务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没有理性的人会否定如下的正义观,即:人们在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应当承担责任。

只有对违反义务的行为,法律才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所以,侵权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对违反法定义务行为的否定,而不是对行使权利行为的否定。

正因为这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建立在对责任人的否定评价基础之上。

(三)对“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理论观点的评析“一元论”的观点的确是建立在对责任人的否定评价的基础上,也是建立在立法层面上确立归责原则。

但是,“一元论”的缺陷在于,仅以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解决社会中多种复杂的侵权关系纠纷,有些实际困难,形成困难的原因主要在于:1、社会侵权类型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得一些新型侵权类型的过错标准相对复杂;2、司法实践中,执法者之间在应对特殊侵权类型中产生的“过错”情形,容易产生司法裁判所认定标准不一。

3、我国现有司法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上问题,可能使“一元归责”的落实困难。

基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就需要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侵权,通过法律确定责任认定标准。

所以,归责原则在确立过错归责原则的同时,对于那些可能造成司法裁判人员认定不一或在举证问题上可能产生争议的特殊侵权专门划出来确定侵权的归责原则。

“二元论”虽然将侵权作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的划分并且为它们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但是,其缺陷在于:该学说认为,所谓“不考虑过错”是在受害人追责和司法机关确定责任时的“不考虑过错”。

这就说明“二元论”不能作为归责原则来认识,而只能作为司法部门在认定侵权具体个案中的认定具体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方法。

因为在这之前,立法在确定责任时已经确立了归责原则。

该说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回避了对一些特殊侵权类型的归责,法律上已经作出的否定性评价的客观事实,使人看不到法律确立归责原则时存在的对责任人的否定性评价。

(四)对“多元论”简单评价“多元论”于其它规则学说不同的主要点在于将公平责任作为侵权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曾在一段时期内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但是,目前接受这一侵权归责原则观点的的人并不多。

他们认为,公平责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调整所有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要独立作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似没有必要。

公平原则不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道德基础确定责任,而是在责任难以归属救济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法律所采用的调整原则,根据民法原则来分配责任,所以,如果将它作为归责原则,不仅不能凸现归责原则的基本特征,也不能很好说明归责原则确立的归责事由。

我个人主张公平原则仍然是可以成为一项归责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包括民法通则132条关于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规定从实践中来看,尽管因为规定过于原则化,适用范围过宽,但是并不能够否认其作为一项归责原则的必要性,我们认为公平原则可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关键是要将其适用的范围界定清楚,即在不属于法定严格责任的情形,而且又难以适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的措施。

比如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而又找不到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不能够采用过错责任,因为如果适用过错责任,让每一个业主来承担责任,业主难以接受,但如果采用公平分担的方法,让每个业主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很多业主是愿意接受的。

(五)围绕归责原则其它一些问题的看法1、对无过错责任中“没有过错”用语的否定现有立法中的“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语既矛盾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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