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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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伟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3篇)

姜伟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摘要:姜伟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本文从姜伟案件的背景、涉及的法律法规、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对姜伟案件的应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借鉴。

一、姜伟案件的背景姜伟,原系某市国有大型企业董事长,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等罪名被依法逮捕。

此案涉及金额巨大,牵涉到多个部门和企业,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姜伟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法的基本法典,规定了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等。

姜伟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等。

2.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了某些犯罪行为的定罪标准。

姜伟案件中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均受到刑法修正案的影响。

3.刑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进行了具体解释,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4.反腐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依据,明确了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和措施。

姜伟案件涉及的反腐败问题,需要依据该法进行处理。

三、姜伟案件中的法律问题1.受贿罪的认定问题: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罪,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问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证明其财产来源不明,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3.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姜伟案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滥用职权,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滥用职权罪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我国,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本文将以一起滥用职权罪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相关法律依据,以期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市某区某局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经查,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

3.客观要件: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重大损失认定标准1.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2.其他损失:造成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某区某局局长,在担任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

李某的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李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主体要件。

2.主观要件: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而故意为之,符合主观要件。

3.客观要件:李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土地出让金,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损失数百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以自己的私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的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构成犯罪的行为。

如何确定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

一、行为标准行为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必须具备的行为特征,即在行使职权时,公职人员以滥用职权的方式进行了一定的行为。

行为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罪是以违反法律法规为前提的,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罪是以滥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行为特征的,只有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进行了某些行为,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三)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只有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犯罪。

二、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观因素,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否构成了滥用职权罪。

主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仍然故意进行,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由于过失或者过于轻信他人,致使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构成犯罪。

三、结果标准(一)构成犯罪后果: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构成了犯罪,那么立案的可能性就更高。

(二)后果的严重程度:当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时,立案的可能性就越大。

总之,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标准、主观标准和结果标准三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的因素都满足了相应的要求,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从而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滥用职权罪的罪名较为含糊,立案人员在认定立案标准时需要更加严谨,避免出现侦查失误或 judicial error 的情况。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1.研究背景近年来,滥用职权罪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热门问题。

作为一种“权力寻租”的行为,滥用职权罪不仅危害司法公正、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特别是在一些重要案件中,滥用职权罪已成为被告人的主要指控对象,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因此,对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2.研究目的和意义本论文旨在通过对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的研究,探讨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标准、防范措施等方面的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

从实践角度来看,本研究将对司法机关如何准确定性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提供指导,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从理论角度来看,本研究将对滥用职权罪的界定和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丰富滥用职权罪理论和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参考和借鉴。

3.研究内容和方法3.1 研究内容本论文将对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开导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和界定问题;(2)滥用职权罪代理人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3)滥用职权罪的适用标准问题;(4)防范滥用职权罪的措施与建议。

3.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通过查阅大量的相关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标准和防范措施等问题,探讨滥用职权罪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完善滥用职权罪相关理论提供参考。

4.预期成果及创新点4.1预期成果本论文将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若干问题的研究,提出合理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明确相关的适用标准,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

同时,本论文将深入探讨防范滥用职权罪的措施和建议,为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权益提供借鉴。

4.2 创新点本论文的创新点在于:(1)对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一套更为科学和完善的界定标准;(2)从比较研究的角度出发,对国内外滥用职权罪的适用标准进行了梳理和对比,提出了本领域研究的新视角;(3)对滥用职权罪的防范措施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和提出,有助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制定更为科学和有效的预防和处置措施。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问题一: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规定得较为明确,而有些法律则相对模糊。

这导致了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争议。

建议: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其要件和行为界限,以确保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具备明确性和稳定性。

问题二: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证据难以收集和确定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过程中,收集和确定证据是关键,然而这一过程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滥用职权行为多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的环境中,证据往往受到限制,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行为,其结果并非直接可见,需要通过推定和推理来确定。

建议:加强对滥用职权罪证据的收集和确定的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调查能力,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问题三: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与其他一些职务犯罪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问题。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对于具体行为应该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存在争议。

建议:明确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明确各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问题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和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时机、认定标准和刑罚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一致性。

这不仅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降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对滥用职权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增加法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表现一、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自身职权范围,利用职权地位谋取私利,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滥用职权问题广泛存在于各个层面的政府与组织中。

以下是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其表现。

1. 坐地起价:滥用职权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公职人员以职权之便,以及内外勾结等手段,通过囤积居奇、炒作等方式,人为抬高物价,获取不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公众的权益,导致经济失衡和社会不稳定。

2. 任人唯亲:滥用职权还表现在官员任命中的任人唯亲现象。

一些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在重要职位上任命自己的亲友、熟人等,并且忽视其能力和资历,导致了公正性的缺失和人才浪费。

这不仅削弱了组织的效能,也削弱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3. 信息不透明:滥用职权往往伴随着信息的不透明。

公职人员可能会故意隐瞒、篡改或者销毁相关文件和信息,以隐藏其不当行为或阻碍公众的监督与参与。

这种行为遮蔽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使得公众无法真实了解并监督政府的工作。

4. 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与贪污腐败问题密切相关。

公职人员可以通过滥用职权以及与利益集团勾结等手段,获得非法腐败所得。

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财富和公平公正原则,亦破坏了社会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5. 滥用执法权力:在司法领域,滥用职权问题也普遍存在。

某些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权力,通过操纵证据、压制辩护权等手段,使案件判决偏颇,滥用执法权力,严重违背了司法公正原则。

二、滥用职权问题的影响与解决方案滥用职权问题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它不仅削弱了公共服务的效能,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损害了公众对政府机构和制度的信任。

为了解决滥用职权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加强监督与问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问责制度,对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和追责。

要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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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国家机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

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

否则,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

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认定一、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界定标准问题2002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渎职罪的主体做出了扩大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一立法解释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渎职罪)的主体有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多元化现象。

笔者作以下分类:基本型。

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授权型。

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委托型。

即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聘用型。

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可见,立法机关是采用“职责论”的观点对渎职罪的主体进行界定的。

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可以成为渎职罪主体。

“身份论”在渎职罪主体认定方面已无立足之地。

据此,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包括以上四种类型。

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对于刑法实施后和在立法解释发布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渎职罪案件,应当依照立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第二,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以立法解释为准。

在认定本罪主体时,可抛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个框框,只要审查:第一,是否履行国家公务;第二,其职权的来源是否正当。

第二方面一般都有据可查,如果嫌疑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要审查其职权的产生有无法律法规授予,或是否来自于国家机关的委托或国家机关的聘任。

罪与非罪根据本条规定,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的具体的职权范围;也不能以属于官僚主义为由开脱行为人的罪责,官僚主义不是法律用语,但官僚主义行为中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而包括了犯罪行为。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本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本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本条的普通法条。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例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本法第407条将其规定为独立犯罪,故对该行为适用本法第407条,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7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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