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流程

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流程一、申请准备阶段1.1了解相关政策和条件:企业在申请所得税减免前,需要首先了解国家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政策和条件,包括享受减免的条件、减免的范围和标准等内容。
1.2审查企业资质和资料:企业在准备申请材料时,需要审查企业的注册资质、经营范围、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确保符合政策规定。
1.3准备申请材料:根据政策规定,企业需要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表》、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申请流程2.1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在准备完毕材料后,可以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材料,填写完整、准确。
2.2税务部门初审:税务部门在接收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初审,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企业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初步评估。
2.3现场核查:税务部门在初审通过后,会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以确保企业符合减免政策的条件。
2.4审核备案:经过初审和现场核查后,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减免政策的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2.5备案结果通知:税务部门在审核完毕后,会向企业发出备案结果通知,告知企业是否获得减免备案资格,以及享受减免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三、减免实施阶段3.1签订协议:企业在获得减免备案资格后,需要与税务部门签订《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减免政策的正常实施。
3.2履行申报义务: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的同时,需要按照规定履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义务,确保税款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3.3定期复核:税务部门会对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核,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数据,确保企业仍然符合减免政策的条件。
3.4监督检查:税务部门会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减免政策的有效实施。
以上就是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的详细流程,企业在申请减免备案时,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能够顺利享受减免政策,减轻税负压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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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
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汕国税函[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汕国税函〔2009〕296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省注税中心《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粤注税发〔2009〕7)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一、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9月底前,选定检查名单,成立检查组,培训检查人员;通知税务师事务所按要求整理好有关资料,以备检查。
(二)检查阶段:10月9日至30日,组织开展检查。
(三)调查核实阶段:11月1日至15日,向被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如被查单位提出异议的,由检查组组织复审。
(四)总结阶段:12月,向省注税中心通报检查情况。
二、检查人员组成市局成立联合检查组,由市局征管科、所得税科,以及税务师事务所推荐的注册税务师组成。
三、检查要求(一)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检查,是税务机关执行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我市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中介机构,省注税中心和市局已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汕国税函〔2009〕72号)、(汕国税函〔2009〕122号)。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把关,如存在非税务师中介机构而出具涉税鉴证报告情况的,请将中介机构名称及涉及纳税人名称统计后于11月底前上报市局(征管科)。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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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7.17施行日期2009.07.17文号国税函[2009]388号主题类别企业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七月十七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清算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资产处置损益(填附表一)2负债清偿损益(填附表二)3清算费用4清算税金及附加5其他所得或支出6清算所得(1+2-3-4+5)7免税收入8不征税收入9其他免税所得1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1应纳税所得额(6-7-8-9-10)应纳所得税额计算12税率(25%)13应纳所得税额(11×12)应补(退)所得税额计算14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5境外应补所得税额16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3-14+15)17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18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16+17)纳税人盖章:清算组盖章:经办人签字:申报日期:年月日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受理人签字:受理日期:年月日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资产处置损益(4)=(3)-(2)1货币资金2短期投资*3交易性金融资产#4应收票据5应收账款6预付账款7应收利息8应收股利9应收补贴款*10其他应收款11存货12待摊费用*13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14其他流动资产15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6持有至到期投资#17长期应收款#18长期股权投资19长期债权投资*20投资性房地产#21固定资产22在建工程23工程物资24固定资产清理25生物资产#26油气资产#27无形资产28开发支出#29商誉#30长期待摊费用31其他非流动资产32总计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清偿金额(3)负债清偿损益(4)=(2)-(3)1短期借款2交易性金融负债#3应付票据4应付账款5预收账款6应付职工薪酬#7应付工资*8应付福利费*9应交税费10应付利息11应付股利12其他应交款*13其他应付款14预提费用*1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16其他流动负债17长期借款18应付债券19长期应付款20专项应付款21预计负债#22其他非流动负债23总计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类别行次项目金额剩余财产计算1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2清算费用3职工工资4社会保险费用5法定补偿金6清算税金及附加7清算所得税额8以前年度欠税额9其他债务10剩余财产(1-2- (9)11其中:累计盈余公积12累计未分配利润剩余财产分配股东名称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投资额分配的财产金额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13(1)14(2)15(3)16…17…经办人签字:纳税人盖章: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局(委),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财政(税)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决定免征39项中央和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这次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是保障经济平稳、社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我省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得力的措施、扎实的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政策。
二、精心组织,确保落实(一)相关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后的应收标准(详见附件)向企业收费,免征范围为自2014年5月1日后受理的收费业务(即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5月1日后;收费所属期为2014年4月30日前的不属免征范围),免征对象为由广东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且其组织机构代码证机构类型为“企业”的经营单位。
同时,要加强对全省范围内所有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所有企业享受收费免征政策。
(二)2014年5月1日后已缴费并属于本通知明确的免征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省级收入部分,原缴费企业可申请退库(费),提交原执收单位审核(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税务减免申请的流程与要求
税务减免申请的流程与要求一、申请流程税务减免是指企业或个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以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
下面是税务减免申请的一般流程:1.搜集材料:首先,申请人需要搜集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
2.通知审批单位: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税务审批单位,并向其说明申请的税务减免类别和具体原因。
3.审批:税务审批单位将审查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内容的合法性,然后作出减免决定。
4.领取减免证明:减免决定通过后,申请人可前往税务局领取减免证明或通知书。
二、申请要求税务减免的具体要求因减免类别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申请要求:1.合法纳税人身份:申请人必须是合法纳税人,具有完备的纳税登记信息和证明文件。
2.符合减免条件:申请人必须符合享受减免的条件,例如,对于企业来说,可能需要符合某些行业或地区的发展政策、环保要求等。
3.及时申请: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否则将无法享受减免。
4.准备齐全文书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文书材料,如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等。
5.真实性和合法性: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虚假记录或欺骗行为。
6.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需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如按时缴纳税款、配合税务部门的核查等。
三、常见的税务减免类型税务减免的类型繁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增值税减免:对某些行业、特定产品或特定地区的增值税支付,可以享受全额或部分减免。
2.所得税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
3.关税减免:可根据进出口业务的具体情况,享受一定或全部关税减免。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中,可以减免相应税费。
5.其他减免:还有一些特定的减免类型,如房产税减免、车船税减免等。
四、申请注意事项在申请税务减免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准确了解政策: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政策,了解相关税务减免政策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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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
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汕国税发[2006]148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8.25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6〕1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规定的资格和范围,进行审核审批。申请减免税纳税人
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
免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