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金融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五章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一、国有资产监管法概述1.国有资产监管的含义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从监督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的经营、占用主体及其投资、运营、使用、处分国有资产等行为所进行的管理。
2.国有资产监管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及其政府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有资产监管关系的主要内容有:(1)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关系;(2)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关系;(3)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关系。
3.国有资产监管法的体系(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织法(2)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3)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法(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法4.国有资产监管法的原则(1)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2)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相对分离原则(3)国家统一所有与分级行使所有权和监管相结合原则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是国有资产法的核心制度,作为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法律制度在整个国有资产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1.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投资、运营、收益、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监控。
目前我国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管理方式。
国有资产管理法是指调整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及国家管理国有资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清产核资的法律规定(1)清产核资的概念清产核资,是指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清理、估价、核实、登记等以明确产权。
清产核资的内容,包括资产清查、资产价值重估、土地清查估价以及资金核实等工作。
(2)清产核资范围的法律规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指清产核资的对象,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其具体范围是: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价格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十七章价格法律制度一、价格法概述1.价格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价格的功能有:(1)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2)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发挥刺激与引导作用;(3)市场机制通过价格起着核算作用。
2.价格法的一般经济学原理(1)价格法,是指调整涉及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从经济学原理来说,学者们对价格问题大致有如下三种观点:①“自由主义价格观”价格反映供需关系,市场会自动实现均衡,不需要外在的市场机制的力量;②“非均衡观”市场机制主要依靠市场价格信号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价格信号会失灵,需要价格法律矫正或补救;③认为价格信号仅在某些情况下起作用主要依靠国家对价格管制,需要建立国家管制价格模式的法律。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二种观点比较可取。
理由如下:①由于信息偏差的情况存在,市场会“失灵”。
②价格在反映价值时,必然受到供求关系的深刻影响。
而市场经常处在“非均衡”状态,因此需要国家对价格实施宏观调控,使市场恢复均衡状态,法律可以确保这种调控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二、价格的管理体制及基本制度1.我国的价格法发展与价格管理体制的确立(1)我国价格管理体制与价格法的发展经历了下述三个阶段:①以“调”为主,有限度地放开小商品的价格(1979—1984年);②以“放”为主,实行价格双轨制(1985--1991年);③加快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与法制化进程(1992年至今)。
(2)经历三个阶段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求的价格管理体制基本确立:多数商品的价格放开,由经营者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制定,并对其价格行为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对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用政府的《定价目录》制定其范围,由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管理。
2.经营者的定价行为(1)经营者在价格行为中的权利:①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②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定价;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十六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一、保险监管与保险法1.保险的概念和种类(1)保险的概念①保险通常是指建立专门的后备基金,用以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弥补经济损失、保证社会安定和发展的一种保障制度。
②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下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①保险是对危险实施的保障。
②保险是分散危险。
保险是通过分摊损失来实现其保障职能的,由多数人参加保险,交纳保险费,组成保险基金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
③保险必须有明确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a.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b.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保险的分类①依保险标的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a.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含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b.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保险标的,包括人寿保险、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②依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a.强制保险是保险双方依国家规定缔结保险的法定保险;b.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缔结的保险。
③依危险转移的形式划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a.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是第一次保险;b.再保险是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投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是原保险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笔记(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产业调控法概述1.产业与产业调控(1)产业是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同一产品或者同一劳务的各个企业、行业、部门的总称。
产业不仅包括第一、第二产业,而且包括第三产业。
(2)产业调控是运用产业政策实现的一种调控,它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产业与产业调控 产业调控法概述 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产业调控法之考察 保护、扶持战略产业制度 产业结构调控法律制度 巩固、促进基础产业制度 调整、援助衰退产业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目标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内容 产业组织调控法律制度的措施 科学技术进步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 技术成果转化法律制度 技术引进促进法律制度 经济特区法律制度 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 中西部地区优惠制度产业调控法律制度分。
是政府设计有关产业发展,特别是关于产业结构演变的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的总和。
2.产业调控法的概念与特征(1)产业调控法的含义产业调控法是调整国家运用产业政策,对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进行调控过程中发生的产业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产业调控法的特征①综合性a.调整对象具有综合性,它包括了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和区域经济发展等;b.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它由财政手段、金融手段、直接规制手段及行政指导手段等构成;c.调整领域具有综合性,它涵盖了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
②协调性a.体现为它与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如产业调控至少涉及规划、计划、财政、金融、价格、外贸等诸多手段的综合运用,相互配合才能实现。
b.体现为它自身内部的配合,如采用鼓励、促进、限制或者禁止的措施,以及在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以及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中的协调。
③灵活性由于产业政策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势,对原有的规范进行适时的完善。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五章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1.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历史形成(1)从新中国成立到1950年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雏形构建阶段。
(2)从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争取国家财政状况基本好转的中心任务至1952年,我国不仅设立了比较系统的计划机构,而且确定了条块结合的经济管理形式,同时制定了一系列与此相适应的准制度性规范,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初步形成。
(3)从1953年初党和政府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有计划的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上来至1954年《宪法》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确认,集中统一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在中国完全建立。
(4)在随后的长达二十多年的时期内,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基本上就是在这一经济体制的规范下进行运作的,计划经济构成中国这一历史时期经济生活的根本内容。
2.中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1)从所有制角度看,我国长期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格局。
(2)从计划制度的特点看,我国长期实行的是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
1953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指出:“对于不同的经济成分应有不同的计划。
国营经济实行直接计划,其他经济成分,实行间接计划。
”(3)从经济管理体系看,我国主要按照部门垂直管理为主,地方分块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
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其建立到形成阶段,表现出大统一小自由、大集中小分散的特征。
3.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及其经济学分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根源①中国小农经济基础和传统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新中国是在小农经济的土壤上建立起来的,其分散、封闭的特点需要并方便了行政权力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干预。
②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管理经验对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时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行政命令和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管理经济以及供给制传统等做法,都不同程度地延续到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经济工作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三章经济法主体及其行为一、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概述1.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概念(1)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形成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须满足的条件:①经济法律关系须由经济法确认,这是法律关系与普通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所在;②经济法律关系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但就国家这一方主体来讲往往表现为权力或权限;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恒定为国家。
(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符合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为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
2.国家管理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经济法的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②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中的能动性要素,是最活跃的要素。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存在与消灭的全过程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中“人”的能动作用在经济法命题中的反映。
③任何具备独立或准独立法律人格的市场主体都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④经济法主体中作为主权代表的国家及其政府,具有恒定性,另一方却庞杂多样,为市场主体。
⑤根据在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处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的权利义务,将市场主体区分为两大类:a.一般市场被管理主体,即狭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企业等经济组织;b.中介组织,即上述主体之外的广义上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从其经济性质上看,可以视为广义上的管理者;但从法律性质上看,还是被管理者,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中介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①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②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
a.国家及其政府享有的经济权利体现为一种经济权力,即经济管理权。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作用与标准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始终的根本准则,是对作为经济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国家履行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在经济领域所施行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作用(1)促进经济法体系的完善以及制度规范的协调一致。
①只有明确具体阐释宗旨内涵的经济法基本原则,经济法规范、制度的制定才有依据。
②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次级经济法律、法规时的立法准则,次级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与经济法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或受基本原则制约的局部性原则保持一致,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内在的协调一致。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市场主体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为准则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据。
①经济活动中,既要限制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越权行为,又要鼓励经济法主体应自觉以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本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②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经济法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以克服经济法律规范的滞后性、模糊性和矛盾性。
3.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1)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①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法的范畴的基本原则,而不是其他领域的原则。
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③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普遍适用的原则,而不是某一领域的局部性原则。
④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领域内的其他问题。
(2)经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①经济民主原则;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③可持续发展原则;④经济公正原则。
这四项基本原则不仅有各自特定内涵,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内在逻辑联系。
二、经济民主原则1.经济民主的含义(1)民主的概述。
①“民主”一词起源于政治领域,其产生之初意味着“最高权力应该掌握在人民的多数或多数人民手中”。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概述)【圣才出品】

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第二十七章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概述一、对外经济管制的概念与作用1.对外经济管制的概念(1)政府管制①政府管制行为按其管理的目标可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控制。
②政府管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或称公共管制(public regulation),在美国是指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对经济的干预。
③管制的分类a.从性质看,管制可分为经济的(如反托拉斯法、对某些部门的价格管制)和社会的(如环境保护);b.从手段看,有些是确定标准(如排污标准),有些是运用经济刺激手段(如直接或间接的补贴)。
(2)管制(regulation)由政府发布的用以控制价格、销售或厂商生产决定和法律组成。
①经济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对价格、产品标准、进入和退出的条件、特殊行业服务标准的控制,着重处理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纯粹的经济关系。
②社会管制用来处理企业的经济行为可能给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健康和安全的问题,由目的在于修正外部经济效果、特别是有损健康、安全的外部经济效果的规定组成。
③管制不单是一系列规则体系。
(3)对外经济管制①概述a.一国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涉外经济进行的监督、管理和规制的行为。
b.国家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干预和调整的延伸。
c.应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
d.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是经济的干预,也可以是非经济的干预。
e.为实现社会调节的要求,在作为经济法组成部分的涉外经济法里,主要是经济的干预。
②我国对外经济管制的手段:目前仍然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
③对外经济管制的对象:部分涉外经济关系。
a.涉外经济关系,是一个国家对外国的经济关系,具体为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跨越本国范围与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
b.许多情况下,对外经济管制主要针对宏观上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但微观经济关系也纳入了涉外经济管制的范围内,成为我国外商投资法调整范围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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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一、金融调控法概述
1.金融调控的概念及特征
(1)金融调控的概念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来实现的宏观调控。
(2)金融调控的特征
①金融调控主体是中央银行。
在我国即为中国人民银行。
②金融调控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③金融调控须在法制范围内运行。
2.金融调控的目标
(1)一般包括:
①稳定物价,是指将物价总水平的上升控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
②充分就业。
若将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就实现充分就业。
③经济增长。
其衡量标准一般采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④国际收支平衡。
(2)金融调控的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
①金融调控与财税调控、产业调节的选择;
②稳定物价与实现充分就业之间的选择;
③稳定物价与促进经济增长之间的选择;
④稳定物价与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
⑤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之间的选择。
3.金融调控的手段
法定存款准备金、再贴现与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见下文介绍。
其他法定调控手段主要包括:
(1)调节证券交易的法定保证金比率。
法定保证金,是指按一定比例购买证券的付现额。
中央银行利用它限制证券购买者的贷款额,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2)消费信用控制。
主要规定分期付款的首期最低付现额和分期付款的最长付款期,调节社会对商品的有效需求。
(3)优惠利率。
中央银行对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或重要的部门、行业、企业实行较低的贴现率或贷款率。
(4)规定流动性比率。
流动性比率,是指中央银行为保障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规定流动性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
中央银行以此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
(5)窗口指导(又称道义劝告),是指中央银行利用其说服力影响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行为。
(6)规定利率最高限额,是指中央银行依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各种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以引导商业资金的来源与去向,影响银行信用供给能力。
(7)信用分配,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信用进行合理分配与限制的措施。
(8)直接干预,是指中央银行直接对商业银行的信用业务进行干预。
二、中央银行法
1.银行的定义与我国银行体系
(1)银行,是指依法成立的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储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现代西方国家的银行体系以中央银行为中心,股份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银行并存。
(2)我国银行体系
①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银行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a.1949年至1982年,是我国开创和确立高度集中的银行体系的时期。
b.1983年至1993年,是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时期。
c.1994年至今,是我国在明确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后开始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新银行体系的时期。
②现阶段,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以政策性银行为补充的银行体系已在我国初步建成。
a.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b.政策性银行。
我国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c.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
另外,我国还存在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
它们不使用“银行”字样,也不能经营居民储蓄的零售性金融业务。
2.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责
(1)中央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
(2)中央银行的地位主要是指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于财政,但受国务院领导,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活动不受地方政府和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发布与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等。
3.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不按行政区划,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4.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1)货币政策目标
①货币政策,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的方针、政策、措施的总称。
②货币政策目标,是指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预定要对宏观经济产生的明确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货币政策目标是币值稳定和经济增长,并以前者为首要目标。
(2)货币政策工具
①货币政策工具包括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和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a.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最常用的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
b.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是只起加强或改进货币政策对特殊领域作用的工具,如直接信用控制、消费信用控制、不动产信用控制等。
②中国人民银行可使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a.法定存款准备金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依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存放于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的无息存款。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金融机构交存准备金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减少或增加货币供应量。
b.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指在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
我国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作为基准利率。
c.再贴现率
贴现,指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金融机构扣除从贴现日至票据到期目的利息后,以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资金的票据转让。
再贴现率,是指商业银行将其贴现获得的商业票据拿到中央银行再次贴现,中央银行所扣除的利息率。
d.再贷款
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控制贷款额,可控制、调节货币供应量和信贷规模。
e.公开市场业务
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外汇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此调节货币供应量,并可通过影响证券利率而影响银行利率。
f.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另外,在条件成熟时,中国人民银行可适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采用的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
(3)货币政策的决策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对其他一般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5.货币的发行与管理
(1)人民币发行
人民币发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流通领域投入人民币现金的行为,即中国人民银行通
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业务库,使这部分货币进入流通。
①发行库管理
a.发行库,是指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
b.发行基金,是指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货币。
c.业务库,是指各商业银行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在各个对外的经营场所设置的现金库存。
d.货币投放,是指发行库根据调拨命令和出库限额,将发行基金调入业务库,再通过业务库现金支付,将现金投入市场,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
e.货币回笼,是指现金从市场流回银行业务库,业务库现金超过库存限额(保证银行日常业务的最低库存准备),缴回发行库。
②人民币发行原则,包括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和经济发行原则
(2)现金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开户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负责现金管理具体实施。
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①监督开户单位在现金使用的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
②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③监督按规定收支现金,严格控制坐支(即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
(3)保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责令停止有损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的行为,并对责任人作出处罚。
三、政策性银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