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引言•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不同行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结论和建议01引言指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相关法规、办法和规定等,对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进行规范、准确、及时、完整的反映和监督的制度。
会计制度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税收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税法会计制度与税法概述1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来源23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存在差异。
目标差异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处理经济业务时遵循的原则不同,导致二者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等方面存在差异。
原则差异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所属的法律体系不同,导致二者在法律形式、程序和操作规范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差异掌握会计制度和税法在实践中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影响。
熟悉相关案例的处理方法和操作流程。
提高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的认识和理解,为实际工作提供指导和参考。
案例分析的目的和意义02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03欧洲会计制度与税法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欧洲联盟税务指令》为例,分析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不同地区会计制度与税法概述01中国内地会计制度与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分析其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02美国会计制度与税法以《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和《联邦会计准则公告》为例,分析其历史沿革、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特点。
某房地产企业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所得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中国内地某跨国公司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跨国投资税收筹划失败的案例分析。
美国某银行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案例分析。
欧洲具体案例分析1对我国的启示23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和改革,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案例(DOC 86).docx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综合案例分析部分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一、企业有关情况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
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
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
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有关数据如下表项目金额项目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8000 营业利润3577.98主营业务成本12000 投资收益180.02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 补贴收入15主营业务利润5850 营业外收入80其他业务利润500 营业外支出90营业费用740 利润总额3763管理费用870 所得税0财务费用1162.02 净利润37634、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5、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老会计经验】税会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的案例解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税会差异与所得税避税的案例解析一、案例介绍
1995年8月,安然外部审计公司安达信向安然推荐Tanya项目。
安达信注意到,安然1995年从石油和天然气的股票出售中获得了巨额的资本利得,因此建议构造Tanya来抵销部分资本利得,以减少应税收益。
起初,该项目考虑采用潜在的坏境负债,但是,安然没有此类负债,于是采用递延薪酬和退休后福利义务。
4个月后,安然董事会通过了此项目。
1995年12月。
安然将计税基础为18 854万美元的两张公司内部承兑票据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安然管理公司。
其中一张期限为20年,计税基础为12 084万美元;另一张期限为10年。
计税基础为6 770万美元。
作为此项转让的一部分,安然管理公司也以合同的方式承担了安然6 770万美元的递延薪酬义务,以及大约12 080万美元的退休后医疗、寿险和行政人员的死亡福利义务,合计18 850万美元。
作为两张承兑票据的交换,安然获取了安然管理公司新发行的全部20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
这些优先股包括一份5年期的看跌期权和一份6年期的看涨期权。
持有者有权选举安然管理公司的6名董事。
这些优先股代表了安然管理公司4万美元的;争权益,其计税基础为18 855.5万美元。
约等于两张承兑票据的计税基础(下文中:降优先股的计税基础视作18 854万美元)。
1995。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一)税务确认收入早于会计确认的【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20年12月28日签署一份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不含税价款100万元,税额13万元,价税合计113万元,增值税专票随货移交给乙公司;甲公司负责送货上门,乙公司货到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甲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票,并且装货发运,在2020年12月31日就送到乙公司;但是因为元旦放假,乙公司是2021年1月3日才验收货物,乙公司1月4日就支付了货款。
假定该批货物的成本为70万元。
问题:甲公司对上述业务2020年和2021年的财税处理及纳税调整解析:1.甲公司2020年会计处理按照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判断,由于在2020年12月31日商品的控制权没有从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因此会计上暂时不能确认收入。
借:合同资产-乙公司70万元应收账款-乙公司13万元贷:库存商品7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2.甲公司2020年税务处理(1)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案例2-1】中甲公司销售货物,满足税法规定收入确认,因此需要在2020年确认应税收入。
(2)增值税:由于已经先开票,应在开具之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3.甲公司2020年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由于会计处理不确认收入,税务处理需要确认应税收入,二者在收入与成本都存在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由于满足《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规定:“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因此应通过“视同销售”进行纳税调整。
第一步:先调整收入,就在《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1:第二步:就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调整,详见表1-2。
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分析

捐赠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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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3、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
税法规定:根据《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75号 )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 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 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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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税法:须确认确认收入,符合条件的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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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类调整案例
4、投资收益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2)权益法
❖ ①、持有期间收益
❖ C 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
❖ 会计:不作账务处理,但要登记增加的股份数。
❖ 税法:按《企业所得税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 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 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符合条件的免税!
❖ ①持有期间收益
❖ a 期末投资收益确认:
❖ 会计:按被投资方实现的损益通过调整(按被投资方各项可辩认资 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收益与损失。
❖ 税法:不确认被投资方损益变动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 b 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处理
❖ 会❖
借: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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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扣除类调整案例 3、折旧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2)、折旧会计与税法差异案例 甲公司2008年12月外购运输汽车一辆,单价100万元,残值率为
10%,会计上按3年折旧。2010年重新估计残值率0%,税法上按4年 折旧。2010年会计折旧与税法差异分析。
2009会计折旧为100×(1-10%)÷3=30万元 2010年会计折旧为(100-30)÷2=35万元 2009/2010年税法折旧为100×(1-10%)÷4=22.50万 元 纳税调增35-22.50=12.50万元
会计经验: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段郎解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小慧左看右看,不知道这6个点的票能不能抵税.段老师提醒您,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广告公司,6个点的票没问题;如果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归小慧的公司,那就是广告公司销售户外广告牌了,这个时候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要分开,广告业务按6个点,销售户外广告牌应当按17个点.段郎解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注意,如果广告公司将户外广告牌的所有权卖给了小慧的公司,合同中一定要分别注明广告牌的价款和广告费的标准,这是分别索取发票、核算和纳税的主要依据呢.【具体实操处理注意事项】有一个词叫税会差异;有一个说法叫以税法为准;有一个习惯就是,会计记账时也要问税法怎么说.段老师提醒您,不要走进这样的习惯和误区.会计记账和以税法为准,是两码事. 当会计记账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而不是税法;当税务申报的时候,我们的唯一依据是税法,这个时候如果遇上了税会差异,以税法为准,因此就有了纳税调整.千万不要将两码事混成一码事哦!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

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案例分析(3)案例52017年10月1日主体与客户订立了一项合同,以130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产品A、B、C和D。
主体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A商品、B产品、C产品的单独售价分别400元、250元、750元。
主体经常的单独出售三项产品,同时,主体也经常以600元的价格将产品B和产品C一同出售。
另外,主体向不同客户出售产品D的价格差异范围较大(自200至500不等)。
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A和产品D,11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B,12月向客户转让了产品C。
会计处理第一步,识别客户合同:略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转让产品A、产品B、产品C、产品D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时)1300元第四步,分摊交易价格新收入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应作为确定该商品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
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余值法,是指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巨大,或者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可采用余值法估计其单独售价。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案例集案例一:固定资产折旧差异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可以选择直线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而税法中只接受直线法。
某公司购置了一台价值100,000元、使用年限10年的机器设备,每年折旧率为10%。
根据会计制度,该公司每年计提折旧10,000元(100,000元/10年),并在利润表中体现。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只能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每年折旧10,000元。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计提折旧的时间点和数额不同,导致了税前利润和应纳税额的差异。
案例二:存货计价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FIFO)、加权平均法或特定成本法进行计价,而根据税法,只接受FIFO法进行计价。
某公司在年末通过加权平均法计价存货,结果得到了30,000元的存货成本。
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将30,000元作为成本呈现在利润表中。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需要按FIFO法计算存货成本。
如果公司实际使用的存货出售顺序与FIFO法不同,就会导致存货成本的差异,进而影响到税前利润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三:准备金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可以根据风险和未来不确定因素计提适当的准备金,以应对潜在的损失。
然而,根据税法,只能扣除已发生并且可以明确的损失。
某公司根据会计制度计提了50,000元的坏账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客户违约风险。
根据会计制度,该准备金将反映在利润表中,降低当期纳税额。
然而,根据税法,只有在发生坏账损失后才能扣除,因此这部分准备金在税法层面无法扣除,导致纳税额的差异。
案例四:研发费用资本化差异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可以选择将研发费用立即列支,或者资本化并在未来多个会计期间摊销。
然而,税法中只允许研发费用立即列支。
某公司决定将研发费用资本化,总共200,000元,预计在未来10年内摊销。
根据会计制度,公司将以每年20,000元的摊销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然而,根据税法,公司需要将全部200,000元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从而产生了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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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税会差异调整案例分析
[案例1]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工资还是福利,有诀窍.
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记入福利费科目还是工资科目呢?很多人说,当然是福利费啦.也有人说,如果记入福利费,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怎么办?段老师提醒您,只要我们将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是可以纳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福利费计算基数的.
段郎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职工食堂经费符合34号公告的规定,即使会计将其记入了职工福利费,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可以调整为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申报呢.
[案例2]营改增以后,广告宣传费应当取得什么样的发票?
公司签了一份户外广告合同,广告公司开了一张6个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