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及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申报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实行社会化专业培训。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第五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考核合格。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编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题库,并制定辖区内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四、从业行为规定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其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
四、从业行为规定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所在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和特征,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和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五、法律责任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的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构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2、从业资格证件换证,补证和变更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服务地管理部门备案。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管理原则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行为规范,文明从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原则。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主体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经营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规范操作对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可靠,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条件。
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并且在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同时,需要通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也需要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装卸作业流程和安全防护要求。
二、从业资格培训与考试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特性、包装、标志,运输车辆的技术要求和安全设施,以及应急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等。
培训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结束后,从业人员需要参加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从业资格证书管理从业资格证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事相关工作的合法凭证。
证书有效期为 6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进行换证。
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诚信考核。
如果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损毁或者变更了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变更。
四、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一)驾驶员1、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2、认真检查货物的包装、标志和数量,确保货物与运输单证相符。
3、途中停车休息时,应当选择安全的地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4、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冷静应对,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直接关系到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
为了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系列严格且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首先,对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必须设立明确而严格的标准。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例如交通运输相关专业的知识基础。
同时,需要通过专业的培训和考试,以确保其对危险货物的性质、分类、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考试内容应涵盖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只有通过严格的考核,才能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在职业道德方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他们必须始终牢记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将保障货物安全和公共安全放在首位。
不得有任何马虎大意、敷衍了事的行为。
在运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途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确保运输的安全顺畅。
健康状况也是从业管理的重要一环。
由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特殊性,从业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定期的健康检查必不可少,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和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对于患有某些特定疾病,可能影响工作安全的人员,应暂时或永久取消其从业资格。
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的机制。
除了初始的入职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复训和更新知识的培训。
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跟上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和技术要求。
例如,随着新型危险货物的出现和运输技术的更新,从业人员需要及时了解并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在日常工作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装卸、运输过程中的监控、车辆的维护保养等。
在装卸危险货物时,要确保操作规范,防止货物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一、考核目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旨在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的认识和应对能力,从而保障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工作的安全与高效。
二、考核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 熟悉相关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包括国家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规。
- 掌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识、包装、运输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 危险化学品专业知识- 了解危险化学品的基本性质和特点,包括毒性、腐蚀性等。
- 理解危险化学品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和应急处理方法。
3. 安全操作技能- 熟悉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 掌握正确的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方法和技巧,确保运输过程中没有泄漏和事故。
4. 风险评估与管理- 能够正确使用风险评估工具,评估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过程中的各项风险。
- 掌握常见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能够妥善应对突发情况和事故。
三、考核要求1. 参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2. 考核采取闭卷形式,包括选择题、判断题和简答题等。
3. 考核通过标准为60分及格,90分以上为优秀。
四、考核机构和流程1. 考核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2. 考核流程为申请报名、缴费、参加考核、考核评分、颁发证书。
五、证书有效期和复审要求1.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为5年。
2. 证书到期前需要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可延长证书有效期。
六、处罚和违规处理1. 从业人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考核纪律的,将取消其考核资格并予以相应处罚。
2. 从业人员在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和处理。
七、附则本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考核大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有关考核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最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可以归咎于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以及减少和避免由此引发的各种事故,我国出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本规定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求、培训考核、从业禁止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通过对关键要点的分析,来详细介绍该规定。
一、从业资格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是保证其业务水平和安全技能的重要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年满18周岁,健康状况良好,没有无法胜任从业工作的疾病或残疾。
2. 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驾驶经验和从业经验。
3. 具备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类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设备。
通过以上要求的设定,可以有效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二、培训考核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1.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结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2. 培训形式可以采取面授、培训课程、培训手册等方式进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 培训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合格者才能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培训和考核,可以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和事故。
三、从业禁止为了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在以下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 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在规定的培训期限内,未参加或未通过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3. 曾经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吊销驾驶证的人员。
此外,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还需按照相关要求参加定期体检和技能培训,确保其身体和业务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物流体系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充满风险的环节。
为了确保这一领域的安全与规范,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范畴。
这包括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直接参与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人员。
他们的工作不仅关系到货物的安全运输,更关乎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
对于驾驶员来说,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得超过60 周岁。
同时,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一定年限以上的驾驶经历。
此外,驾驶员还需要通过相关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考试,熟悉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在日常工作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操作规程,确保行车安全。
押运员的职责同样重要。
他们需要了解所押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在运输过程中,押运员要时刻监督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同时,要对运输途中货物的状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装卸管理人员则要掌握危险货物装卸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在装卸作业前,要对装卸设备、工具和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在装卸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货物泄漏、散落和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的分类、特性、包装、标志、运输要求、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
考核则要严格把关,确保从业人员真正掌握了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还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考核情况、工作经历、违法违规记录等。
这不仅有助于对从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也为企业在选拔和使用人才时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日常工作中,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比如,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装卸货物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的物流体系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充满挑战和风险的领域。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严格而科学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谁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这一范畴主要包括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他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与否,每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引发严重的后果。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来说,他们肩负着将危险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的重任。
因此,其准入条件必须十分严格。
驾驶员不仅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也要符合要求。
更重要的是,他们需要通过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知识的培训和考试,熟悉各类危险货物的特性、运输操作规程以及应急处置方法。
只有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在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中应对各种突发状况。
装卸管理人员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同样扮演着关键角色。
他们要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确保装卸过程的安全、高效。
这就要求装卸管理人员充分了解不同危险货物的装卸要求,掌握正确的装卸设备使用方法,严格遵守装卸作业的安全规范。
在装卸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货物的状态,防止出现泄漏、碰撞等安全事故。
押运人员则是运输途中的“守护者”。
他们需要时刻关注运输车辆和货物的情况,监督驾驶员的操作行为,协助处理运输过程中的突发问题。
押运人员也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识别危险、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内容应涵盖最新的法律法规、危险货物运输技术的发展、事故案例分析等。
通过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从业人员能够更好地适应行业的变化,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管理方面,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注册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动态管理。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材料:(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担任其他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不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制、安全、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装卸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申报员和检查员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危险化学品国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由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
实施机构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
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