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及其所有的企业。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附件8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为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机制、激活资源,探索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租赁住房筹集的新思路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新模式,着力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
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切实维护村集体等各主体合法权益。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审慎稳妥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与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保持衔接,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30•【字号】粤高法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10.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
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5
【摘要】GZ032018022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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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流转。
第二章出让、出租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出让、出租意向。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商请集体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规划情况进行核实。
流转意向登记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起始价格、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条件、竞买(竞租)人资格、流转比例等基本情况形成流转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经表决同意的出让、出租方案应当自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决过程和方案公示情况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证明文书。
第八条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