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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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对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由市、县两级财政负担。

第六条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可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第八条就读本市公立普高、职高、中专和中技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市级残联按照规定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并由学校减免50%的学杂费。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衡政办发〔2021〕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17日衡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和《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湘政办发〔202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救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非最低生活保障边缘重度残疾人除外)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湘政办发[2005]29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七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5年6月)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贫困残疾人,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全省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我省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障碍和外界环境的限制,他们在基本生存、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着许多突出困难。

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7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

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05•【字号】湘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09〕20号)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湖南有各类残疾人408万人,关联1300万家庭人口。

残疾人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

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明显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但残疾人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已成为“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加大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相结合,着眼于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营造残疾人事业发展良好环境,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不断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全面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目标任务。

每年扶持10万以上残疾人增收脱贫。

到2012年,基本完成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到2015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人人享受有适度保障”,就业更加充分;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每人都掌握一至两门脱贫致富的实用技术。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残联:现将《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养服务对象、机构与形式第三章申请、审核及退出程序第四章托养服务指标申报与管理第五章监管与评价第六章附则湖南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湖南省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品质,根据《“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2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财政资金补贴、残联支持开展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指为符合托养条件,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残疾人托养服务旨在帮助残疾人克服社会认知、参与能力、自理能力等方面的障碍,提高生活自理与社会交往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应当以残疾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城乡同步、均衡发展的原则。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正文:----------------------------------------------------------------------------------------------------------------------------------------------------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残疾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在湖南,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出台了两项补贴政策。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湖南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首先,我们要明白残疾人两项补贴指的是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在湖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通常是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补贴标准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有所不同。

截至目前,在一些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则是侧重于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方面的支持。

在湖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同样,补贴标准也存在地区差异,部分地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_____元。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但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为了确保两项补贴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需要的残疾人身上,湖南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在申请流程方面,一般是由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格外关爱。

没有残疾人的小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小康。

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建设总战略和"三量齐升"总要求,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

既要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其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其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

既要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

既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要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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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衡政发[2009]37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7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衡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各单位: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七日
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可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禁止侮辱、歧视、侵害残疾人。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

第五条社区应当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室),并配备必要的康复器材,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贫困残疾人购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负责协调联系有关医疗机构对符合手术条件的贫困白内障患者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复明手术;对贫困截肢残疾人统一组织实施免费初次安装普及型假肢。

第六条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

鼓励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费用。

医疗机构在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等服务窗口应当凭残疾人证优先受理。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符合残疾人标准的,鼓励免收残疾等级鉴定费。

第八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

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

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收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30%的学杂费。

第九条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以上的贫困残疾学生专科一次资助2000元、本科一次资助3000元、硕士研究生一次资助5000元、博士生一次性资助8000元,所需费用按规定由省市两级财政负担。

对考入中等专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和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元,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残联负担。

残疾人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

听力残疾人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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