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六)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

1.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

2.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

3.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4.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七)基金管理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奖项的,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两年前的奖项。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报告材料。报送报告材料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报送内容:包括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基金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或基金定期报告中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及有关获奖证明的复印件。

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二)报送形式:书面报告报送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证监局时随附电子文档。

(三)报送流程: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递交报告材料。

第三条违规情形和相应的监管处罚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3种:1.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销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上述情形的,将视违规程度由中国证监会或证监局依法采取以下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

1.提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改正;

2.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出具监管警示函;

3.对在6个月内连续两次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仍未改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该公司或机构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前,应当事先将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自报送中国证监会之日起10日后,方可使用。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发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及时告知该公司或机构进行修改,材料未经修改的,该公司或机构不得使用;

4.责令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立案调查;

5.对直接负责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或建议公司或机构免除有关高管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一、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六、<基金全称>(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全称>(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XXXX]XX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指定报刊全称>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网站链接地址>进行了公开披露。

七、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八、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 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公司名称)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所发行私募基金推介的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公司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设计制作人员、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四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切实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第五条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二章宣传推介工作原则 第六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七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三章宣传推介行为规范 第八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与销售人员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三)任何的招贴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微信公众号、头条号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

XX市旅游宣传推介词

XX市旅游宣传推介词 1、24万平方公里,总人口300万,其中城区常住人口46万。旅游交通分便利,焦柳铁路、长荆铁路、荆沙铁路和襄荆高速公路贯穿市区,汉江水运通江达海,航空也很方便。在国家“一五”重点项目中,东西向铁路大动脉上海―**的“沪蓉沿江铁路”,太原―澳门、杭州―兰州一纵一横两条国家高速公路大动脉也在***交汇,将极大地改善***的交通状况。***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城市,以化工、建材、机电、食品工业为支柱的传统产业加速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以***石油化工总厂、***热电厂、***啤酒集团公司、葛洲坝水泥厂等一批大型企业和百科药业、***轻机等上市公司为代表的骨干企业群,使***成为鄂中重要的石油化工、医药、啤酒、特种水泥和包装机械生产基地,***啤酒是湖北省唯一的“中国名牌”。***是全国重要的粮食、棉花和优质油菜籽生产基地,生态农业、效益农业、工程农业的发展模式独树一帜,农民人均纯收入居全省前列。市场体系完善,商品网点密集,消费需求旺盛,集市贸易活跃,第三产业发展迅速, 一、 二、三产业比重分别为22∶44∶34。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城市功能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同时也是一个日益发展的“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山清水秀,自然风景分优

美。地跨***、***、随州一县两市的大洪山,1988年与张家界同时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面积320平方公里,拥有生物活化石对节白蜡、古银杏等数种名贵树木,其5公顷的中国最大古银杏原始群落,被中国科学院评价为“20世纪末中国最有价值的地理大发现之一”。***境内的***溪、“绿林起义”策源地绿林山,以及***、***、***等都是极具特色的***景点,其中***溪漂流已有“鄂中第一漂”之称。景区内空山洞、***、王莽洞等堪称溶洞奇观,最具代表性的是旅游拥有2万多平方米的云盆“瑶池”和喀斯特地貌,蕴藏着4个世界级景观和8个国家级景观,堪称大自然的神奇杰作,被誉为“国内仅有,世所罕见”。1966年建成的***水库,是全国八大水库之一,1997年建成省级风景名胜区,2002年被水利部授予国家水利风景区称号,xx年被国家***局批准为国家AAA景区,水域面积达104平方公里,景区内有工程、人文、自然和生态***等四大景观,工程景观以坝称奇,特别以号称“亚洲第一土坝”的观音寺大坝和素有“里画廊”之美誉的副坝最为著名。人文景观以神传神,武圣关公、诗圣杜甫、圣母观音等神奇传说源远流长,别具特色。自然景观傍水而生,看青山叠翠,闻杜鹃啼血,听渔舟唱晚,赏落日熔金,可泛舟冲浪,可沙滩沐浴,可结伴漂流,可休闲小憩,可谓是游客休闲度假的绝佳去处。此外,依托大洪山主脉的虎爪山、***、***国家森林公园和处于荆山余脉的圣境山、千佛洞森林公园,彼此相映成辉,构成了旅游独特的山水自然景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法规及案例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 A.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B. 深圳证券交易所 C. 中国证券业协会 D. 上海证券交易所 2.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以下语言表述可以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使用的是()。 A. “净值归一” B. “坐享财富增长” C. “申购良机” D. “投资需谨慎” 二、多项选择题 3. 根据《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的内容包括()。(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B.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C. 基金投资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判断基金是否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D. 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新基金业绩表现的判断主要参考了其他基金的业绩 B. 基金的未来业绩表现严格依据过往业绩进行预测 C.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D.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5.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含有基金宣传推介内容的材料属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是()。(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B. 海报、户外广告 C.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D.公开出版资料 6. 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6-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精神,我会已正式取消“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为维护基金销售活动秩序,保障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机构、基金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制作、分发或公布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以下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一)至(四)项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业绩证明并不能替代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业绩复核函。 (四)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参照《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在材料中加入完整的风险提示函。其他情况下,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必须醒目、方便投资者阅读。对于营销活动承诺限定基金销售规模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明确说明采取的规模控制措施。 (五)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模拟基金未来投资业绩。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

盛德地产基金推介材料

盛德地产基金推介材料 昌广富? 盛德地汇产金 基介材推料 本材 料呈送仅金基特之定在潜投人,敬请资严保密格 昌 汇富? 广德盛地产基金盛德世纪置业股份有 公限(司简称“盛世纪德”,具有)房产地开一发级质资,开发面总积60万平方多米,有拥好良信誉目。旗前三个项目均已封下并取顶五得。证充的足款来还源,完覆全基金本金及盖收益 盛德世旗纪“下坊紫金廊城、“廊坊盛德”花四园期”、北京“杰宝寓”公目作为本次融项的还款资来源。三个目均已项封并取顶得证五其,中紫金“城”预计销售收6入元亿“;德盛园四期”预计销售花入超收过亿6;元“北京杰公宝”寓预计销售入收超过8亿3,元销收售总计入超过50。 亿大的第强三方担—保—河北融投担保团为融集本息承资担条件无、可撤不的销连责带任保 河担融投担北保集,团河北是省府政省、资国委设立专业的保机构,注担资本册2.18元,是亿北河规省最模大的专业性保机担,国内排构名前三,公大用信评评级为AA+,级立五年成来未出现一代偿笔业。务要主东股有北省河国有资产股运控营限有公、司河北融投股集团控河北钢铁、团集冀、能源集团中河北建、投团、集滦开(集团)河、港口北团七集家属省型国大企业。 有销 售控制承诺—实—对价物还保偿 盛障世德纪关联方北杰宝京房地开发公司出产《销售制控承函诺承》诺若,托委款到贷,盛期德世无法按纪时现以金形式偿本还息盛,德纪世委托以贷本款总息为限,额北京二将环“杰内公宝寓项目以”万元1m/2 卖给本金相基应面积为作息本还对偿价。 控 股股东及际实控制连带责任担人保融

方资控股东股盛基德业控股份股限有司公实及际控人提制供条件、无可不销撤的无连限带责任保担。 售销回款管 监金基理管对人主还款来要源销回售账款户进行监,管增基金加管理人鉴印账,户所有款出需征得基管理人同意金 。 目 目 录一、 基要点一览金、二金基营运模三、融资式体主介绍—盛德—纪世、担四方介绍保——北融投河五走进廊坊、六、基投金项目介资绍七第三、还来源款、八金管理基队简介团 录 、一金要基一点 览基金称名基 金组形式织伙企业名合称基金规模基金存续期金基理管人基金监管人投项目资基金认起购点基认金购时基金募间集对 象广汇富昌? 盛德地基金 有限合产企业北伙京汇富信建投资心中(限有合) 16,5伙00万元1 个8,满1月个月允2提前许还款重庆昌广股权资基投金理有管公司限国民生中行股银有限公份司石庄家行分盛德向世置纪股业有限公司份放委托发款贷00万元人民币1, 超过010元的万10万元的以整数倍增递213年0月4日1-0123年28日投资月机构工、企商业富及个有人合格投等者资 10万03-00(不万含) 1:1.% 513% 14% 昌广富汇? 盛德地产基金 金预基期收 益3 0万-10000(不含)万 1:000万以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制度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了加强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动利”)基金销售业务中对于宣传推介资料的管理,规范业务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微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本公司营销中心制作、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时,除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各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性标准: (一)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除《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定义的形式外,还包括通过报眼及报花广告、公共网站链接广告、传真、短信、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分红、销售相关的公告等可以使公众普遍获得的、带有广告性质的基金销售信息。 (二)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不得诋毁其他机构或基金;避免对利用大比例分红等通过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销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销手段进行宣传。 (三)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同时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四)公司市场营销部门制作相关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宣传推介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编号:_____________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9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北京柒壹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管理制度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北京柒壹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本企业”)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标准与工作流程,明确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和募集活动中相关人员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面的合法合规,避免误导投资者、形成不正当竞争,维护私募基金销售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二章推介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 第三条推介材料的制作、发布中应满足如下法规、文件: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 (三)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企业对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只能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人进行。 本企业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

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本企业只能对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投资人进行私募基金的宣传和推介。本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或提供资产证明),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相应的基金。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系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七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本企业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八条基金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投资人分发或者公布,使特定投资人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介绍、推介资料; (二)向特定投资人发送的有关基金的传真、短信、微信、电子邮件;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南方理财金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文案

附件1 南方理财金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文案 1. 南方理财金折页文案(券商版) 创新A+H 货币基金 回报,从不辜负勤快的钱 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简称:理财金H 代码:511810(交易)511813(认购)511811(申赎) T+0 炒股好伴侣 投资者当日买入南方理财金基金份额后,当天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卖出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还可以反复买卖基金份额,不会错失任何投资机会,但如果当天买入之后又全额卖出,则无法享受当天货币基金收益。 成本低 交易无负担 南方理财金的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交易经手费、交易单元流量费、印花税均为0,投资者进行申购、赎回、买进、卖出时更加自由,无需再担心以上种种手续费损失。

团队牛管理出精品 南方理财金由现金理财之王——南方基金全新打造。南方基金具有丰富的现金投资管理经验,旗下南方现金增利货币基金截至2014年9月30日总规模达1015.4亿元,远超货币基金平均规模115.9亿元的水平。虽基金规模庞大增加了管理难度,但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依然取得出色的业绩表现,自 2004年3月5日成立至今,每日公布的万份收益都是正收益,且每年收益率均远超同期活期存款利率。2014年,南方现金增利荣获《中国证券报》2013年度“货币市场基金金牛基金”,已是2008年以来第五次问鼎该奖项。(奖项发布渠道及日期:《中国证券报》2014.3.31、2012.3.29、2011.4.14、2010.5.27、2009.1.12;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简介 基金全称: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目标: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份额面值:初始面值1元,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100元。 收益分配方式: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夏晨曦先生,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毕业于香港科技大学,2005年5月加入南方基金,曾担任金融工程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员、风险控制员等职务,2008年5月至2012年7月,担任社保、专户及年金组合的投资经理;2012年7月起担任基金经理,现任南方现金增利、南方现金通、南方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私募基金管理人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能够符合在社会上进行推广的条件,我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我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我司不得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我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我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我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基金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使本公司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和推介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具体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三条公司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时候,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四条公司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方式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采取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公司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五条公司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六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私幕基金宣传推介制度

xx有限公司 宣传推介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 宣传推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 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

守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二)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三)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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