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政策解读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06〕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建设用地审批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设用地),均须按照本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批原则(一)坚持集约用地的原则。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期分阶段供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坚持政府审批的原则。
本市市区内的各类用地,依照规定权限由各级政府审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行使审批职能。
(三)坚持按程序审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建设用地审批要求(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五条划拨或协议用地审批程序(一)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用地预审批复、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03•【字号】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3日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5月11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诚信、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报送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首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庆法制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部门: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我市获得了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示范市的光荣称号。
但是,今年以来,受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一些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人员调整,一些部门办公、法制机构人员发生变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出现了有件不备、超期报备或不规范备案等一系列问题,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黑政发〔2005〕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县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黑政发〔2008〕52号)要求,市法制办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2008年第5号政府令)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规范性文件逐级备案既是国家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
各县区、各部门务必站在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高度,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认真督办,没有责任领导的县区和部门要马上落实分管领导,没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要立即做出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本地、本部门的备案工作及时、到位。
物业管理区域备案

1.7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二、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2.1占地面积:________________
2.2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
2.3住宅楼栋数:________________
2.4商业楼栋数:________________
本方案旨在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与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通过明确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与义务,建立备案、监督、评价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物业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人性化。同时,强化业主参与和监督,促进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的良性互动,共同营造和谐、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本方案的实施,将为物业管理区域的长效管理奠定坚实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5.2物业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5.3审核通过后,发放《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
5.4物业管理公司持备案回执办理相关业务
六、备案时效
6.1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6.2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公司需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续期
七、其他事项
7.1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备案内容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擅自更改
c.合理设置垃圾桶,定期清理垃圾,确保垃圾不过夜;
d.加强对噪音、扬尘等污染源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十一、业主权益保障
11.1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
11.2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业主的投诉、建议和需求,应认真对待,及时处理。
d.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9.2物业管理公司应与当地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稳定。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庆城管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庆城管规〔2019〕4号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按照《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管理工作,明确物业服务界限和责任,我局制定了《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已建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工作,对于物业管理区域不明确、申请重新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备案工作,按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完成。
1998年前建成、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的,可以提供住宅小区位置图。
位置图需参照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按照比例绘制,并标清物业基本情况、相应配套设施等信息。
大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2019年3月26日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及备案工作。
第四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综合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业主人数、自然界线等因素。
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划分:(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庆法制发[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庆法制发〔201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2008年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对各县区、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2010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0年度,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58件,经审查发现有8件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或存在不当内容等问题,占全部备案文件总数的5%,依法通过审查处理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督促制定单位进行了整改。
在上报备案的158件规范性文件中,按时报备的有121件,按时报备率为77%,规范报备的有154件,规范报备率为97%。
其中县区人民政府共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80件,按时报备的有69件,按时报备率为86%,规范报备的有78件,规范报备率为98%;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上报备案规范性文件78件,按时报备的有52件,按时报备率为67%,规范报备的有76件,规范报备率为97%。
(详细情况见附表)总体上看,2010年,各县区、各中省直单位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大都能够按照省政府5号令和《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区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庆法制发〔2010〕25号)要求,主动接受备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质量,较好地发挥了规范性文件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宣布与解读

黑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的宣布与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促进黑龙江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黑龙江省内所有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居民等相关方。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在共有财产管理单位的业主或代表会员大多数同意的前提下,由业主或代表会员大多数选举产生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或代表会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维修、保洁、安全、绿化、环境卫生、停车管理等。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建立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根据业主或代表会员大多数的决定,在相关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单位可以以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管理协会等形式进行组织,但需保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益与义务第六条业主的权益物业管理单位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享有使用共有设施、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监督物业管理等权益。
第七条业主的义务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共有财产和公共秩序,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八条维修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共有设施和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居住条件。
第九条保洁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环境整洁,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十条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工作,合理规划和维护绿化景观,提供美丽的自然环境。
第五章物业费用的管理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计费标准物业费用的计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
大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大庆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庆市范围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居民正常生活秩序,优化物业管理服务体系,确保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大庆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服务对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组织架构、管理职责、管理制度、服务标准等方面,凡属物业管理领域均应遵守。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安全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架构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保障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管理岗位、维修岗位、保洁岗位等,确保各岗位职责清晰、工作有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共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维护工作;(二)负责小区内的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负责小区内的设施维护工作,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四)负责对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解决业主投诉、建议;(五)负责对小区收支进行合理分配和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小区内问题及时处理、应急处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公共设施维护制度:明确公共设施的维护要求和周期,确保设施正常使用;(二)环境卫生保洁制度:明确环境卫生保洁的要求和标准,确保小区内整洁有序;(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小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安全稳定;(四)业主服务制度:建立业主服务制度,解决业主投诉、建议,提供满意的服务;(五)收支管理制度:建立小区收支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合理、透明。
第五章服务标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业主投诉处理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及时响应、解决,提高业主满意度;(二)设施维护服务标准: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使用;(三)环境卫生保洁标准:对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进行定期检查、清洁,保持整洁有序;(四)安全保障服务标准:建立安全巡查制度、保障措施,确保小区内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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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明晰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依据及备案工作流程,制定了《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的必要性
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工作与业主物权、业主自治、住宅小区的秩序及行政管理与民事活动密切相关。
虽然《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对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依据及备案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条款未涉及到实操层面的工作流程,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掣肘,这就迫切需要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一项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政策,来指导物业管理区域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二、制定的政策依据及参考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公布)、《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建规范〔2017〕1号)。
三、制定原则和过程
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始终遵循“优化营商环境、具备可操作性”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
由市物业办负责起草,2018年6月15日完成《大庆市物业管理区域管理办法》初稿;2018年7月15日-7月24日赴天津、温州、南京、武汉学习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面的相关工作经验;2018年11月5日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7日-11月14日向属地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对征求的意见进行论证,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3月5日-3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2019年3月14日,通过我局法规科审核;2019年3月14日,经城管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原则通过。
四、主要内容
依据《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主要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事项依据、主体责任、划分原则、异议处理、备案资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划分情况公示公开、档案管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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