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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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研究开题报告1. 引言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在现代社会中,正当防卫的限度成为了一个具有争议的话题。

在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将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旨在深入了解该问题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 正当防卫的定义和作用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合法权利,它允许个人在遭受非法侵害时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正当防卫的存在有助于平衡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

3. 正当防卫的原则和限度3.1 合法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合法原则行使,即对于非法的侵害行为才能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

3.2 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即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应与受到的侵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3.3 急迫性原则:正当防卫必须是紧急的,即在侵害发生的同时或即将发生时采取防卫行为。

3.4 结果限制原则:正当防卫的结果必须符合合理的预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4. 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存在4.1 自我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平衡难题:在正当防卫的行使中,很难确切界定何为必要和合理的防卫手段,因此经常出现正当防卫行为可能超出限度的情况。

4.2 公众舆论对正当防卫的误解:由于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影响,有些正当防卫行为被误解为过度暴力,导致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有所偏差。

4.3 情绪因素和冤假错案问题:在紧急情况下,受到侵害的个人可能难以保持冷静,导致过度的防卫行为,并可能引发不必要的冤假错案。

5. 解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的建议5.1 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减少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

5.2 建立公正的判决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明确的判决标准,对于正当防卫行为有针对性的判断,减少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滥用和误判。

5.3 完善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在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帮助受到侵害的个人保持冷静,避免过度的防卫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以擦鞋匠防卫致死艾滋病人案为视角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以擦鞋匠防卫致死艾滋病人案为视角

成 为 争执 的 焦点 。 文章 认 为 , 殊 正 当防 卫 不存 在 防 卫 限度 。在 正 确 把 握 正 当防 卫 的 限 度 时 , 法 侵 害 的 缓 急 程 特 不 度 、 法 侵 害 的 手段 和 强度 、 法侵 害 的权 益 等 因素 时 于认 定 防 卫 限 度 具 有 更 重 要 的意 义。 不 不 [ 键 词 ]正 当防 卫 ; 殊 防卫 ; 卫过 当 ; 卫 限 度 关 特 防 防
及 案情 的纷繁 复杂 , 以围绕 正 当防卫 , 所 理论 界和 司 法界存 在 不 同认 识 。本文 以擦 鞋匠 防卫致 死艾 滋病 人案 的 司法认定 为 视 角 , 正 当 防卫 的限 度条 件 予 对
以探讨 。

害人死 亡 , 行 为具 有 防卫 性 质 但 是 明 显超 过 必 要 其 限度并 造成重 大 损害 , 防卫 过 当 , 系 已构成 故意杀 人
19 9 8.
每个人都不能随意地成为道德仲裁者和公共利益的 代言人 , 更不能以此身份对他人 的 自由进行 干预。
这 些原则 交织 在一起 , 相作 用 , 实践 中构 成对新 互 在
闻 自由和个人 自由进 行 衡平 的法 律 工 具 , 是 各 自 也
[ ] 克斯 . 2 福 侵权行为法 [ . M] 北京 : 出版社 ,06 法律 20 .
Ya gJ e n u
( h ni al Pe ru , a u n0 0 1 , hn ) S ax i r sGop T i a 3 0 2 C i D y s y a
[ 责任编辑 [ 收稿 日期 ]2 1 0 —1 00— 1 5 [ 作者简介 】中 巍 (93一 , , 17 )女 山西长治人 , , 硕士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 法学系讲 师。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据⼩编了解,我国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深⼊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

那么到底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的呢?那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受到⼀定损害的⽅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为必须严格遵循⼀定的条件,以避免滥⽤正当防卫权利⽽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为进⾏的过程中,才能进⾏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实⾏。

4:⾏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和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性四个⽅⾯特征:1: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为。

2: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刑法涉及“不法侵害”⼀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般违法⾏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违法⾏为。

3: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为⼀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即可能发⽣。

4: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进⾏制⽌,“制⽌”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的意思,可制⽌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或者有效地防⽌危害结果的发⽣,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的可能性。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是⿎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为做⽃争的⼀种积极⼿段1、以⾜以制⽌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1 0 0年
第2 5期
S IN E&T C N L GYI F R T O CE C E H O O O MA I N N
O高校讲坛。
科技信 息
论正 当防卫的限度
李 飞 ( 山东科技 大学 山东 济南 2 03 ) 5 0 1
【 摘 要 】 当防 卫 的 防卫 限 度 一 直 是 正 当 防 卫 制度 的核 心 问题 , 既 是 正 当防 卫 正 当性 的 重要 条 件 , 成 为 正 当防 卫 与 防 卫 过 当 的 分界 正 它 也 线 。 乎 司 法 实务 中每 个 正 当防 卫 案件 都要 涉及 必要 限度 之 判 断 。 构 建和 完善 正 当防 卫 防卫 限 度 评判 体 系 , 仅 仅是 个 重要 的 刑 法 理 论 问题 , 几 不 更 将 对 司 法 实践 本 身 产 生重 大而 深 远 的影 响 。 本 文 试 图参 考 国 内外 正 当 防卫 法律 制度 领 域 的 研 究 文献 , 合 笔 者 自己的 思 考 对 正 当防 卫 的 防 结
人 受 限 制 、 束 防 卫 人 的手 脚 , 约 这将 使 公 民 行 使 正 当 防 卫 权 时 产 生 心
在 顾 不 挫 11 理 论 界 与实务 界 的 通 行 观点 折 中了 前 面 的 两 种学 说 即 “ 效 制 理 障碍 . 不 法 侵 害 面 前 , 虑 重重 , 能 正 确 行 使 防 卫 权 , 伤 人 民 .. 3 有 助 止说 ” 其认 为必 要 限度 的掌 握 , 当 考 察 防 卫 利 益 的 性 质 、 害 行 为 群 众 正 当 防 卫 的积 极 性 , 长 了犯 罪 分 子 的 嚣 张气 焰 。毕 竟 防卫 人 面 . 应 侵 往往 毫 无 防 备 , 神 紧张 , 难 判 明 不 法 侵 害 的 意 图和 危 精 很 的性 质 与严 重 程 度 、 能 遭 受 损 害 的 程 度 , 合 判 断 防 卫 行 为 能 否 制 对 不 法 侵 害 , 可 综 害 程 度 , 没 有 充 分 的时 间和 条 件 去选 择 恰 当 的 防 卫 方 式 、 具 和 限 更 工 止不 法 侵 害 。 度 并 预 料 防 卫 的结 果 1 . 司法 实 践 中 的认 定 2 虽 然 理 论 上对 正 当 防 卫 限 度 的 认 定 有 一 个 标 准 但 是 司 法 实 践 中 22 在 司 法实 践 中对 于 正 当 防卫 限 度 的 认 定缺 乏 正 当 性 . 在 我 国 的 审判 实 践 中 . 一些 司法 机 关 或 者 司 法 人 员往 往 忽视 了正 的各 种 情 况 是 理论 讨 论 中 难 以 预 没 的 。 者 认 为 在实 践 中对 正 当 防卫 笔 当防 卫 限定 认 定 的正 义 性 ,脱 离 开 正 当 防 卫行 为 实施 的动 态 环 境 , 不 . 对 求 坐 1 . 不 法 侵 害 的强 度 。 在 确 定必 要 限 度 时 , 先要 考 察不 法 侵 害 的 能 辩 证 地 分 析 防卫 案 件 的 特点 , 防 卫 人 一 味评 头 品 足 , 全 责 备 , -1 2 首 强度 。 谓 不 法侵 害 的强 度 , 所 是指 行 为 的 性 质 、 为对 客 体 可 能造 成 的 而 论 “ ” 如 : 的 不 顾 案件 的整 体 事 实 , 行 度 。 有 单纯 以结 果 论 防卫 的限 度 , 旦 防 卫 人将 不 法 侵 害 人 打成 重 伤 或 者 打 死 了 ,就认 为是 防卫 过 当 ; 损 害结 果 的 情 况及 造 成 这 种 损 害结 果 的手 段 、 具 和 打击 部 位 等 因素 工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本科学年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班级24班学号14115052413姓名程鑫指导教师邱潇可职称副教授2016年3月28日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并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

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讨。

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一)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二)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历程三、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分析(一) 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二) 如何理解"必要限度"(三) 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四) 如何判断防卫过当四、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分析(一) 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查阅各种文献来获得资料,以便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我国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2、历史研究法通过对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历史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吸其精华,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用于指导今天的研究。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2.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139页。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解析

法律论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刑法对正当防卫设立的一个限度条件。

理解该条件,必须首先解决何为“必要限度”的问题。

关于必要限度,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基本相适应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必须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

所谓相适应,当然不是要求两者完全相等,而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从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衡量大体相适应。

至于判定必要限度,主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和强度以及防卫人所保护的利益的性质等具体情况来分析⑤ 。

第二种观点为必需说,认为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定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

因为正当防卫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包括公共利益),既是正当防卫的基本原则,也是正当防卫的目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的强度所限制。

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需要,防卫强度就可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⑥。

有的学者还指出,该种观点并不主张对防卫手段不加任何限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这就是限制⑦。

第三种观点为相当说或折衷说,认为所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且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基本相适应⑧ 。

关于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⑨ 这应当成为全面理解必要限度的一个出发点。

基本相适应说只是基本上解决了如何判断必要限度的问题,而忽视了对何谓必要限度的界定,由此造成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立法宗旨的实现受到了削弱。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指防卫人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通说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前提条件:有实际的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防卫人出于防卫的意图。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前述四个条件的理解和认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相对一致,争议不大。

然而,对于如何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何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争议。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准确把握,理应是正当防卫制度的重中之重。

因此,研究、探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正当防卫限度立法背景及理由的考察为了制止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针对这一规定,理论上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出了基本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等观点。

但何为“超过必要限度”,何为“不应有的危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难以操作。

司法实践中,对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态度。

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甚至出现了针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

其中之一就是将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作为现行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二款。

进言之,现行刑法在原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之前加上了“明显”二字,并将原规定的“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损害”,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与犯罪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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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摘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一直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几乎司法实务中每个正当防卫案件都要涉及必要限度之判断。

构建和完善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评判体系,不仅仅是个重要的刑法理论问题,更将对司法实践本身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正当防卫法律制度领域的研究文献,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研究。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在第一章绪论中,提出了对正当防卫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和意义,因为限度的定性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二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和特征的概述,并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思考。

第三章是对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相关学说和基本理论的探讨,分析了各位学者对于限度问题的看法。

第四章是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认定和判断问题的研究,说明了如何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评定防卫限度。

最后,在文章的结论部分对本文的重要结论进行了简单的总结。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认定标准AbstractThe limit of defense has long been the focal point of almost every case of legal defen se in judicial practice. It’s the important cause of justifiability of the defense, and the di vision of the defense and the over-defense. The perfection of the judging standard of th e limit of defense, therefore, is not only a theoretical question, but a practical one, whic h will further affect judicial practice significantly. This paper is the outcome of research o 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with reference to existing documents developed both home and abroad..This thesis consists 5 chapters. The foreword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significance of this research. Because the definition is very important. In chapter two, the author give s and introduction and general discussion on the limit of legal defense, describes some notes of the defense theory. In chapter three, the author analyses the theories and notes of the defense, explains the descriptions of other scholars’ thoughts. In chapter four, t he major content is the description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the author suggests some notes for the judgment. Finally, the author draws some conclusions for the whole paper.Key Words Legal Defense ;Limit of Defense ;Judging Standards第一章绪论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侵害性,但实质上不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类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统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正当防卫是这类行为中的一种,它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萌生于复仇,蜕变于私刑,它是正义不必屈服与非正义这一古典法思想在刑事领域中的逻辑展开和经典演绎。

它的含义是指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人适时地进行反击,以避免不法侵害所可能带来的侵害。

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同时,它也是社会上人与人之间正义与邪恶的集中体现。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极大的提高了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且有利于树立培养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但由于某些方面立法过于简略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围绕着防卫权的范围、正当防卫的要件和防卫限度的把握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分歧。

有些争论是直接针对着现行立法的,而更多的则是在司法个案的实际判定中逐步展开的。

因此,围绕立法和司法中的主要问题,从学理角度对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探讨,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非常紧迫的。

为此,笔者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正当防卫的理论与实践。

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它既是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重要条件,也成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虽然97刑法对此作了重大修改,但这种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由于人们已经面临或者即将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手段及其强度千差万别,加之防卫人遭受侵害时所处环境及其精神状态、心理感受各不相同,使得对“有限性”问题的探讨变得“无限性”。

第二章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内涵及特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防卫人通过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最高限度。

它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关键,决定着防卫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个质与量的统一体。

限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限度、幅度、范围等具体界线。

是与质与量的概念密切相联的,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适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

质则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量变到一定程度则导致质变,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

正当防卫的限度中蕴含着量与质的要求,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达到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个相对的量,突破了这个关节点,就形成质变,由正当防卫行为转变为犯罪行为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衡量限度有两个法定的因素:一个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之间明显失衡,反差较大的情况;一个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相对于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来说,有较大反差的同时防卫后果本身有较强程度的严重性的情形,一般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特殊情况下也包括造成不法侵害人财产的巨大损失。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如果二者同时具备则构成防卫过当。

可见突破了正当防卫的这个必要限度,就是法律所禁止的。

根据笔者的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以下几个特征:1.客观性正当防卫行为是一种个人行为,正当防卫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个人权利。

正当防卫权虽有一定的惩罚性,即客观上在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时也惩罚了不法侵害人,但从根本上讲还是以救济为主,即行使正当防卫权不能造成不必要损害,只能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权利即可,而不能再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

不法侵害人的权利因其实施不法侵害而不被法律所完全保护,法律允许正当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行使正当防卫权本身就意味着法律同时剥夺了不法侵害人在一定限度内反击正当防卫的权利,意味着不法侵害人有义务受到正当防卫人合理限度的损害,目的是制止其不法侵害为限,其剩余权利则不得损害。

因而对不法侵害人来说,既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也有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部分,这两部分的分界线即是必要限度所在。

而其不受法律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多少取决于其不法侵害的强度与性质,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程度越严重,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部分就越少,直至不法侵害人实施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正当防卫剥夺其生命,也是合法,此时不法侵害人生命权亦不受保护,防卫限度消失。

综上所述,必要限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2.相对性即不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人的防卫强度有所不同,必要限度受不法侵害的强度的制约,或者说正当防卫的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基本是相当的。

对不同程度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所要求的必要限度是不同的,随着不法侵害强度的变化而变化,因而具有相对性。

3.判断上的困难性从理论上讲,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正好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毫无过剩之处。

但实质上客观的必要限度与防卫人主观上的防卫行为可能达到的程度常常是不一致的。

换句话说,客观上存在的必要限度与对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是两回事。

判断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一件极困难的事情,这个判断是一种模糊判断。

模糊判断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判断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有一定的困难。

我国刑法因此放宽了必要限度判断的标准,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是正当防卫行为。

也就把原本十分困难的模糊判断变成了相对容易的确定性判断,在操作上要容易掌握得多。

第三章“必要限度”的学说及其评析所谓的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该款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为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与旧刑法的防卫过当概念相比较,显然是有了很大程度的客观性,但仍是一个抽象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如何确定防卫是否过当,什么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对防卫过当能否进行反防卫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对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界还存在着争议,造成司法实践操作上的不便,故对以上问题作些探讨。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

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但是在主观上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权益,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犯罪,同样的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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