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
试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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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正当防卫的起 因条件及必要限度
宋 舒
( 名 职业 技 术 学 院 社 科部 , 东 茂 名 5 50 ) 茂 广 2 0 0 摘 要 : 当 防卫 是 法律 赋 于公 民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的一 种 特 殊 权 利 , 避 免 公 民 滥用 这 种 权 利, 规 定 了正 当防 正 为 法律
损 害的 , 于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这 一 规定 揭 示 正 当 防 属 不 。 卫 的 内涵 。正 当 防卫 是 公 民 同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一 种 重 要 权 利 和 手段 . 受 到法 律 的 支 持 和 保 护 , 是 这种 权 利 和 手 段 必 它 但 须 正 确行 使 , 能达 到 预 期 的 防卫 的 目的和 效 果 , 当 防卫 是 才 正 免 除 正 当 防卫 行 为 的 刑 事责 任 的法 律 依据 。 只有 合 法 的 防卫 行 为 , 是 正 当 防卫 。 负刑 事 责 任 。 才 不
能 实 施 正 当 防卫 。
( ) 当 防卫 的 内涵 一 正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 2 第 0条 规定 :为 了使 国 家 、 共 “ 公 利 益 、 人 或 者 他 人 的人 身 、 产 和其 他 权 利 免受 正 在 进 行 的 本 财
不法 侵 害 , 采 取 的 制止 不 法 侵 害 的 行 为 , 不 法侵 害 人 造 成 而 对
-) 当防 卫 的构 成 要 件 正 公 民享 有 正 当 防卫 权 , 不 意 味 着 可 以 任 意实 施 防 卫 。 并 由
2 不 法 侵 害 必 须是 违 法 行 为 。 法侵 害 不 仅 指 触犯 了刑 . 不 事 法 律 而应 受 刑 罚 处 罚 的犯 罪 行 为 。同 时也 包 括 犯 罪手 段 基 本 相 同 . 尚 未触 犯 刑 法 的 一 般违 法 行 为 或 虽然 触 犯 刑法 , 但 但 情 节显 著 轻 微 , 害不 大 的 违 法行 为 。侵 害 的违 法 性 , 防 卫 危 是 行 为 的合 法 性 前 提 。 只要 客 观 上 可 能或 已经 造 成 了对 合 法 权 益 的 侵 害 , 且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成 为 正 当防 卫 的前 提 条 件 , 并 就 而 不管 不 法 侵 害 人是 否具 有 刑 事 和 民事 责 任 能力 ,是 否 具有 主 观过 错 。 因为 在 不 法 侵 害发 生 时 , 防卫 人 不 可 能事 先 明 确判 断. 只有 专 门 的机 关 才 有 权对 加 害 人 的责 任 能 力 作 出认 定 。 3 不法 侵 害 应 具 有 现 实性 。不 法 侵 害 行为 必 须 客 观 真实 . 存 在 , 有 紧 迫 性 及 可 制止 性 , 为 与 危 害结 果 之 间 的关 系紧 具 行 密相联 , 即不 法 侵 害 行 为一 经 实施 , 害 结果 就 随 之 立 即 可能 危 发 生 。 如果 不 法 侵 害 不是 现实 存 在 的 , 有 直接 的破 坏 性 , 没 也 不 需 要 及 时制 止 ,那 么 不法 侵 害 与 所 能造 成 危 害 结 果 的关 系 就 不 可 能是 紧密 相 联 的 , 是 须经 过 一 个 过 程 , 可 能产 生 危 而 才 害结果 。或者是不法侵害的行为已经结束后才可能产生危害 后 果 。而 对 这 种 不 法 侵 害 的正 当防卫 显 然 是 不 符合 立 法 规 定 的 。 因此 , 的犯 罪 行 为 虽 属 于不 法 侵 害 , 并 不是 所 有 的 犯 有 但 罪 行为 都 可 以进 行正 当 防卫 的 。
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探讨与分析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XX:xxx班级:xxx学号:xxx摘要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公民享有正当防卫权,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的实施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实施应有其明显的限度,而这种限度正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因此,正确的对正当防卫的限度进行把握,不仅能有效的区分罪与非罪,而且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参考国内外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文献,结合作者自身的思考,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限度条件;认定标准目录引言 (4)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5)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6)(一)防卫限度的涵义 (6)(二)限度条件的学说及其评析 (7)1.限度条件的学说 (7)2.限度条件的评析 (8)结语 (9)参考文献 (10)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XX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在有关正当防卫限度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以及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的内涵,并结合各种有关防卫限度的学说,提出关于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的问题。
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限度条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对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进行把握: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对不法侵害者采取必要的行动。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

题目论正当防卫的起因及必要限度条件正文内容提要:“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在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
本文从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入手,对正当防卫的成因进行深入探讨,以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为重点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进行界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起因必要限度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的实际存在,不仅是指损害行为的实际存在,而且也是指损害行为不法性的实际存在。
对于那些有合法依据的损害行为,受侵害人或者他人都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只有对现实存在的、具有违法性的、已经形成防卫必要的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仅是指不法侵害实行行为的进行。
公民只有在情况紧急的状态下,才能依靠自己的实力去进行正当防卫行为,否则就会造成防卫权的滥用,破坏实行稳定。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它的损害后果只能加诸于不法侵害者,而不能加诸于第三人,这是正当防卫区别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个显著特点。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

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开题报告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本科学年论文开题报告题目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院系部经济贸易法学院年级2014级专业法学班级24班学号14115052413姓名程鑫指导教师邱潇可职称副教授2016年3月28日二、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解决的难题(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以及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对所研究问题的范围和现状、水平的介绍:重点研究和探讨了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和司法适用;认为限度条件不完全等同于“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应当理解为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并对刑法第20条第3款是否为“无限防卫”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所谓“无限防卫”的规定。
此外,对“行凶”、“暴力犯罪”等规定进行了较深入的研讨。
本文的主体框架、写作提纲:一、正当防卫限度条件概说(一)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内涵(二)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特征二、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发展历程三、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分析(一) 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二) 如何理解"必要限度"(三) 如何理解"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四) 如何判断防卫过当四、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分析(一) 正当防卫特殊限度条件不等同于无限防卫权三、课题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1、文献研究法通过广泛查阅各种文献来获得资料,以便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我国有关正当防卫限度的相关法律文件、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内学术研究现状。
2、历史研究法通过对人类历史上发生过的历史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吸其精华,探索事物发展的规律性,用于指导今天的研究。
四、研究基础(学生对文献资料的收集、整理准备情况、参与学术研究情况、已发表论文情况)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4页2.刘家琛:《新刑法新问题新罪名通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修订版,第139页。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论正当防卫制度

论正当防卫制度中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刑法赋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犯罪分子的侵害时,在来不及得到及时的公共权力救济时,不得已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意义、条件以及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的制度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权紧急避险English abstractThe justifiable defense is an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important legal system, Is the criminal law entrusts with the citizen in to suffer time the illegal violation, In the country collective interests, or the other peopl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ceive time criminal offender's violation, When obtains the prompt public authority relief without enough time, will not have later on to adopt defense behavior。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cept, the significance, the condition as well as has defended when and so on the legal matter carries on the evaluation and the elaboration justifiable defense essential limit concrete content, Unifies our country criminal law about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content stipulation, proposes own view and the viewpoint to the justifiable defense system.Key word: Justifiable defense Defends has worked as Infinite defense power regarding emergency引言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3月14日由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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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摘要: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卫标准。
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把握,应重点考察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权益。
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结合防卫的工具、环境和心理等因素进行认定。
关键词: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必要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2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和考察因素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1]。
正确理解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十分重要。
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则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防卫正当性必要的量与度的限制条件。
即使具备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但如果在防卫中不能将防卫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由量变引起质变,使正当合法的防卫行为转化为非法过当的侵害。
所以防卫的限度条件是区别防卫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原则标准。
所谓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
一方面要分析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主观的心理状态、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等;另一方面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法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人是必须的。
(二)对正当防卫一般限度条件的理解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笔者以为这一款的规定是相关正当防卫的一般限度条件的规定,对该条款,笔者理解如下:
1.限度条件与必要限度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和“必要限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限度条件”是指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换言之,只有那些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才是不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行为,而那些虽然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并不是明显超或者虽然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为,仍是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行为,因而仍能够成立正当防卫。
2.对“必要限度”的理解
“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另一个极端,防卫权也是同样如此。
”[2]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
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防卫标准。
只要是最低防卫标准,防卫的手段、性质、强度和结果无论是否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
同时,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的利益之间不能过分悬殊。
3.对“明显超过”和“重大损害”的理解
“超过必要限度”就应该是指不是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最低标准,即: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采取如此激烈的方法,而是可以采用更缓和的手段,也能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情形。
简言之,不如此也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就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保护轻微的合法权益,而将侵害者置于死地。
(2)对于并非立即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3)对于非急迫的不法侵害,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4)采用缓和的方法完全能制止不法侵害,却采用致残、致死的方法进行防卫。
关于什么是“重大损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认识并不一致。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这种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又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进行的,因而这里的重大损害只能是仅就人身方面的损害而言的。
人身方面的重大损害,显然应是指重伤(包括致残)、死亡两种情况。
还有学者从防卫过当也是具
备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认为当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者的财产时,不可能出现刑法意义上的防卫过当。
按照这种理解,“重大损害”也只能指人身方面的损害,即重伤和死亡两种情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
它不仅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
二、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把握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把握好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应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一)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
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二)不法侵害的缓急
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
因素为标准。
(三)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
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三、认定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时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防卫工具因素
正当防卫通常要使用一定的防卫工具,防卫工具使用是否得当,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中,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就地取材的防卫工具。
这种情况下,防卫人一般没有选择适当的防卫工具的余地,往往是操起什么就是什么。
对于这种案件,我们不能强求防卫人选择与不法侵害人相当的防卫工具,不能认为防卫人使用了致命的防卫工具就是防卫过当。
2.取之于不法侵害人的防卫工具。
应当注意,如果侵害人使用某种工具只是比划、吓唬,并未真正加害于防卫人,而防卫人夺过工具将侵害人致于死地,这不能不认为是防卫过当。
3.自备的防卫工具。
在这种案件中,有的是防卫人已经知道有明确的人要加害自己,携带防卫工具以自卫,有的是担心在生活中遇不测,而携带防卫工具以防万一。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防卫人的防卫工具是事先准备好的,而不法侵害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在案
件中往往造成较重的人身伤亡。
这些情况下,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其防卫的合法性,只要防卫行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都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只有刀对刀、赤手空拳对赤手空拳才算手段适当。
有时防卫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或非法制造的枪支,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当其遇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还是应该允许其使用该刀具、枪支进行正当防卫,携带刀具、枪支的非法性另当别论,不影响其防卫行为。
(二)防卫环境因素
正当防卫总是在一定的时空中发生的,不同的时间、地点、环境,对防卫限度的影响也存在差异。
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夜晚比白天难以制止;在郊区荒山野岭比闹市区或公共场所难以制止;在社会治安混乱、犯罪活动猖獗的环境下比社会治安稳定时期难以制止。
相应地,所需防卫限度也有所不同。
如发生在夜间的侵害,更容易激起防卫人的紧张和恐惧,而这些不安的情绪无疑地影响到防卫人的意志和反抗,以致在采取防卫行动时,不易控制防卫的强度,因而往往对不法侵害人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
同时,由于防卫发生在黑暗之中,打击部位以及打击后果也很难掌握,而为了防卫本人的人身权利,防卫人往往竭尽全力地进行反击。
再如那些入室不法侵害的人,由于此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犯罪动机恶性发展,以强凌弱的暴力犯罪意识有所增强,认为无人知晓,可逃脱法律制裁而心狠手毒,作案往往不计后果,对被害人实施的侵害强度也会更加猛烈,这时考虑正当防卫的限度,其地点因素就非常重要。
(三)防卫心理因素
防卫心理是指防卫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防卫人对于防卫行为可能产生的防卫后果的心理态度:是希望并积极追求防卫后果的发生,还是根本没有预见会发生如此严重的防卫后果,或者是不仅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实际情况也不能预见。
这些情况对于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防卫人对防卫后果是追求其发生,而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这种防卫后果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那就应以防卫过当论处。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正当防卫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1987:144.
[2]田宏杰.防卫权及其限度——评关于正当防卫的修订[j].刑事法评论,1998(02):262.
作者简介:王中国(1981-),男,河南信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助教,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