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成稿)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研究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是刑法中涉及辩护的重要问题,合理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公正审判和法律平衡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和过当防卫的概念、判断标准以及辩护界限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正当防卫是指被侵犯者在危急情况下为了抵御非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的;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或者抵御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防卫的手段和程度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判断正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原则,即在情况紧急、无法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的行动;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的范围内,即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效果和手段的适度性要求;最后,防卫行为的反应是否相对合理,即根据情况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程度,没有出现明显过度的情况。
二、过当防卫的概念与判断标准过当防卫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对侵犯人的伤害或者危险超过了所应有的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过当防卫的主要标准包括:应当是出于突发状况下的紧急情况;过当与否主要看其损害的性质、情况、目的、结果等。
判断过当防卫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和力度;其次,防卫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过度反应,即超过了实际情况所要求的反击程度;最后,防卫行为导致的伤害是否明显不相称,即防卫行为与实际威胁的危害程度是否不相符。
三、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的辩护界限正当防卫与过当防卫之间的辩护界限在实践中常常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具体界限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以及在法律和道德上对秩序、公平与公正的追求。
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举证和辩护的方式来说明被告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标准,并证明其防卫的手段和程度是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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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摘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变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国防权利变得更加突出。
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之间的界限已成为确定正当防卫与过度保护的重点研究课题,进而决定正当防卫权对社会实际实施的影响。
所以在这方面,对辩护权利边界的准确和合乎逻辑的搜索起着关键作用。
我国刑法第2条第20条规定了“明显超过规定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律保障。
但是,本条的规定对“重大损害”和“重大超支”作出了说明。
缺乏明确性引发了我国教育环境的规模问题。
所以本文从“昆山自卫反击案”和“辱母案”结合实况调查的法律条文入手。
希望找出国家的缺点,通过分析该领域的现行法律,就改进提出建议。
本文概述了防卫边界,包括我国与西方的差异和原则。
重点将放在国防边界的精确划分及其详细重要性上。
在分析美国和日本的防御限制和自卫权的同时,通过去除杂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到了国内的弱点。
通过演示详细说明了“重大损害”和“必要限制”等官方术语。
通过使用自卫限制、规则和司法定义,帮助保护中国公民并防止虐待。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防卫界限一、正当防卫的背景及意义(一)正当防卫背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处理故意伤害的“司法保护”也在增加,大多数人甚至不清楚司法。
现在法律保护在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权有效地影响了我们公民打击不法行为的决定。
正当保护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进一步削弱了肇事者的嚣张气焰。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法律保护是容易理解的,但法律保护的限制的定义在实践中是模糊的,难以理解。
国家刑法规定,法律保护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度,这些问题最终都会以社会冲突和法律纠纷的形式出现。
该研究分析并解决了当前法律辩护中的问题,更精准地判断其是否适用于法律保护的类型,明确法律辩护的具体边界。
找出当前的缺陷和原因,重新定义正当保护标准,减少正当防卫定义模糊引起的社会冲突。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被害人需要履行各自的刑事责任,但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正方立论:小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案例背景小王,男,25岁,某公司职员。
一天晚上,小王下班回家途中,被三名陌生男子拦住,要求小王给钱。
小王不从,三名男子遂对小王进行殴打。
在挣扎过程中,小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
后经鉴定,该名男子受轻伤。
警方随后将小王抓获。
二、正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存在不法侵害。
三名男子对小王进行殴打,侵犯了小王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小王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掏出水果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符合正当防卫的必要性条件。
(3)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性。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刺伤的是其中一名男子,而非三人同时攻击,符合正当防卫的相当性条件。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小王在防卫过程中,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轻伤,但考虑到不法侵害人的行为严重威胁小王的人身安全,防卫行为明显属于必要防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反方观点1. 小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三名男子只是要求小王给钱,并未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小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小王在防卫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限度。
小王在遭受殴打时,完全可以采取逃跑等非暴力手段进行自卫,而非使用水果刀刺伤不法侵害人。
2. 小王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论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防卫过当的界定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因情绪激动、过于急躁等原因,将防卫的手段使用过度,造成不必要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界定涉及到防卫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防卫手段的合理性和适度性等多个方面,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复杂性。
具体来讲,防卫过当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袭击的严重程度:袭击者使用的武器、攻击的方式、攻击的目标等都是界定防卫过当的重要因素。
如果袭击者使用的是轻微攻击手段,而防卫人使用了致命武器,或者袭击者只是轻微侵犯防卫人的人身安全,而防卫人使用了过于严重的手段进行反击,那么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2. 作案人的行为动机:如果袭击者并没有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而防卫人却出于私人恩怨、仇恨等动机对袭击者进行过度反击,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这时候,防卫人使用防卫手段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自我保护,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制造伤害。
3. 防卫时选用的手段: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需要选用必要而合理的防卫手段。
如果防卫人使用的防卫手段过于激烈,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则构成防卫过当。
例如,在被口头侮辱或者轻微侵犯的情况下,防卫人不应该过度使用致命的武器进行反击。
4. 防卫的紧急性和切实性: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需要符合紧急情况下保护自身安全的需要。
如果防卫人在严重威胁已经消失的情况下还采取过度的防卫手段,则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同时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进行考虑。
防卫人应该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注意合理、必要、适度地使用防卫手段,充分发挥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论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定的条刊:,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下面就对正当防卫的构成和注意问题及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井就我国立法中的正当防卫有关问题做出阐述和分析。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应注意的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具有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是以下三种观点:,“五要件说”、“四要件说”、“二要件说”。
“五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即(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
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四要件说”即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即(1)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4)。
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四要件说”和“五要件说"的唯一区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条件与“四要件说”并不本质性的差别。
“二要件说"即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条件; 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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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近代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
它本身意味着对国家刑罚权的一种补充。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尤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上存在较多的争议。
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并阐在实践中如何认定,由此而提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强度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关系简单的说,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对社会有益的,是权利的合理运用;而防卫过当则是违法的,对社会有害的,对权利的滥用。
在法学界主要存在对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关系的三种观点,即“转化说”、“包容说”、“并引说”三种观点。
①“转化说”,该观点认为防卫过当是由正当防卫转变成的,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的量变引起质变的结果。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就转化为防卫过当。
该种观点以正当防卫为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
只是由于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认为是犯罪。
②“包容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本身包括了适当和过当两种情形。
该种观点承认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只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情形,为正当防卫所包容。
③“并引说”,该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都纯属于防卫行为,是防卫行为的属概念,二者是一种并引关系。
二、防卫强度衡量防卫强度的法定因素有两个,一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害“。
前者是防卫强度的说明,后者是防卫结果的表现,对于衡量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来说,二者缺一不可。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既是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又是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正确理解和掌握必要限度问题是确定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关键所在。
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当是刑法所规定的,为保持正当防卫的合法性质而要求防卫损害之轻重应予遵守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必要限度就是以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必需的限度。
所谓的“造成重大损害”,应当是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明显大于制止侵害行为应该造成的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本身不予以制止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
这里认定的重大损害后果是建立在防卫行为基础上的,不能与非法防卫行为或其它不法侵害行为以及意外事件相混淆。
具体衡量所受损害是否为重大的标准,重大的损害后果在人身伤害方面应该以伤害鉴定“重伤”为标准。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是鼓励和支持防卫行为的,认定防卫过当的标准应该定制得较高;又因为轻伤害案件在刑法里是当事人可以自诉,法院可以调节处理的轻罪,所以综合上述因素分析,防卫行为造成侵害人轻伤或者轻伤以下的损害不宜做防卫过当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三、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在实践中如何认定认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还要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
(一)、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至于实际上“需要”还是“不需要”,不能以防卫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否则就没有“过当”存在的余地了,因为任何防卫人都会说自己的防卫行为是必需的;也不能以审判人员的主观认识为标准,不同的审判人员会有不同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没有标准了。
一般来说,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的突然,防卫行为往往是仓促应战,而来不及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因而在此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了重大的损害,也不一定轻易认定为过当。
正确的只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客观情况为标准。
因此,在认定防卫行为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是不是实际需要的问题上,应从防卫方,侵害方及客观条件综合分析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及其重要性,侵害行为的性质,侵害手段,侵害的缓急,侵害的人数,侵害人的能力,防卫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各种因素来考察。
必须考察以上各个方面,才能作出科学的判断。
(二)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必要限度。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赋于了防卫人特殊防卫权。
这是针对暴力性犯罪的特点来考虑的。
对这些暴力行为,只要其达到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限度,就允许防卫人实施特殊防卫权,这正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都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发生,如果对其他暴力犯罪行使特殊防卫权要求防卫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危及,而对上述四种犯罪不加限制,这就使防卫权适用的标准不一致,因此,从立法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
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会过度膨胀而走向另一个极端,防卫权同样也是如此。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于公民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特殊权利,正当防卫权利的使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防止滥用正当防卫权利。
为保护一个很小的利益,借正当防卫之机而将轻微的侵害者置于死地,属于滥用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者已停止了侵害行为或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不法侵害者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能力时,继续对侵害者实施打击,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滥用正当防卫。
判断何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包括主观、客观两方面的判断。
从客观方面来讲,可将受损害的权益分为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部分,对财产权的保护不宜使用重伤、杀死等致命性暴力防卫。
正当防卫不能走向极端,为保护一般的或较小的合法的财产而损害不法侵害者的生命权益,也是违反其应遵守的义务的。
即使为防止某项财产的重罪侵害,也不允许使用致命暴力。
对人身权的侵害,分为致命性暴力侵害与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对致命性暴力侵害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能致人死亡或严重暴力的,可以加以无限度的特殊防卫,这体现了对严重犯罪实行严厉惩罚的精神。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
对非致命性暴力侵害,则应依据“必要说”,即从实际出发,全面考察不法侵害的个人情况,所保护的权益大小及其环境,以及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各种因素,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由此可以看出,“必要限度”的几个特征:(一)、防卫行为必须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
众所周知,人的行为及其性质,是受自已的潜在目的意识支配和制约的,不同的行为是受不同的目的意识支配、制约的。
因此,不同的目的也是区分不同行为性质的重要标志。
所以说“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这也是从主观方面来阐述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我们在分析、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时,首先应当认真查明、了解和掌握这一特征。
(二)、防卫强度要以制止任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为限度。
它是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中派生出来的一个特征。
其主要表现为:首先防卫行为的被迫性。
就是说,正当防卫的行为,都是由不法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并且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的继续侵害所进行的防卫。
其次防卫强度具有约束性。
防卫行为始终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约束,而不能是出于报复目的报复活动,始终是以不法侵害的强度(包括行为、性质、方法、手段、工具、作用力量的强度、作用部位以及行为人的特点等),来约束防卫行为的强度,使之不超过不法侵害的强度。
正因为防卫行为既要制止其不法侵害,而又不能超过侵害的限度的强度,所以正当防卫行为可以用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应该以较小的强度去制止,然而当不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强度较大的侵害时,自然可以采取强度较大的行为去制止其侵害。
也就是说,防卫强度的约束性,不是机械地与具体的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单纯片面要求防卫只能以较小的强度制止其侵害,而应把握不法侵害的具体情况,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性质,来决定控制或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这也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重要标志。
再次这种防卫行为还应具有随时随地的彻底终止性。
防卫行为在制止任何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侵害之后,应立即彻底终止防卫行为。
如果在制止任何不法侵害以后,仍去加害于不法行为人,甚至将其致死,显然是防卫行为的强度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
(三)、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由于防卫是出于对不法行为的侵害,而且其防卫的强度又必须以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为限度,所以这种防卫行为无疑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是可以支持的行为。
总之,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的限度性、防卫行为的合法性,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互为制约的三个主要特征。
防卫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主要特征,才能说明它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内的行为,否则防卫行为的性质便有待斟酌。
因此,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这三个特征,不能顾此失彼,特别是应当注意防止片面强调受害者给加害者所造成的伤害,而忽视、否认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合法性;或者片面地强调后果严重,忽视或否认行为强度的必要性,从而将某些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当作防卫过当。
所以在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时,必须依据标明这一限度的特点,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判断。
四、正当防卫规定、界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一)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的限定存在缺陷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对象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呢?行凶其含义十分宽泛,例如打架是行凶、伤害是行凶、杀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可以行凶、手持凶器可以行凶。
因此,修订后的新刑法采用行凶一词,存在一定的缺陷,难以界定。
对此,我认为应当对行凶一词加以解释。
我认为构成特殊防卫的行凶,不应当局限于使用凶器的暴力行凶或造成伤害的行凶,也包括对被害人进行暴力袭击或其他严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行凶。
杀人,应当是指故意杀人。
它包括一般性的故意杀人、严重危及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或造成伤害后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等多种情形。
抢劫和强奸,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是特殊防卫的对象。
那么,是否对一切抢劫和强奸犯罪都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呢?我觉得否定的,因为强奸和抢劫,从犯罪手段上来看,有暴力方法、胁迫方法和其他方法之分。
这里的其他方法往往是指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的状态等,对于这样的的情形是无法行使正当防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