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据⼩编了解,我国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深⼊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
那么到底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的呢?那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正当防卫的限度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受到⼀定损害的⽅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为必须严格遵循⼀定的条件,以避免滥⽤正当防卫权利⽽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为进⾏的过程中,才能进⾏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实⾏。
4:⾏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进⾏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为发⽣和存在。
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性四个⽅⾯特征:1: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为。
2: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刑法涉及“不法侵害”⼀词,其含义并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般违法⾏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违法⾏为。
3: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为⼀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即可能发⽣。
4: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进⾏制⽌,“制⽌”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的意思,可制⽌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或者有效地防⽌危害结果的发⽣,或者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的可能性。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
(⼀)、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是⿎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为做⽃争的⼀种积极⼿段1、以⾜以制⽌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

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研究正当防卫是指在无法避免或不作他必要防卫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合法措施。
在刑事法律中,正当防卫是允许个体对于合法的攻击行为采取合理的自卫手段进行防卫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然而,正当防卫并非没有限度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涉及到侵权行为。
本文将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研究。
一、合法攻击的界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攻击行为。
合法攻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不法侵害:被攻击行为必须是不法侵害,即违法的侵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才有权进行抗击。
2. 即时危险:被攻击行为必须是即时的危险。
也就是说,个体在被攻击的瞬间存在实际的危险,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 合法权益: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个体不得以防卫为借口进行非法侵害或者滥用防卫权。
二、必要性原则在正当防卫中,存在着必要性原则,即个体只能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必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合理判断: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判断,选择必要的手段和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因为过度防卫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2. 运用合理武力:个体进行正当防卫时,应该根据攻击的性质和情况,运用合理的力度进行防卫。
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者死亡。
三、限度考虑除了必要性原则,正当防卫还存在一定的限度。
限度是指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不能超过的合法范围。
限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过度防卫: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如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使用了超过防卫需要的武力或手段,可能会构成过度防卫。
如果过度防卫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2. 逾越限度: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也不能超越了针对攻击行为的限度。
也就是说,不能将防卫目标扩大为其他人或者其他财产,否则将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
3. 过错防卫:如果个体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存在故意或过失错误,也可能因此构成过错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根据⼀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或者他⼈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之时,“正在进⾏”⼀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1.不法侵害的强度。
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为的性质、⾏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段、⼯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
对于不法侵害实⾏正当防卫,如果⽤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以有效地制⽌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
当然,如果⼤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
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为⼤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
为保护重⼤的权益⽽将不法侵害⼈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的重⼤伤亡,⽽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励公民和正在进⾏的不法侵害作⽃争,震慑犯罪分⼦,使其不敢轻举妄动。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

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些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像是突然被人吓了一跳,或者在不经意间卷入一些麻烦之中。
说到这个,有个话题总是引人关注,那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这回事,听起来高大上,其实离我们生活并不远。
咱们今天就来聊聊认定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保证让你听了之后恍若大梦初醒,感叹“原来如此”!第一条条件就是“必须有不法侵害”。
你想想,如果有人冲你跑来,扬言要抢你手中的奶茶,那绝对是有不法侵害了,对吧?这种情况可得警惕了,毕竟奶茶可是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不能轻易让人夺走。
要是对方只是打个招呼,笑着问你在喝啥,那就完全没必要抬起拳头。
俗话说得好,打人不打脸,关键时候得分清楚状况。
第二条条件是“必须有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光有不法侵害可不行,你得有所反应。
比如说,人家真要来抢你的奶茶,你不可能乖乖让出,应该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这里得注意,防卫可不能过了头,别让人觉得你是冲动的小孩,打得不可开交。
打完了,自己反而要上去和解,这可真是太尴尬了。
能做到这一点,才算是真正的防卫。
说到这里,第三条条件浮出水面了,那就是“防卫必须合理”。
这句话的意思是,你的反应得和对方的行为成正比。
简单来说,如果对方只是试图抢奶茶,而你却动用刀子,那就过了火,谁都知道这不合理。
生活中总是充满了戏剧化的场景,你一拳过去,反而把人打成了“人形玩偶”,那可就惨了。
想想那些新闻里的闹剧,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们来看看第四个条件,就是“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这点儿其实很简单,你得在那一瞬间判断对方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威胁。
如果你看到人家只是想来借一下,你却突然火冒三丈,那绝对是错误的选择。
你得冷静点,想清楚,借个奶茶有什么关系?如果真要紧张,那可得好好想想,别把事情搞得不可开交。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而不是让自己陷入更深的麻烦。
正当防卫这件事,其实就是为了让我们能够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保护自己。
但这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好好把握住那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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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作者:李俊清
来源:《西部论丛》2017年第12期
摘要:正当防卫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防卫行为的认定方面争议不是很大,但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符合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如何把握这个“度”等问题,还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为出发点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防卫限度司法困境必要限度重大损害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合乎正当防卫的限度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前者是前提条件,后者是结果要求。
对于什么情况下的行为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什么情况下的结果是“重大损害”刑法条文则没有进一步细化和列举。
当前我国在有关正当防卫案件的司法实务中,防卫限度的标准一再被严苛对待,对正当防卫认定极为严格,而对防卫过当的认定却过于泛滥。
一、限度条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必要限度”既是防卫行为具备正当性的条件,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临界点,也是区分两者标志和关键。
但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限度条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模糊不清。
我国司法实践在正当防卫的认定问题上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模糊不清、随意解释,倾向于“唯结果论”的判断标准。
主要表现为:只要出现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法官便倾向于一律认定防卫人成立犯罪。
纵观以“山东聊城于欢案”为代表的多份防卫过当的判决书,几乎无一例外的出现了“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判决理由,但均未对何为本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防卫人怎样的超出此限度等问题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仅模糊草率的一笔带过。
(二)对“重大损害”作扩大解释。
司法实践中往往只简单比较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常会出现如下结论:但凡出现了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损害结果就认定为防卫过当,即将“重大损害”简单粗暴的解释为“致死致重伤结果”,间接的扩大了对“重大损害”的解释,限缩了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
实践中对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把握过于死板,裁判过程中更重结果,动辄认定为超出防卫限度成立防卫过当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基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及法外的种种因素判决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
(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之间的关系无从把握。
实践中“唯结果论”的认定标准片面的认为重大损害结果必然是由过当的、超出限度的防卫行为引起的,同时过当的、超出限度的防卫行为必然会引起重大损害结果。
然而,现实生活中却存在两者相分离的现象:一方面,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一般或无损害的结果;另一方面,重大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由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引起的。
因此,司法人员中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之间的关系把握不清,往往会选择省时省力的“唯结果论”,导致不公正的裁判。
现实中公民运用正当防卫权利时,由于害怕掌握不好正当防卫的界限,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出现了不敢防卫的情况。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正当防卫的使用。
因此,必须对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进行改良,在法律规定之下设立行之有效的具体标准。
二、完善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标准
为了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裁判者在个案中对行为准确定性,笔者认为,在确定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时,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区别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不能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等同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并不必然的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某一行为如果未超出必要限度,当然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即使超过必要限度,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仍然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才能以防卫过当论处。
所以,存在着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但是未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因而仍成立正当防卫的情形。
(二)明确必要限度的认定标准。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判断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针对“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分别从侵害方和防卫方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从侵害方面来看,主要考察确定不法侵害的强度。
既要讨论分析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性质、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力度等指标,也要从行为的整体性来考虑“强度”。
如于欢案中,从双方力量对比、人数对比、工具对比、前科对比、时间长度、地点、周边环境等十三个点来论述侵害的紧迫性和强度,从而预估防卫行为的限度。
其次,从防卫方面来看,应主要从防卫行为的手段、保护的法益和防卫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衡量。
手段强度以防卫行为是否能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标准,若防卫人为制止不法侵害就不得已须采取使对方重伤结果的手段,则其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同时考虑被保护利益的性质和可能遭受损害的程度;对防卫人的心理状态进行判断时,先要理清防卫人对侵害行为的认识看是否存在认识上的错误,然后分析防卫人对防卫行为的认识明和目标。
笔者认为此时可以借鉴引入美国“合理地相信”这一规定:如果以普通人的一般认识合理地相信自己面对的是较轻的侵害,而防卫人主观上要重伤或杀死对方,那么就有可能会认为超过必要限度。
(三)对明显超过的理解和判断。
“明显超过”的涵义是一般人凭理性的感觉就能清楚容易地认定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明显”不意味着应当为人们所明知,而是指站在中立客观、不偏不倚的立场作出的事实判断。
防卫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若要求其像平时那样冷静客观的作出与不法行为相适应的防卫行为是不现实的,这实际上也剥夺了防卫权。
笔者认为所谓“明显超过”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第二,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如为制止骂人而将其嘴撕烂;或者不法侵害行为虽有紧迫性,但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应该有的急迫程度,如甲的邻居正在修建的房屋房檐伸到甲的院子里,甲将正在建房的工人打成重伤;第三,根据当时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
要整体、动态、全面地结合全案事实分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辱母案”为例,于欢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应只按于欢行为导致的后果进行评判,需要对当时于欢所处的环境、为对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做到最低限度的防卫行为以及对该后果承担的责任等问题全面考虑,如果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性和有效性,这种伤亡结果是难以避免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对于重大损害的判断标准。
笔者认为可以以不法侵害既遂后可能构成罪名中的法定刑作为划分基准。
对于财产防卫,若侵犯财产既遂的情况下被处以第一档的法定刑,若单独评价防卫人也被处以所构罪名的第一档法定刑,则不能说防卫人造成重大损害;对人身防卫重大损害标准,应该允许防卫人造成较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向上跨两级的损害结果。
具体来说,如果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微伤害的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轻伤的,可以认定为“损害”,但若造成重伤的则可认定为“重大损害”,依此类推,若侵害行为只有造成轻伤可能性,防卫行为造成一般重伤的认定为“损害”,造成他人肢体残废或死亡的则可能认定为“重大损害”;倘若侵害行为具有明显的重伤他人可能性则应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也就无所谓“重大损害”的问题了。
因而从法律规定而言,“重大损害”的标准起码是重伤的结果。
综上所述,界限的模糊抽象性导致这个“标尺”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防卫行为是否过限难以衡量判断。
有些案件一经做出判决就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法律漏洞尽可能补上,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首要关键。
此外,仍需要法官运用自身的理论功底和生活常识,具体案情做出具体的分析,让正当防卫的立法规定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秩序价值和平等价值,切实具体地指导司法实践,减轻司法裁判者的压力,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实现社会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2] 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为例的刑法教义学分析》[J].法学家,2017 (5): 89-104,178.
[3] 张明楷.《正当防卫的原理及其运用——对二元论的批判性考察》[J].环球法律评论,2018 (2):51-76.
作者简介:李俊清(1994),女,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法学硕士,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