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4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铜仁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为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形成机制,有效发挥价格杠杆对促进节水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为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五大新发展理念为指引,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这一目标,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建立权属明晰、定额管理的农业水权制度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我市奋力创建绿色发展先行示范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的原则,有序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力争用9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供水单位可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长效运转,农业水费计收基本到位;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措施广泛应用;建立起可持续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成计量设施完善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0.04•【字号】黔府[1983]111号•【施行日期】1983.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使用管理办法(1983年10月4日黔府〔1983〕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生活的重要资源。
为了充分发挥和提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合理利用和保护好水利工程,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提供的水量,具有商品属性,凡是从蓄、引、提工程范围内取水和用水或从防洪、排涝工程中获得效益的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费。
第三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单位属事业性质,按企业要求进行管理,实行财务包干。
要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搞好经济核算,做好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四条水利工程的供水收费标准应本着以成本为基础,适当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制定。
各地可根据成本构成、用水对象、受益情况等,具体规定各水利工程的不同收费标准。
第五条农用水费。
农用水费暂以年运行管理费及一般岁修费作为支农计费依据,以维持简单再生产。
具体标准是:(一)自流灌溉,实行按方计价。
从灌区引水点起算,每供水一立米,粮食作物收费5厘,经济作物收费8厘。
尚不具备按方计费条件的,可暂按市亩收费,粮食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五百方)收费2.5-3.5元,经济作物每年每市亩(供水不超过六百方)收费3-4元。
(二)提水灌溉。
从水利工程(库、渠)中提水的,一律按方计价。
扬程在五十米以下的,按自流灌溉减半收费;扬程在五十米以上的,按自流灌溉三分之一收费(提水设备的运行、管理、养护费用,另行核收)。
(三)农用水费可以收取现金,也可折收原粮,或钱粮兼收,钱粮比例自行商定,收粮部分的折算标准,按国家的粮食收购牌价换算。
贵州省评价报告灌溉用水定额

前言根据水利部“关于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的通知”(水农水[2003]206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实施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要求,贵州省水利厅成立了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组,并委托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成立贵州省编制工作小组实施编制工作。
在省厅的领导下,省编制工作小组按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根据贵州的自然、地理、气象条件,结合旱灾发生频率等特点及耕作习惯和农艺水平,将全省分为五个区:即I区为黔中温和中春、夏旱区;II区为黔东温暖重夏旱区;III区为黔北温暖中夏旱区;IV区为黔西北温凉重春旱区;V区为黔西南温热中春旱区。
同时据各区的特点,每区选择两个县、市作为该区的典型县、市(详见附图1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分区图)。
根据《细则》要求,对贵州省2000~2002年各典型县农作物灌溉用水、生长期降雨、蒸发等的调查、分析、计算,2001年为三年中的偏枯年份,按省水文资料统计分析计算,该年为我省的平偏枯年(计算频率为56.2%),与各典型县、市灌溉实际用水调查及分析、计算基本相符。
故选定2001年为我省此次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的代表年。
根据编制组的调查统计并按贵州省2001年统计年鉴分析计算,确定我省前五种农作物为水稻、玉米、小麦、油菜和烤烟。
在2001年各典型县分区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计算和相关试验资料及参照邻近省的灌溉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我省分区主要作物净灌溉定额如下表:贵州省分区主要农作物净灌溉定额表3根据各典型县、市分片区调查、实测分析计算的渠系水利用系数、输水损失及田间渗漏水量(主要指稻田渗漏量),得出贵州省分区主要农作物毛灌溉用水定额如下表:贵州省分区主要农作物毛灌溉用水定额表3以毛灌溉用水定额和贵州省2001年各主要农作物的灌溉面积计算结果,I区和III区求略大于供,II区、IV区和V区供稍大于求,全省总水量基本平衡,达到了《细则》要求。
本次编制的贵州省主要农作物即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烤烟的净灌溉定额和毛灌溉用水定额,按《细则》)的要求,是以2000~2002年实际调查用水量为基础,通过实测、计算和统计分析确定2001年(平偏枯水年)为我省灌溉定额代表年。
灌溉用水定额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细则一、总则组织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是认真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和落实水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行节约用水、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利用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今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数量、建立水权分配制度的重要依据。
为指导此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二、组织、分工及工作流程(一)组织机构及分工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由水利部农水司负责,水利部水资源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国家节水灌溉北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抽调部分专家组成“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小组”(下称水利部工作组),对各省的编制工作进行咨询和技术指导,并负责组织审查和验收工作。
各省水利厅应以主管处(室)为主,组织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部门、大专院校等组成编制工作小组(下称省工作组),在水利厅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参与编制的县级水利部门也要成立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小组(下称县工作组),负责现场调查、汇总分析,成果整理等项工作,编制本县灌溉用水定额。
(二)工作流程本次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工作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典型县调查为基础、逐级汇总平衡的办法。
水利部工作组将组织专家赴部分省及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各省工作组也应组织专家赴典型县检查指导编制工作。
编制工作流程如下:1、依据本省现行或在编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农业发展规划、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等,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土壤、气候条件、水资源特征及管理等因素,合理确定本省的灌溉用水定额分区(省级分区)。
并在每个分区内选择2-3个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典型县。
2、典型县工作组根据县域自然地理、水资源特点、农业种植结构等确定是否分区(县级分区),及如何分区,确定各类调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并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全县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3、省工作组汇总、平衡典型县上报的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编制全省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初步成果。
灌溉制度与定额

2.17~3.17
20
3
5
1。33
始花—结果成熟
318~5。5
26
3
5
1.73
合计
76
表6小麦灌溉用水过程
生育期
时间
灌水定额(m3)
灌水次数
一次灌水延续时间(d)
一日最大灌水定额(m3)
备注
拌种-出苗
10.15~10。22
15
1
8
1。88
出苗—分蘖
10.23~2。7
40
4
5
2.00
分蘖—拔节
3
5
1。00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60
小季
30
夏季
五月
10
5
2
1.00
六月
10
5
2
1.00
七月
10
5
2
1.00
八月
10
5
2
1.00
小季
40
秋冬季
九月
8
4
2
1.00
十月
7
5
2
0。70
十一月
7
5
2
0。70
十二月
8
4
2
1。00
小季
30
合计
100
表8茶叶、果树灌溉用水过程
时间
灌水定额(m3)
灌水次数
一次灌水延续时间(d)
一日最大灌水定额(m3)
表1贵州省各分区主要农作物净灌溉用水定额表(P=80%)
作物名称
分区
水稻
玉米
小麦
油菜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3ee2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ac.png)
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钱运录1999年12月14日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格利用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建立良性的水利运行机制,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部门管理的具有供水功能的蓄水、引水、提水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水费计收和使用的监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督促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建立健全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制度,依法计收、管理和使用水费。
第七条对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水价制定原则第八条水价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为基础,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农业粮食灌溉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定,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其他用水按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税金核定。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3月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节约用水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务一体化和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四章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五章输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水价的计价方式第八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省内除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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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
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是贵州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灌溉用水定额标准》(GB/T19490-2016)及国家水利部《灌溉用水配给量计算标准》(SL 441-2002)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耕地面积、灌溉开展情况,结合本省气候特点及干旱现象,结合灌溉用水节水现状,结合灌溉设施利用率,按照地形地貌、土壤条件及水源供应条件等,制定的灌溉用水定额。
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是根据贵州省农业发展情况和灌溉要求,将贵州省灌溉区划为六大类,即潮湿地区、湿润地区、一般地区、干旱地区、沙漠地区和荒漠区,分别给出灌溉用水定额,以保证所有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1、潮湿地区:潮湿地区是指地势低洼、湿气浓郁的地区,多数植物不能正常生长。
潮湿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0.6m3,每季度应补灌0.3m3,灌溉频次不少于2次。
2、湿润地区:湿润地区是指有较多的雨水,土壤有较多的湿润度,尤其是夏季,大多处于湿润状态,这类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0.4m3,每季度应补灌0.2m3,灌溉频次不少于2次。
3、一般地区:一般地区是指没有特殊气候特征的地区,一般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0.2m3,每季度应补灌0.1m3,灌溉频次不少于2次。
4、干旱地区:干旱地区是指雨量较少,旱季长期干旱,土壤缺水,这类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
0.7m3,每季度应补灌0.3m3,灌溉频次不少于3次。
5、沙漠区:沙漠区是指雨量少、风力大、沙漠化程度高,这类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1.3m3,每季度应补灌0.4m3,灌溉频次不少于3次。
6、荒漠区:荒漠区是指干旱严重,雨量少,风力大,沙漠化程度高,这类地区的灌溉用水定额是每亩耕地
1.5m3,每季度应补灌0.5m3,灌溉频次不少于3次。
贵州省灌溉用水定额的制定,不仅有利于科学的灌溉用水,提高灌溉设施的利用率,有效的利用水资源,而且还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