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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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黔农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的通知黔农发〔2008〕117号各市(州、地)农业局,贵阳市蔬菜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和奖惩考核制度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分认识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农业的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但也要看到,离中央和广大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部分地区蔬菜等农产品在例行监测中出现农药残留超标反弹等问题,应引起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

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外市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指为保障食品安全,遏制食品危机发生而建立的一套权威的申报、审核和认证体系,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利益而设立的国家级认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推行标志着经济出现了新的发展阶段,为保障食品安全买了更大的保障,从根源上确保人们的饮食健康。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出现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

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食品的后顾之忧也随之变得越来越多,为加强对食品的管理,规范食品购买和食品安全的控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应运而生。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主要包括下面几个部分:1.申报阶段农民可以进入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本人种植或养殖食品的类型、生产的数量、地理位置以及使用的农药等信息。

申报阶段需要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以避免虚假信息的出现。

只有真实可靠的信息才能得到审核。

2.审核阶段在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得以验证后,审核部门会执行食品产品的抽检工作。

如果农民种植沃柑,稻谷,红薯,苹果等食品,都必须经过食品质量检测、卫生检查和严格把关的环节。

从而保障产品的质量,提高了食品的档次和地位。

如果食品存在问题,会被淘汰。

同时,审核部门还会对种植者和养殖户进行现场考核,了解真实情况,进一步提高食品质量。

3.认证阶段审核通过后,农产品才能得到合格证书。

除了证明农田所产的农产品都经过严格的检验合格,同时,也证明了食品的来源可追溯性。

也就是全程可追溯性,消费者可以在购买食品时查看食品的来源,以及食品的安全承诺。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实施,切实加强了生产过程的管理,规范了产业结构,对于保证农产品质量,维护食品安全,形成有效的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完善是需要更加努力和深入的探索的。

在制度完善和五部门监管下,更是肩负着重要的责任。

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农民的生产营销等因素,因此需要综合多方面,将农产品合格证的制度深化,完善。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7•【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贵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23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2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粮食(及其制成品)、蔬菜、瓜果、茶叶、牛奶、畜禽和水产品等。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质量安全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本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所辖区域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工商、贸易、粮食、卫生、环保、规划、国土、财政、交通、公安、药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不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本市。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黔农发〔2022〕11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2〕11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相关检测机构:按照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局长会议精神,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30号)要求,为做好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2月21日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根据2022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和数量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在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环节。

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单位、供学校供军营生产基地为主,可对小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以本地生产基地的农产品为主,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各地根据建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对象目录,按照“双随机”原则进行抽样。

全省共计监督抽查农产品5.7万批次以上,其中省级监督抽查农产品共计10000批次(不含两节、家禽产品专项抽查),详见附件1。

二、监督抽查时间和品种(一)监督抽查时间、数量和要求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

贵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贵州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7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膜、兽医器械、植保机械等农用工程物资,以及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有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物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措施,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环保、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支持、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或者行业协会。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单位):现将《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7日贵州省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的通知》(农质发〔2022〕8号),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产品“三品一标”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大意义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以下称农产品“三品一标”)是践行“大食物观”的重要举措,是适配人民群众安全优质营养健康农产品消费需求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品牌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我省农业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的创新举措。

农产品“三品一标”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业农村部门推动、得到社会广泛认可的安全优质农产品。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内涵外延进一步拓展。

守底线方面,将承诺达标合格上市要求,从自愿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拓展到对农产品上市前的强制要求。

拉高线方面,将优质农产品范围从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拓展到其他具有高品质特性的农产品。

两个“拓展”将更好支撑守底线拉高线一起抓、保安全提品质同步推,加快推动我省农业生产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监管。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既要保数量,也要保多样、保质量”等重要要求,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对标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绿色健康农产品的需求,充分发挥农产品“三品一标”在产品端的带动作用,通过产管并举、产销联动,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全产业链拓展增值增效空间,让农产品既要产得出、产得优,也要卖得出、卖得好,将农产品“三品一标”打造成高品质、有口碑的农业“金字招牌”。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二、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三、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合格证大小尺寸。

四、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

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六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研究综述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研究综述

实践交流|四川农业与农机/2024年1期|>>>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生产主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的一项自我承诺。

合格证,既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也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更是质量合格的“新体现”[1]。

从合格证制度概念的提出到试点试行再到全国推广实施,历经10年时间的完善,其制度已基本完善。

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合格证制度的推行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农产品生产者要开具合格证、收购者要收取保存并重新开具合格证、市场要查验合格证,并明确了各主体相应法律责任,进一步保障了合格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2]。

1合格证制度实施的目的与意义合格证制度不仅是一项转变农产品监管方式的重要制度创设,而且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农产品销售实行承诺合格制,有效落实了生产者主体责任。

我国农产品的生产、销售等过程一直处于默认合格,而合格证制度要求生产主体在严格按标准生产的同时开具合格证,保证其产品质量安全,落实好生产主体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

根据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主体、产地收购者、屠宰场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开具承诺证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是农产品监管方式由终端监管向全过程监管转变,责任更加明确。

近年来,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上,建立了以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监督抽检、执法检查为主要手段的监管体系,但面对我国面广量多的小散户和家庭农场,目前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监管,必须加快监管方式由终端向全过程转变,构建更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

开具合格证易操作、低成本,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提供了有效手段。

三是由单兵作战转向部门间协同作战,准入、准出衔接更加有序。

按照部门职责划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零售、批发市场、生产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进入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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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在全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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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2020年第03期
为助推贵州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乡村振興,贵州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印发《贵州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要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方案指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涵盖贵州全省范围内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品类包括蔬菜、水果、畜禽、禽蛋以及养殖水产品。

种植养殖生产者需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方案明确,1月31日前,贵州涉及试行品类的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十大蔬菜生产基地县、十大蔬菜育苗基地、上海外延蔬菜基地、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校农结合基地”的生产主体全面自行开具合格证。

此外,贵州将把虚假开具合格证的主体纳入信用管理,对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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