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3bd926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6.png)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4829fb9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0c.png)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贵州省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2009年度工资指导线予以发布:一、2009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上限为19%、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二、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黔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分配。
三、指导意见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本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左右的,工资增长幅度,可按基准线确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但上年工资水平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且差距较大的,可按基准线至上线区间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其上年工资水平在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应按低于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经济效益大幅下降和亏损企业,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本企业工资可以不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各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综合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与职工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水平,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完善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
工资分配应向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倾斜,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6.11•【字号】黔人社通〔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普通高等学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国家未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推动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会商省有关部门及省就业和全员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形成一致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教育厅2022年6月11日附件贵州省促进202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一、扩大基层就业空间。
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扩大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招聘“特岗教师”6000人,招募“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基层项目”8000人、“三支一扶”计划1000人,招录“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1000人。
充分挖掘基层就业社保、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等就业机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
(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1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9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保障生活职能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稳定就业局势,现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实施范围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补贴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二、政策实施条件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一)各统筹地区对符合上述基本条件,提出申领稳岗补贴的企业,经审核同意后,按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实施稳岗补贴政策期间,原黔人社厅通〔2012〕516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开展提升职工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补贴并入稳岗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补贴资金从稳岗补贴中列支。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提升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全省就业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切实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提供均等、规范、便捷、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现将《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服务工作目标统一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服务标识等,推行基本就业公共服务清单管理,聚焦重点群体,常态化开展送服务、送政策、送温暖,帮助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规范工作内容全省所辖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按照《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示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要求,全面落实按月走访摸排、日常“1311”服务、重要时间节点集中服务、困难人员就业援助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各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就业公共服务质量。
三、强化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强化基层就业公共服务摆在突出位置,指导社区(村居)抓好《指南》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指导督查。
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推进长效机制,强化对社区(村居)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分类指导,定期对《指南》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供指导,确保《指南》落地见效。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指南》和就业创业政策的普及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
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学习交流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公共服务的成果、经验和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黔人通[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事厅关于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通[2006]104号)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各市(州、地)人事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编委办关于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26号)精神,现将选派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和任务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挂职帮助工作,是年轻干部了解省情、增长才干、积累经验、锻炼成长,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的重要途径。
通过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年轻干部到农村扶贫驻村(社区)工作、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也是实现力争到2010年全省每个村(社区)有一名大学生工作目标重要途径。
全省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农村(社区)挂职帮助工作具体任务为:2006年选派1000名,2007年2000名,2008年以后每年选派3000名。
二、选派对象选派对象为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其中对2001年以后考录到县以上党政机关而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分配(聘录用)到事业单位年龄在40岁以下而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要分期分批安排到农村驻村(社区)工作、到乡镇以下单位从事教育、卫生等工作,或到县及县以下的对口单位工作等方式挂职锻炼,时间为1年。
三、选派管理(一)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挂职帮助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根据省直机关、省属事业单位以及各市(州、地)和各县(市、区、特区)上报的计划统筹协调后,下达每年的选派计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5.04•【文号】人社厅函[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函〔2010〕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确定了两批共计110个全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
几年来,各示范县采取多种措施,有力推动了劳务输出工作的蓬勃发展,在全国发挥了典型引路的作用。
当前,为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我部拟将“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调整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起草制定了《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请各地开展推荐申报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组织推荐一批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县,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排头兵和先试先行的样板。
二、推荐范围和数量推荐范围为符合推荐条件、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
原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结合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内容的调整,对各地的示范县数量进行适当增补(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推荐条件(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措施落实到位;(二)县、乡镇、村就业服务体系健全;(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四)在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常规化、精细化;(六)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2]361号•【施行日期】2012.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2]36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全省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现场会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地就近就业、创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州)要按照《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荐所属的1个县(市)作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省厅将根据各地推荐的县(市)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从中评定出5个县(市)作为2013-2015年度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
对评定出的示范县,省厅在2013年度将在就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二、各市(州)在推荐示范县时要提供其从2011年至今该县(市)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总结材料,其中,要重点介绍在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方面已经开展的工作情况,并附上已出台的鼓励和引导返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文件,作为其参评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请各市(州)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县(市)的总结和附件2、附件3等材料(含电子版)上报省就业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李洪吴江华电话:************(传真) 5837323QQ邮箱:1746217214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创建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城乡统筹就业战略,以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为目标,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摆上县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输出三策并举,进一步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维权,巩固转移成果,扩大转移规模,提高转移质量,全力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二、工作目标(一)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团体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有力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领导体系。
(二)制定出台鼓励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府文件和部门意见,形成完备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扶持体系和有效的政策落实机制。
(三)积极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形成满足城乡统筹就业需求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规模和质量显著提升,二、三产业成为农民就业的主要渠道,工资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1.研究制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度,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
2.大力宣传国家和地方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最新政策,研究制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制度和体系建设。
3.用足用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相关税费减免和社保补贴政策。
完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4.县级财政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形成制度性安排,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健全县、乡、村就业服务体系1.加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就业服务方面的主渠道作用,为农业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和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2.加强乡镇、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建设。
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工作、制度“六到位”,通过村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将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行政村。
3.采集适合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岗位信息和创业项目信息,开发适合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服务项目,创新公共就业服务形式,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依托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信息调查统计制度,并逐步实现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5.建成覆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体系,将各项公共就业服务纳入到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6.扩大乡村劳务信息员或劳务经纪人队伍,规范发展各级各类职业中介机构。
(三)强化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1.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作用,建立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机制。
2.统筹安排农业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
3.实施分类培训、中短期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大力发展“订单、定向、定点”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整合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充分发挥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优势,积极探索培训费用直补企业的培训办法,探索建立农业富余劳动力培训基地。
(四)发展有组织的转移就业1.输入地和输出地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制度化的双向对接机制。
2.开拓劳务市场,建立劳务基地,深化劳务协作,进一步提高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
3.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劳务公司、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市场经济组织加强联合,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协作。
4.结合当地人文和经济发展特点,继续培育和不断壮大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高市场知名度的劳务品牌,发挥劳务品牌带动转移就业的作用。
(五)推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1.发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带动作用、县域经济发展对转移就业的吸纳作用,千方百计挖掘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渠道。
2.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以产业发展带动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机制。
3.开展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制定专项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帮助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近就地就业。
(六)扶持农业富余劳动力自主创业1.将扶持农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内容,制定并落实鼓励农民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土地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并开展工作。
3.积极引导农民工返乡就地就近创业,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场地难、办事难等问题。
4.为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扶持、后续跟踪等“一条龙”服务,构筑绿色通道和创业平台。
5.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典型,发挥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建设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
(七)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1.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工资偏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社会保险参保率低等突出问题。
附件2: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推荐表县(市、区)名称:(加盖公章)附件3:省级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推荐县(市)工作情况信息表一、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示范县基本情况指标(2011年度)▉县(市)名:_______▉省份:________▉县(市)域面积:_________平方公里▉耕地面积:_________万亩▉农业富余劳动力人口:________万人▉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口:_______万人▉所辖乡镇村:乡(镇)______个;村(居委会)_____个▉国民生产总值:________万元其中:一产_______万元二产_______万元三产________万元▉财政收入:________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________元其中:工资性收入_______元二、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开展情况指标(截至2011年底)▉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________万人▉外出务工:_________万人其中:有组织输出________万人流动区域:珠江三角洲______万人长江三角洲______万人环渤海湾经济区_______万人国内其他地区________万人省内________万人▉就地就近转移就业:_______万人其中:二产_________万人三产_________万人▉参加创业培训______万人,培训后实现创业_____万人▉创业:_______万人,带动就业:________万人其中:返乡创业_______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_______万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________万元▉职业技能培训______万人,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________万人,培训后实现就业人数________万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______个职业技能培训补贴_____万元▉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______个,专职工作人员____人▉主要劳务品牌名称(不超过3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业人数_______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