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招标与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高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高校招标与采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招标与采购过程公开,信息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公平竞争:确保所有投标者公平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公正和诚实守信:确保招标与采购活动的公正性,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4. 节约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浪费。
第二章招标与采购范围第四条高校招标与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货物采购:包括设备、材料、办公用品、图书、软件等。
2. 工程采购:包括建筑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等。
3. 服务采购:包括设计、咨询、培训、维修、物业管理等。
第五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招标与采购程序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 项目立项:明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
2.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
3. 投标报名: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投标。
4. 开标、评标和定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5. 签订合同:中标供应商与高校签订采购合同。
6. 交付和验收: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高校进行验收。
第七条招标与采购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招标与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高校应建立健全招标与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与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招标与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罚则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高校及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独立法人单位的自有资金除外)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其中:后勤服务集团、农学部、医学部、工会、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全资)和学校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采购业务,可以委托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第四条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库直接支付的其他基建项目的采购,归口基建处负责,可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申请的签批程序第五条各单位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所有需签订外贸合同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用户的采购需求,划分采购标段、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时间,按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按照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招标采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位须登陆学校主页“采购信息”栏,依据采购类别下载填报《采购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各单位提交采购申请表需附上使用经费的当日资金余额表,并由项目(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余额不足时,由经费或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经费落实意见,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涉及工程项目的采购申请,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保卫处签批意见。
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

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一、招标与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招标与采购管理是吉林大学日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教学科研设备的质量、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与采购管理涉及到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关系到学校的经费预算和资金安全,因此,严格的招标与采购管理是维护学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础保障。
二、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的目标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校的资源采购合理、公平、透明,有效地使用财务资源,保证教学科研设备的质量,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实力。
三、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的流程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的流程包括需求确认、编制采购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审核合同、签订合同和采购执行等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1. 需求确认需求确认是招标与采购管理的第一步,主要是明确学校的需求,包括教学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等方面的需求,并制定采购计划。
2. 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是招标与采购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全面考虑学校的需求和经费预算情况,合理安排采购事项的时间和流程。
3. 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与采购管理中的关键环节,需要详细规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规范、合同条款、投标要求等内容,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
4. 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吉林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的重要环节,需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告发布,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
5.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是招标与采购管理中的核心环节,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者的资格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中标者。
6. 审核合同审核合同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防止合同中的风险和漏洞,需进行合同的细致审查,并对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7.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是招标与采购管理的最后一步,需要双方共同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
8. 采购执行采购执行是招标与采购管理的最终目标,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执行,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预期效果的达成。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资产、学科、后勤、基建等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二)确定并调整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三)处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办法;(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采购的各项活动;(三)申报和落实教育部集中采购;(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五)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六)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采购事宜;(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八)办理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事务。
学校建立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专家以及必要时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以便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 组织评标委员会。
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doc

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一所学校拥有着上万人,对于设备的需求量也比较大,你有什么比较好的采购管理办法吗?这里我给大家带来的是大学关于采购管理办法,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除外)和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仪表、设备、材料、耗材、家具、计算机成品软件、图书、数据库、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水电管网和道路维修、改造、绿化施工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活动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分工合理、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采购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主要职责为:(一)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二)确定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等;(三)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四)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学校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挂靠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后勤处”),统一负责学校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管理工作。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采购与招标工作运行机制,提高采购与招标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高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配置,程序规范。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扶植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采管分离、分级采购”,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招标办、采购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分事行权。
第七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校行政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担任组长,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国资处(招标办)、发展规划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审定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要文件;(二)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与招标实施方案;(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或对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招标办设在国资处,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加强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工作流程;(二)负责确定学校各类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做好各项政府采购、委托采购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三)审核采购需求部门报送的采购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部门做好需求审查工作;(四)负责委托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项目开展代理招标相关工作;(五)参与学校招标项目合同审核会签,组织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六)负责学校招标项目相关文档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建立电子档案,并按规定上传采购相关资料;(七)负责遴选校内评标专家、管理校内评标专家库;(八)负责监督和指导校内部门自主采购工作;(九)定期向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有关工作。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为此,本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节俭办学和资源共享原则等。
二)制定和完善采购管理制度,制定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三)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采购办是学校采购工作的执行机构,其工作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核和批准采购方案,组织招标和比选活动,以及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工作。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和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评估,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采购工作的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采购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第三章采购方式和程序第十条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比选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等。
采购方式应当根据采购对象的特点和采购金额的大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或询价单的编制、公告发布、投标或报价、评标或评审、中标或成交、合同签订和履行、验收和结算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当根据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的大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签订和履行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定,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采购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或服务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采购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开展采购活动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学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大学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一、引言大学后勤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统一大学的后勤物资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利用和管理采购资金,确保大学后勤工作的正常运转。
二、采购管理职责1.各院系、部门应按照需求提出物资采购申请,并明确物资的具体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2.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物资采购申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并组织招标、比价等采购活动。
3.采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招标、比价活动,并对参与过程进行记录和备案。
4.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与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并进行合同执行的监督和管理。
5.相关部门负责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三、采购程序1.采购需求确认:各院系、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物资采购需求,并填写物资采购申请。
2.采购申请审核:采购管理部门对物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核实需求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招标或比价:根据物资采购申请,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或比价活动,确定供应商。
4.合同谈判签订:采购管理部门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5.合同执行与验收:采购管理部门监督供应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诺,并组织采购物资的验收。
6.结算与支付: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支付。
四、采购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采购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2.透明原则:采购流程和结果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公开,确保采购活动的透明和监督。
3.效率原则:采购管理应高效、快捷,节约资源,提高采购效率。
4.省时原则:采购活动应尽量简化流程,减少办理时间,提高采购效果。
5.合理原则:采购应根据实际需求和预算合理安排和管理,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效益。
五、采购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确保采购活动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3.引入先进的采购管理系统和技术手段,提高采购活动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推进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一切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依法、依规、诚信的原则;(三)廉洁、高效、尽责的原则;(四)采购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分管后勤的校领导和纪委书记担任。
成员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财务处、校工会、审计处和监察处的负责人组成。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成员分工或职务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分工或职务的人员自然递补。
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贷款、科研、捐赠、自筹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等活动,均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项目的具体品目名称同《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
第五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按吉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须进行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从其规定。
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须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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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校的采购市场。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部集中采购项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为组长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财务、审计、监察、资产、学科、后勤、基建等主管部门和采购管理中心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二)确定并调整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三)处理学校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是学校专职负责各项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和完善学校各项采购管理办法;(二)具体负责管理学校采购的各项活动;(三)申报和落实教育部集中采购;(四)组织实施学校集中采购;(五)按要求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六)受使用单位委托,代其组织其它采购事宜;(七)组织实施分散采购;(八)办理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采购事务。
学校建立包括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者专家以及必要时的学生代表等构成的评标成员数据库,以便随机抽取招标评审专家, 组织评标委员会。
学校采购包括下列几种形式:(一) 政府集中采购。
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
是指教育部组织实施的,纳入部门集中采购2目录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纳入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以及其他按要求应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专项项目和大宗成套、单项价值较高的采购活动。
(三) 学校集中采购。
是指除上述两种形式之外因学校教学、科研、后勤、基建等工作需要自主组织的采购活动。
学校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独家谈判;(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额度。
凡单项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十万元人民币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二十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
低于集中招标采购额度的采购项目,学校采购管理中心与项目具体实施承办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承担科研项目委托采购的货物除外)。
学校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采购管理中心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国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教育部“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3的;(三)其他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独家谈判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招标采购方式的,由采购管理中心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并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采购管理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采购管理中心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从符合相应4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三)采购管理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以及申请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四)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五)招标文件应当经使用单位确认,使用单位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六)采购管理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七)采购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采购管理中心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采购管理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
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完整性,以证明文件密封未遭损坏;(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综合评价确定中标单位;(十)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长期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采购管理中心在评标前,与项目申请单位共同从采购管理中心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5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管理中心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一)阅读投标文件;(二)审查技术资料;(三)审查投标项目的总价(含运输费、保险费等);(四)审查投标项目各组成部分详细报价单;(五)审查售后服务承诺;(六)确认付款方式;(七)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八)遵循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九)对拟中标的投标商进行投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申请单位(使用单位)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一)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前教学、科6研任务的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在对供货厂商和用户进行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报告(申请表),申请报告由使用单位或经费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经费落实后,送交采购管理中心。
报告应的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的名称、简介、详细规格、技术指标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单价、标准套、选配套件、备品备件、使用环境条件、验收标准,以及拟选购产品的厂商、规格型号、配置清单、价格等方面的建议;2、对安装调试的要求;3、供货时间的要求;4、对保修及售后服务的要求。
(二)确认招标文件。
(三)参加评标会,向评标委员会介绍招标项目内容、有关技术要求及拟选产品的理由。
采购管理中心在招标过程中主要负责:(一)撰写招标标书;(二)负责收发标书、准备招标会议(议标、评标、定标)等日常工作;(三)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文件,营业执照,资信证明,代理委托书,业绩说明等;(四)会同申请单位,共同对供货厂商进行考察。
主要内容是:1、经营范围;2、资信证明;3、生产经营状况;4、用户对同类产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反映等。
(五)订立经济合同。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代表学校订立经济合同,经济合同中的技术条款部分,由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人与申请单位7负责人共同审签。
对于招标项目,签约人要严格执行招标小组确认的中标方案,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性能价格比最高。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投标被否决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采购管理中心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学校采购管理中心应当监督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申请单位(使用单位)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管理中心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采购管理8领导小组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管理中心、使用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