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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哪些财政补贴收入免税答: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4]1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9]38号文件规定,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生产,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人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1999]304号文件规定,国家储备肉、储备糖是国家为保护农民利益,进行市场调控和应付重大自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对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大意义。

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肉、糖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肉、糖的成本补偿。

鉴于以上情况,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业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款不再征收。

财税[2003]115号文件规定: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new/253_254_/2009_1_7_wa266813 3046171900210890.shtml)。

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归纳-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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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政策归纳-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也不断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个人所得税的大幅增收,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提高。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同时,我们应该坚持抓好税法宣传,让纳税人能更全面的掌握税法知识。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首先要让纳税人了解哪些收入该缴税,哪些收入不该缴税。

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和案例,重点介绍一下个人取得哪些收入不征税,希望能对个人在纳税时提供一定的帮助。

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1:某体育运动员王二取得一项奥运会比赛冠军,地方政府为对其奖励,于2010年3月无偿赠送其商品房一套,该房购置成本为25万元,赠予合同约定该房金额为40万元,该合同价与当时市场价一致,在受赠过程中,。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政府补贴的收入也要交印花税

篇一:《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哪些政府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注:发文日期: 2007-06]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注:发文日期: 2007-07]二、企业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实际收到具有专门用途的先征后返所得税税款,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取得当期的利润总额,暂不计入取得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9]38号)规定“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

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规定: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规定:“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名单位)。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五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最新知识]收到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新知识]收到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到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到政府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收到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收入,包括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贴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免税1.法定所得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转让房产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

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生活费用。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其他费用。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4)股息红利所得。

你领的这些钱不用交税

你领的这些钱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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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领的这些钱不用交税
作者:
来源:《新传奇》2019年第42期
在职场生活中,我们会与许多收入、福利、补贴打交道。

那么,到手的这些钱,哪些不需要交税呢?
以下四类补助不需要交税:
一、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差旅費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三、生活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四、经济补偿费。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应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个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在现代经济中,政府补助是为了促进特定领域的发展而向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财政资金或其他形式的支持。

政府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经济条件、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创新等。

然而,对于受到政府补助的实体来说,如何正确处理与税务相关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税务处理是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

对于受到政府补助的实体来说,税务处理应当合规、透明,确保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

下面将从税务申报、税收核算以及税务合规性等方面来介绍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首先,税务申报是一项重要的税务处理工作。

在申报过程中,受到政府补助的实体需要准确、完整地报告其收入、费用、捐赠等相关信息。

在报税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政府补助的收入一般是应纳税的,实体需要了解相应的纳税计算方法,并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其次,税收核算也是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中的重要环节。

税收核算是指对企业或组织的财务业务进行记录、分类和计算以便于纳税申报的过程。

对于受到政府补助的实体来说,需要对补助资金进行准确的核算,将其纳入企业或组织的财务报表,以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政府补助可能还涉及一些特殊的会计处理,如确定是否与收入直接相关、确认补助的条件和限制等,实体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核算处理。

最后,税务合规性也是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中需要关注的重点。

税务合规性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纳税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程度。

对于受到政府补助的实体来说,需要了解并遵守国家税收政策的相关要求,确保税务处理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规定。

此外,实体还需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便调整税务筹划和申报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税务争议。

在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中,受益实体应当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合作,保持紧密的沟通和协作。

税务部门通常会提供相关的政策解读、纳税指导等服务,实体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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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例
某企业主要从事生物领域的科研工作,2016年从科技厅取得了一笔专项科研项目经费130万元。

那么,该企业取得的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政策分析
一、哪些收入属于不征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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