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文内容有哪些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遗产继承是应该要遵循法律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中都有⼀点钱,在死后这些钱⾃然是被称为遗产⽽给⾃⼰的继承者继承了,关于遗产继承法律上也做了明⽂规定,下⾯店铺⼩为⼤介绍最新遗产继承法全⽂。
最新遗产继承法全⽂内容有哪些我国《民法典》第六编对继承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编继承第⼀章⼀般规定第⼀千⼀百⼀⼗九条【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的民事关系。
第⼀千⼀百⼆⼗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然⼈的继承权。
第⼀千⼀百⼆⼗⼀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在同⼀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的⼈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继承。
第⼀千⼀百⼆⼗⼆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然⼈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千⼀百⼆⼗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千⼀百⼆⼗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没有表⽰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到期没有表⽰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千⼀百⼆⼗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三)遗弃被继承⼈,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设⽴、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表⽰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的,该继承⼈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代位继承

民法典代位继承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指在民法典中,当遗产中出现有物无人、财产无归属等情况时,指定由指定的继承人来接替死者应进行继承给属于死者的遗产及其权利义务的制度。
民法典代位继承是民法典补充继承制度的一部分,它加强了国家对于产业的保护,即坚持原则,避免财产没有继承人归财产法令之外,并有利于财产继承的顺利进行。
代位继承的例外制度一、自然继承:遗产的原继承权属于原继承人,没有其他人可以代位继承;另外,当有自然继承人时,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二、房屋归属异议: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遗产中固定不动产在遗产赠与合同或者到财产清理人变更登记前均视为死者所有,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三、法律义务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法律义务由不能继承的对方以自负他诉的形式追索,故不适用代位继承。
四、民事权利的继承:死者的所有民事权利由继承人原则上继承,但除非某些权利确有代位继承的排序,否则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五、遗产补偿权:遗赠遗偿、非直接继承人的遗产补偿权等权利属于非继承人范畴,故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六、临终遗嘱:死者在临终期间脱离错误的无效遗嘱,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一、确立继承权的归属:绝大多数的继承者以及死者的家人都很关心财产的归属问题,是谁才有权利继承这些财产?民法典代位继承的存在确立了财产的归属权,有效解决了财产继承的难题,可以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为家族遗产的继承提供法律保护。
二、减少麻烦:因为代位继承,遗产可以快速继承,减少了家属因为遗产继承而可能存在的各种争执和纠纷,并可以减少法律手续所需要花费的精力和财政。
三、可行性:死者遗产的继承将根据民法典代位继承的规定进行,使其成为一种可行的制度,有效地保护了死者的财产,有利于流转经济的发展。
《民法典》第230条删除“遗赠”的解释(原创)

《民法典》第230条删除“遗赠”的解释《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而《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定对《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所作唯一一处修改就是删除了《物权法》第29条中的“遗赠”,即《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需要说明的是,本部分内容以围绕《物权法》第29条将“继承”与“遗赠”并列作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所存在的问题与争议,进而解释《民法典》物权编删除遗赠的正当性。
(一)遗赠效力的理论争议我国《民法典》明确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但区分标准与德国、瑞士等国立法例有所不同。
我国《民法典》是根据承受遗产之人与遗嘱人的关系来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即如遗嘱中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之人继受遗产的,且继承人概括地承受遗产之全部或一部者为遗嘱继承;反之,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以外之人继受遗产的,则为遗赠。
因此,仅改变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和继承顺序的就是遗嘱继承;将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就是遗赠。
关于遗赠的效力《继承法》与《民法典》继承编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1.物权效力说。
该说认为,“按照《物权法》第29条之规定,只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不管财产是否实际被受遗赠人占有,都不影响受遗赠人获得所有权。
即便法定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已经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受遗赠人或者遗嘱继承人都有权要求其返还。
应予指出的是,与遗嘱继承不同的是,遗嘱继承自遗嘱生效时起就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遗赠中,物权变动则始于受遗赠人受遗赠之时,即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遗赠协议,受遗赠人愿意接受遗赠,从而使遗赠发生效力,此时就应该发生物权的变动。
”即认为,遗赠具有物权效力,因遗赠而取得物权者,自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如孙宪忠教授认为,“自法理上而言,即使受遗赠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也是自遗赠人死亡时起即当然生效,而不是在受遗赠人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生效。
关于继承案件的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引发的财产分配、债务处理等法律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继承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定、案例分析、实践探讨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我国继承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继承案件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处理继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5年颁布,1995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继承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权的丧失、遗产的处理等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继承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解释,对继承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继承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法定继承纠纷案情:王某夫妇育有二子一女,妻子去世后,王某将房产赠与长子,次子、女儿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房产。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赠与长子房产的行为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长子、次子、女儿依法享有继承权,三人应平均分割房产。
2. 案例二:遗嘱继承纠纷案情:张某生前立有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养女,亲生子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遗嘱真实有效,养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亲生子女因与张某关系疏远,不符合法定继承条件,故无权继承遗产。
3. 案例三:代位继承纠纷案情:李某的子女均先于其去世,李某的孙子依法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
李某的配偶、养女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孙子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李某的配偶、养女无权分割遗产。
四、继承案件实践探讨1. 证据问题在继承案件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判断是非的关键。
当事人应依法收集、提供证据,法院应依法审查、认定证据。
对于无法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依法推定或根据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2. 继承权丧失问题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等行为,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1条和第25条的法律规定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释义】本条规定了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在接受遗产时应当履行遗嘱中附有的义务。
遗嘱人设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有时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有义务,要求他们去为之履行。
对遗嘱中附加的义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无条件地去履行。
因此,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如果接受继承或遗赠,就应当接受遗嘱的全部内容,而不能只接受权利部分而不接受义务部分,即只享受权利不去履行义务。
只有在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履行遗嘱附加的义务。
正当理由,包括遗嘱中所附加的义务不合法、违背社会公道,以及附加的义务根本无法履行或不能履行等客观原因。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
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应在所接受的遗产范围内去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继承、受遗赠作出接受或放弃表示的期间及效力。
继承开始时,有权参加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但享有继承权并不等于继承人已经取得了遗产的实际所有的权利。
每个继承人是否实际参加继承,应以其得到被继承人死亡通知,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并在遗产处理前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为依据。
接受继承是指继承同意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它有两种表示方式。
一是明示的表示方式。
即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有关继承人、公证机关、人民法院、遗嘱执行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基层组织表示自己愿意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
二是默示的表示方式。
即指继承人虽然没有公开明确地表示接受死者遗产的意思,但在法律上以其行为推定了他接受了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解读(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李双庆律师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遗产酌情给付请求权者有权主张权利,一般在继承纠纷中予以主张。
但是由于该权利者并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同意被忽略。
如果遗产已被分割,之后主张权利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继承纠纷案件的管理,被告应当是所有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有能力抚养而不抚养,需要主张者予以证明,如未支付抚养费、未探望老人等。
但是如果老人经济条件没有问题,甚至可以照顾子女生活的,不应当以未支付赡养费等作为未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制裁。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依法主张而不支付的,无论老人有无收入、经济状况如何,均应作为未尽赡养义务予以少分或不分。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解读《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一般被认定为多尽赡养义务,同时也是多分遗产的理由。
但是不排除特殊情况,即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予以多分,也可以少分甚至不分。
但是举证责任应当由其他继承人承担。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解读: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虽然失去了优先效力,但是目前还是最容易被认定为有效、最难被异议人推翻的遗嘱。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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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为如下四种: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抚养协议即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
法定继承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
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
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
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
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
继承知识点归纳

继承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概述嘱继承人虽曾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只要被继承人事后仍订立遗嘱确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其遗嘱继承权就没有问题。
2)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
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28条)5、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继承权的放弃1)放弃的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条)2)放弃的方式:第一种、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第二种、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继承法意见》第47条)第三种、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法意见》第48条)综上,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第25条)3)放弃的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意见》第46条)4)放弃继承的效力放弃继承权具有溯及力,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自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即不享有继承权,放弃继承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定继承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意见》第51条)5)继承权放弃的撤回第一种、遗产处理之前,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决定是否恢复其继承权;第二种、遗产分割以后,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继承法意见》第50条)(2)受遗赠权的放弃1)受遗赠权的放弃: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可以采用明示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者法院作出,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作出(两个月期满受遗赠人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5条)2)放弃受遗赠的效力: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自继承开始时即丧失受遗赠权,其受遗赠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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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 概念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是指继承人之外的权利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的、取得死亡自然人遗产的权利。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 特征
一、权利人是死者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二、权利的效力虽亦为取得死者的遗产,但一般都比继承权的效力强。
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 种类
一、与被继承人有抚养关系的非继承人的遗产适当分得权。
二、受遗赠人的遗产受益赠权。
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的遗产受遗赠权。
四、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收取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
五、国家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税款而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六、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为清理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取得其遗产的权利。
七、集体组织对五保户“遗产”的取得权。
杂:【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得参加继承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适当分得遗产,因此,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分给有权取得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以适当遗产,而不能侵害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遗产取得权。
(一)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包括以下两种人:
1.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这种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须缺乏劳动能力;(2)须没有生活来源;(3)须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2.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
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
但若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数额并不多,则不为扶养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所谓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
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则该人即属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之所以有权取得适当遗产,并非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分给适当遗产的特别条件。
(二)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的权利实现
对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