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

关于继承权的法律知识一、继承权的主体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
具体为以下三类: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
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特性继承权的特性一、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二、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怎么样的?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怎么样的?导读: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继承开始后遗产的执行人就为管理人,没有执行人继承者应当及时的推选;同时在分割时应当要保留胎儿的继承部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进行私吞;如果一方要放弃继承权的,那么就需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继承法司法解释中遗产处理是怎么样的?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继承法》中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继承法》中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和遗产分割是按照继承人分类和继承关系来确定的。
一、继承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继承人依次接受继承权的次序,在遗产继承中有绝对优先级和相对优先级两种。
1. 绝对优先级:即把一定程度上均分的受继承人提前排在其他受继承人前面,例如遗产中包含有私有财产,父母作为本家庭的绝对继承人,有权直接继承这部分私有财产;若受继承人有老人,老人所生子女有权先于其他受继承人依次继承遗产;若受继承人有残疾人,残疾人也拥有先于其他受继承人以更多比例分配遗产的特权。
2. 相对优先级:即优先继承地位受继承人所有子孙排序,根据男排女、长排幼、近排远的原则,优先继承人的子孙和优先继承人本身均按这一次序排列,符合要求的受继承人先于同级别的其他受继承人继承遗产。
二、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指继承人接受遗产的比例与数额或其他权益的数额的确定。
其中,也有绝对优先级和相对优先级两种。
2. 相对优先级:按受继承人相对程度进行遗产分配,根据受继承人的近疏、父子关系、亲戚程度来划分比例。
例如受继承人同一等级中因近疏分配的比例,有时由外国法律规定的比例,或者根据继承人生活情况和遗产实质状况协议的分配比例。
遗产继承权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and making quick decisions is the key to the success of modern enterpris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遗产继承权顺序和比例是怎样的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一、遗产继承的分配比例是什么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
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
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就开始继承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继承人的顺序是怎么安排的以及继承权的分配等问题,现在的小编为您详细的解答。
▲遗产继承权怎么分配:▲一、法定继承顺序根据我国继承法上的法定遗产继承有先后顺序之分。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⑴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⑵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⑶.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注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继承纠纷处理方式:⑴法定继承纠纷的处理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据下述规定解决法定继承纠纷。
①继承权男女平等。
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③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④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的特征及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权的特征及原则是什么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前⽴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涵义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接受被继承⼈遗产的资格,即继承⼈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
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即⼀定的法律事实)具备时,继承⼈对被继承⼈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使、⽽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是⾃然⼈基于⼀定的⾝份关系享有的权利(⼆)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权利(三)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四)继承权是继承⼈于被继承⼈死亡时才可⾏使的权利的效⼒。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遗产的意思表⽰。
⾃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得⾃主决定是⾏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
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未表⽰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
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对其继承权的⼀种处分。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的⽅式作出。
继承权的放弃是⼀种单⽅法律⾏为。
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继承被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
继承权的绝对丧失,⼜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某种法定事由,继承⼈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两兄弟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导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而家庭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兄弟之间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分割原则、实践案例等方面对两兄弟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其中第三编“继承”部分对财产分割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财产分割的规定较为详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1.公平原则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按照各自的继承份额进行分割,不得侵犯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财产分割应当尊重继承人的意愿,继承人可以协商一致决定分割方式,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3.照顾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4.保留份额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份额。
三、财产分割的实践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系兄弟,张某先于父亲去世,张某之子小张继承张某的遗产。
父亲去世后,李某要求分割父亲遗产,但小张认为父亲的遗产应当由他和李某共同继承。
经协商未果,李某将小张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先于父亲去世,张某之子小张继承张某的遗产,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张某的遗产。
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李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判决李某继承父亲遗产的1/4。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系兄弟,父亲去世后,王某、赵某及王某之子小王共同继承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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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那些事田杰律师1目录一、问题的提出 (1)二、关于特定期间继承人权利性质的解读 (2)(一)什么是继承 (2)(二)什么是继承权 (2)(三)特定期间内的继承权 (3)(四)多个继承人的继承权 (4)三、特定期间继承权与实践中的问题 (5)(一)应继承的份额可否转让给另一继承人? (5)(二)案例二问题的答案 (6)(三)特定期间内,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权配偶可否撤销? (6)(四)继承权诉讼时效 (6)在法律服务领域,家事方面的法律通常被认为相对“低端”的服务领域;但凡做律师的,没几个人会说自己不懂婚姻法或继承法的。
但实际上,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是极其复杂,更需要良好的法律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作为在上海滩耕耘多年涉外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作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专注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的律师团队负责人,作者在这篇文章里与大家探讨一个颇为很有实践意义却又非常棘手的法律问题: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可否在此期间进行处分?一、问题的提出引起这一问题思考的是我们团队处理的一起涉外继承案件。
在这起涉及上海老洋房的复杂法定继承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共十三人之多,我们代表的当事人是母女两人均已经是美国人,且对涉案遗产均享有继承权。
商讨继承策略过程中,女儿提出一个有趣的问题:因为她母亲在美国接受某种形式的政府救助,不希望未来继承房产后把母亲作为权利人写在房产证上,据说这样可能会是她母亲丧失接受政府救助的资格,因此问道,在分割前,可否将其母亲应继承的份额直接转让或赠与给她?下文中把本案称为“案例一”。
1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兰迪跨境财富规划和传承团队负责人在我们研究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碰到另外一个有趣的案例:李某于1994年死亡,继承人为两个儿子,长子李一和次子李二,遗产为8万元人民币。
在李某死亡后两个儿子并未提出分割。
到1995年,李一因意外事件死亡,李一的妻子王某和女儿李小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
女儿李小主张就李一应分得的4万元与王某均分,一人2万元。
而王某则认为其应分得三万元。
到底谁正确呢?下文把本案例称为“案例二”。
上述两个案例,要给出答案,都必须认真研究并理解两个问题:(1)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下文有时称“该特定期间”)继承人对遗产到底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2)该特定期间内,某个继承人可否对其应继承的份额做出法律处分。
二、关于特定期间继承人权利性质的解读(一)什么是继承研究继承权,必先搞清楚什么是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旨在规范在自然人死亡时其财产的承继和分配方式,一种概括的财产移转的方式,不仅仅是物权还包括股权、存款、知识产权等其他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
这是财产私有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允许个人的财产通过遗嘱留给自己希望的人,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也能在自己的近亲属中传承下去,而也不会被国家所收回。
继承在形式上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之分,但无论哪一种,在程序上都无外乎下述几个步骤:(1)继承的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范围。
这中间通常是耗时费力的过程,确定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是否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存在特留份,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遗嘱效力、遗嘱信托等等;(3)在完成第二步的确认工作之后,继承人之间或遗嘱执行人则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则或遗嘱的规定完成遗产的分割分配工作。
所谓的分割分配,就是把遗产具体各项归属相应的继承人或在他们之间折价补偿或变现分割等。
从中国继承法的规定看,在广义上,继承是对死者遗产分割分配之事实的描述,其包括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也包括非继承人范围的其他人对遗产的承继,如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人等。
(二)什么是继承权从笔者对权利的理解看,继承权就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参与继承的权力并取得相应遗产利益的行为资格。
这是从行为角度的定义,而从立法目的看,继承权旨在实现遗产的有序移转,是法律保护继承人实现继承利益,即取得遗产的权利。
从前文可知,从《继承法》规定看,继承本身的外延不仅限于法定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取得和分配,还包含受遗赠人对于遗产的获取等。
因此,继承权似乎可以理解为一切依据继承法律取得遗产的主体的权利,但实践中,包括我国的《继承法》实际上是在较窄的意义上使用“继承权”一词,主要是指法定继承人依据《继承法》参与遗产分配的权利(参见《继承法》第六条)。
本文讨论的继承权是指狭义的继承权。
除了在权利能力的意义上一般性地讨论继承权而认为人人都享有继承权之外,具体实践中的继承权总是与某个自然人的死亡而直接相关的,没有死亡,则无继承。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具体的继承权总是从继承开始时才发生,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的内容是什么呢?法律规定任何独立的权利,往往是因为现有的其他权利无法涵盖这一权利。
继承权的独特之处在于,既不是单纯的人身权利,也不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兼具两种性质的权利的内容和外延。
首先,继承权具有鲜明的身份特征,因此可以说是一种人身性权利。
毕竟继承人的主体范围的先天限定性(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意味着,这种身份不是开放性的,具有特定性。
不具有这种特定身份的人是无法主张对特定遗产的继承权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继承权的确是不可以转让,否则不仅仅破坏了法律,更破坏了社会伦理。
但在继承权中的财产性利益,则这种财产性利益相对确定的时候,如继承完成了第二步任务,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在继承权人的有限范围内的转让或移转似乎并没有阻止的理由。
其次,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传承和承继的方式,其天然地是用来解决财产权属变动的问题,没有遗产或者说没有财产利益的存在,也就无所谓继承权,所以也鲜明地且天然地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缜密点说,大部分遗产都具有财产属性,不排除继承人关注具有精神意义的遗产(死者日记、照片等))。
继承权中的财产利益是被继承权的人身属性所束缚的财产利益,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2,不能根据市场经济的自由法则予以处分。
因为,此时仍然是继承法在主导遗产财产的分配和分割,而不是物权法等其他财产法。
所以不能简单地以一般财产法的规则来认识、规制继承权。
所以,简而言之,继承权从其性质上考虑,并非简单或单一的人身性权利或财产性权利,而是一种混合/复合性质的权利。
(三)特定期间内的继承权继承权解决的就是继承发生后的遗产权属变更和延续的问题,那么在遗产经过法律程序被分配之后,则再无继承权适用的必要和余地,所谓的“遗产”也就转变为继承人的一项普通的财产。
因此,特定期间实际上就是具体继承权的正常合法的存续期间或其生命周期。
当然这一期间并不可以理解为除斥期间而消灭继承人的继承权。
对于继承不满意的继承人,仍然可以在继承完成后主张其继承权。
在特定期间之初,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的继承权需要接受《继承法》的规制,包括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人应继承份额大小(对被继承人的照顾等),遗嘱效力等等。
因此,在继承刚开始之际,具体继承人的继承权尚存在不确定性,其继承份额也绝非明确。
因此,必须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当然目前国内这方面的制度欠缺,基本上依靠当事人内部自行协商,缺乏类似国外的遗产管理程序)予以明确,即完成继承程序第(2)步。
这一过程是把继承初始时的继承权的混沌和不确定状态进行梳理和明确的过程,为继承权到一般财产权的兑变作好准备。
上述的理论探讨在司法层面也有佐证。
最为直接的就是最高法院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2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继承人继承权中的财产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相类比,均是依附于人身关系上的特殊财产权,受制于特殊的规则。
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这一条司法解释3,直接表明,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不是简单的物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仍然是继承权;继承权尽在遗产分割完成之后才会转换成普通的财产权。
在《物权法》出台后,鉴于其第29条的规定一度让人对上述认识有所动摇。
该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初读该条,可能会理解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即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而且这一物权的效力自继承开始之时即生效。
这一规定让人觉得与前段所述的司法解释存在冲突。
但仔细探究这一条的机理,似乎是采取“倒叙”的手法,即在承认物权人依照继承法取得遗产物权之后的,再确认该物权的时间效力应回溯至继承开始之时4。
至于何谓“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合乎逻辑的推理是指:完成继承程序之后即遗产分割而取得的遗产之物权。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兼具人身和财产属性的复合性质的继承权,在特定期间内,从继承之开始到结束,人身性特征及作用从强到弱的式微过程,也是财产性之特征及作用从弱到强的凸显过程,直到最后完成遗产分割,继承权兑变成普通的财产权。
(四)多个继承人的继承权实践中,一个被继承人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很是常见。
那么在继承之初以及继承人的继承资格确认和量化的过程中,每个继承人分别享有各自的继承权,分别参与遗产的分配。
继承权本身不存在共有的问题。
但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一旦继承开始后,那么各继承人则对遗产形成了所谓的共有财产法律关系。
在《物权法》施行之前,《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为这一条司法解释,一直以来,主流观点认为,特定期间内,各继承人形成财产共同共有法律关系。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因为《物权法》的实施而废止了这第177条的司法解释,却未同时明确各继承人形成何种其他的法律关系。
普遍观点认为,最高院废止民法通则解释之第177条的原因在于《物权法》第103条5规定之下,继承人形成的并非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之财产法律关系。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在特定期间内,各继承人之继承权的指向是“遗产”,而非任何具体的某项财产,遗产在这里是各项财产的集合体。
在笔者团队处理的复杂的继承案件中,价值几个亿的遗产中含有不动产、上市公司股票、有限公司股权、知识产权、债权、存款等等。
严格而言,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任何针对具体某项财产的物权法意义上的共有。
因此,所谓的“共有”更多是对物权法共有制度的形式借鉴。
现实生活中,涉及3当然严格而言,这一司法解释有用词不当之处(不完全都是“所有权”)。
4对于物权法为什么单单就继承取得的物权的时间效力要进行特别的溯及力规定,笔者尚不得知。
法律体系内的逻辑自洽还有待于未来民法典来解决。
5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