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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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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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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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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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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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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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府
90天
4、登记 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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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间的交流近年来越发频繁,尤其体现在经济方面,许多外国人都想到中国来进行投资。
外国人可以选择的投资项目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那么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今天,我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
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⑴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⑵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国法人。
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⑶是有限责任公司。
⑷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一般程序是:立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此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好处,且合资能使外方利用中国企业的地理优势,中方能借助外方的关系扩展交易网络,最终能达到互补共赢的场面。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一、背景介绍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成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这种合资企业通常由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共同出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经营。
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涉及到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因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部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基本法律法规,规定了合资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股东权益、股东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中方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益保护有具体规定。
三、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股权转让意向确认:卖方和买方双方确认股权转让的意向,签署意向书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2. 股权评估与定价:对合资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3. 股东会决议:合资企业召开股东会,经过股东投票决策,通过股权转让的决议。
4.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卖方和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股权转让登记: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需要进行登记,变更股权登记簿。
6. 股权转让完成: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件和手续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完成后,股权转让正式生效。
四、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法合规:股权转让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同约定和程序规定。
2. 股东权益保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要尊重各方的股东权益,特别是要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市场价格合理: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当合理、公正,反映合资企业的真实价值。
4. 审批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确保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强调的是各国商人和企业之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
大陆法系: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英美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商事组织: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个人企业:即独自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上来说。
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他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是相通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股权。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经营等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指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院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控制权的股东以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控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12-1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 我国之所以对合营企业的股与债作出此规 定,主要是考虑到如果合营企业的债务太 多,注册资本甚少,势必造成该企业经营 风险过大,这无论对双方投资者还是对国 内外的债权人来说,都是不适当的。 • 总之,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参照国际惯例而制定的,目的是保护中 外双方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债权人的利益。
• (四)合营企业內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 管理制度 • 在对中方人员的管理规范中十分强调,对 于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 的中方人员,在任期内不得擅自调动他们 的工作,需调动时,委派单位应征求该企 业级管理人员, 在其聘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和总 经理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调动他 们的工作。
• (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经理负责制,这起合营企业管理体制的 核心内容。 • 由于中外合营企业不设立股东大会,在合 营企业中,董事会集企业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及领导监督机构的三种重大职责 于一身,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 (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建立常设经 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合营企业应设置正、副总经理 ,全面主持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 至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 资总额的2/5,即股与债之比为2:3;但投资 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500万美元。 •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 即股与债之比为1:2(债可为股的2倍);但投 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 得低于1 200万美元。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

无形贸易:指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和运输,保险,金融,旅游,咨询服务等形式。
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过与商品消费国间直接买卖货物的活动,无第三国参加。
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间通过第三国进行的货物买买活动。
专利法:指调整在确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归属和专利实施的过程中,以及国家队专利权的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权:指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护对某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商标:指生产经营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商业性服务活动中,使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同他人的同类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特定标记。
成片开发: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一击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国际惯例:国际习惯和国际通力的总称,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国际惯例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用,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明确规定。它虽不是法律,但是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其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经过国家承认,有一定强制力保证。
对外贸易: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等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间进行货物,技术和服务交换的一种经济活动。
商标法:指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利权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8【实施日期】1979.07.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七号公布)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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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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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的适当交流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与其他国家保持友好和平的关系也是必不可免的,这样可以推动我们国家的发展,也可以推动世界的和平发展。
正是应为如此,我们国家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中外合资企业,接下来,小编来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相关内容。
一、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法的定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或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而设定的法律。
二、什么是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1]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