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综述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特提出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意在为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参考。
以下是对该草案建议稿的附带理由阐述。
一、保护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建议要加强对婚姻家庭的保护,包括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配偶、子女的财产权益等。
这有利于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财产权益保护草案建议对财产权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保护。
其中包括对合同的约束力、财产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这将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
三、完善继承制度草案建议对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继承权益。
其中包括继承的顺序和比例的规定、遗赠的限制以及对遗产管理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加强人格权利保护草案建议对人格权利的保护加强了规定。
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确立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以及恶意诉讼行为等的处罚力度和赔偿责任的规定。
这有利于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护。
六、完善侵权责任制度草案建议对侵权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过错责任的确定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等。
这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能够更好地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七、规范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草案建议还对民法典的适用与衔接做出了规范。
其中包括对其他法律与民法典的关系、过渡期的安排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的配套措施等。
这有助于实现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法学百年 私权勃兴--北京大学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法学百年私权勃兴—-北京大学民法学术研讨会综述上传时间:2004-4-16法学百年,私权勃兴。
在北大法学院百周年院庆之际,北京大学民法研究中心于2004年4月3日举办了主题为“私权的勃兴”的民法学术研讨会。
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民商法学者,与部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实务工作的法官共同出席了研讨会。
这次会议围绕中国民法典起草中的重大问题而展开,以专题的形式进行,各专题讨论的内容,既是民法学上重要的基本问题,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性。
研讨会场面十分热烈,整个会议过程充满了对话与交锋,传统与创新,思想的睿智以及对中国现实的深切关注。
参加每个专题讨论的与会学者包括一个主题发言人和若干评议人。
主题发言人进行发言后,由各评议人提出自己的看法,并阐明自己赞成或反对主题发言人观点的理由。
研讨会分为以下七个专题:第一专题: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此专题的主题发言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魏振瀛教授。
魏教授认为有三种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一种模式就是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再一种模式就是前苏俄民法典和现行的俄罗斯民法典的模式,第三种就是我国《民法通则》的模式,即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
那么未来我国民法典的责任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呢?魏教授主张在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债权编的基础上建立民事责任体系,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他的基本观点。
其一,是新的民事责任体系思考的依据。
魏教授认为,《民法通则》从颁布到现在,在实践中从法官到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思考问题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就是权利、义务、责任的模式。
这个现实我们应当尊重。
其二,在罗马法上,债务和责任是一个概念,合称为一个债务,两者不可分离。
而德国的固有法区分了债和责任的概念。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继受地不是罗马法的债和责任的融合,而是日耳曼法的债和责任的分离。
其三,魏教授介绍了他所设计的民法典的责任体系。
首先是在总则里面对民事责任的主要的、一般的问题做非常概括地规定;其次是在债的总论、合同通则中做违反合同,也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再次,侵权行为独立成编,专门规定侵权责任。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流发言多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流发言多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流发言 3 篇精品文档,仅供参考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1986 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提炼后,形成民法总则草案,于2022年 3 月通过审议。
民法总则通过后,经过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包括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 6 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分别通过了审议,并与民法总则合并,顺利完成了第二步。
今年 5 月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是新中国70 多年来民事立法和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第二,民法典是顺应时代的精神产物。
当今,我们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涌现出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保护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总的感到,民法典草案顺应新时代、回应新技术,注重将科技发展的因素充分融入法典中,既凸显各界观念的进步,更体现了在立法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新时代、新现象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态度,又顺应了新事物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比如,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规定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是落实十九大报告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新时代全面保障个人人格尊严、保障人民体面生活的重要举措。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疫情影响下,大家对新冠肺炎是否造成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讨论,而民法典的确立将从法律层面给予确认正式规则。
可以看到,从民法典草案规定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再到制定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分摊规则等,都回应了时代需要,顺应了时代需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三,民法典是民族精神的立法表达。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必然承载着一个民族共同的记忆,彰显着这个民族鲜明的精神特质。
民法典草案座谈会发言材料

民法典草案座谈会发言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代表:
大家好!
我很荣幸能够参加这次民法典草案座谈会,借此机会,我想就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一些讨论和发言。
首先,关于婚姻家庭部分的规定,我认为应该注重强调婚姻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权益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一些家庭暴力和婚姻纠纷的案例,对此我认为在民法典中应该有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离婚程序的规定,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减少婚姻纠纷所带来的不必要的痛苦与损失。
其次,关于民事责任部分的规定,我认为我们应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赔偿标准的明确,以进一步保护被侵权者的权益。
在如今信息时代,网络侵权问题凸显,对此我认为我们需要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处罚和惩罚力度,以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最后,关于继承部分的规定,我认为应该加强对亲属继承权的保护和规范,使其更加合理和公平。
在亲属继承权的行使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家庭财产的合理分配,以维护家庭和谐发展。
以上是我就民法典草案中几个重要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
望能够引起与会代表们的重视和讨论。
最后,我衷心希望这次座谈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为我国民法典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傅郁林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

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综述作者:傅郁林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出处:中国法学2002年05期正文: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的“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于2002年8月8日至1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应邀参加会议的有美国、德国、英国、日本和韩国的著名民事诉讼法学教授①以及全国各地的民诉法专家、学者60余人。
此次会议结合中国审判方式改革实践的紧迫需要,对几个具体程序制度进行了深入研讨,期冀为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一、关于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及模式的研究国内学者根据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三个中院的调查结果,对我国中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程序运作的现状得出几个初步结论:建立较完整的庭前准备程序,作好准备后,一次性开庭即审结案件的两阶段诉讼结构,无论在学术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已成为得到广泛支持的程序改革方向,但这样的结构尚未在审判实践中真正成形并稳定下来;在证据的收集与提出这一层面,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发挥其主体性并自行负责的原理,但在案件的实体形成上法官却仍然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尽管在审理与结案方式上都已实现了从以调解到以判决为中心的转换,但是判决缺乏终局性的状况并无根本改变;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仍然相当有限;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使某种新的模式在大体轮廓上开始形成,但许多地方却仍然处于与原有的模式交织融汇,处于一种模糊甚或混沌而不稳定的复杂的转型状态。
国外学者从各国不同经验表现出对审前准备程序正当化问题的一致关注。
二、关于“证据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程序法支配着证据法的样态,因而研究和建构证据制度必须与程序法的构造同步进行,为此专门介绍了作为英美国家诉讼法制度三大支柱性基本原则的对抗制、陪审制和集中制对证据制度的影响,以及大陆法系的职权制、参审制和间断制审判方式对其证据制度产生的深刻影响,通过这些对称性比较呈现出两大法系国家证据制度的基本区别;还有学者在“英美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与我国证明责任概念”的报告中也强调,证明责任概念与诉讼结构存在极其密切的关系,研究证明责任必须与诉、诉的结构联系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研讨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研讨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研讨材料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体系的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完善和发展。
本研讨材料旨在对《民法典》进行深入探讨,评估其价值与影响,并分享笔者的观点和理解。
一、民法典的背景与意义1. 《民法典》的背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但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相对落后,缺乏整体性、科学性以及时代性。
《民法典》的颁布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确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公平正义原则,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
2. 《民法典》的意义条文齐备、系统性强、法律定位明确等是《民法典》的重要特点。
通过编纂与实施《民法典》,可以提高司法实践的可预测性,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加强对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营造稳定依法的社会环境。
二、《民法典》的结构和主要内容1. 《民法典》的结构《民法典》总共分为七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
每一编都是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的,为构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基础。
2.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 总则编:规定了案件管辖、法律行为成立与效力、民事主体与权利义务等基本概念和原则,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指引。
- 物权编:对不动产、动产以及中国特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权益保护措施。
- 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与终止等方面的规则,为经济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 人格权编: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人格尊严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 婚姻家庭编:全面规定了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为维护家庭稳定和谐提供了法律支持。
- 继承编:针对继承权益的合法继承、遗嘱、遗赠等进行规范,加强了对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
- 侵权责任编:对侵权与责任承担做出规定,建立了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
民法研究综述总结报告
民法研究综述总结报告民法研究综述报告民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与公民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综述民法研究的现状,并对未来发展进行总结和展望。
一、民法研究的现状民法研究的范围广泛,内容繁杂。
从传统意义上来说,民法主要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合同权利等领域。
然而,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进程中,新兴的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网络购物、电子合同等,对民法的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此外,由于国际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深,国际私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受到关注。
当前,民法研究在理论与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方面,学者们通过研究传统的法律文本和案例,深入挖掘其中的规范和精神内涵,为其赋予新意义。
另一方面,学者们对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有益建议。
二、民法研究的问题与挑战然而,民法研究仍面临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由于我国民法体系与思想尚未建立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理论。
其次,民法研究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学者们在研究中常常脱离实际情况,导致研究成果难以与实践结合。
此外,由于法律领域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常规研究方法有时难以适应新情况。
三、民法研究的未来发展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与挑战,有必要对民法研究的未来发展进行规划和指导。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理论的研究,完善民法体系与思想,为相关实践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建立民法研究的学科体系,培养专业化研究人才,提高民法研究的质量与水平。
此外,为了适应新情况与挑战,需要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与技术,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工具。
总结而言,民法研究是一个重要领域,涉及繁杂而广泛的内容。
现有成果虽然显著,但仍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与挑战。
为了推动民法研究的发展,应加强法律理论的建设,培养专业化研究人才,并不断创新研究方法与技术。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民法研究的发展,为社会与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学习《民法典》(草案)心得体会3篇
学习《民法典》(草案)心得体会3篇学习《民法典》(草案)心得体会作为2020年全国两会的重要内容,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
《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普通百姓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权利保护都可以《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
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
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
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
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民法典学习交流研讨材料
民法典学习交流研讨材料民法典学习交流研讨材料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法律,是保护个人和财产权益的根本保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法典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和交流,我们开展了民法典学习交流研讨活动。
本次研讨活动着重开展了对民法典的学习和交流,通过学习民法典的法条内容和相关解释,深入了解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参与者们积极发言,分享自己对民法典的理解和研究成果,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首先,我们对民法典中关于个人权益保护的法条进行了研讨。
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多个方面,民法典对其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和规范。
我们对于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通过研讨,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加强个人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法律保护措施的建议。
其次,我们重点研究了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规定。
合同是经济交往的基础,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关键环节。
通过研讨民法典中的合同法,我们深入了解了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我们讨论了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式等。
通过研讨,我们对民法典中合同法规定的适用和解释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为今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指导。
最后,我们还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研究。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工具。
我们深入学习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法律规定,并进行了相关案例分析。
通过研讨,我们进一步认识到加强侵权责任的约束力和补偿力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完善侵权责任法的建议。
通过本次研讨活动,我们对民法典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拓宽了思路,提升了理论水平。
同时,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互动,我们不仅巩固了知识,还学到了新的观点和见解。
我们认为,民法典学习交流研讨活动对于法律人员的专业成长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民法典的学习,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更好地为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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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综述(2003年3月27日—28日•云南丽江)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2003年3月27日至2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共同举办,云南大学协办,在云南省丽江市召开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
出席会议的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民法室副主任孙理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春田教授、杨立新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教授、原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费宗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杨明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北京大学魏振瀛教授、钱明星教授、王轶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龙卫球教授、刘荣军教授,清华大学马骏驹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烟台大学校长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武汉大学覃有土教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院长高洪宾等以及日本民法和中国法专家星野英一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小口彦太教授、藤冈康宏教授、国谷知史教授。
会议开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丽江市宣传部长张红苹、日本早稻田大学小口彦太教授、云南大学副校长倪慧芳教授分别致词。
会议的主题是研讨中国民法典草案起草的若干事宜,主要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审议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为基础进行了研讨。
会议分为五个专题:第一专题是“民法典体例研究”,由费宗祎教授主持,日方学者星野英一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以及中方学者王胜明作主题发言;第二专题是“人格权法的发展和完善”,由覃有土教授主持,日方学者小口彦太教授和中方学者马骏驹教授、杨立新教授作主题发言;第三专题是“物权法热点问题”,由魏振瀛教授和刘春田教授分别主持,日方学者国谷知史教授、星野英一教授和中方学者郭明瑞教授、孙宪忠教授、吴汉东教授、钱明星教授作主题发言;第四专题是“债法总则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蓝承烈教授主持,日方学者藤冈康宏教授、北川善太郎教授和中方学者李开国教授、李永军教授作主题发言;第五专题是“侵权法的发展与完善”,由徐明教授、温世扬教授主持,日方学者藤冈康宏教授、小口彦太教授和中方学者唐德华教授、魏振瀛教授、王卫国教授作主题发言。
与会学者就研讨的五个专题问题,各抒己见,针锋相对,气氛热烈,讨论深入,对中国民法典的制订提出了具有建设意义的宝贵意见。
第一专题民法典的体例主持:费宗祎;发言人:星野英一、北川善太郎、王胜明。
一、主题报告星野英一:首先谈涉及到民法典体例的几个原则性问题。
大陆法系制订民法典有两种体例,一种是法国式,一种是德国式。
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不能说哪一种体例更具有普遍性,但是都有自己的传统,而且存在基本的共同点。
法国式的民法典是将人放在第一编,然后规定财产法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德国式立法的特色在于设置了总则,然后将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作为各个不同的编,各编之下再分章节;内容上吸收了新的概念。
分析这两种立法例,法国式的第三编“财产权取得的各种方法”,篇幅太长且内容混杂;德国式规定了总则,但是总则中也含有分则的某些规定,例如含有公益法人。
日本制订民法典总体上采用了德国式,具体之处也有不同,例如,德国法上取得时效放在分则,日本却置于总则之中。
总而言之,各国制订民法典,不能僵硬地照搬某种立法例,都是德国法系的民法典,但不一定一律采用德国法,比如荷兰、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典,都具有自己的特色。
具体的制度放在什么地方,要从方便的角度出发,当然,还要考虑到美学的因素,例如,各编的篇幅不应差别太大。
制订民法典应当面向未来。
民法典应当形成一个具有预见性的体系,具体制度的安排以及各编、各节的设置要一目了然;法典的内容应当明了易懂。
民法是规定市民社会基本构造的法律,对于民众来说,民法典应当是一个比较亲切的法典。
随着世界贸易的发展,民法典也应当是外国人也容易懂的法典。
从历史来看,中国民法典的制订,远有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法为借鉴,近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单行法为立法基础,经过几年的努力,我们会看到一个具有独创性的民法典出现在中国。
我建议,中国制订民法典应当参考一下柬埔寨民法典草案。
柬埔寨民法典有总则,分则有人编、物权编、债权编、债权担保编、亲属编和继承编。
从体例上讲,虽然是德国式的,但是加上了“人”的一编,在债权之后,又有债的担保的具体规定。
再谈谈有关中国民法典体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第一,关于中国民法典中人格权法的独立问题。
我认为,中国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发展中,具有划时代意义。
有人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那就意味着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人格权和身份权,因而与亲属法上的内容有冲突。
我看是没有问题的。
把“人”这一编作为权利主体规定,分为“人”和人格权,是很好的做法。
柬埔寨民法典就是把人格作为人的第一章,第二章规定自然人。
第二,侵权行为法作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单独规定而与债法相分离,也是一个好方法。
民法典是面向未来的,保障人的安全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样安排民法典,就是重视人的存在。
存在的问题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什么地方,我的想法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编。
第三,是否应将债权的总则编独立值得考虑。
债务的履行、债务的承担,都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有清算,如果都放在契约中就不好了。
在各种制度中,契约和不法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两大原因,契约产生债权债务,在不法行为中产生债权债务,最好是放在一起来讨论。
在债权总则中加以规定,会更明白一点,具有一定的理论性,也会减少债编的条文。
但是,这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尝试,值得重视。
北川善太郎:中国民法典的编撰,现在到了一个关键时刻。
我要讲的是21世纪的民法典究竟应当有哪些特点。
近代民法典的诞生是以市场经济为前提的,只要中国民法典宣布为市场经济的民法典,就应当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
即使都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也存有差别。
民法典是以非国有财产的私有财产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国有财产是一个公法上的问题。
现在的中国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做法是值得研究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私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因此,与社会主义体制完全不同。
社会主义民法典与自由资本主义的民法典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不是对中国的民法典进行价值判断,我想讲的仅仅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所有权的功能是不一样的。
但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这一背景是一样的,市场经济基础的变化应当在民法典中反映出来。
在当代,作为民法典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变化,21世纪的民法典绝不能轻视。
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国际性与国家主权的问题变化,出现了很多的新的问题,民法典的编撰也一定要注意市场经济国际化与国家主权的基本问题。
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带来了民法典的多样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民法典。
由于民法的多样性,若再僵守于潘德克吞体系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尽管潘德克吞体系有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但是制订21世纪的民法典还是要有具体的人性,要有新的民法问题纳入民法的体系。
理想中的民法典形态是怎样的呢?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将基本的概念整合到民法总则当中,在民法总则以外制订个别的法,包括所有权法、人格权法、债权法等,形成自己的体系。
还要谈一下与民法典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基因与细胞的问题。
这是民法典中的一个新的问题,为他人提供基因和细胞,日本对此规定了管理制度。
但是,这种生物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却是很不明确的,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既不是物,也不是人,而是一个状态,但是也不能放在民法典的调整对象之外。
这种微生物体与隐私权侵权行为相关,这是产生在市场经济框架以外的问题,但也是制订民法典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
第二,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民法典中对信息权利的保护还没有确立起来,但在现实中,信息情报有各种表现方法,已经进入了民法的世界,具有相当的价值,会产生类似著作权、商标权的问题。
因此,21世纪的民法典应当给予信息知识产权以一席之地,规定信息的知识产权问题。
王胜明主任:就去年一年的民法典编撰问题,说明三层意思:第一,法工委启动的民法典编撰,究竟在什么时候进行为好,对此,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认为现在条件基本具备,应当积极进行;第二种意见是认为目前起草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应当缓行;第三种意见是认为不搞形式上的民法典为好,而是搞民法单行法,成熟一个制订一个。
这三种意见各有所长,对我们的研究工作影响较大。
经过一年的工作,成果是于去年12月将中国民法典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
现在,大家看到的是九编,累积起来是1209条。
这个民法草案,对前一阶段争论的问题,作了一个回答,与别的国家民法典相比,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第二,对如何编撰民法典,体例怎样安排,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
有的赞成,有的坚决反对,支持的、反对的都有一定的理由。
下一步的工作,应当是反对的人针对赞成的理由进行回答,摆事实讲理由,下功夫,才能够把讨论引向深入。
比方,反对的意见主张人格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只能规定在主体制度当中,因此就应当规定在民法总则的主体制度当中。
而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是,人格权和人格是两个问题,可以分别规定,人格劝和财产权是两个最大的权利体系,人格权不独立,就不能与之相对应。
人格权法独立好,还是不独立好,还是要讨论。
第二个问题是要不要规定债法总则。
现在的草案把合同和侵权独立成编,但是没有把债法总则独立成编,有的学者就认为不搞债法总则就不要搞民法典。
现在大家对基本的概念和内容没有争议,争论是在债法总则是不是要独立成编,合同和侵权之上,是不是要有一个债的总则。
如果规定了债法总则,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与合同法一般规定的关系。
搞了债法总则,合同总则还要不要了?合同总则规定什么?如果不设债法总则,合同法和侵权法都独立成编,那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什么地方?有一个逻辑性的问题,也有一个方便适用的问题。
另外,债的划分、债的发生原因,除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外,还有没有别的问题?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多大程度上适用,究竟有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定,债法总则的规定如果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其他的内容虽然还有但是不多的话,不搞债法总则是不是也可以?因为债法总则覆盖面宽,是有优点的,如果主要是用于合同的,放在合同中规定,适用就更为方便,不搞债法总则是不是也是一种模式?第三个问题是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是不是在民法典中规定,暂不回答。
第四个问题是国际私法的问题要不要在民法典中规定。
已经规定了,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为草案的第九编。
第三,就是想告诉大家,民法草案仅仅是草案,全国人大最终通过的民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子,可能变化会比较大,不仅是草案各编的具体内容可能有增加、有删改,草案的体例,包括各编的编名,也可能有改动,这就需要各位在座的、不在座的专家学者,在原来的基础上再接再厉,提出好的意见,我们会认真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