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维权现状及完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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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7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7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7篇第1篇示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在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愈发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不仅是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国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投入,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以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更好发展。

(一)立法保障较为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监督力度逐步加大。

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舆论监督发挥作用。

各种消费者维权APP、消费者权益保护微博等平台的建设,使消费者能够更加方便地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四)企业自律意识增强。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自觉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消费者维权意识相对薄弱。

部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遇到问题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监管部门力量不足。

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在人力、财力等方面存在短缺,导致监督执法效果不佳,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三)市场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对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够重视,导致监管责任不清、执法效果不好,给违法经营者脱罪提供了空间。

(四)消费环境有待改善。

一些行业存在欺骗消费者、售假产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

三、改进意见和措施(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让消费者知晓自身权益。

(二)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人员配备和专业培训力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强化市场监管。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优化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然而,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在某些领域仍存在法律空白或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

例如,对于新兴的网络消费、金融消费等领域,相关法律的跟进相对滞后,导致消费者在遭遇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2、监管执法力度不足部分监管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的现象。

一些违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敢于铤而走险,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面临维权渠道复杂、繁琐的问题。

例如,投诉处理流程冗长,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调解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不足,导致调解结果难以令消费者满意。

4、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对自身的权益缺乏足够的了解,在消费过程中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也不清楚如何正确维权。

这使得他们在遭遇侵权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5、消费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经营者往往掌握更多的产品或服务信息,而消费者难以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

6、经营者诚信缺失一些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不惜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例如,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优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1、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填补法律空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明确、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特别是针对新兴消费领域,应及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

2、加强监管执法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消费者维权常见渠道和方式分析

消费者维权常见渠道和方式分析

消费者维权常见渠道和方式分析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意识的增强,消费者维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消费者维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合法渠道和方式寻求法律保护和公平交易的行为。

本文将就消费者维权的常见渠道和方式进行分析,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如何维权。

一、消费者协会和组织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消费者维权中,消费者协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首先,消费者可以通过加入消费者协会获取专业的维权知识和技巧。

其次,消费者协会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

最后,消费者协会还能够通过集体诉讼等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二、媒体曝光媒体在消费者维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媒体曝光商品或服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良企业行为,引起公众和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促使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媒体曝光可以通过投诉信、电话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面对面的专访等形式进行。

消费者在媒体曝光时,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和详细的情况描述,以增加曝光的效果。

三、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是消费者维权的常见方式之一。

消费者可以通过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企业客户服务部门等提交书面或口头投诉,表达对商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不满,并要求解决问题或赔偿损失。

在进行投诉时,消费者要注意提供详细的消费信息、相关证据和个人联系方式,以便相关方能及时处理和跟进。

四、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消费者维权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过程中遭遇合同违约、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消费者可以选择请律师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或者通过消费者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法律途径中,消费者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五、在线平台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消费者维权渠道也日益多元化。

在线平台成为消费者寻求维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在线平台上,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类电商网站、社交媒体、消费者维权APP等,发布投诉信息、咨询问题、寻求帮助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不仅可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也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然而,在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不断壮大,如中国消费者协会、各地消费者协会等。

这些组织通过开展消费指导、维权代理、咨询服务等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3、消费者意识逐步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消费者的意识逐步增强,消费者更加注重自我保护。

消费者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更多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虽然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针对电商平台、共享经济等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

2、消费者保护组织不足尽管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在不断壮大,但还是存在数量不足、规模不够大等问题。

一些地区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基础薄弱,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有力的保护。

3、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由于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高昂的成本,许多消费者因此选择放弃维权。

此外,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难度和不公。

4、有效执行难度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消费者投诉、维权、仲裁等机制,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等问题。

一些行业缺乏监管,不少消费者因此受到侵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1、加强立法、完善法规我国应加强立法,完善法规,尤其需要针对新型业态的消费者权益进行规范和保护。

此外,应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建设我国需要加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建设,提高其影响力和服务水平。

消保解决方案

消保解决方案

消保解决方案第1篇消保解决方案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市场公平、公正、有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解决方案。

二、目标1.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2. 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降低消费纠纷发生概率。

4. 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

三、解决方案(一)加强消费者教育1.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费者对法律法规的认知。

2. 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普及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鉴别商品和服务的能力。

3. 引导消费者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

(二)规范经营者行为1. 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 督促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加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4. 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监管。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 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2. 推动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3.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 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经营者实施联合惩戒。

(四)强化部门监管职责1.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2.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3. 定期开展市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者违法行为。

4.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实施与评估1.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措施落实。

2. 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根据实施效果调整优化措施。

3. 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总结本解决方案旨在从消费者教育、经营者行为规范、制度建设和部门监管等方面,全方位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建议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消费者的权益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首先,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这是因为消费者往往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方面的信息不够了解,而商家则可以利用这一点对消费者进行欺诈或误导。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信息素养,同时加强政府监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其次,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存在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这是因为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有权利维权,或者即使知道也因为维权成本高而不愿意维权。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建立全国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维权途径。

第三,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存在维权渠道不畅的问题。

这是因为目前的消费者维权渠道相对较少,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限。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加强消费者维权渠道的建设,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维权途径和渠道。

最后,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存在法律环境不完善的问题。

这是因为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够有力。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社会
组织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加强消费者教育,建立健全的消费者维权机制和法律保障体系,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更多的途径和渠道。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消费维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变革,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消费者教育、法律法规保障、投诉渠道建设等方面探讨如何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一、加强消费者教育,增强维权意识消费者教育是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

针对新形势下的消费特点,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宣传活动,向广大消费者普及消费权益和维权知识。

可以通过举办消费知识讲座、开展维权宣传活动等方式,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

同时,加强对青少年的消费教育,培养良好的消费习惯和维权意识,为未来的消费维权工作打下基础。

二、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加强法律意识新形势下,应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力度修订和完善与消费维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消费者需要了解自身权益受到的法律保护,并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建设健全投诉渠道,提高维权效率为了方便消费者维权,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渠道。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快捷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提供24小时的热线服务,及时回应消费者的诉求。

同时,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流平台,方便消费者获取相关维权信息。

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消费维权社群,通过网络平台汇聚消费维权力量,形成维权合力,提高维权效率。

四、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维权合力消费维权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政府、消费者协会、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维权合力。

政府可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消费者协会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支持;企事业单位需要加强自律,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通过跨部门合作,实现维权工作的有机衔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加强行业自律,推动消费升级行业自律是做好消费维权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主动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责任。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随着新形势的出现,保护消费者权益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2. 问题分析2.1 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比例大幅上升。

然而,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不足导致了消费者在交易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一些商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行为时有发生。

2.2 跨境购物的风险加大跨境购物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

消费者在海外购买商品时,往往面临着购买后维权困难、物流问题等挑战。

2.3 数据泄露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泄露。

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给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3. 解决对策3.1 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家的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2 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政府应积极推进跨境购物法规和政策的改革,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提升跨境购物的法律保障和监管能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和安全的跨境购物环境。

3.3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4. 结论在当前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但通过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完善跨境购物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等对策,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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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最早可追溯于消费者运动,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先驱,产生于发达资本主义垄断阶段,而后波及世界各国成为全球性运动。

1898年美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国消费者同盟;。

1960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简称iow)成立,它是由世界各国、各地区消费者组织参加的国际消费者问题议事中心;其宗旨为在全世界范围内做好消费者权益的一系列保护工作,在国际机构代表消费者说话。

实际上,随着20世纪后半期消费者运动的高涨,世界上许多国家还相继确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或类似的纠纷解决机制。

如在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美国,可以通过美国仲裁协会或被称为bbb(better business bureau)的企业组织进行消费者权益仲裁。

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再如瑞士,设立了由行业团体代表和消费者团体代表组成的仲裁机构。

荷兰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民间机构。

另外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比利进等国都设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

(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

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

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

中国加入wto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有更长足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发展和“3.15”宣传活动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日益增强。

在我国199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至第十五条(以下简称《消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

我国还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1、权利范围问题。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

《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

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现行《消法》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

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

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

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

《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

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

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

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

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存在着三大缺陷:一是《消法》自身还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二是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还存在空白,建议制定消费者政策法,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属于具体裁判规则的内容分离出去,对消费者政策的内容加以充实完善;尽快制定反龚断法,着重保护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利益;完善消费者合同法、产品责任法,增加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

三是现行不少立法是由政企不分的政府相关部门起草的,其中包含着不少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为此,建议立法机关收回立法草案起草权,亲自起草法律,避免委托具有利害关系的、政企不分的政府部门起草法律。

对于《消法》的修改完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传统理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生活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但由于王海“知假买假”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学界的不少争论:一是若不为生活消费而是为了其他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属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即:是否要考虑消费者交易的动机和目的;二是接受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

国际有关服务贸易的范围大大宽于中国的界定。

金融服务、医疗服务、律师、会计师是服务,甚至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服务,这些领域是否也称消费者,是否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是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或其他组织。

纵观我国各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施条例》,不少规定消费者包括个人或单位和组织。

我认为应当从立法宗旨和消费本质来把握消费者的概念。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

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

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人。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这人,”“消费者是指最终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

因此,其地位有别于生产者、批发商、零售商。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

因为: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是个变量。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不考虑动机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正是对抗不法商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当要求,此举有利于威慑从事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净化市场商品,实现最终使更多的消费者不受害的目的。

这正合《消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

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政策委员会1978年5月10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把消费者一词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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