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及司法应对探讨及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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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

论电子证据适用困难与解决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已经成为诉讼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信息、文件以及通信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因此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愈发彰显。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在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方面。

对于这些困难,我们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与方法予以解决。

本文将围绕电子证据适用的困难以及解决方法展开讨论。

1.真实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指电子证据所载内容的真实程度。

与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更容易受到伪造、篡改等因素的影响。

在数字化环境下,电子文件的复制、修改、伪造都变得更加容易,这给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带来了挑战。

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可以被轻易伪造或篡改,这就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真实性,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2.完整性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指证据内容是否完整、未经篡改。

在传统的书面证据中,往往可以通过查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来确定证据的完整性,但在电子证据中,由于其易被篡改的特点,证据的完整性往往较难确定。

在电子文件中,可以通过修改时间戳、删除部分内容等手段来改变证据的完整性,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是否经过篡改,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3.规范性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是指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诸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的获取、保存、呈现往往不够规范,这往往使得法庭难以确定其可信度,从而影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

1.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可验证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对文件进行加密和数字签名,可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数字签名技术可以帮助确定文件的来源和完整性,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电子取证链电子取证链是指对电子证据的获取、保存、呈现等环节形成的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通过建立严密的电子取证链,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规范性,提高其可信度。

3.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现今已经有许多专业的电子取证工具可供使用,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的获取、保存和分析,从而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等特性,使得其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依赖技术手段等特点,这给其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差异。

(二)主要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份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技术手段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而目前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

3. 证据保全困难:电子证据易篡改、易丢失,如何有效保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与建议(一)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或篡改。

3. 关联性原则:电子证据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建议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4.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电子证据认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

法庭程序中的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庭程序中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成为了法庭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电子证据的管理和分析在法庭程序中的重要性,并介绍一些相关的技术和方法。

一、电子证据的管理电子证据的管理包括收集、保存、鉴定和呈现等环节。

首先,收集电子证据需要依法获取,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保存电子证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现在,许多法院都建立了专门的电子证据管理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电子证据。

这些系统具有安全性高、容量大、检索方便等特点,能够有效地管理电子证据。

鉴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电子证据的鉴定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常用的鉴定方法包括数据提取、数据恢复、数据比对等。

数据提取是指从电子设备中提取出相关的数据,以作为证据。

数据恢复是指从损坏或删除的数据中恢复出原始数据。

数据比对是指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的呈现是指将电子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和使用。

现在,许多法庭都具备了电子证据呈现的条件,包括电子屏幕、投影仪等设备。

这些设备能够将电子证据以图像或视频的形式呈现给法庭和陪审团,提高了证据的可视化程度。

二、电子证据的分析电子证据的分析是指对电子证据进行解读和推理,以确定证据的含义和价值。

电子证据的分析需要借助一些专门的技术和方法。

例如,数字取证是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提取和分析,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数据挖掘是另一种常用的分析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关联。

电子证据的分析不仅需要技术手段,还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因为电子证据的形式多样,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而且其中可能存在着隐藏的信息和线索。

只有具备相关的知识和经验,才能够对电子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分析。

电子证据的分析在法庭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范文

《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篇一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_基于快播案的反思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基于快播案的反思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一直是司法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快播案为例,深入探讨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反思和启示。

二、快播案背景快播案是一起涉及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件,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采信等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中,涉案的电子数据包括用户下载记录、服务器日志等,这些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其真实性和可信度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三、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一)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伪造、易灭失等特点,这使得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难以保证。

在快播案中,涉案的电子数据可能存在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因此对其真实性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鉴真问题的挑战1. 技术挑战:电子证据的鉴真需要依靠专业的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痕迹分析等。

然而,由于技术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限制,一些司法人员可能无法独立完成鉴真工作。

2. 法律挑战: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尚不完善,如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采信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这给电子证据的鉴真带来了法律上的挑战。

四、快播案的反思(一)加强技术支撑快播案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在电子证据鉴真方面的技术短板。

因此,应加强技术支撑,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鉴真的能力。

这包括加强技术培训、引进专业人才等措施。

(二)完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规定不够完善,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鉴定和采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同时,应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和创新,为电子证据的鉴真提供法律保障。

(三)注重综合判断在快播案中,应注重对电子证据的综合判断。

除了考虑其技术特性外,还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电子证据调研报告

电子证据调研报告

电子证据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关注。

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设备和网络媒介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

与此同时,电子证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已经成为法律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电子证据调取、保存、鉴定等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强电子证据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研方法
本次调研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实地访谈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结合实际情况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四、调研结果与分析
1. 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或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网络日志、通信记录等。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主动电子证据和被动电子证据。

2. 电子证据的调取和保存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调取和保存方式需要进行规范和标准化。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电子证据调取和保存的制度和技术手段,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

3.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使用
对于电子证据的鉴定和使用,需要依靠专业鉴定机构和专业人员进行技术分析和判断。

同时,在法律上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需要进行明确规定和界定。

四、调研结论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在调取、保存、鉴定和使用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机制。

同时,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培训与宣传,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电子证据意识和专业能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

对策建议法律知识对策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应用困境分析和对策建议一、背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使用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具有形式多样、传输快捷、存储方便等优点,大大方便了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

但是,电子证据的应用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境,例如证据真伪难以确定,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等问题。

这些问题对电子证据的使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需要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来化解困境、保障合法权益。

二、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1. 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电子证据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性,很难确认证据的真伪。

虚假证据可能会误导法官的判断,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此外,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证据真伪的鉴定也变得愈发困难。

2. 证据主体难以确认在电子证据的应用过程中,常常出现证据主体难以确认的情况。

例如,网络环境中,许多人都能够获得同一份文件,而无法通过文件的发布者确认证据主体。

此外,如何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也是一个难题。

3. 确认证据取证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获取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一个问题。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通过黑客攻击获取网络攻击者的信息,企图作为侵权证据使用,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需要进行认真的探讨。

三、法律知识对策为了解决电子证据应用中的困境,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对策,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法律知识对策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1. 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为了解决证据真伪难以确定的问题,应建立电子证据鉴定机构。

该机构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提高证据的真伪性。

同时,在鉴定时,应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鉴定的准确性。

2. 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为了确认证据主体的真实身份,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

公共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认证身份、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发布信息的人进行管理,从而提高证据主体的可确认性。

3. 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为了确认证据取证的合法性,应建立相应的立法规定,明确取证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取证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再到各类电子交易数据,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其独特的性质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具有易变性和脆弱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且这些操作可能不留明显痕迹。

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例如,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或者系统故障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方面,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使得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不同的电子设备和系统可能采用不同的存储格式和加密方式,这增加了获取有效证据的难度。

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需要依赖技术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来协助收集电子证据,但这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如专家的资质和中立性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

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在传统证据的认证中,通常会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关联性等因素。

但对于电子证据,这些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比如,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来源,如何判断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储和展示也面临着挑战。

电子证据通常需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这就需要可靠的存储介质和严格的存储管理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在法庭上展示电子证据时,如何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直观地理解和接受这些复杂的数字信息,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挑战,法律界正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加强对电子证据收集和提取的规范。

明确规定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制度,为电子证据的认证提供专业支持。

其次,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来保障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

电子证据的采集与合法性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聊天记录到电子交易记录和数字文档,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采集和合法性面临着一系列独特的挑战和问题。

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其采集过程的复杂性。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电子数据可以轻易地被修改、删除或隐藏,而且这些操作可能不会留下明显的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播方式多样。

它可以存在于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设备、云端服务器等多个位置,这增加了查找和获取的难度。

再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工具才能进行有效的采集和分析。

在电子证据的采集中,常见的方法包括直接获取、数据恢复、网络监控和数据镜像等。

直接获取是指从原始设备中直接提取相关数据,如从电脑中复制文件。

数据恢复则用于恢复已被删除或损坏的数据。

网络监控用于获取网络传输中的电子证据。

数据镜像则是对整个存储设备进行完整的复制,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然而,仅仅掌握采集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确保采集过程的合法性。

合法性是电子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

首先,采集主体必须合法。

通常情况下,只有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或人员才能进行电子证据的采集。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需要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证据采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其委托的律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集证据。

其次,采集手段要合法。

不得采用非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如通过黑客攻击、非法监听等方式。

同时,采集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造成不当侵犯。

另外,采集的电子证据还需要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

例如,要能够证明其来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有相应的记录和说明,以保证其在法庭上的可采性。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他人的电子邮件或社交媒体信息,即使这些信息可能与案件有关,也可能因为采集手段不合法而不被法庭采纳。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量大、易于篡改和传输等特点,使得其认定和运用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信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证明某一事实的数据信息。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不易保存等特点,其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成为司法认定中的关键问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现状及问题(一)认定现状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法院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

(二)存在问题1. 真实性认定难: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认定难: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往往涉及隐私权、数据保护等问题,如何平衡权利与合法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缺乏具体规定和明确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四、问题成因分析(一)技术原因: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迅速,相关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导致传统技术手段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

(二)法律原因:现行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的认定缺乏明确规定和指导性意见,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和困惑。

(三)其他原因:如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的淡薄等也加剧了电子证据认定的难度。

五、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二)加强技术支持:加强信息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能力,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对电子证据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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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及司法应对屈庆东汪忠玲近年来,电子证据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及审判实践中的审查认定问题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因我国当前针对电子证据的立法不完善,电子证据尚未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使得法官的智慧与专业技能不断受到挑战。

一、电子证据的内涵随着信息技术的兴起,电子、手机短信息、通话记录、访问记录、聊天记录、网页或者网络文件(包括文字、音像文件)、视频资料等已走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果这些材料作为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称之为电子证据。

对于这类证据,我们对其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其认识上的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掌握这种新事物。

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在证据立法前景尚不明朗时,百家争鸣的态势使得电子证据的研究X围只能是概然性的,同时信息技术发展的非预期性也不容许我们对其进行精确的、缺乏拓展空间的限定。

从目前国内外的法律文件及相关研究成果看,尽管对电子证据的理解不尽相同,但电子证据一词已被广泛接受则是不争的事实。

基于理论研究处于基础阶段,在对于电子证据的研究还未明朗、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于电子证据及其所包含的形式宜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以下突出的特点:1.数字技术性。

电子证据以数字化作为区别于其他证据类型的根本特征。

信息数字化处理过程中,所有的输入都转换为机器可直接读写“0”、“1”代码进行运算,然后再将运算结果转换为人可读的输出。

2.外延广泛性。

电子证据概念在外延上既可以容纳目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全部证据,又具有前瞻性,可以容纳以后随着技术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此类证据。

3.电子介质性。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包括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

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由于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往往存储的数据量或信息量巨大。

4.无限快速传递性。

电子证据本质上主要是一种信息,所以可在虚拟空间里传播,如、电报可以通过光缆在分秒间越洋,、EDI可以通过因特网在瞬间传播扩散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提高了电子证据的使用效率。

5.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

电子证据常常被称为“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证据”,传统书证被称为“以纸面为基础的证据”。

6.精密性和脆弱性。

一方面,电子证据以技术为依托,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其他证据的一些弊端,如证言的误传、书证的误记等,相对比较准确,但另一方面,由于电子数据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存在,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性的,如果有人故意或者因为差错对计算机证据进行截收、监听、窃听、删节、剪接,从技术上讲也较难查清。

二、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一)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之争目前在电子证据研究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

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6种观点。

[2]笔者认为定位问题是电子证据研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之一。

其中“视听资料说”、“书证说”可在我国现行适用法律及规X中找到身影,影响也较深。

1.视听资料说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X畴,早期几乎为通说,且至今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恐怕与视听资料的历史成因大有关系。

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但是后来为了解决录音、录像等新型证据材料的归类问题,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首次规定了视听资料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并把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划归其中。

这就是为什么目前仍有许多学者支持将电子证据视为视听资料之一种的主要原因。

另外,有学者还总结了几点理由予以支持:如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一样可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存储的视听资料及电子证据均需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它形式后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两者的正本与复本均没有区别;把电子证据归于视听资料最能反映它的证据价值等等。

[3]针对视听资料说,也有学者予以反对。

其理由是:法律上将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区分,强调的是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电子证据中文字的“可视”和视听资料中的“可视”混在一起没有充分的理由;将电子证据视为视听资料不利于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

[4] 有学者认为上述观点存在片面与不足。

依照前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通过、EDI方式而签订的电子合同竟属于连续的声像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视听资料,显然有些牵强;对于后者,简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就断定“视听资料系间接证据,故主X电子证据系视听资料将面临重大法律障碍”,显然过于轻率。

[5]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现有证据分类基础上,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的X畴,虽未给予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地位,但至少肯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也算“相对合理主义”在证据法中的具体表现。

视听资料在立法上的出现本身就包含了允许与电子技术相关的证据罗列其中,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立法的特定考虑。

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这一思路来贯彻执行的。

但是,如果站在对民事证据单独立法的新环境下来考虑,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将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重新区分,以减少视听资料内涵中的混乱性,解决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两者的关系问题。

2.书证说电子证据与书证的相同之处就在于两者都以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有鉴于此,有学者提出了“电子证据系书证”,该观点在国外的立法实践论证和国内众多学者的推波助澜下,其声势已盖过“视听资料说”,似乎已被众多学者所接受。

支持者认为:普通的书证与电子证据均能记录完整的内容;电子证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证据系书证的一种;各国立法上尝试的功能等价法亦在填平传统书面形式与电子证据之间的鸿沟。

[6]针对书证说,反对者认为:外国法律文件的规定,不能成为在我国进行简单类比类推的当然理由;书面形式并不等同于书证,某一事物若属于书面形式则不一定得出其就是书证,如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主X 电子证据应归为书证很难解决法律对书证“原件”的要求问题;功能等同法,是立法者为了保证电子数据在国际X围内具有法律效力而采取的一种对某些国家来说将勉为其难但对电子证据来说易于接受的要求和做法,并不能解决电子证据的定性问题;书证说难以圆满回答计算机声像资料、网络电子聊天资料的证明机制问题。

[7]笔者认为,虽然人们直接读取的电子证据是由文字、符号、图表等表达形式组成,但是在机器中都只能是以“0”或“1”的机器语言编写,亦即是说,我们在电子证据中所看到的文字、符号、图表其实与书证中的文字、符号、图表并不相同,前者实际上经过了一个复杂的转化,转换后的表达形式能否直接与书证的表达形式划上等号,恐怕值得思考。

国外的相关立法大都能够较好解决这一问题,是因为它们对于书证原件的要求进行了变通,如美XX取了扩大原件内涵的解决办法,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则采取了置换原件的方法。

总之,要在我国现有证据体系基础上承认电子证据系书证,至少也要制订出一套可行的证据规则来配套实施,如传闻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二)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的现实可能性笔者认为,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识,我们应突破传统的证据理论的框架,从新的视角而不是从原来的旧的立法规定来审视现今存在的电子证据。

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研究新生的法律问题,自从电子证据作为现实问题出现,学术界探讨电子证据属性以来,人们的目光似乎大多没有离开过现行证据法的框架,总是希望从现有证据类别中找到电子证据“安身立命”的理由,把电子证据塞入“视听资料”或“书证”的隙缝而认真探讨他们之间的相同或相似之处。

其实,电子证据应是一种新的证据。

就像我国1990年制订颁布的《著作权法》,将新生的“计算机软件”作为第8种作品的保护对象单列于其他7种之外一样简单和有效,而且至今没有任何人认为这一立法有什么不妥之处。

在新的形势下,确立电子证据的归属时应脱离传统证据分类的束缚,不应把电子证据依附于其他类的传统证据进行研究,这样将有助于我们更加集中精力进行对电子证据的立法研究,这也是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

同时笔者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具有独自的社会经济基础。

任何一种传统证据都无法将电子证据完全囊括进去。

就我国民事诉讼法来看,七种证据类型除物证、视听资料外的外在表现形式都有可能表现为书面形式,但这并不妨碍它们因其自身的特征而单独成为一种证据,建立起自身的证明规则,而电子证据很显然有其自身区别于其它证据的显著特征。

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亦是多媒体的,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传统证据类型,把它塞入哪一类传统证据都不合适。

而所有计算机证据均是以数据电讯为交易手段的,就商事交易的现实需要来说,完全有理由将其作为一种新类型证据来对待,确立起计算机证据自身统一的收集、审查、判断规则,为电子商务关系的法律调整提供一个完善的法律平台。

实际上,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X法》已经体现了这一精神,即将数据电讯作为独立的意思表达形式,从数据电讯的定义到通讯协议的制定,完全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独立于传统书面法律制度的规X体系。

三、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司法应对电子证据在我国当前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定位问题虽然有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官不能借口没有法律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不完备、相矛盾而拒绝审判案件,事实上司法机关依然审理了许多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即说明了这个问题。

怎样判断一项电子证据的效力呢?与其他所有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虽然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电子商务示X法》第9条第2款规定了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其规定为:“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和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电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其中特别强调了应审查电子证据在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几个方面的可靠性和发送人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说某项数据电文(电子证据)自生成后直到提交给法庭或仲裁庭时止,如果它在储存、传输等各个阶段均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没有任何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影响、破坏,则该电子证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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