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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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被遗忘权研究

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探究引言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进步,个人信息的得到和流通变得日益频繁。

然而,这也带来了一系列与个人隐私和信息保卫相关的问题。

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卫被视为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之一是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信息保卫中的被遗忘权问题,并分析其法律意义、实践操作以及挑战。

一、被遗忘权的法律意义1. 被遗忘权的观点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被删除或消除的权利。

其目标是使过去的个人信息不再对个人产生负面影响,并以此为基础维护个人的尊严、隐私和自由。

2. 国际和地区立法趋势欧盟《一般数据保卫条例》引入了被遗忘权的观点,并将其作为个人信息保卫的核心原则之一。

除欧盟外,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对被遗忘权进行立法,并通过相关机构和法规来保卫个人信息的隐私权。

二、被遗忘权的实践操作1. 删除或消除个人信息的要求依据被遗忘权,个人可以向数据控制者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控制者则有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回应和执行这一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在线平台、邮件等方式向相关机构提出被遗忘权请求。

2. 数据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数据控制者在收到被遗忘权请求后,应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删除或消除相关个人信息。

同时,数据控制者还有义务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泄露或不当使用。

三、被遗忘权面临的挑战1. 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在数字化时代,信息的存储和复制变得分外容易,这也给被遗忘权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挑战。

即使个人的信息被删除,依旧有可能通过其他渠道或备份文件重新出现。

2. 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被遗忘权与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一方面,个人拥有被遗忘权,可以要求删除个人信息以保卫自己的隐私。

另一方面,大众和社会机构也有权利获得特定的信息,例如历史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等。

如何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一个值得沉思和解决的问题。

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被遗忘权指的是服从人们的要求顺从民意,把新闻文章和其他网页上可能会令人尴尬的内容链接从搜索结果中移除。

尽管你可以要求某一特定文件被从搜索引擎上移走,但事实是,它依然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上面。

它只是不再被搜索引擎纳入序列,而不是真正消失了。

除非你有真正合法的理由要求删除,不然一切就只能指望网管的慈悲。

你保持耐心,保持礼貌,对方或许会对你有个好印象,帮助你删掉那让你不快的文件。

哪怕网管在网站上删除了这一文件,网页的缓冲版本依然还会活在搜索引擎那里,直到引擎的网络爬虫再度访问那个页面,更新缓存内容。

在这段时间内,缓存版本上的那个让你讨厌的文件还是可以被人们获取,自由下载。

案件始于2015年2月的一天,当任甲玉在被告的网站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陆续发现了“陶氏教育任甲玉”“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字样的内容和链接。

任甲玉认为,首先,自己未曾在陶氏教育公司上过班,也未曾在网上上传过“陶氏教育任甲玉”等信息,因此这些信息是不真实的;其次,由于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在外界颇受争议,而自己作为国家高级人力资源师,在教育和管理领域享有极高的声誉,这些搜索信息将陶氏教育与自己的姓名联系在一起,给他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在发现这种情况后,任甲玉曾多次发邮件给百度搜索,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也曾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被告处要求删除,但被告均没有删除或采取任何停止侵权的措施。

而让任甲玉下定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则是发生在当年3月的一件事。

2015年3月,任甲玉曾应聘多家公司,但是却都因为“陶氏教育任甲玉”和“无锡陶氏教育任甲玉”等负面信息严重影响他取得公司信任而无法工作。

加上他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处联系删帖公司花钱删帖,这些都给他在精神上、经济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百度搜索公司告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于某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

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概述: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互联网时代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即被遗忘、被隐藏或被删除的个人信息或事件,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不再被公众轻易搜索或获取。

被遗忘权的产生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尽管被遗忘权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但在中国却是一个相对新兴的概念。

本文将探讨被遗忘权在中国的本土化及其在法律中的适用情况。

一、被遗忘权在中国社会的发展背景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

隐私泄露、网络谣言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个人权益和社会稳定。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的理念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认同。

二、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和适用中国宪法第38条保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通信的机密。

此外,中国法律还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旨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包括被遗忘权的保护。

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的适用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时,必须经过个人的许可,并且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或更正错误的个人信息。

其次,通过对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监管,要求其根据个人要求删除或屏蔽搜索结果中的个人信息。

三、被遗忘权在实践中的挑战与问题尽管被遗忘权在中国法律中得到了明确的保护和规定,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一些搜索引擎运营商对于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处理不够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滞后性。

其次,由于被遗忘权需要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取舍和判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最后,个人信息的国际流动和跨境传输给被遗忘权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难题。

四、加强被遗忘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为了加强被遗忘权的保护,我国可以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和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监管和约束。

其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和被遗忘权的意识。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被遗忘权是指个人在现实生活中被其他人或社会忽视、遗忘的权利。

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哲学家让-保罗·萨特提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被关注、被重视,并且这个权利具有道德和政治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被遗忘的现象普遍存在,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被遗忘权的争议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遗忘的价值与权益。

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每个人都有社会存在的需求和社会化的愿望。

被遗忘会给个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孤独感,对人的尊严和自尊心造成伤害。

而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要求社会对每个人给予关注和重视。

社会资源有限,人们的关注和注意力也有限,到底应该如何平衡个人的被遗忘权与社会资源和注意力之间的矛盾,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焦点。

二是被遗忘的社会问题。

部分人群容易被遗忘,比如贫困人群、老年人、残疾人、流浪者等。

这些人面临着种种困境和问题,需要社会的关注和帮助。

保护被遗忘权,意味着要加大对这些人群的关注和援助力度,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社会资源有限,对于这些问题如何分配和解决,也是被遗忘权争议的一个问题。

三是被遗忘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社会责任。

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都有责任和义务为被遗忘的人群提供帮助和支持。

对于这些责任和义务的界定和履行,常常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应该强制性地保护被遗忘权,有人则认为,应该尊重个人选择和自愿参与,鼓励社会主动行为。

对于具体的保护方式和实施措施,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被遗忘权争议的背后,涉及到个人与社会、公益与私利、责任与权利等多重关系。

如何平衡和解决这些关系,是保护被遗忘权的一个重要挑战。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提倡社会关爱等方式来促进被遗忘权的实现和保护。

也需要加强公众的意识和关注,让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被遗忘权的存在和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注和支持的合力。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浅谈被遗忘权争议

孕妇妊娠水肿的原因一、孕妇水肿的原因孕妇水肿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妊娠子宫增大,压迫静脉,造成静脉回流受阻造成的。

造成准妈妈下肢浮肿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妊娠6周开始,血容量逐渐增加,34周时达到高峰,并且在这个水平上一直维持到产后两周才恢复到孕前水平。

妊娠期血容量比非妊娠期增加40%左右,血容量增加后,组织间液也会增加。

2、孕期,准妈妈胎盘分泌的激素及肾上腺分泌的醛固酮增多,造成体内钠和水份滞留,体内水份积存,从而导致尿量减少,于是出现了水肿现象。

3、血液增加,血浆的增加比血球等的增加要多,所以血液成分会相对稀释,血浆白蛋白的相对浓度也比非孕期时要低。

血浆白蛋白是维持血浆渗透压的主要成分,孕期血浆渗透压比妊娠期低,这样就使血流中的水分容易渗透到组织间液中,从而造成下肢水肿。

4、子宫增大后,使得骨盆内的压力增高,导致下肢静脉血流受到影响。

但这一类水肿如在休息或睡眠之后有所减轻,则多属于生理性的。

5、孕期水肿现象会随着孕周的增加而变得更加明显,水肿多发于脚掌、脚踝、小腿等部位,有时脸部也会出现轻微水肿,并且越接近预产期则越明显。

如果水肿现象伴随高血压及蛋白尿,准妈妈则要警惕是否患有妊娠高血压等疾病。

孕妇由于下腔静脉受压,血液回流受阻,在妊娠后期,足踝部常常出现体位性浮肿,经过休息后消失。

如果休息后浮肿仍不消失,或浮肿较重又无其他异常时,称为妊娠水肿。

可食用以下食品治疗。

二、孕妇水肿的日常护理1、休息孕期水肿的准妈妈要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避免过于紧张和劳累,避免长时间站立或行走,轻度肿胀最好通过白天短暂的休息进行缓解,适当抬高下肢。

休息时建议采取左侧卧位,能有效改善胎盘血液供应,减轻浮肿。

可在休息时将脚垫高,或者是坐着时在脚下放一张矮凳。

局部按摩也有助减轻肿胀。

2、运动准妈妈们平时还要坚持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比如散步。

散步能调节小腿的肌肉,改变静脉被压迫的现象。

还可以做一些孕妇保健操。

3、饮食每天要保证动物类食物及豆类食物的摄取,这些食物中含有丰富的优质蛋白质。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

从“被遗忘权”看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被泄露、滥用、侵犯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这个背景下,“被遗忘权”成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

本文将通过解释“被遗忘权”来探讨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应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的建议。

“被遗忘权”是指个人拥有让其个人信息不再被公众访问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不再必要的、过时的、负面的个人信息。

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并为个人赋予了更多控制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力。

而在其他国家,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法律机制来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

为什么“被遗忘权”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如此重要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化的发展,个人信息越来越容易被他人获取和使用。

如果这些信息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就会导致身份盗窃、经济损失等风险。

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能够有效降低这些风险,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的形象受损。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同样重要。

如果个人的不良信息被公开,就会影响个人的社交和职业生涯发展。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删除自己过时、无关紧要以及负面的个人信息,从而保护自己的形象和声誉。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可能导致个人在互联网上受到骚扰和侵犯。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网络。

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在线骚扰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

通过“被遗忘权”,个人可以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其个人信息,从而减少受到骚扰和侵犯的可能性。

那么,面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被遗忘权”呢?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个人应该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轻易泄露自己的信息,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和服务提供商,并及时删除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

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信息的“被遗忘权”,并严惩个人信息泄露和侵犯行为。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范文

《被遗忘权法理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人们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度也随之提高。

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作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重要权利,其法理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内涵及其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被遗忘权的法理学基础1. 隐私权保护被遗忘权是隐私权保护的一种体现。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其私人生活、个人信息以及个人领域的控制权和支配权。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传播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的泄露和侵犯。

因此,被遗忘权作为隐私权保护的一种手段,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删除的权利。

2. 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也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体现。

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相关的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给个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被遗忘权的设立为个人提供了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管理和删除的权利,有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被遗忘权的内涵及特点被遗忘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二是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有权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被遗忘权的特点包括:1. 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控制权;2. 适用于数字化时代的信息存储和传播;3. 强调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4. 在国际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

四、国内外法律实践中的被遗忘权1. 欧盟法律实践欧盟是首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被遗忘权的地区。

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被遗忘权被赋予了更广泛的含义和更强的法律效力。

根据GDPR,个人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并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搜索引擎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

如果个人认为其信息被非法处理或传播,可以要求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删除其信息。

同时,GDPR还规定了违反被遗忘权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时而生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任某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判,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认定问题。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中法院首次面对“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基于实际案情认定了“被遗忘权”的焦点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是开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先河。

我们有必要加强探索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和本土化研究,从而更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的产生被遗忘权的雏形最早产生于欧洲,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第24条就有关于公民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欧盟在1995年制定统一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也有关于被遗忘权的规范,这可被视为欧洲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形态的较早保护规定。

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被告谷歌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信息控制者,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原告冈萨雷斯的删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是欧盟法院对欧盟2012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被遗忘权的首次法律解读与适用,它使得被遗忘权的规定具有了实践可能性,被遗忘权由此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据此,只有当网络上已经出现的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对该信息主体的名誉、荣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要求信息控制者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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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被遗忘权”究竟是怎样的权利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服务的迅猛发展,对于过去发生的事情,遗忘变成了例外,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记忆和遗忘之间的格局已经被颠覆。

在这种背景下,“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权利应时而生并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1X 年12月,XX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任某与XX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判,判决书中首次出现了有关“被遗忘权”的认定问题。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中法院首次面对“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基于实际案情认定了“被遗忘权”的焦点问题,即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也是开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先河。

我们有必要加强探索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和本土化研究,从而更好地应对网络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被遗忘权的产生
被遗忘权的雏形最早产生于欧洲,这与欧洲国家普遍重视信息保护密切相关,如1984年英国出台的《数据保护法》第24条就有关于公民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欧盟在1995年制定统一的《欧洲数据保护指令》,其中也有关于被遗忘权的规范,这可被视为欧洲范围内关于被遗忘权形态的较早保护规定。

被遗忘权成为欧洲司法实践中的正式法律用语,得益于欧盟法院对“冈萨雷斯诉谷歌公司案”的终审判决。

201X年5月13日,欧盟法院针对该案作出最终裁决,认为被告谷歌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信息控制者,应当删除有关信息主体的“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搜索结果,原告冈萨雷斯的删除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该判决
是欧盟法院对欧盟201X年出台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所规定的被遗忘权的首次法律解读与适用,它使得被遗忘权的规定具有了实践可能性,被遗忘权由此获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被遗忘权的法律性质
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经被发布在网络上有关自身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

据此,只有当网络上已经出现的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可能会对该信息主体的名誉、荣誉等造成不良影响时,才能要求信息控制者对相关信息予以删除。

被遗忘权应归属于人格权的范畴。

而这种“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背后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显然不具有独立性,而只能属于某一种独立性人格利益的组成部分。

因此,被遗忘权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它应当附属于某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被遗忘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有效避免保存在网络上的已经过时的信息继续侵扰信息主体当前的生活状态,其主要是通过删除“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个人信息从而实现被遗忘的目标。

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该权利的一个重要权能就是删除。

因此,可将被遗忘权归属于个人信息权范畴。

鉴于被遗忘权的产生与互联网服务的发展、自媒体的普及等密切相关,可以将被遗忘权视为个人信息权在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权能行使均可为个人信息权所涵盖。

首先,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网络上出现的与己有关“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内容,而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包含姓名、性别、
学历、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各方面的资讯,显然,被遗忘权的保护范围可涵盖在个人信息权之内。

其次,被遗忘权的主要权能是删除信息,即删除对信息主体具有不利影响的过往信息,个人信息权更强调“自主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表现在对信息的搜集、管理、使用、处分等各个方面,删除信息也理应包含其中。

综上,被遗忘权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它应当归属于个人信息权的范畴。

据此,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具有身份可识别性的信息主体。

被遗忘权的人格权属性决定了信息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资料在受到侵害时可通过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并不涉及被遗忘权的适用情形。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是指承担删除有关信息主体“不当的、不相关的、过时的”信息义务的责任人,主要是指相关数据的控制者,包括网络搜索引擎运营商和其他的社交网站等。

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建构与立法保护
“被遗忘权”的概念界定。

被遗忘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术语,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中应称为个人信息权。

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可归属于个人信息权,其主要功能是删除不利于信息主体的信息内容。

从权利本质来看,被遗忘权的定义并不能反映该项权利的实质内涵。

因此,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的构造中不宜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单独立法,而应当在个人信息权之下作为一项子权利给予规范。

“被遗忘权”的权利结构。

依据民事权利的通常结构,即一方当事人依据何种请求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何种权利,被遗忘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四个方面:
(1)权利主体。

在具体构造被遗忘权的权利主体时,应注意区分不同信息主体所享有权利的限制问题。

对于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应赋予其不同的被遗忘权行使条件:一般公民应享有完整意义上的被遗忘权,不应当受到其他过多的限制;鉴于公众人物的特殊地位,为满足公众兴趣、保障公众知情权以及舆论监督权,对受到普遍关注的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应当进行必要的限制。

(2)义务主体。

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应为网络信息的控制者。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各种搜索引擎运营商和自媒体不断涌现,这都为个人信息的永久记忆提供了媒介,留下了个人信息“不被遗忘”的隐患。

因此,应当规定网络服务中个人信息控制者负有使信息主体实现“被遗忘”的义务,对符合信息主体删除要求的请求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予以保障。

(3)适用范围。

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应为能够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各类信息。

在网络服务中,信息主体对自己曾经公开的信息资料是否继续保留拥有决定权,不管该类信息是否会对信息主体造成不良的社会评价,其都应当有权要求删除该类信息,这也符合私法自治理念的要求。

但是被遗忘权并非是一项绝对权,对涉及言论自由、公众利益和历史科学研究需要的信息资料,不得请求删除,以此作为被遗忘权适用的例外情形。

(4)权利行使。

被遗忘权的行使应按照“申请—审查—删除”的程序进行。

当信息主体对网络上有关于个人的信息提出删除要求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信息控制者提供删除的申请,并注明删除信息的内容及理由。

信息控制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审查机构,在收到信息主体的删除申请后进行必要的审查,对符合删除条件的网络信息,应当及时给予删除,以实现信息主体的“被遗忘”目的。

被遗忘权的保护途径。

作为新兴权利的被遗忘权,其在法律属性上可归入个人信息权的范畴,被遗忘权的实现也依赖于法律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程度。

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以私权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从而确立被遗忘权的独立保护路径。

通过立法实现对个人信息在收录、使用、保存、管理和删除等阶段的有效规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良性运作机制,从而为被遗忘权的本土化保护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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