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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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7年7月1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而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支持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保护责任制;对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财政、旅游、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加强管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2•【字号】冀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加强文物工作,推进文物强省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进一步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保护理论架构基本确立,行业标准体系和诚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健全,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促进人文交流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二、加大文物保护力度(一)做好全省文物登录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局制定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

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和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成果,建立文物保护基础数据库,逐步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9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9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已经2012年9月3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9月28日河北省文物保护项目总体方案我省文物遗存数量众多、门类齐全、价值突出、分布广泛,现已查明全省不可移动文物总量33943处,其中国保单位168处,位居全国第三;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30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3780处;世界文化遗产三项五处:长城(山海关、金山岭)、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清东陵和清西陵。

拥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6座、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30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我省整体文物保护水平,制定如下方案:一、基本思路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文物工作发展规律,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坚持把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自觉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不断提高文物事业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坚持把文物保护与优化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相结合,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充分展示城乡蕴藏的独特历史文化内涵;坚持把文物保护与改善民生相结合,着力改善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民众,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明生活。

二、目标任务(一)加快濒危文物抢救保护,基本排除我省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明代以前文物建筑的重大险情隐患。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2.22•【字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人,对人民进行历史唯物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机关、部队、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文物的义务。

第三条省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为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不设立文物保护管理机构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

文物等级鉴定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其中一级文物报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博物馆等文物事业单位,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并聘请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最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X〕81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5号)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文物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一)落实各县区政府主体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有文物分布的镇(社区)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建立完善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机制,纳入消防安全等考核评估体系,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年度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文物经营的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转让抵押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协同文物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将文物保护纳入A级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内容,指导旅游景区规范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下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部门,要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三)落实文物直接管理单位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明确本辖区内每处文物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在镇或社区为文物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

河北省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操作规程

河北省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操作规程

河北省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操作规程新华网河北频道( 2007-05-09 17:23:58 )稿件来源:河北省文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确保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及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保护管理。

具有科学价值的馆藏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及其他标本也适用于本规程。

第三条文物收藏单位对馆藏文物有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示等职责。

馆藏文物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档案完善、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操作规范。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馆藏文物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二)库房管理制度;(三)文物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四)文物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五)文物安全检查制度;(六)其他文物收藏保管制度。

第四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设立馆藏文物保管部门或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保管人员,实行帐、物分管,保管人员名单上报省文物局备案。

保管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所有与馆藏文物保护管理有关的人员,遇有调动、退休及其他人事变动,应在办理有关人事手续前点清并交接所保管文物。

第二章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建档第五条文物接收接收文物时,征集人应逐件(套)填写入藏凭证。

入藏凭证一式三份,征集人、总帐管理员和库房保管员各执一份。

入藏凭证按年度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接收文物同时收集文物的原始资料,包括发掘记录、征集记录、调查证明材料、收购发票及相关文字、图纸、音像资料等,总帐管理员将入藏凭证与原始资料一并保管。

第六条文物鉴定拟入藏的文物,由收藏单位组织专业人员根据《文物定级标准》进行初步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提出分类、定名、定级初步意见。

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初步鉴定后,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组织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进行最终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文物发〔2017〕293号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文物发〔2017〕293号

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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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关于做好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意见
冀文物发〔2017〕293号
清东陵保护区管委会:
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陆续开展,2017年10月16-17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清东陵景陵圣德神功碑亭修复、裕陵整体保护、孝陵石桥、定妃园寝等保护维修项目进行检查,结合检查情况,我局提出如下意见:
一、已实施的保护工程总体进展顺利,管理工作逐步规范,保护成效已初步显现。

二、根据工程检查专家意见,结合现场点评,组织项目参与单位对现存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和方案,做好相关工程内容整改工作。

三、提高对清东陵世界文化遗产的认识,增强对文物的敬畏之心,提升文物保护意识,加强官式建筑研究,严格工艺做法要求,提高工程质量,确保维修效果。

四、全面培训,提升业主单位综合管理能力,落实业主单位驻工地代表人员,做好工程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为后续工程实施提供保障。

五、统筹安排后续保护工作,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履行工作程序,做好保护项目衔接。

请你委按上述意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清东陵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工作。

附:清东陵孝陵石桥、景陵大碑楼等文物保护工程检查专家意见(略)
河北省文物局
2017年10月20日——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设区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所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明确职能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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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8]7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0
【实施日期】201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7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努力推动我省文物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地方政府承担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
责。

市、县政府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安全隐患,督查重大违法案件,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

市、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要有文物安全工作经费,保障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和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需要。

省政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市、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政府相关部门承担文物安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文物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查文物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规范文物市场,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

工商部门协调文物部门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民族宗教、海洋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市、县政府和文物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每一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的产权属性和使用管理情况,逐处明确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并通过书面等形式告知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

属于个人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所有人个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村民委员会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文物,宗教活动场所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有使用人的,使用人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没有使用人的田野文物和其他文物,由文物所在地县级政府指定管
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其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对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

市、县政府和文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博物馆单位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管。

非文物系统使用管理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其安全直接责任人履行安全责任情况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双重监管。

(四)层层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负有文物安全监管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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