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解读【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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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解读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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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海外创业板市场-香港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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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管理办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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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管理办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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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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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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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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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发行条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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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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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持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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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持续盈利
p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 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p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以外的投资收益
p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 p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p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
大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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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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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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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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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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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条件-募集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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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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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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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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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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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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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海外创业板市场-美国NASD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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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海外创业板市场-英国AIM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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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海外创业板市场-香港创业板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于2024年10月30日正式开展。

其主要面向创新性、成长性较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促进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能够顺利上市,企业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则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创业板的上市规则。

一、企业条件1.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企业注册资本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异常情况下可以降低到3000万元)。

此外,企业的股权结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创始股东应持有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前的6个月内股本总额的30%以上。

2.业绩要求: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业绩,一般要求是过去两年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

3.行业要求:创业板对企业的业务性质和行业背景也有一定的要求,主要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企业需要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核心技术或先进的商业模式,或者涉及到环保、节能等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行业。

二、上市流程1.保荐机构:企业需要委托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和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应符合创业板的要求,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

2.预先披露:企业需要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预先披露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注册资本证明文件、股份结构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企业简介等。

3.信息披露:企业上市前需要按照相应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包括半年度和年度报告等财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投资决策有关的重要信息。

4.问询及回复:深交所会针对企业的上市申请文件进行问询,并要求企业及时回复。

企业需要对问询问题进行充分的回答和解释,以便尽快获得上市审核通过。

5.审核委员会审议:深交所设立了审核委员会,负责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

委员会主要对企业的资金募集计划、股权结构安排、业绩情况等进行细致的审核。

6.发审委审议:发审委是深交所审核委员会的下设部门,负责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决策。

发审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审议,最终决定是否通过上市申请。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重点解读摘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创业板企业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重点解读,包括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相关规则。

正文:一、上市条件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一年度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最近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此外,公司还需要满足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的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其中,财务报告是信息披露的核心内容,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财务报告,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公开披露。

三、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的发行方式主要有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两种。

公开发行是指企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认购和交易。

定向发行是指企业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无论是公开发行还是定向发行,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核。

四、风险提示创业板股票上市存在一定的风险,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需要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

创业板企业一般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但也面临着市场竞争、技术风险、经营风险等多种风险。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谨慎选择创业板股票。

总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保证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发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以降低投资风险。

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资料

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资料

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资料法制网记者周芬棉多次传闻、几多期待,中国证监会今日凌晨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自2000年就开始酝酿的创业板,终于将在暂行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推出,一大批深受金融危机困扰的中小高科技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融资发展壮大,中国的纳期达克版终于即将启程。

什么企业可登陆创业板相比主板上市,对于企业的要求相对容易许多,但仍然有一些硬指标。

依照暂行办法,登陆创业板的企业,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盈利指标的要求是两选一,即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要求企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上创业板企业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解释说,本着从严要求创业板发行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暂行办法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大股东做了监管要求。

依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况;或者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入市保荐人责任加重保荐人作为公司上市的把关人,无论公司在主板上市还是在创业板上市,都是如此。

但相比于主板,公司登陆创业板,保荐人责任更重。

在暂行办法里关于保荐人的要求并不多,发行人依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的申请文件,要交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这条要求是一般性的,但相对于推荐上创业板的有特殊要求。

即作为保荐人,要对于发行人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公司上市管理,促进股权融资和创业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及其相关各方。

第三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并由其内设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上市申请第四条创业板公司上市,应当获得上交所同意,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司法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条上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三)公司成立不少于3年;(四)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并取得合理的营收额;(五)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上市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上市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中报和年报;(四)拟上市股票的发行方案;(五)公司财务、经营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上市申请人提出上市申请后,上交所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同意上市的,上交所需送交中国证监会审核。

第三章审核与发行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发行的决定。

同意发行的,应公告发行结果,并告知上交所。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提出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审核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司章程,并公告其发行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后,上交所应当立即将其上市,并启动交易。

第四章增发与回购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股东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照要求公告回购方案。

第十四条上交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增发和回购进行审核,核实申报文件、重新审核财务和经营等信息等,并依法依规批准。

第五章退市第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退市处理:(一)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超过20个交易日,并且未能告知上交所或者上交所认为其违反了停牌规定;(二)公司因存在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停牌停牌时间超过2个月,公司违法违规性质严重,对中国证监会质量询问被认为不合格;(三)公司连续2个会计年度亏损,无法按照法定期限提交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任务。

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影响。

一、发行申请条件《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发行申请的条件,其中包括:公司应当具备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公司上一年度盈利或者净利润为正等。

这些条件的设立旨在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经营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发行方式与期限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为公开发行和定向发行。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而定向发行则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这些规定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监管,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行价格与法律责任《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的发行价格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具体来说,发行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且不能违反证券市场的基本定价原则。

同时,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发行人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的设立有助于维护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四、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创业板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息披露的义务。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与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有关证券的风险和收益。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审核程序和主体。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发行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在创业板上市是许多企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这一过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广泛的融资渠道,也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投资机会。

然而,要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企业需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办法。

一、创业板上市的基本要求企业要在创业板上市,首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主体资格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状况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股本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股权清晰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规范运作企业需要依法规范运作,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二、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是创业板上市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企业向公众披露自身情况的重要文件,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2、定期报告上市后,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向投资者展示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3、临时报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件,企业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三、审核与注册程序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与注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受理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文件进行核对和受理。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是指作为一个融资渠道和投资方式的一种股票市场,主要面向具有创新能力、高成长潜力但尚未盈利的企业。

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相比于主板有一定的区别,下面是对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整理:一、上市条件1.具有独立的经营业务、完整的机构和内部管理体制;2.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4.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合计为正;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6.发行人应当就其主营业务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具备独立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的持续发展能力,拥有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申报和审核程序1.选择承销保荐机构进行信披和审核工作;2.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发行保荐书、上市申请报告、招股说明书等;3.证监会受理后,组织审核,包括核查材料、组织实地调研等;4.审核完成后,发行人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文件;5.最终审核通过后,由证监会颁发上市批文。

三、发行条件1.发行方式:发行采用网上申购、网下定价配售的方式;2.发行对象: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3.经办单位:承销保荐机构和中介机构;4.股票代码: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为前缀;5.发行股票总数: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20%;6.发行价格: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保荐机构商议确定;7.发行期限:一般发行期限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四、股票交易和上市流程1.发行人应在上市前一个月提交上市申请材料给交易所,同时设立上市委员会并公告;2.证监会需要在上市前2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3.上市委员会对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决定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交易所进行反馈;4.上市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发行人、发行保荐人与交易所进行上市协议签署;5.上市前7个工作日,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6.交易所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材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上市许可证;7.上市委员会决定以及上市许可证的公告后,即可正式进行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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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一)创业板上市法律创新根据山东省枣庄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该法规最突出的亮点是为创业板单独设立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对创业板拟上市公司进行审核及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证监会设立的的创业板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创业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应当不少于三十五人(主板发审委为25名),由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组成.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主板市场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创业板发审委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创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委员为七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五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五票为未通过.由证券交易所聘任的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所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受证券交易所或者创业板发审委的委托对发行人的行业发展、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经营模式等提出独立咨询意见.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由三十五人组成,委员可从国家部委、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聘请.创业板咨询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其专业咨询意见对审核工作不具有约束性。

(二)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发行上市标准与主板发行条件基本一致,在具体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创业板发行上市标准包括主体资格、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成长与创新、募集资金使用、上市条件六个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称《首发管理办法》)相比,在上市标准方面,最突出的一点是着重关注公司的成长性与创新性。

1。

成长与创新《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1)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和发展前景;(2)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者服务;(3)发行人的经营模式、营销模式、管理模式和盈利模式;(4)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和工艺;(5)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主要资产;(6)发行人的管理团队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1)发行人在技术、经营、管理、盈利模式等方面具有的自主创新能力;(2)发行人用于自主创新的费用支出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发行人的科技研发人员或者创新人员储备;(4)发行人的创新体系和创新机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4)公司资产全部或者主要为现金、短期投资或者长期投资;(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2。

主体资格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与在主板上市一样,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且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公司资产与股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与主板上市不同,创业板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这一要求,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另外《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而在对于创业板而言,这一条件有所放宽,仅要求最近2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1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在财务方面,创业板与主板对发行人的要求的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净利润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现金流及营业收入要求—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30%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净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无形资产要求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从上表可以看出,与主板上市标准相比,深圳创业板上市标准更加灵活。

鉴于创业板市场主要是为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成长性的公司提供股权融资的平台,与主板相比,创业板提高了发行人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上限,并相应降低了对发行人净利润、现金流量、股本及净资产的要求.在股本方面,创业板要求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在现金流方面,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允许公司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情况出现,但要求发行人应当确保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正常运营需要,发行前一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表明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现金流量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报告。

创业板首次提出了两套并行的上市标准可供选择,只要达到其中一套标准便公开发行股票.两套标准主要以公司成长性作为区分标准。

对于成长性确定的公司而言,如果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30%,则可以适当放宽对净利润、净资产和无形资产产占比的要求,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前提下,最近1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便可公开发行股票.对于成长性不确定的公司而言,对净利润、净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比的规定较成长性确定的公司而言较为严格.规定要求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前提下,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30%.3。

规范运作与主板上市发行相同,创业板同样要求近三年发行人无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税收要求,并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具有独立性,不得存在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

4。

公司治理创业板与主板一样,均要求发行人建立完善的三会及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高管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并明确证券市场禁入者和涉嫌违法违规的人员不得担任发行人高管。

与主板要求有略微差别的是,主板要求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人员不得担任发行人高管,而创业板更加严格,要求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人员不得担任发行人高管。

5. 募集资金使用创业板同样要求发行人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等相关政策法规。

募集资金规模适当,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募集资金建立专项储备制度。

6。

上市条件创业板与主板相同,均要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不同的一点在于,公司股票上市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对于主板市场而言,《证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要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另外创业板在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措施两个方面基本上与主板的相关规定相同。

相关新闻背景:中国创业板发展历程—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表示,争取在今年上半年推出创业板市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进一步表示,创业板可能在今年“两会”之后推出.- 2007年8月:国务院批准《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2007年8月:范福春称尽快推出创业板—2007年7月:深交所称正紧张筹备创业板;权威人士称2008年正式推出—2007年6月:创业板框架初定—2007年3月:深交所称创业板技术准备到位;尚福林要求积极稳妥推进—2006年下半年,尚福林表示适时推创业板- 2006年6月,新老划段第一股中工国际在中小板发行,两市为IPO重开闸—2005年6月,中小板第50只股票上市,此后沪深股市停发新股,让路股改- 2004年6月,深市恢复发新股—-8只新股在中小板上市,时称中国股市“新八股”—2004年5月,证监会同意深交所设中小板- 2002年,成思危提出创业板“三步走”建议,中小板作为创业板的过渡—2001年11月,高层认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顿主板,创业板计划搁置—2001年初,纳市神话破灭,且国内股市频传丑闻,成思危建议缓推创业板—2000年10月,深市停发新股,筹建创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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