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2024最新】施工现场流动式起重机械管理方案

XXXXXX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专项方案审核人:批准人: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概述:二、编制依据《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1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三、使用组织流程本工程施工现场内流动式起重机械仅用于钢筋原材料卸载,由材料供应方负责联系使用。
四、使用准备工作1.钢筋原材料卸载所用流动式起重机械,需向总承包方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1)使用方同流动式起重机械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2)流动式起重机械出厂检测报告、年报告、产品说明书,并在有效期内;(3)流动式起重司机资质证书。
2.钢筋原材料进场需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时,向物资部门提交使用申请,明确到场时间及调运时间。
3.合理安排行车通道和作业平台,保证起重设备可顺利支设。
4.专业工长对吊装工人、信号工、操作司机进行技术交底。
5.按照整体部署堆放钢筋原材料。
6.根据起吊材料的重量选择满足要求的吊索具。
五、吊运步骤1.起重机械的进场、上排在各项准备工作完全做好的情况下,开始组织起重机械的进场、上排和吊装作业。
2.吊装前准备工作吊装前,必须做好全面仔细的检查核实工作。
检查设备安装基准标记、方位线标记是否正确;检查材料码放、装斗、吊耳等是否符合吊装要求。
3.吊装索具的系统必须牢固4.试吊试吊前检查确认;吊装总指挥进行吊装操作交底;布置各监察岗位进行监察的要点及主要内容;起吊放下进行多次试验,使各部分具有协调性和安全性;复查各部位的变化情况等。
5.吊运就位由总指挥正式下令各副指挥,检查各岗位到岗待命情况,并检查各指挥信号系统是否正常;各岗位汇报准备情况,并用信号及时通知指挥台;正式起吊,使吊物离开地面500-800mm时停止,并做进一步检查,各岗位应汇报情况是否正常;正常则继续起吊。
6.材料下落及就位时,应严格按照信号工指示慢放慢落,必要时应有操作工人配合吊装。
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附件H起重机械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H1 空载试验H1.1试验内容和方法在空载条件下,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起重机械各主要工作机构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各行程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运行行程限位等)试验,联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每种动作至少进行3次。
其中,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方法应当按照设计和标准要求,完成车位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行程限位装置的各项试验重复进行3次,并符合以下要求:(1)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搬运器逐个在进出库位置停车、起动,试验次数不少于正、反转各3次;(2)垂直升降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试验工况为任选5个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3)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每个车位完成出入库动作各3个循环;(4)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空载试验工况为所有层位、自动控制运行、完成3次出入车循环;(5)其他机械式停车设备,每层任选2个车位进行试验。
H1.2 试验结果要求试验结果应当符合H1.2.1至H1.2.6的要求。
H1.2.1 操纵、控制、联锁、互锁、馈电情况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联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H1.2.2 限位开关各限位装置(如起升高度、下降深度、运行行程、回转、变幅等行程限位器)动作可靠、准确。
H1.2.3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符合GB/T 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中5.1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H1.2.4 运转情况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爬行、震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
H1.2.5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吊具极限位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幅度、吊具极限位置在规定范围内。
H1.2.6机构速度偏差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要求的偏差范围内。
01-3流动式起重机定期(首次)检验细则

湖南晨宇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种设备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流动式起重机定期(首次)检验细则CY04/0708-2018编制:审核:批准:受控状态:□受控□非受控颁布日期:2018年01月30日实施日期:2018年01月30日持有人:湖南晨宇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发号:001目录0.目的 (1)1.适用范围 (1)2.检验依据 (1)3.检验条件及注意事项 (1)3.1 现场应具备的条件 (1)3.2 检验注意事项 (1)4.检验仪器设备(见表1) (3)5.主要检验手段 (3)6.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4)7.检验程序及说明 (11)8.检验结论的判定以及报告的出具 (12)9.检验存档资料 (12)10.事故应急处理 (12)附录A: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 (14)附录B: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 (15)附录C: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记录 (17)附录D: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28)0.目的为了规范流动式起重机定期(首次)检验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防止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细则。
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两工地”流动式起重机的的定期检验和首次检验工作。
2.检验依据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3.检验条件及注意事项3.1 现场应具备的条件3.1.1 检验环境温度为-20℃~+40℃,现场风速不大于8.3m/s。
3.1.2 检验现场应有具备相关资质的流动式起重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有检验用载荷,同时受检单位应派专人协调沟通检验相关事宜。
3.1.3 被检设备应经相关单位自检合格,其状况和现场检验场地条件应符合检验要求。
3.1.4 现场检验委托单位应按本细则条款6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按本细则条款6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2 检验注意事项3.2.1 现场检验组由两名或以上检验人员组成,检验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检验人员证书》。
检验工作应在监检人员身体状况良好、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防滑绝缘鞋、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
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流动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和要求检验方法1.1.1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查阅资料。
技术资料1.2改造(大修)单位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改造(大修)后的自检报告。
查阅资料。
1.3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2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和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的验收查阅资料。
2.安全标志2.1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夕卜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2.2在主臂适当位置用醒目的字体写上“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平衡重、臂架头部和外伸支腿要外观检查。
.3.金属3.1起重机的主要动构件不应有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
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乍机构不育正常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测量。
结构3.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1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三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
手矩。
3.3 臂架和支腿3.3.1箱形起重臂各箱形臂侧向单面调整间隙不大于2.5mm 伸缩工作时不得有异常现象。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3.3.2桁架起重臂由多节组装成的桁架臂应保证中间臂具有互换性。
外观检查。
3.3.3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外观检查。
3.3.4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外观检查。
3.3.5 X、H型活动支腿和固定支腿的单侧间隙不大于31^,垂直平面内间隙不大于5mn。
2024年起重机安装后的检验及实验(三篇)

2024年起重机安装后的检验及实验1.1根据GB50278-98《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在起重机安装后,对起重机安装情况检查,其主要检查内容:A起重机金属结构拼接及组装B现场组装的小车轨道的安装C现场组装的小车进行机构和大车进行机构的安装质量D安装装置的安装质量及动作情况2、起重机的实验2.1在确认起重机安装无误并符合安装要求,进行上述安装后的检查都合格后,进行起重机的试运转;2.2起重机的试运转,应符合GB50278-98《起重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2.3在试运转期间在上一步骤未合格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步的试运转;2.4起重机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电气系统安全联锁装置、制动器、控制区器、照明和信号系统等安装应符合要求,其动作灵敏和准确;B各润滑点和减速箱加油脂的性能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C转动各运行机构的制动轮均应转动系统中最后一根轴,旋转一周应有阻滞现象;2.5起重机的空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A、操作机构的操作方向应与起重机的各机构运转方向相符;B分别开动各机构的电动机,其运作应正常,大车和小车运行时不应卡轨,各制动器能准确及时的动作,各限位开关及安全装置动作应准确可靠;C当吊钩下放置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的圈数不应少于3圈(固定圈除外);D起重机防碰撞装置,缓冲器装置应能可靠的工作;E以上各项应不少于五次,且动作应准确无误;2.6起重机的静负荷试验符合下列要求:A起重机停在桥台前的路基平稳处B应先对起升机构分别进行静负荷试验,再作起升机构起吊的静负荷试验,其起升重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C静负荷试验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1)先开动起升机构,进行空负荷升降操作,并使小车在全行和上入返运行,此项空载运转不应少于三次,应无异常现象;(2)将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逐渐加负荷起升试运转,直到加到额定符合后,使小车在桥架上全行程往返运行数次,各部分应无异常现象,卸云负荷后桥架结构应无异常现象;(3)将小车停在桥式起重机的跨中,无冲击地起升的重量在1.25倍的负荷,检查起重机桥架金属结构,且应无裂纹、焊缝无裂、油漆无脱离落及其它影响安全的损坏松动等现象;2.7`起重机的动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应分别进行;B各机构的动负荷试运转在全行程上进行,起重量应为额定起重量的1.1倍,各机构动作应灵敏平衡,可靠,安全保护、装置合格后,应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承载保护装置的实验其性能应安全可靠。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48064e0090c69ec3d5bb75c4.png)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的运转试验

起重机的运转试验起重机的运转试验,是新安装架设的起重机,或经大修及改造的起重机所必须进行的检验项目,也可作为定期检验的项目。
运转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1)是否符合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2)电气线路安装得是否正确,控制器的动作是否正常。
(3)金属结构件的铆、焊接质量是否良好,结构件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各制动装置、安全装置、限位装置是否工作可靠,动作是否灵敏和准确。
(5)各机构中的机械传动件是否平稳和声音正常。
(6)电器零件在工作中的温升情况。
(7)各轴承处的温升是否正常。
(8)集中润滑的油路是否畅通。
一、运转试验前的准备和检查为保障运转试验安全、顺利地进行,试验前必须对起重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做好充分准备。
(1)关闭起重机电源,检查所有连接部位的紧固情况。
(2)钢丝绳在卷筒、滑轮组中的围绕情况。
(3)用兆欧表检查电路系统和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4)各润滑点加注润滑油脂。
减速器、制动器的液压缸、液压缓冲器等,按规定加润滑油。
(5)清除大车运行轨道上、起重机上以及试验区域内有碍运转试验的一切物品。
(6)与试验无关的人员,必须离开起重机和试验现场。
(7)采取措施防止在起重机上参加运转试验的人员触电。
(8)准备好负荷试验的重物。
重物可用相对密度比较大的钢锭、钢坯、条材、生铁块或大型铸造毛坯等。
但一定要算准或称准质量,并应可靠的捆扎好。
(9)检查试验条件(如场地、风速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无负荷试验(1)用手转动各机构的制动轮,使最后一根轴(如车轮轴或卷筒轴)旋转一周时,所有传动机构都平稳且没有卡住现象。
(2)分别开动各机构,操纵机构操作方向应与各机构运动方向相一致。
先慢速试转再以额定速度运行,观察各机构应平稳的运转,没有冲击和振动等现象。
(3)沿行程全长,往返运行3次,检查大、小车运行机构情况。
若门式起重机和装卸桥的运行速度较慢且大车行程较长,为了防止电动机过热,可采用间歇的办法进行,双梁起重机主动小车轮应在轨道全长上接触。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流动式起重机(固定)定期检验-自检
记录(总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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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填写说明
1.本自检记录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编制。
2.本自检记录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定期自检。
3.本自检记录应有维保单位人员和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4.自检结果、自检结论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规定的要求填写。
5.自检记录中定性项目符合要求的在“自检结果”栏打“√”;不符合要求的打“×”,并
在“自检结果”栏写明具体情况;无此项的均打“/”表示。
应检的定量项目应填实测数据。
6.使用单位没有相关能力自行检查的,若有相关专业单位进行维保的,自检记录的相关内容
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7.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自保养的,如有一定技术含量的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
单位进行检测,出具相关测试报告即可。
8.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所检设备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适当增加相应的自检内容。
流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自检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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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4.1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十八条外,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试验条件:(1)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风速不大于8.3m/s(结构强度测试时,风速不大于4m/s),温度在-5°C至+35°C 之间;(2)起重机装上设计规定工作状态下的全部工作装置;(3)燃油箱内有1/3至2/3的油量,液压油箱内的油面不低于油面指示器的规定刻度,水箱加满水;(4)轮胎的工作压力符合轮胎起重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气压;(5)集装箱跨运车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跨度两侧行走通道的地面坡度同向(即同为上坡或者下坡);(6)试验场地平整坚实,倾斜度不大于1%。
E4.2绝缘试验动力电源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1M Q。
E4.3空载试验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11的规定,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3330-1991中7和JB/T 5318-1991中4.3.5的规定,随车起重机按照QC/T 459-2004中5.5.3的规定进行吊钩升降、吊臂变幅、回转、支腿收放等试验,并且测量吊钩升降速度、回转速度、变幅时间、吊臂伸缩时间、支腿收放时间等。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起升、运行、吊具回转、臂架伸缩、臂架俯仰、行走、大车转向等动作的操作及其联锁性能试验,并且进行爬坡、上下坡制动、坡上驻车制动等试验。
根据不同品种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注E-2中的相关要求。
E4.3.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连锁装置操纵、控制、连锁、互锁、馈电情况操纵机构、控制系统、连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操纵力和操纵行程符合JB/T 9738-2000中6.12或者GB/T 14560-1993中3.8的要求,馈电装置、声光报警系统设置应当符合要求并且工作正常。
E4.3.2运转情况各机构动作平稳、制动可靠,无爬行、震颤、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无漏油、无渗漏现象。
E4.3.3限位、保护、报警装置限位、保护、报警装置工作可靠、准确。
E4.3.4液压系统工作压力液压系统工作压力符合设计及GB 6067.1-2010中5.1的要求。
E4.3.5升降、变幅、回转、运行、行走速度或者时间升降、变幅、回转、运行、行走速度或者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E4.3.6制动距离、跑偏量制动距离、跑偏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
E4.3.7大车防碰装置、行走报警与后退报警装置大车防碰装置、行走报警与后退报警装置设置符合规定,并且运行可靠。
E4.3.8具的转锁装置、着箱状态的显示吊具的转锁装置灵活、可靠,转锁到位保护装置动作有效、可靠,吊具着箱状态的显示正确有效。
E4.3.9吊具回转机构、吊具减摇机构吊具回转机构能够在水平面内按照其纵向中心线按规定的角度进行回转,吊具减摇机构对吊具的摇摆,能够自动进行抑制。
E4.3.10起升高度起升高度在允差范围内。
E4.3.11最小转弯半径最小转弯半径符合设计要求。
E4.3.12驻车制动驻车制动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E4.3.13最高车速最高车速符合设计要求。
注 E-2:⑴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3.1至E4.3.6、E4.3.11和E4.3.13的内容;⑵履带起重机应当检查E4.3.1至E4.3.6、E4.3.13的内容;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检查E4.3.1至E4.3.12的内容;⑷集装箱跨运车应当检查E4.3.1至E4.3.11的内容;⑸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检查E4.3.1至E4.3.10的内容;⑹随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3.1至E4.3.5的内容。
E4.4额定载荷试验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第12章的规定,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3330-1991中第8章和JB/T 5318-1991中4.3.6 的规定,随车起重机按照QC/T 459-2004中5.5.4的规定进行额定载荷试验。
在额定载荷下,以相应幅度、相应臂长进行吊钩升降、吊臂变幅、回转等试验。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GB/T 5905-1986和设计要求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
在额定载荷下,按照相应标准和设计规定的试验工况进行起升、运行、吊具回转、臂架伸缩、臂架俯仰、行走、大车转向等分别动作和联合动作试验,并且进行爬坡、上下坡制动、坡上驻车制动等试验。
根据不同品种的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结果除应当符合注E-2中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注E-3中的相关要求。
E4.4.1机构功能、结构件各机构能够完成其功能,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坏、无裂纹、无永久变形,连接处无松动,表面油漆不打皱,焊缝无裂纹。
E4.4.2油缸回缩量、重物下沉量变幅油缸、支腿油缸的活塞杆回缩量、重物下沉量,应当根据不同品种流动式起重机,分别符合GB/T 6068-2008中第16章或者GB/T 13330-1991中第11 章或者QC/T4 59-2004中4.3.5的要求。
E4.4.3吊具减摇装置吊具减摇装置有减摇功能,且工作正常。
E4.4.4升降、回转、运行、行走、臂架伸缩、臂架俯仰等速度的允许偏差升降、回转、运行、行走、臂架伸缩、臂架俯仰等速度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E4.4.5制动下滑量制动下滑量符合规定。
E4.4.6爬坡度爬坡度符合设计要求。
E4.4.7主梁挠度主梁跨中挠度符合要求。
E4.4.8最慢升降、回转速度最慢升降、回转速度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履带起重机最慢升降速度不大于5m/min。
注 E-3:⑴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4.1、E4.4.2 和 E4.4.8 的内容;⑵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检查E4.4.1、E4.4.3、E4.4.4和E4.4.6的内容;⑶集装箱跨运车应当检查E4.4.1和E4.4.3至E4.4.5的内容;⑷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检查E4.4.1、E4.4.3至E4.4.5和E4.4.7的内容。
E4.5静载试验轮胎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14.2的规定,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3330-1991中10和JB/T 5318-1991中4.3.7的规定,随车起重机按照QC/T 459-2004中5.5.6的规定进行静载试验。
在1.25倍的额定载荷下,以相应幅度、相应臂长,进行吊钩升降试验。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GB/T 16905和GB/T 5905-1986规定及其设计要求的工况进行试验。
根据不同品种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结果应当符合注E-4中的相关要求。
E4.5.1机构和结构件强度各机构和结构无裂纹、永久变形、油漆打皱,连接处无松动,接合面无渗油,关键零部件无损坏。
E4.5.2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量臂架在规定的作业范围内的任何位置,允许有一个支腿(抬起)出现不受力状况,但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量不得大于50mm。
E4.5.3吊具的下移量吊具的下移量符合产品标准或设计规定。
E4.5.4主梁实有上拱度主梁实有上拱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注 E-4:⑴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5.1和E4.5.2的内容;⑵履带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随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5.1的内容;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检查E4.5.1和E4.5.3的内容;⑷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检查E4.5.1和E4.5.4的内容。
E4.6动载试验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第13章的规定,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3330-1991中第9章和JB/T 5318-1991中4.3.8 的规定,随车起重机按照QC/T 459-2004中5.5.5的规定进行动载试验。
在1.1 倍的额定载荷下,以相应幅度、相应臂长,进行吊钩升降、吊臂变幅、回转等试验。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和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GB/T 5905-1986和设计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
根据不同品种的流动式起重机,试验结果除应当符合注E-2中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注E-5中的相关要求。
E4.6.1机构和结构件各机构能够完成其功能,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损坏,连接处无松动,无异常噪声,无渗油,无滴油。
E4.6.2支腿松动允许有一个活动支腿松动,但是不得抬离地面。
E4.6.3反向动作试验中包括悬挂着的载荷做空中提升起动,此时试验载荷在任何提升操纵条件下均不得出现反向动作。
E4.6.4跨箱作业相互干扰跨箱作业时,各操纵动作不得相互干扰和引起误操作。
注 E-5:⑴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6.1至E4.6.3的内容;⑵履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应当检查E4.6.1和E4.6.3的内容;⑶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应当检查E4.6.1、E4.6.3和E4.6.4的内容;⑷集装箱跨运车、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应当检查E4.6.1和E4.6.3的内容。
E4.7静稳定性试验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GB/T 6068-2008中15的规定,履带起重机按照GB/T 13330-1991中13和JB/T 5318-1991中4.3.9的规定进行静稳定性试验。
在规定的载荷下,以相应幅度、相应臂长、臂架方位进行吊载试验,试验结果要求起重机不得倾翻。
E4.8偏心试验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按照JT/T 232规定的工况进行试验,应当无异常现象。
E4.9安全保护装置试验E4.9.1起重量限制器试验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装置,以慢速分别起升各类载荷,检查起重量限制器的动作情况是否满足以下要求:(1)保证起吊额定起重量;(2)起吊(0.9至0.95)额定起重量时,综合型的起重量限制装置应当发出报警信号(架桥机除外);(3)在起吊达到1.05额定起重量时动作,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以做下降方向的运动,并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如果设置起重量显示装置,其所显示数值的误差应当在试验载荷±5%范围内。
E4.9.2力矩限制器试验力矩限制器可以满足起升载荷达到设定报警点的起重量时具有提示报警功能,当起重量达到1.1倍额定起重量或者设计规定值时,能够自动停止上升,臂架停止升出或者俯下,并且发出禁止性警报信号,此时可做下降和缩臂方向的运动。
E4.10连续作业试验轮胎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按照JB/T 4030.3-2000中4.8的规定进行试验,连续作业40个循环,试验结束后液压油箱内的液压油温度及相对温升应当符合JB/T 4030.3-2000中4.8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