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第八条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申请材料不全的2.申请材料不实的3.申请单位与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实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机构有关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制造单位提出的型式实验受理后即可约请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并与型式实验机构约定实验时间等事项型式实验机构应按期完成实验工作第十条承担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检验检测机以下称型式实验机构应符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的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向社会公布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机构核准规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型式实验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专业等方面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签发报告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检验师以上资格实验时至少有1名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参加第十二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按照本规程规定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规定的检验工程内容要求与方法进行实验各类型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细则由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组织起草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实施第十三条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实验样机其主要受力结构件必须在本单位制造制造单位必须声明拟制造的产品与型式实验样机一致一旦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型式实验结果将作无效处理第十四条对于在实验室内无法进行实验的大型起重机械的整机型式实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实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以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实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时实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实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二实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实验的物品设施三实验现场应设置进行实验的警示牌禁止与实验无关的人员进入四实验人员和配合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实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并遵守安全作业规程第十五条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型式实验的样机实验后应及时更换易损件经型式实验机构对相关项确认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六条批量生产的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批量生产的轻小型起重设备的型式实验应在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应在型式实验样机组装前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实验机构的实验室内进行整机型式实验时不再单独进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2年进行1次第十七条型式实验的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实验细则的要求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原始记录表中实验工程不得少于规定的实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填写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应当详细记录各个工程的检测情况及实验结果原始记录填写时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工程应用文字表述实验状况和结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附上表格或附图保证原始记录的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必须由具有检验师资格的实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的判定规则为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全部合格则综合判定为合格实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实验工程单项出现不合格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受检单位整改后仍可以申请进行复检第二十条完成实验工作后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型式实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和型式实验合格证见附件3型式实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由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型式实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型式实验报告和型式实验合格证一式2份检验检测机构和申请单位各1份型式实验机构同时应将型式实验结果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要求填好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对于额定起重量大于320 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备案并定期公布通过型式实验的单位和产品名单第二十一条对于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收到型式实验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中予以明示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制造单位增加设备类型和型式并在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范围内其型式实验可直接约请型式实验机构进行型式实验型式实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第二十三条获得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的制造单位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和合格证及说明书上标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编号或相应设备型式实验的备案号第二十四条制造单位更改名称时应在更名后30天内将工商行政经管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新的营业执照和旧的营业执照以及原型式实验合格报型式实验机构更换证书同时按规定到相应受理机构更换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和制造许可明细表或更换型式实验备案表第二十五条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责成制造单位向型式实验机构交回型式实验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一将型式实验合格证书转让给其他制造单位使用的二私自涂改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三生产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四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六条申请型式实验的单位对实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型式实验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的结果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型式实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负责因型式实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将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检测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国家质检总局定期组织对型式实验机构进行监督抽查第二十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制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时以及检验机构在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监督检验时应检查相应设备与型式实验结果的一致性第二十九条申请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型式实验机构交纳实验费用第三十条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2.型式实验报告样式3.型式实验合格证样式4.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附件1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轻小型起重设备钢丝绳电动葫芦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防爆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气动葫芦防爆气动葫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G 50t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托盘堆垛车侧面叉车三向堆垛叉车内燃防爆叉车蓄电池防爆叉车电站牵引设备G 28t电站张力设备输变电施工用抱杆G 8t旋臂式起重机柱式旋臂式起重机G 5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壁式旋臂式起重机平衡悬臂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G 8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防爆梁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水电站桥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架桥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冶金桥式起重机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集装箱门式起重机G 40t和S 60m水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15m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G 320t岸边集装箱起重机G 40t装卸桥生产t/h1000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G R 315tm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2000tm塔式皮带布料机生产率m3/h300桅杆起重机固定式桅杆起重机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移动式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机固定式缆索起重机G 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辐射式缆索起重机铁路起重机蒸汽铁路起重机G 16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内燃铁路起重机电力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轮胎起重机G R150tm和G50t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G 45t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高架集装箱轮胎起重机G 60t集装箱跨运车G 4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流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G R 150tm和G 5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随车起重运输车G 8t门座起重机固定式起重机G 40t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港口台架起重机港口通用门座起重机G 60t带斗门座起重机G 40t多用途门座起重机集装箱门座起重机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和G 200t升降机冷却塔曲线施工升降机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锅炉炉膛检修平台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电站提模装置电站滑模装置升船机G 320t施工升降机不限简易升降机升降作业平台高空作业车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层数每种型号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层数向下覆盖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覆盖原则超大型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G 320t逐台进行型式实验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电站门式起重机G 320t和S 50m普通塔式起重机G R315tm电站塔式起重机G R 4000tm轮胎起重机G R900tm和G60t履带起重机G R1200tm和G100t门座起重机G 60t电站门座起重机G R 2000tm桅杆起重机G 320t全路面起重机G R 960tm和G 320t安全保护装置电力液压块式制动器不限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规格向下覆盖盘式制动器直流电磁铁制动器电动葫芦用锥形转子电动机13KW超载限制器不限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进口各类起重机械各种型式按对应类型型式与型号规格的覆盖范围原则执行特殊类型起重机械特殊型式根据起重机械具体情况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注1.所有主要参数中G代表额定起重量S代表跨度GR代表额定起重力R代表幅度2.规主要参数指相应规范中规定的额定起重量跨度额定起重力矩参数系列值或生产率3.设备型号按相应规范中的规定执行4表中限定参数以上与320t之间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逐台进行附件2 格式编号特种设备型式实验报告设备型式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委托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称检验检测机构授权名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产品名称设备型型号规格商标制造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级别实验地点试依验据出厂编号生产日期实验结论签发日期章年月日备注签发审核主检设备型型式实验报告共页第页序号试验项目计量单位内容和要求试验结果结论备注注意事项1.报告无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报告无加盖骑缝章无效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专用章或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无效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骑缝章无效3.报告无主检审核签发人签字无效4.报告涂改无效5.报告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报告附加说明1.委托单位地址电话2.制造单位地址电话3.实验地点4.样品情况5.样品接受日期样品实验日期6.实验工程有无外包7.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地址电话附件 3特 种设 备 型式实验合格证No.TX4XXX-XX-XXXXXX制造单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规范总装图号覆盖范围 本证覆盖以下型号规格产品经对上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的审查及样品的检验 确认符合下列规范发证日期年 月 日检 验 检 测 机 构 名( 盖 章 )TX注本证是对设备型式的确认对样品本身的合格与否负责且仅对符合送样样品的产品有效二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规定和保证产品与送样样品的一致性附注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规定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合格证书的编号为TX4000-XX-XX XXXX其中TX 代表特种设备型式实验4000 代表起重机械类别代码XX二位数字代表型式实验检验检测机构代另行公布XX XXXX 前二位数字代表年份后四位数字代表证书当年进行的型式实验流水编号附件4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单位和产品情况汇总表检验检测机盖章报批负责人上报日期编号序号企业名称设备类型设备型式型号规格主要参数证书编号报告签发日期主题词特种设备规程通知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锅炉局法规司存档 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3年9月22日印发录入何云鹏校对尚洪。
桥式起重机型式实验项目

2 1.5 1 4 3 1 2
2 质量(包括起重机零件、装配件与部件、试验载荷、起重量) ,单位为千 克(kg) 3 时间 t(包括一次循环、工作时间、试验持续时间等) ,单位为秒(s) t≤10 10< t≤60 d>60
4 2 1
4
温度(包括环境温度、工作液温度、油温、 水温等) , 单位为摄氏度(℃) 2 5 2.5 1.5 5 5
100 u N
N x2 i=1 i
−
N x 2 i=1 i
N(N −1) 1 N N i=1 x i
u——算术平均值,u =
x——极限值; xi――第 i 次测量值; N——xi 的测量次数; δ ’、δ ”——用百分数(%)表示的相对误差。 3.3 测量中基本参数的相对误差极限值见表 1 的推荐举例。 表 1 基本参数的测量相对误差极限值举例 测量参数 1 尺寸,单位为米(m) : a) 其他专业标准或产品说明未规定的外形基本尺寸 b) 其他尺寸 d d≤5 5< d≤20 d>20 相对误差极限值/% 0.5 2 1.5 1 1
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2.2 各起升机构的静载试验应分别进行,如果起重机的规范允许,还应作起升机构联合 动作的静载试验。试验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部件承受最大钢丝绳载荷、 最大弯矩和 / 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离地面 100mm~200mm 处, 悬空时间不应少于 10min, 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一次静载试验使起重机的每一个主要部件都能承受最大的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不可能 时,应进行附加的静载实验或使这些部件承受所需力的试验。 4.3.2.3 如果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中没有更高值要求,所有起重机的试验载荷都应为 1.25P, 其中 P 定义为: a)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为额定起重量(起升机构上载荷的质量,包括有效起重量和吊 钩滑轮组质量) ; b)对于其他类型的起重机,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起重量; 4.3.3 动载试验 4.3.3.1 动载试验的主要目的是验证起重机各机构和制动器的功能。 4.3.3.2 除起升机构以外, 起重机的各机构都应按制造商规定的低速进行 1.25P 的承载试验。 起重机的各机构应分别进行 1.1P 的动载试验,如果在起重机规范中有规定时,应作联 合动作试验, 试验应在各机构承受最大载荷的位置和状态下进行。 试验应包括对各机构在其 整个运动范围内作反复起动和制动, 还应包括对悬挂着的试验载荷作空中起动, 此时试验载 荷不应发生不受控制的运动。 4.3.3.3 如果各部件能完成其功能试验,并在随后进行的目测检验中未发现机构或结构部件 有损坏,且连接处也没有松动或损坏,则认为该项实验结果合格。 4.3.3.4 动载试验时,起重机应按照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控制,且应注意把加速度、减速度 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机正常工作的范围内。 4.3.4 稳定性试验 4.3.4.1 稳定性试验的目的是检验起重机抵抗倾覆力矩的能力。在起重机吊钩上无冲击地施 中试验载荷时,起重机能够保持稳定,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4.3.4.2 稳定性试验应在规定工作区域内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或状态下进行。如果不同位置 或工作区域规定的载荷不同,则应对这些条件有选择地进行稳定性检验。 4.3.4.3 试验载荷应被逐渐地加上去,起升至地面 100mm~200mm 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 5min,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 4.3.4.4 对于流动式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试验载荷都应为 1.25P,更高值由国家法规要 求或订货合同中规定,其中 P 由制造商规定。 4.3.4.5 流动式起重机的稳定性试验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 5 试验条件 5.1 为了进行试验,起重机应根据规范的规定安装适用于操作的工作装置。 5.2 对于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应在按照起重机规范制造和辅设的轨道上进行试验。 5.3 对于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应按国家法规或订货合同试验。 5.4 试验时,风速不应大于 8.3m/(30km/h).除订货合同中有规定外,不需要起重机处 于最不利风作用的方位上。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实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实验,提高实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实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实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实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实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实验实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实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实验。
第六条型式实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实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实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实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实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实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实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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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2003年9月18日,国质检锅[2003]30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三)企业集团所属制造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申请型式试验: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分别单独申请型式试验;2.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该由集团公司申请型式试验。
桥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桥式起重机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E1.1试验条件除应当满足本规则第十八条外,架桥机型式试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试验条件:(1)现场试验时选择无雨、无雪的天气进行,风速不大于5.5m/s,速度测试时的风速不大于3m/s;(2)架桥机大车行走轨道的基础坚固密实,能承受架桥机的最大轮压。
E1.2绝缘试验整机装备完毕,在电源接通前,对电气设备进行绝缘试验(测量),检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主回路、控制电路、所有电气设备的相间绝缘电阻和对地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有防爆要求时不小于1.5MΩ;(2)对于绝缘起重机,应当有3道绝缘(吊钩与滑轮、起升机构与小车架、小车架与大车),每道绝缘在常温状态(20℃至25℃,相对湿度小于或者等于85%)下用1000V兆欧表测得的电阻值,不小于1MΩ;(3)冶金起重机中的铝电解多功能机组从吊具和机头到大车至少设置2道绝缘,其绝缘总电阻必须大于1 MΩ,每个结点电阻值必须大于2 MΩ。
E1.3空载试验在空载条件下,按照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起升、大车行走、小车运行、吊具回转(架桥机应有支腿升降)等动作的操作,并且进行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机构限位试验,连锁、互锁性能试验和设计规定的各机构空载速度试验,至少重复进行3个循环。
试验结果应当符合E1.3.1至E1.3.6的要求。
E1.3.1操纵、控制、连锁、互锁、馈电情况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连锁、互锁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E1.3.2限位开关起升高度限位、下降深度限位、大小车运行限位动作可靠、准确。
E1.3.3液压系统和润滑液压系统无泄漏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E1.3.4运转情况各工作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够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E1.3.5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吊具极限位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吊具极限位置及各工作位置行程在规定范围内。
E1.3.6各机构速度偏差各工作机构空载速度在设计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细则1 目的为了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确保起重机械的定期(首检)检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附录1中所列起重机械的首检和定期检验工作(以下统称检验)。
对于附录1中序号1~28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对于附录中序号29~42所述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首检和定期检验。
对于未列入附录1的起重机械,各检验机构(指院本部和各分院,下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及选用规定》(JSTJ-CX-12附件1)中的有关规定,编制、审批检验方案并报省院技术管理部门备案,按照检验方案开展检验工作。
3 编制依据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4 定期检验周期、检验人员、检验仪器设备4.1 定期检验周期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如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汽车起重机、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械,每年1次;电动葫芦、叉车、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
经检验,认为受检设备确实存在重大隐患(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或者因特殊情况(例如6.2所述情况),需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从事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和缩短后的周期(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上报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批准并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批复同意后,按照缩短后的周期实施定期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将缩短定期检验周期的理由、缩短后的周期以及批复情况书面告知使用单位。
4.2 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检验资格证书。
对于仅从事叉车检验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资格证书。
4.3 检验仪器设备各检验机构必须配备附录2所述的仪器设备。
检验人员在检验现场实施检验时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满足附录2的要求。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
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
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
申请时按如下2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同制造许可一并申请,随同制造许可申请报相应许可受理机构。
(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应单独提出申请,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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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
(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一般环境中工作的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起重量范围为3.2~80吨,跨度范围为为10.5~25.5米,起升高度不大于25米,工作级别为A3~A5。
二、试验依据:
1、《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JB/T3695
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32部分:起重机械技术条件》GB5226.2
3、《起重机设计规范》 GB3811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T6067
5、《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305号
三、试验条件(环境条件、所需提供的样机及所覆盖产品的图样等技术文件)
试验现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试验现场的环境应符合JB/T3695的要求,起重机的电源为三相交流,频率为50Hz,电压为380V(允差为 -10%~10%),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环境温度应在
-25℃~40℃范围内,在40℃时的相对湿度不超过50%,起重机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GB10183的要求(受检单位应对此给予确认);测量桥架等尺寸时,应在室内或在无日光和温差的影响下进行,如需进行应力测试,试验现场的温度应在0℃以上;
2、试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应有影响起重机试验的物品、设施,保证起重机起升、运行等各种试验能正常进行;
3、受检单位应提供全套受检样机的图样及覆盖产品的有关图样(总图和部件图)和相关技术文件;
4、型式试验分三个阶段(分别以(A)(B)(C)表示)进行,主梁受拉区翼缘板和腹板的对接焊缝探伤检验(A)、桥架检验(B)和安装完成后的动作试验及应力测试(C)。
必要时在厂内制造过程中也可进行个别项目的检查和试验。
四、试验的主要仪器设备:
检测用仪器和量具应是经鉴定合格且在检定合格期内。
主要仪器设备见表1
表1
续表1
五、检查项目、要求及方法:
检查项目、要求及方法见表2
表2
续表2
续表2
续表2
续表2
续表2(完)
六、判定规则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判定规则为:检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才能判定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为合格。
试验细则规定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项目出现单项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制造单位,制造单位整改后,仍可再申请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