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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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灾害事故应知应会文件选编

内蒙古灾害事故应知应会文件选编

内蒙古灾害事故应知应会文件选编内蒙古灾害事故应知应会文件选编1. 引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片宝地,拥有广袤的草原、美丽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资源。

然而,作为一个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的地区,内蒙古也常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灾害事故。

为了应对这些灾害事故,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了一系列应知应会文件,以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公民的行为。

本文将就其中几个重要文件进行选编,并深入探讨其内容及意义。

2. 《内蒙古自治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2.1 权威性和目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依法制定的重要文件,旨在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和公民在灾害发生时的应对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 内容该预案包括预防灾害、减轻灾害、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四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预防灾害包括加强气象监测、防洪工程建设和植被保护等措施;减轻灾害包括开展宣传教育、提升公众灾害意识和应急能力;应急救援包括组织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和医疗救助等工作;恢复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和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

2.3 个人观点《内蒙古自治区防灾减灾应急预案》是内蒙古自治区应对灾害的重要法规文件,它的出台对于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应对灾害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文件的制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公民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灾害防控体系,提升群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3.1 权威性和目的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旨在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2 内容该预案主要包括预防控制、疫情监测和处置、公众信息和教育、援助和支持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预防控制包括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疫苗接种和防护设施建设等;疫情监测和处置包括病例报告和监测、疫情调查和防控措施;公众信息和教育包括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等;援助和支持包括医疗救治和心理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3.12•【字号】内民政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慈善组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1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第三章应急款物的接受和管理第四章捐赠额的确认第五章应急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5月20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升全区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2年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点》《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1-2025)》,结合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21年地质灾害发育现状截止2021年末,全区共发育地质灾害隐患点2575处。

按地质灾害类型划分,崩塌1338处,滑坡85处,泥石流717条,地面塌陷432处,地裂缝3处。

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口79939人,潜在经济损失57.54亿元。

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全区12盟(市)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赤峰市、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和乌兰察布市。

2021年全年共发生2起小型泥石流地质灾害:2021年7月6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先锋乡广义村发生1起泥石流灾害。

由于汛期制定了详细的防灾方案,加强监测预警,台风“烟花”来临之前,迅速组织受威胁群众26户62人撤离避险,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021年7月30日,呼伦贝尔牙克石牧原镇卓山村发生1起小型泥石流灾害。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三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三篇)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全球范围内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

为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挑战,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而面对____年的自然灾害风险,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既有的救助方案,并根据新形势、新任务进行调整和优化。

本方案的目标是提高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恢复受灾地区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二、应急救助主要内容(一)机构体系的建设1.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体制。

明确指挥机构、指挥权限,形成统一指挥,协调应对的工作格局。

2. 加强地方救援力量建设。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专业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鼓励企事业单位成立自愿救援队伍。

(二)信息系统的建设1. 建立完善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

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地震、台风、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2. 建立全国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不同部门之间共享自然灾害信息,实现快速响应和精准救助。

(三)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储备1. 建立统一的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按照各类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统筹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救援能够及时到位。

2. 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救助能力。

通过培训和练兵,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救助水平,保证其能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迅速投入救援工作。

(四)应急救助机制的建立1. 健全应急救助协调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2. 建立完善的资金保障机制。

通过多渠道筹措应急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方案实施步骤(一)灾害预防和减灾阶段1.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和预警。

建立完善的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预测准确度和时效性。

2. 完善灾害防御设施。

在容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加强防洪、防风、防震等设施的建设。

3. 加强社会防灾意识和能力培养。

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灾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内政字〔2024〕13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测算确定地区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各盟市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与城乡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相关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本次调整,积极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低保确定和调整工作,科学合理测算确定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统筹兼顾,强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是指由自治区民政厅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坚持集中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是指自治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中心和由自治区民政厅安排代储自治区级救灾物资的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

第二章购置和储备管理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总体规划。

依据全区救灾物资储存数量,参考上年度受灾等情况,于每年3月和10月中旬确定下年度购置计划。

第六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年度购置计划足额列支采购经费,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购置计划通过政府采购,购置救灾物资。

第七条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每年实际采购储备物资金额的6%核定救灾物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管理储存自治区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人工费、物资短途装运费、误餐补助费和物资入库检验产生的费用等项支出。

第八条救灾物资储备要做到,每批物资都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

储备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定期盘库。

第十条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超过储备年限,经质检部门检测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储备单位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报废。

第三章调拨管理第十一条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和灾区地方政府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二条灾区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区需求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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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的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包括干旱、洪涝(冰凌)、风雹(沙尘暴、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包括以下内容:(一)对灾情的核实、统计和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二)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三)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五)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六)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救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将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救灾减灾领域,制定本地区救灾预案,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救灾,开展国内外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并根据灾害等级承担救灾责任。

第二章灾害等级划分第八条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各地应根据下列情况科学界定灾害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4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5%以上;3.在盟市行政区域因灾死亡人数50人以上;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5.在牧业旗县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大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占房屋总间数3%以上;3.在盟市级行政区域内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80%以上;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50%以上或死亡牲畜3%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1.在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20%以上;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3.在盟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20人以上;4.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50%以上;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40%以上,灾区牧畜死亡率1.5%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为轻灾。

第三章灾害统计核定报告制度第九条各地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对灾害进行核查和报告,大灾、特大灾可越级报告。

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赴现场核实灾情,确定损失和灾害等级,并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上级民政等有关部门。

第四章各级政府的救灾职责第十一条灾害造成的困难主要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立足自力更生,生产自救解决,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救济和扶持。

第十二条特大灾由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救助为主,申请中央给予补助;大灾以盟市、旗县二级救助为主,自治区给予补助;中灾以旗县救助为主,盟市给予补助;中灾以下由乡镇救助为主,旗县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救灾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自治区救灾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检查和指导贯彻落实情况。

(二)组织动员全区范围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筹集资金、物资支持救灾工作。

(三)为避免出现更大损失,将在灾区采取紧急措施。

(四)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及申请救灾资金。

(五)自治区财政每年列支救灾款预算,安排灾民生活;自治区每年在计划中划拨专项资金、物资,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盟市、旗县发生大灾特大灾后,自治区给予经费和物资上的补助。

第十四条由各盟市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调查核实灾情,组织灾民转移、安置,实施紧急情况下的救灾预案;(二)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三)每年在本级财政列支救灾款预算,在计划中安排专项经费、物资,所辖旗县发生中灾时,给予及时补助;(四)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证灾区不发生逃荒要饭、冻死饿死、严重疾病流行和饮用水断绝等非正常现象。

第十五条由各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的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对灾情的核查,慰问受灾群众,及时向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二)组织力量转移灾民,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三)救济灾民和安置无家可归者;(四)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五)每年在本级财政和苏木乡镇列支救灾款预算,在计划中安排救灾经费、物资,在所辖苏木、乡镇发生灾害时,给予补助、扶持,维护灾区社会安定。

第五章救灾款物的管理第十六条各地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中央财政下拨的救灾款;(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救灾款;(三)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四)其它救灾款物。

第十七条救灾款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取暖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住房恢复重建;(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五)捐赠方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捐赠款);(六)其它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捐赠款)。

第十八条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救灾工作业务开支,更不得截留、挪用。

救灾款的分配要保证重灾区,保证不救济就会发生问题的受灾户。

第十九条救灾款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收支均在专户内进行。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救灾款物发放要建立专帐,规范手续,统一程序。

第二十条对灾民的救济分为荒情救济和灾情救济。

荒情救济分为春夏荒和冬令两个阶段,春夏荒从当年3月到9月,冬令从当年10月到次年2月;灾情救济实行一灾一救。

救灾款实行请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荒情和灾害等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领救灾款。

第二十一条救灾款发放程序:(一)旗县以上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分配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由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下发。

(二)苏木乡镇由民政助理员根据嘎查村上报的救济人员名单,统一制定救济方案,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报旗县民政局备案。

民政助理员给被救济户出具民政救济四联单,并凭民政救济四联单和村嘎查分配到户的名单核销救灾款。

(三)嘎查村发放救灾款物,由本人申请,村民集体评议,嘎查、村委会审查,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凭民政救济四联单领取救济款物。

上级拨来救灾款物数额,本次分配救灾款物数额以及分配到户名单由嘎查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旗县以下发放救灾款以实物为主,口粮、建房救济一般不发现金。

口粮补助标准为人均每天0.5公斤成品粮,建房补助标准为每倒一间居住房适当进行补助,牧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济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居住在农牧区持农牧业户口的受灾农牧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救济对象:(一)因灾损失严重,自身无力克服生活困难的受灾户;(二)因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五保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孤儿;(三)家庭主要劳动力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受灾户;(四)其它自救能力差,维持基本生活有困难的受灾户。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时,应优先照顾下列受灾地区和受灾对象:(一)重灾和连灾地区;(二)边境地区;(三)少数民族聚居区;(四)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的贫困地区;(五)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和生态移民区;(六)受灾敬老院和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章救灾仓储制度第二十五条完善自治区救灾物资仓储制度,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对救灾物资实行专储,以应付突发性灾害后的紧急救助。

根据需要自治区统一规划在一部分盟市设立救灾仓储点。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委托自治区代储的救灾物资,优先在各级储备库储存,并经自治区民政厅请示民政部批准后方可调拨。

第二十七条各地救灾仓储设施建设要按民政部、财政部民电(98)167号和民救发〔1999〕7号《通知》要求执行。

第七章监督检查制度第二十八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救灾款物的安排使用情况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

每年年底民政部门将本地区年度救灾工作情况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旗县进行普遍自查,盟市对旗县的抽查面不低于各旗县、苏木、乡镇总数的三分之一,自治区对盟市的抽查不低于所属旗县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条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章奖惩制度第三十一条要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侵吞救灾款物的单位及个人;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表彰奖励抗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自然灾害救助方面的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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