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联单跨省、跨市办理程序与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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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办理流程

审核条件

1、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转移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委托运输的,应与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转移合同或协议。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必须在产生单位环保局进行资质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进行危废经营活动。(备案资料附后)

申请材料:

一、省内跨市转移:

1、《省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表》(原件,4件);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表》(原件,4件);

3、废物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加盖接受

单位公章,1份);

4、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处理、处

置、运输合同或协议(原件,各1份)

5、所转移废物的处理方案(由危废处置公司出具)(原

件,1份);

6、产生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加盖产生单位公

章,1份)。

二、跨省转移:

1、《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表》(原件,6份);

2、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原件,6份);

3、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合同(原件,3份);

4、危险废物安全运输合同(原件,3份);

5、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接受单位公章,3份);

6、运输单位道路安全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运输单位公章,3份),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

7、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接受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

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内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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