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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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

监督法讲义2006年8月27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这部从1986年开始酝酿、历经六届至十届共五届全国人大、20年时间的人们关注已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的高票获得通过。

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通过的监督法共九章,四十八条。

对于监督法出台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是这样强调的:“制定监督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健全人大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立法背景高票通过《监督法》彰显人民的期盼。

时下,不少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不少,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存在问题也是困扰人民群众的老问题和社会热点问题。

每当一宗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尽管相关官员都会发出加强安全监督的声音,但事后人们在分析新出现的事故原因中,又往往找得出监督失位的问题。

长期以来,作为民主政治一项重要内容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监督,虽在探索中加强,但并不尽如人意,仍然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

特别是作为监督最高层次的人大监督,但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显得相对薄弱。

为此,在全国人大历次会议上,许多代表都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一部人大的监督法。

二、立法经过从1987年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到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历次全国人大会议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共计222件,参与联名代表共计4044人次。

中央领导中最早提出搞监督法的是彭真,起到实质性推动作用的是江泽民。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提出,要对监督法展开研究,并率人亲赴山东,展开了监督法起草工作的第一轮调研。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

《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监督法》辅导讲座提纲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该法由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9章48条。

一、关于人大监督的内涵和性质(一)人大监督的概念。

人大监督亦即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性权力活动。

人大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体现。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它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

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就必须对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促使它们依法办事,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人大监督的主体。

所谓监督主体,就是监督权的承担者和监督活动的实施者。

人大监督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三)人大监督的对象。

监督对象就是被监督者。

人大监督的对象是指宪法规定的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而言,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人大监督的性质和地位。

江泽民同志指出:“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而不是个人行为。

”“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和促进。

”(《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941页)。

从人大职权看,无论是立法权,还是重大事项决定权,抑或者人事选举任免权,其行使的最终效果,主要依靠监督权来保障。

加强监督工作讲课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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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工作讲课稿范文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讲解如何加强监督工作。

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对于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转和促进工作的高效展开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首先,加强监督工作需要明确监督的对象和目标。

我们要清楚地知道,监督的对象是谁,监督的目标是什么。

只有明确了这些,我们才能针对性地制定监督计划,并确保监督工作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

其次,加强监督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督机制包括监督责任的明确划分、监督程序的规范制定以及监督结果的及时反馈等环节。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我们能够使监督工作更加有序、有力地展开。

同时,在加强监督工作中,我们还需要注重监督方法的创新。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传统的监督方法已经不能满足我们的需求。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创新监督方法,以确保监督工作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

创新监督方法包括利用科技手段进行监督、强化数据分析能力,提升监督效果等。

只有不断创新监督方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

此外,为了加强监督工作,我们还要强化监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培养。

监督人员是监督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能力和素质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效果。

因此,我们需要注重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提升,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最后,加强监督工作还需要形成整体合力。

监督工作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紧密配合,只有形成整体合力,才能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共同推动监督工作的开展。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加强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确保组织的正常运转。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为加强监督工作而努力!谢谢大家!。

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人大监督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我是一名来自基层的人民代表,今天我站在这里,深感责任重大。

在此,我谨代表全体选民,就人大监督工作发表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职责,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手段。

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1. 监督范围不够全面。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监督盲区。

2. 监督手段单一。

目前,人大监督手段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为主,缺乏创新和多样性。

3. 监督力度不足。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人大监督工作敷衍了事,整改落实不到位。

4. 监督效果不明显。

一些监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监督制度。

制定和完善人大监督法规,明确监督范围、程序和责任,为人大监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 创新监督手段。

积极探索人大监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如开展专项调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大监督队伍,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4. 提高监督执行力。

对人大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 加强与群众沟通。

拓宽群众参与渠道,鼓励群众反映问题,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结语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全体人大代表义不容辞的责任。

让我们携手共进,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为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谢谢大家!。

监督类发言稿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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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我站在这里,有幸代表全体监督人员发表监督类发言。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监督工作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更是推动工作落实、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我对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和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明确监督工作的意义监督工作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保证党和政府各项政策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通过监督,我们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偏差,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强化监督工作的责任担当作为监督人员,我们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

一是要严守纪律,做到公正无私;二是要敢于担当,勇于揭露问题;三是要提高能力,不断提升监督工作的水平。

三、创新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新时代背景下,监督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

我们要不断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能。

一是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二是要开展随机抽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督合力。

四、加强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监督工作队伍是监督工作的核心力量。

我们要加强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专业水平;三是要强化纪律约束,树立良好形象。

五、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监督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我们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监督意识;二是要畅通监督渠道,让干部群众能够及时反映问题;三是要严格保护举报人,消除干部群众的顾虑。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共进,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我国各项事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实用版】目录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正文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背景与意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

它的出台对于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职权时,面临着一些法律依据不明确、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包括:监督原则、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结果的处理等。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主要方面:1.监督原则: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监督工作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原则等。

2.监督对象: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监督对象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3.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明确了多种监督方式,如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4.监督程序: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对监督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督议题的提出、监督活动的组织、监督结果的审议和处理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与影响自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和改进。

不仅提高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

此外,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提高国家治理效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也具有深远影响。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

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解读摘要: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定义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作用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四、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意义1.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3.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正文: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

一、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概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法律规定。

它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廉政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1.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

2.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对象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

这些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必须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3.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实施方式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提出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罢免和撤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的内容1.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确保法律法规符合宪法规定和实际情况。

2.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人大常委会有权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指导。

3.人大常委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大监督法》讲稿

《人大监督法》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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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法讲稿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学习讲稿各位领导、各位委员:大家好!按照年初常委会会前学法安排,今天有幸作为领学人与领导们在一起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监督法共分九章,共计48条,我们将分二个部分进行学习,即: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

第一部分监督法基本概括(总则)一、监督法的调整范围?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会议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在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规范完善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

宪法以及地方组织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

因此,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二、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第3条作了规定)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人大的具体工作都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如:对“一府两院”的各项监督和重大工作计划安排,都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都及时向党委报告;需经常委会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也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

人大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围绕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意志的统一。

(这是我们的人大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本质区别,议会议员代表的是各自的政党、阶层和集团的利益,因此议会中有激烈的质问、争辩、争吵,如韩国议会开会时议员与议员、议员与政府人员间发生动手动脚的现象,日本是通过议会把首相换来耍。

而我们各级国家机关都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一府两院都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的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必然是和谐的、比较温和的,是工作支持和搭台,而不是简单反对和撤台。

所以人大在选举干部、表决任命干部时,都极少有意外情况出现,充分体现了党委的意图。

人大的监督,提出的审议意见、工作建议比较委婉,始终把理解和支持融入监督工作中。

)2、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第2条作了规定)一是职权法定,二是程序法定。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4、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

监督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监督法第14条、第20条、第27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我们现在是按月把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编辑成常委会公报,按季度把公报发给县代表,在常委会审议议题时每次邀请6名乡镇基层县代表列席,以此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

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七种形式宪法和有关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起来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

监督法规定了七种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五是询问和质询;六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七是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四、监督工作计划制定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的目的,在于提前明确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监督方式、承办机构、实施时间等内容,保证监督工作依法按程序开展。

(监督法第8条、第9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原则、议题计划制定作出了规定,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计划制定也参照这两条规定确定)1、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

依照监督法第8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每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

监督议题建议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建议。

2、监督计划的通过和公布。

依照监督法第8条第2款规定:监督年度计划需提请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部分监督法对具体监督形式的规定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分别对七种规定监督形式作了详细规定,下面具体学习:第二章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一、具体工作的程序(要把握7点)1、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第10条作了规定)目的是充分了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提高审议的质量。

2、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各方面的意见,提供专题材料,交换意见。

监督法第11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报告的主体。

依照监督法第13条的规定,具体报告的主体是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本级法院或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

?4、审议内容。

审议重点内容是报告机关是否依法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是否客观真实;工作的成效、存在问题和原因;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5、审议意见的处理。

依照监督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6、工作评议。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报告机关的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经测评,满意和基本满意人数未超过半数的,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

7、督办。

常委会可以对审议意见和决议执行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实施跟踪检查,督促执行反馈。

第三章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的具体形式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工作报告。

一、预算监督(一)预算、决算监督的重点内容。

按照监督法第18条第1款规定,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监督以下7个方面的情况。

1、遵守预算法律、法规和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

2、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就各级预算而言,预算收支是否平衡,主要看是否存在虚假平衡。

3、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财政资金不能满足所有的支出需要,必须统筹兼顾并保证重点支出。

4、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5、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6、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7、财政结转结余资金及其使用情况。

今年县人大常委会率先在全市区县人大成立了预算工委,并制定了《隆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二)预算监督的主要形式1、审查和批准决算。

监督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应当在每年6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监督法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

3、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在本级人大常委会。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预算调整的有关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监督法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计划监督主要内容和形式作出了相应规定,监督程序与预算监督程序基本相同。

具体监督形式有4方面:(一)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三)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

监督法规定,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这是一个新的监督形式。

(四)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

三、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20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执法检查作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检查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第一,执法检查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检查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案件。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和案件,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

?第二,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三,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是法律实施机关。

人大执法监督的特点则主要是同级监督,执法检查的监督对象应当是本级法律实施机关,本级法律实施机关除“一府两院”,还包括相关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直属机构。

?第四,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也是工作监督。

前面学习了监督计划的制定,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在监督法第24至27条有具体规定,这里重点学习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

根据监督法第27条规定:一是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提出报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应当进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整改措施,改进工作。

二是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执法检查的后续跟踪是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的执法检查工作,往往容易忽视执法检查后的跟踪检查。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一、备案审查的含义和分类1、备案审查的含义。

是指规范性文件在生效之后,要按法定期限报法定的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分类、存档,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间,依法对其监督审查的活动。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监督法第28条有明确规定,监督法29条把制定相关备案审查工作规定的权力,授予了省级人大常委会。

2、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

主动审查,指的是在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建议的情况下,由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开展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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