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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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加检察监督 建议

人大监督加检察监督 建议

人大监督加检察监督建议
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可以相互加强合作,互相监督,从而提高监督工作的效果。

建议有以下几点:
1.加强信息共享:人大监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信息共享
机制,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和案件信息交换。

这样可以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避免监督重叠或者遗漏。

2.加强协同监督:人大监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开展监督
活动,例如联合检查、联合调查等。

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力,相互协助,形成合力,确保监督的全面性和深入性。

3.建立联络机制:人大监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定期联络
机制,例如定期开会、召开座谈会等。

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可以增进了解,解决问题和难题。

4.加强培训交流:人大监督机构和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人员
定期进行培训交流,分享监督经验、案例分析等。

这样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水平,共同提升监督的效果。

总之,加强人大监督和检察监督的合作,可以实现优势互补,推动监督工作的提高。

双方应该积极探索合作机制,加强交流合作,为建设法治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巩固和深化“诉讼监督年”活动成果不断推动我省诉讼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巩固和深化“诉讼监督年”活动成果不断推动我省诉讼监督工作创新发展
本刊专稿
青海检察
巩 固和深化 “ 讼监督 年 ’ 动成 果 诉 ’ 活 不 断推动 我 省诉 讼监督 工作 创新发展
青海省人 民检察 院 多 旦
21 年 , 院党组 决 定 在全 省 检 察 机 关 开展 “ 01 省 诉
监督年” 活动以来诉讼监督工作的发展和进步 , 坚定做 好工作的信心 , 更要眼睛向内, 看到我省诉讼监督工作 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 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以高度 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坚持巩固和深化“ 诉讼监督年” 工
法、 失职 渎职 犯罪 造成 司法 不公 的 , 要坚 决一 查 到底 ,
生, 避免 因司法不公造成不 良影响 ; 三是要积极参加 以改善 民生为重点的社会诚信建设 , 重点加强对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等案件的监督 ,加强对侵害农 民权益 , 影响农村稳定和涉众诉讼 的监督 , 加强对涉及劳动争
督 工作 的 紧迫 感和责任 感
省人大常委会对诉讼监督工作作出《 决定》 这在 , 我省 尚属首次 , 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 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 , 对于全省检察机关
进一 步加强 和改进诉 讼监督 工作 ,切 实维 护司法 公正
监 督 重点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 除了自身要做到严
要继续坚持学 习《 决定》 的内容 , 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 深化认识、 领会精神实质, 真正把人大 的重视、 关心、 监 督和支持转化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强大动力 , 转化
为进一 步维护 司法公 正 的具体 行动 ,切实把 强化 法律
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牢 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积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 准确把握检察机关 的 宪法定位 , 正确处理打击犯罪和加强监督 、 实体公正 和 程 序公 正 、 督 制 约 和协 调 配合 、 法 监督 和探 索 监 依 创新 的关系 , 真正做 到敢于监督 、 善于监督 、 依法监 督、 规范 监督 。始 终把 诉讼 监督 工作 的重 心放 在 服务 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上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 中心 ,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精)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来自)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随着人民法院的不断发展壮大,其职能、权利、义务也日益明确。

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判案件,保障社会公正,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因此,人大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接受的一种重要方式。

下面,我们就来浅谈人民法院如何接受人大监督。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司法独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

只有司法机关在独立性的基础上才能公正地审理案件,杜绝人为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坚持观念、态度和行为的独立性,不能受到各种压力和干扰。

同时,人民法院也应当树立法律意识,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人民法院应当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得到尊重。

人大监督的着重点之一是保证司法公正,因此,人民法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必须认真遵守上述原则。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时,遵守审判程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判。

同时,以案件审理效率为标准,努力实现审理及时的目标。

确保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面之一。

因此,法院应当随时向国家权力机关提供案件和审判进展情况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管理质量的高低和职业道德的标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产生直接的影响。

在接受人大监督时,人民法院应当从内部加强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尽可能减少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和操作,并严格执行评议和考核程序。

同时,法院应切实保护职业的道德操守,坚决制止违反法规和职业操守的行为。

总之,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有效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职责,保证司法独立的原则,保证案件的公开、公正、公平,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对于接受人大监督应持有一种自觉的态度。

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制度安排。

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政治责任。

下面将从法律义务和政治责任两个方面论述检察机关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其次,政治责任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前提。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职能定位是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履行好群众的利益诉求。

人大监督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政府机关的一部分,接受人大监督不仅是尊重国家制度,更是维护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履行政治责任,就是要坚持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服从人大的监督,同时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还需要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平台。

一方面,需要健全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确保代表能真真切切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另一方面,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计划,提高监督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此外,还要鼓励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通过参与调研、提出建议等方式,促进检察工作的改进和发展。

最后,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还需要加强自身建设。

提高办案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职业道德和执法规范意识,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基础。

只有保持良好的工作风貌和形象,才能提高人大监督的效果和力度。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应当从法律义务和政治责任两个方面出发,依法履行接受人大监督的义务,积极配合人大工作,同时主动加强与人大的沟通合作,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水平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共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使命和作用。

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

谈基层检察院如何抓好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既是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载体,完成好这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的职能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

因此,我们必须立足于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思考和改进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切实把三项重点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实现检察工作新的跨越。

一、由被动管理向以人为本转变,使社会矛盾化解有新的成果(一)着眼稳定全局,积极主动化解矛盾。

首先,领导班子要适应当前新形势的新要求,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正确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工作需要,又要着眼长远利益,依据法律及有关政策,合情合理合法进行处理,达到既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不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双赢”效果。

其次,干警必须转变观念,树立“大控申”的理念,各部门要延伸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大信访”工作格局,创新接访机制,改变坐等接待、被动办信的传统工作方式,动员和组织全院干警,人人都做信访员,人人都做接待员,全心全意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在全院建立起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检察信访新秩序。

(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全力促进矛盾化解。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大稳定”“大调解”观念。

一是要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作用,延伸工作效果。

既要通过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通过深入查办职务犯罪,从深层次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二是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强化群众观念。

既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监督维护好法律的神圣与庄严,又要在工作过程中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理性、平和、文明的工作方式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达到执法效果的最大化。

三是要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在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及诉讼监督等各项检察业务环节中,即体现出对法律的尊重,又要彰显出法治的人文关怀,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0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增加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08和第209条规定,除抗诉这一传统监督方式以外,将检察建议也列入监督方式中,并对适用情形明确规定。

(三)增加检察监督的手段《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基层院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数下降20XX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常山县检察院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受案数逐年降低(见表一),究其原因是《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生效裁判的检察监督受理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加之当事人对民行检察工作缺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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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杨莹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不受任何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真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

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对检察工作开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的法律依据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具有相应的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依据。

从政治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拥有对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可以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

全国人大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

现行《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代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制约。

《人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更为广泛的监督权。

此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章对检察机关的人员任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官法也对此做出了相应规定。

因此,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反贪、反渎侦查工作的监督、对审查逮捕、起诉工作的监督以及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等方面的监督。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基层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支柱,也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根本保证。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的必要性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诉讼监督工作对于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众多基层检察院对诉讼监督工作越来越重视,并不断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努力追求监督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然而基层检察院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由于与侦查机关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对侦查机关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法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罚代刑、漏罪漏犯、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监督;对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法院改判很少;检察机关既是法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又是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机关,身兼两职,容易出现监督上的缺位等等。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首先,有利于检察队伍的建设。

我国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夫法之善者,乃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

”检察队伍的素质决定着检察工作的好坏优劣,如果检察队伍出现问题,违法执法的现象便不可避免,更无法去监督其他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其次,有利于诉讼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对象有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还有监狱机关等,虽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监督职责,然而在开展监督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方面阻力和干扰也很大,还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等现象,致使监督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因此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差距还很大。

该项工作如果有了人大的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就有了坚强的后盾,不仅能够使诉讼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工作也会更加有效。

此外,人大可以将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监督作为人大工作的切入点,间接实现对公安、法院等部门的监督,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进行监督的现状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监督的形式和方法越来越多,人大监督工作已经从一般性的程序监督发展为实体性的比较深一步的监督,效果也不断增强。

但专门针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方面的监督还不够到位,主要问题有:一是监督大多流于形式,取得实效不够理想。

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停留于听听汇报,看看报告,翻阅报送材料。

执法检查时也只是查看一下卷宗,审查一下文书,没有深入了解具体案情,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原因,开展诉讼监督正确与否,监督是否取得实效,为何出现个案监督失败,是干警的专业素养问题或是公安机关、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或是存在人情关系等等案外因素,致使较多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

二是没有很好运用强硬的监督措施。

对有些发现的问题该纠正的没有纠正或没有完全纠正,该督办的没有督办或没有督办到位,该查处的没有查处或查处不彻底。

三是与基层检察院联系不多,对基层检察院的困难和需求了解不深,无法对基层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提出有效的指导性意见,发挥人大权力机关权威性的作用,在检察院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予以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四是地方人大相关机构不健全,专业性人才缺乏,监督力量不足,也成为地方人大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有力监督的障碍。

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的方式方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探索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并要讲求监督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一年一度听取并审议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例会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及专题工作外,还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在开展诉讼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特大案件及有关情况,特别是对一些政法部门有分歧、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随时召集会议听取汇报,予以监督或协调。

(二) 加强对诉讼监督案件的个案监督。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对基层检察院日常报送的关于诉讼监督的材料,如检察建议书、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撤销案件的决定书、提请抗诉报告书等法律文书应仔细查阅,一旦发现其中存在检察机关监督不当或者被监督对象没有接受监督并作出回复等个案,应深究其原因。

可以要求检察院报送案件具体材料并说明诉讼监督的理由,对监督不当的予以纠正;可以要求被监督部门对不接受检察院诉讼监督原因作出说明,如被监督部门给出的理由无法成立,则由人大出面协调并监督该部门予以落实,从而真正保障诉讼监督的正确性和实效性。

(三) 加大对地方人大机构中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

由于检察机关开展的诉讼监督工作专业性较强,只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此项工作才能进行更好的监督。

地方人大机构应加强对该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可以让该类人员到公检法部门挂职,通过实际办理案件,更加深入了解诉讼监督工作,并从理论上不断研究和总结人大如何加强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问题,以更好地指导、推动实际工作。

(四)交办有关事项。

主要是人民群众的有关来信及上级交办的事项。

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立案监督、撤案监督、刑事抗诉等案件过程中,有时会引起群众或有关部门的不同看法,出现案件当事人意见较大、当事人申诉上访等问题。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调查,对确有不当的,可转交检察机关并督办复查。

这样做,既解决了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取信于民,又督促检察机关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多地为群众办实事。

(五)积极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为了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中央批准后,下发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并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2014年9月5日,最高检印发《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点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等三种情形也纳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2014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等。

笔者认为可以对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所占的比例进行合理的规定,地方人大也可以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进行全程的监督。

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和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可以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扩展到检察院开展的各项诉讼监督工作中去,并保障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真正实现全面的监督,这也是确保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201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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