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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07•【字号】焦政办〔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3〕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7日焦作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2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着眼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促进更多关联性强、办理量大的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逐步实现政务服务部门从单个事项审批转变为向企业群众提供“一件事”全流程服务,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年底前,按照“优化一批、新增一批、拓展一批”的思路,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排部署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基本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焦政〔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6日焦作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普通公路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以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管理的通知》(豫交文〔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等级公路,包括国道、省道以及农村公路,其中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及村道。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普通公路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保护工作,负责涉路施工的行政审批和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市、县两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和路产路权维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普通公路的用地范围标准: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1.5米范围。

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划定普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距离标准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五)村道不少于3米。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0•【字号】焦政办〔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的通知焦政办〔2022〕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20日目录第一章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聚焦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招引承接第四章创新招商方式第五章健全保障机制焦作市“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科学编制“十四五”时期的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1353”总体发展思路,根据《河南省“十四五”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焦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规划内容,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划。

第一章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一)“十三五”主要成绩。

“十三五”期间,全市围绕创新机制模式、拓展载体平台、精准招大引强、优化投资环境,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对全市经济增长、就业扩大和人民生活改善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快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重点外经贸企业服务官制度,定期研究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

制定出台《焦作市加快对外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焦作市招商引资优惠支持政策》《焦作市支持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十条政策》《焦作市驻外办事机构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焦作市“7+X”招商工作机制》等文件,政策体系逐步健全。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焦政办〔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焦政办〔2022〕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第三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第四章居民自建房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第五章既有自建房安全使用管理第六章居民自建房建设事故应急处置第七章附则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居民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增强居民自建房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人居环境,防范居民自建房建设、使用发生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本着推进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办事处)主责、村级(居委会)主体”居民自建房管理机制的要求,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安全监管工作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焦作行政区域内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以户为单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含宅基地),依法依规申请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

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自建房建设,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焦政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条件第三章资产配置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标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焦政办〔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07〕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焦作市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考核实施机关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专项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被考核部门应当进行自查自评。

三、考核计分办法考核实行百分制,以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各项分值,实行倒扣分的方式计分。

四、考核内容和分值在全面考核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一)推进依法行政综合性工作方面(20分)1、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

2、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3、制订有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实施意见的年度工作计划。

4、将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体系并实行年度考核。

5、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前进行合法论证。

6、年度内领导班子或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依法行政工作2次以上。

7、领导干部年度集中学习法律2次以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焦政办〔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2〕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6月17日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三章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五章附则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豫发〔202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和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精神,整合各类科技奖励资源,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建设中部地区新兴科创名城,结合焦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是焦作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补助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设立焦作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奖励办公室设在焦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以规审查、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第五条奖励资金用于奖励本办法所列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人才、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奖等科技领域奖励、补助事项。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焦政〔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者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一)市中心城区全部为禁用区,具体范围:G207(含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新园路、广兴路)—G327—东海大道—待九路形成的封闭区域;(二)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六县(市)按规定划定本辖区禁用区。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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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文件焦政文…2010‟44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涉及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建立。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廉价、便捷、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目标和范围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有序推进。

按照公益性方向,强化政府职责,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扩大服务,降低药价。

确保人民群众人人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得到明显的实惠。

综合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改革目标:从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改革范围: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一)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根据交通条件、人口密度等情况,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区域规划,合理设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原则上一个乡镇设立1所卫生院,一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人口较多、区域较大、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臵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严禁随意增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二)改革管理体制,建立高效规范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要确保其公益性质,进一步规范、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

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臵、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医给予合理补助。

(三)改革人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

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情况,合理核定需要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试行)》(豫编办…2010‟20号)核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关于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53号)核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改革后,乡镇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臵。

(四)改革分配制度,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

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其工作任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考核机制。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管理岗位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实行绩效工资。

(五)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取消“以药补医”,实行零差率销售。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有关规定。

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零差率销售。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臵等发展支出,乡镇卫生院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市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市、区两级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政府补助和医疗保障基金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支持等多渠道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有收支全部纳入各(县)市区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社会力量举办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政府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实施步骤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改革实施的主体责任,扎实有序推进改革。

(一)区域规划,合理设置。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臵,保障群众享受到方便、快捷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任务,定编设岗。

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的工作任务量,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臵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95%。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

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见附件1)、《焦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见附件2)相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竞聘上岗。

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四)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未聘人员的安臵工作。

按照《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臵办法》(见附件5),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实行3年过渡安臵、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臵。

对非在编未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后,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并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聘人员的安臵参照乡镇卫生院执行。

对超编人员财政不予补助,所需经费由单位通过调整内部分配结构、增加医疗净收入等方式解决。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

建立按岗定酬、同岗同酬、岗变薪变、考核绩效的内部分配机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上岗完成后,根据国家规定执行公益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实行绩效工资。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六)核定收支,取消加价。

县(市)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统一核算,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招标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负责将省招标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四、保障措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区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检查各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转。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

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做好动员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1.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2.焦作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3.焦作市行政村卫生室改革方案4.焦作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5.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臵办法6.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7.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8.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增补非目录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办法9.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办法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焦作市乡镇卫生院改革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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