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论与实践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

国际法中尊敬人权论文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尊重人权被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价值。
国际法作为规范国际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也旨在维护人权的尊严和权利平等。
本文将阐述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阐述。
第一,人权是一项普世价值。
它涉及到每个人作为一个独特和尊贵的存在被认可的神圣性。
因此,尊重人权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理念。
联合国人权宣言、妇女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的制定和推进表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第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的普遍性原则。
尽管国家主权是国际法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原则,但这并不说明国内人权违反可以逃脱国际法规范。
国家必须保证国民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这一点已成为国际法的普遍原则。
因此,在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国家在其内部管理中尊重人权是必要的。
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责任关系需要被加强,这样才能促使国家在其内部逐步尊重并保护人权。
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理论基础得到全球广泛认可,但其实践情况日益丰富。
以下是一些国际法中尊重人权的实践经验:首先,国家致力于加强国际人权机构。
人权理事会、国际刑事法院、国际法院等机构的存在已经成为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手段。
譬如,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审理了一系列的犯罪案件,促进了国际刑法的深入发展;人权理事会已经就国际人权问题发表数百项决议,对人权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这些机构的存在进一步证明了国际社会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承诺。
其次,国际协作促进了全球化的人权保护意识。
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跨国工作,促进了人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和増強。
首先,政府间组织通过政策宣传和实践来推动人权事务向前发展。
同时,非政府组织可以借助全球传媒进行増强,致力于推动国际人权秩序和国家对人权的尊重。
例如,某些公司引入产品审查体系,防止生产不符合人权标准的产品,对于促进人权标准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理论体系,其核心思想是关于社会阶级斗争和社会变革的理论。
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思想中,人权观也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实践意义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概念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的是人类解放和全面发展的自由。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人的自由与解放应当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的,而不是简单地停留在个体层面上。
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权的实现要通过彻底的社会变革来达到。
这种观点与传统的人权观相比,突出了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历史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奠基人。
他们认为,真正的人权应当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的,这是一个无阶级社会,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和才能。
在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人的自由受到剥夺和限制,因此他们主张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来打破旧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实现人权的真正价值。
随着马克思主义在世界的传播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得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倡导和实践。
例如,中国共产党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层都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作为指导理念。
他们致力于实现社会主义的人权观,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平正义。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意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社会公平正义,追求人民的福祉。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的自由和权益受到剥夺和压迫,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可以实现自己的幸福和全面发展。
第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强调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
传统的人权观往往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和阶级立场对于人权的影响,而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价值。
第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注重集体权利和社会责任。
传统的人权观往往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了个体与集体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个体的权利应当与集体的权利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只有在集体的福祉和社会发展中,个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的科学价值

这种权利超越 阶级、 历史、 文化、 国别, 不因时间、 地点的改变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人权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 仍然具有强大生
放 射 智 慧光 芒 , 具 有实 践 意义和 理 论价 值 。 而改变 , 适用于所有人类和社会。中国人权观念认 为, 不 同国 命力 ,
两种 人 权 观 的本 质 区别 。 中西方 在 人 权领域 中的争 论主 要 权, 维 护 集体 的利 益。 而 西方不 讲集 体人 权 , 强调 个人人 权 。 生存 权 、 发 展 权 是 首 要 的 人 权 。中 国认 为 人 权 以生 存 权
不 仅 包 括 公 民权 , 还 包 括 由经 济 权 源于对人权本质不 同认知, 涉及人权代表的阶级利益、 具体 内 和 发 展 权 为 首要 的人 权 , 容和实现途径 等方面。 马克 思 主 义 人权 观 代 表 广 大 工 人 阶 级 利 、 政 治权 利 和 文化 权 利 等 构成 的权 利 体系 。 西方人 权 强调 公 利益 , 消灭 资 产 阶 级 所有 制 , 最 终 实 现 全 人 类 的人 权 。 资产 阶 民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 对人 权 内容 的 认识 也 成 为 近 年 来 中西 人
级人权代表资产阶级利益, 维护资本家利益。 资产阶级宣扬人 权争 论 的热 点 。 权普世性 的目的是为了掩饰资产阶级人权 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
以生存 权和 发 展权 为 首要 人 权 , 这 是 由中国 国情所 决 定 ,
主义人权 的基本内容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 文化权等不同层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国家的历史和现实决定了生存权和发 的权利。 这些权利随着社会经济、 政治、 文化等物质基础和精 展权是人权首要的组成部分, 是实现其他人权 的基础和前提。 神文 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 。 资产阶级人权 以民主、自由平等 在 当代 中 国 , 只有 维 护 好 、 实 现 好人 民的 生存 权 和 发 展 权 , 才 这也是实践科 为基本内容, 这些权利固定不变。 马克思主义认为, 无产阶级要 能让人 民群众 更好地享受到社会发展 的成果, 获得人权, 就必须要推翻资产 阶级的统治, 消灭剥削, 消灭私 学发展观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根本要求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社会主义人权观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的社会主义人权观马克思主义是当代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思想之一,它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中囊括了社会主义人权观的核心概念,即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实现应该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涵社会主义人权观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实现的机会,旨在消除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并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社会主义人权观认为,人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包括政治权利,还应该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由主义人权观相比更加全面和深入。
二、社会主义人权观与经济权利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人权观中,强调经济权利的重要性。
经济权利包括就业权、社会保障权、住房权等,旨在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资和劳动条件,这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具体实现。
三、社会主义人权观与社会权利的关系社会主义人权观还强调社会权利的保障。
社会权利包括教育权、卫生权、环境权等,旨在保障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参与。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得到完善的医疗保障,这是社会主义人权观的体现。
四、社会主义人权观与政治权利的关系在社会主义人权观中,政治权利仍然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与自由主义人权观不同的是,社会主义人权观更加强调全体人民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而不仅仅是个体的私人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方式,使人民自己管理国家事务,确保他们的政治参与权利得到保障。
五、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实践社会主义人权观在20世纪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得到了一定的实践。
例如,中国通过不断扩大社会保障制度、改善教育体制、推进法治建设等方式,努力实现社会主义人权观的目标。
同时,中国还根据国情和发展阶段的特点,将人权观与改革开放相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六、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局限性尽管社会主义人权观在某些方面具有先进性和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人权法学和法理学

人权法学和法理学引言:人权是指人类基本的自由和尊严,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
人权法学和法理学是研究和探讨人权的学科,旨在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与发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别探讨人权法学和法理学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人权法学的理论基础人权法学是研究人权法的学科,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国际人权法和国内人权法两部分。
1. 国际人权法的理论基础国际人权法是指由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和推动的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和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于《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法文件。
这些文件确立了人权的普遍性、不可侵犯性和平等性原则,成为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2. 国内人权法的理论基础国内人权法是指各国根据自身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
其理论基础主要是各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人权的规定。
宪法是国内人权法的最高法律,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法理学对人权法学的影响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规则的学科,对人权法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 法律原则与人权法学法律原则是法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是指在法律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在人权法学中,法律原则是解释和适用人权法的重要依据,如平等原则、非歧视原则等。
2. 法律权利与人权法学法律权利是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在人权法学中,法律权利是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基础。
法律权利的界定和保护,涉及到人权法学中的权力平衡和权利冲突问题。
三、人权法学的实践意义人权法学不仅仅是理论研究,更是对人权的实践保障和促进的重要手段。
1. 人权法学的实践保障人权法学通过法律制度和机构的建立,为人权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
例如,国内人权法中设立的人权监察机构和人权救济机构,以及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都是人权法学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2. 人权法学的实践促进人权法学通过教育、宣传和培训等手段,提高人们对人权的意识和认识,促进人权的实现和发展。
人权法学在实践中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对人权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权政策的制定和国际人权标准的推动等方面。
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

考研知识点归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经过长期实践和理论探索,总结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独特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体系是以人民为中心,旨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不断提高人权水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和特点。
本文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主要知识点进行归纳和阐述。
一、人权观念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观念是以人民为中心。
传统的人权观念主要关注个人权利,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强调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这种观念的转变不仅体现在理论上,也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实践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念的转变,使人权不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权利,突破了传统人权理论的狭隘视野,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人权法治化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强调人权的法治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权不再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得到保障和实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倡导依法治国,将人权纳入法治框架,通过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保障人民的人权。
这种法治化的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提供了有力的实践基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道路。
三、人权的经济发展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强调人权保障的经济基础。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发展被视为人权保障的基础,经济发展的成果应该惠及人民群众,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享有的人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认为,只有通过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提高人民的发展水平,才能真正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水平的不断提高。
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将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紧密结合,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国际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不仅对国内具有重要影响,也对国际人权事业产生了积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秉持和平发展理念,主张各国应根据本国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
马克思人权思想中“人的价值”及其实现

对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及 其 “人 的 价
合 在 一 起 ,使 之 形 成 正 确 的 “三
值 ”主 张 进 行 解 读 ,通 过 彰 显 人 的
观 ”。 二 是 社 会 应 尊 重 人 的 人 格 价
生 命 价 值 、自 我 价 值 、社 会 价 值 ,为 值 。 按 照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对 个 体
价 值 ”及 基 本 关 系 在 《1 8 4 4 年 经 济 学 哲 学 手 稿 》
中 ,马 克 思 指 出 ,任 何 事 物 或 者 现
象 ,唯 有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才 具 备 价 值
和 意 义 。 但 是 ,任 何 “物 ”都 无 法 自
动 满 足 人 的 需 要 ,只 有 发 挥 人 的 主
三 、马 克 思 人 权 思 想 中 “人 的 价 值 ”的 体 现 与 实 现
马克思人权思想完成了对西 方 人 权 思 想 的 批 判 ,抵 达 了 人 权 思 想 的 本 质 ,让 马 克 思 主 义 者 得 以 在 \\ 社 会 、历 史 、唯 物 等 维 度 上 ,对 其 批
’28
判 性 形 成 深 刻 认 识 。在建设中国
2. “人 的 价 值 ”是 个 人 价 值 与 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
在 人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既 要 提 高 能 力 以 满 足 需 要 ,也 要 持 续 不 断 地 追 求 新 目 标 、新 价 值 以 满 足 新 的 需 要 。 可 以 说 ,“人 的 价 值 ”带 有 明 显 的 “二 重 性 ”特 征 ,属 于 个 体 价 值 和 社 会 价 值 的 统 一 。在马 克 思 看 来 ,一 个 人 自 我 价 值 的 实 现 程 度 ,与 其 主 观 努 力 有 关 ,也 取 决 于其他客观支持尤其是社会支持。 当 他 (她 )更 好 地 满 足 了 社 会 需 求 ,其 社 会 价 值 就 会 提 升 ,如 果 无 法满足社会需求甚至破坏了社会 需 求 ,其 效 果 就 正 好 相 反 。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及其中国实践

作者: 秦正为[1,2]
作者机构: [1]中共中央编译局,北京100032;[2]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出版物刊名: 学术界
页码: 23-30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9期
主题词: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实践
摘要:马克思主义并不否定和反对人权,而且其人权理论极为丰富:人权是历史的、社会的、有阶级的,而不是天赋的、空洞的、超阶级的;人权是普遍的、全面的、发展的,而不是狭隘的、单向的、静止的;人权是相对的、具体的、变化的,而不是绝对的、抽象的、永恒的;无产阶级人权与资产阶级人权是根本区别的;无产阶级要善于运用人权并为人权而斗争。
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在中国实践的过程中,取得了重大成就。
其基本经验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人权理念;必须坚持国情第一、国权至上、多样共存的人权模式;必须坚持生存第一、发展至上、持久永续的人权原则;必须坚持政治解放、劳动解放、全面发展的人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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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 义、犬儒主义和享乐主义(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 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反思中提出了崭新的观念和思想, 从政治学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四点: 自然法思想: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 “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 “命运”,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 独立的个人:“对人类而言,人是神圣的。”这句话自此成为人本主义的口 号。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 假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 世界主义:由个人主义引伸出了如此结论: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 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因此,要 树立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 平等的观念: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 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 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 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
第二条:任何政治团体都旨在保护人与生俱来、不可
动摇的权利。这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第三条:国民是整个主权的本源;任何团 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其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必须 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力为限; 惟有法律能对此等权限作出规定。
• 二战以前,人权概念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所规定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战以后,随着国际人 权法的发展,人权概念及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 • 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都在第1条规定了人民自决 权,这又一次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人权作为 全人类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 权利,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 包括集体人权。
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类免遭恐惧和匮乏的理想。
人权的基本内容
生存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即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中 居于首要地位,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 “人人皆有生存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 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构成了生存权的首要部分。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生命权就是指人的 生命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蹂躏,并使人们享有 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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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价值依据
尽管人权在宪政体制下表现为公民的法定权利,人权保
障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价值诉求,人权的终
极依据却不在现实的生活层面,而只能超越经验现象,
到 “自然法”中去寻找。“自然”(nature),类似于 汉语中的“天” 、“天理”和“天道” ,指的是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世界。就是“本性”、“本 质”和“本原”。
斯多葛学派主张“按自然生活”,实质上是追 求一种合乎人性的、真正属人的生存方式。他们 是借此给自己的价值理想赋予像客观规律一样的 普遍而永恒的绝对意义。即用“人道”的方式对 待人,是行“天道”的客观要求,天然正当;而 一切反“人道”的举动,都悖逆“天道”,伤天 害理。
斯多葛学派
• 斯多葛哲学学派,创始人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Zeno) 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在雅典集会 广场的画廊聚众讲学而得名。是希腊化时代一个影响 极大的思想派别。芝诺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 基者。
定权责边界,并将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 利予以制度化。
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与 自由民权利观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思想家的理论著作与不可转让 的权利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说代表人物:格 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
历史经验表明,对人权的有效保护需要一
个稳定的制度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
民主、共和、宪政就是这一平台的四大支柱。
自由强调个人拥有免于种种无理干预而自主选
择和行动的正当权利;民主要设法实现公民大
众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共和坚守天下为公、
多元共治、和平协商诸原则,努力实现政治生
活的良性均衡;宪政弘扬宪法的至高权威,设
“应然”与“实然的紧张,是人类政治生活
的基本境遇。人不是天使,无法靠神性达致完
美的生活。但是,对不能臻于完美境界的现实
政治提出应当如何的理想诉求,却是人类政治
生活得以不断改良的先决条件。一种合乎正义
的政治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因此,人权理
念的提出与传播,乃是标示人类政治生活文明
化的重要界碑。
人权与自由
柏克坚持认为英国人的权利是英国历史的产物经验,也将有一套自己 的独特权利。但如果权利源于自然,而不是源于历史,那么
同样的权利将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论他们生活在哪个国家
,有什么样的历史,权利是普遍的。
埃德蒙· 柏克
• • (Edmund Burke,1729.1.12-1797.7.9)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保守主义政治理 论家。保守主义的鼻祖和先驱:保守主义思想对英国的政治传统、英国的各种思潮, 美国的政治传统、美国的政治制度以及主流的意识形态一直产生着潜移默化的、重大 的影响。英语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无不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 他与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有着特殊的关系,是纽约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的代理人,为捍 卫殖民地人民的利益不遗余力,也为日后他的思想与保守主义在美国的传播打下了坚 实的基础。他全力支持北美殖民地人民反对英王统治的斗争,同情北美殖民地的人民 ,反对英王的“专横的权力”。柏克看到了这样的革命与黩武及滥用暴力之间的密切 关系。他抨击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党人,因为这场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专横的权力 ,而且为了确立这种专横的权力,他们不惜打碎已有的法兰西文明传统。 丘吉尔评价他时说:他的权威是对于专制的反抗,无论那是对抗一个跋扈的君主或是 一个腐败的法庭和国会体制,或是没有自由存在的政体,对他而言都是一个必须加以 对抗的。 他的保守主义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既破除理性的权威 ,反对专制体制,保护个人自 由;树立上帝的权威,维持社会秩序。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对于人人享有的尊 严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任何国家都不得以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 籍、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对人作任何划分。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 要地位,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种族平等、男 女平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 第22条至第27条中,其中第22条首先规定,实现 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是享受个人尊 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 要通过国家的相应措施与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兼 顾各国的资源状况。 《宣言》最后宣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 工会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 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 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 利益的权利等。
《独立宣言》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认识:
1、人和人天生是平等的,没有谁能够证明自
己天生就是统治者;
2、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
3、人们组织国家、成立政府就是为了让政府 保障这些权利。
《独立宣言》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认识: 4、正是为了让政府能够保障这些权利,
人民才赋予政府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
一、人权 1.人权的内涵 2.人权的价值依据 3.人权的评判标准 4.人权的主要内容 5.人权的保障与保护 二、自由 1.自由的内涵 2.贡斯当的自由观 3.伯林的自由观
三R 运动与个人为主体的观念 12-16世纪欧洲大陆的三R运动:
——罗马法复兴 (Recovery of Roman Law) ——文艺复兴(Renaissance); ——宗教改革 (Religion Reformation)
生命被牺牲。
杰里米· 边沁
•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
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 的先驱和领袖,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大力鞭挞/鞭笞自然法 和普通法,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是虚构的神话,必须借助彻底的法 律改革,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他的梦想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的 法律体系。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 ,4.男女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 爱高利贷,9.同性恋合法化。 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提出功利主义思想:凡是能将效用最大化的 事,就是正确的、公正的。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 。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 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的行动和政治方针才是正确的。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 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 “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