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现就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是我国基本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促使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日常化、规范化,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维护平安和谐新宣和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求(一)主要职责1、依照《人民调解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纪律,坚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灵活便民的调解方法,公正地在第一时间进行矛盾调处化解,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激化升级。
杜绝因调解不及时而造成“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2、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辖区民间纠纷,其中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5•【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3]62号•【施行日期】2013.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6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党办发〔2010〕19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情况报告》的审查意见,切实加强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着力构建“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工作要求列入议事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度绩效综治目标和社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成立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部署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
(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二、把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狠抓落实各县市、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五有”(即有工作场所、标牌、印章、调解文书、统计台账)和“四落实”(即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的标准,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责任部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市司法局)三、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保障问题,并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一)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黔东南党办发〔2010〕1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县级财政今年不少于20万元落实到位,今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递增,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主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苏司通[2010]121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21号)各市司法局、卫生局:现将《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江苏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县(市、区)设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依法独立受理和调解本辖区医患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和办案补贴经费由政府出资保障。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后,应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一般应由司法、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医学、法学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并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第六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热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二)具有一定法律、医学、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三)年龄一般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调解工作。
第七条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聘用。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聘用期1-3年。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司发通[2010]224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已经2010年12月24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司法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1、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2、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确执行法律。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切实组织好人民调解法学习培训工作,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
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人民调解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调解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3、全面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
人民调解通知书

人民调解通知书篇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人民调解委员告知书同志:调解委员会于年月日受理的你与同志纠纷一案,经调委会派员调查后,我委于年月日对此案进行调解,因等原因,调解不成功,未达成协议。
请你接此告知书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到宁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特此告知。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年月日篇二:乡镇人民调解告知书模版人民调解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现将人民调解的性质、法律效果和调解原则,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调解员回避条件、司法确认制度告知如下:一、人民调解的性质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二、人民调解的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人民调解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50px”width=“450px”alt=“人民调解通知书”title=“人民调解通知书”/>协议。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六、人民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纠纷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申请,有求调解员回避:(一)与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关系;(二)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调解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

司法局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通知各司法所、各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影响力,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四宜”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待对象各街道辖区内居(村)民。
二、接待内容(一)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二)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三)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财产性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解答的;(四)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需要当场或择日进行调解的;(五)需要接待人处理的其他事项。
三、接待时间和地点接待时间由街道安排确定,接待时间为一天,每月一天的接待日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遇节假日,需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地点安排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四、接待形式和内容接待形式,由街道司法所牵头,每月至少安排1名街道或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主动接待本辖区的群众。
接待内容,各社区(农村)法制副主任面对面地与群众座谈交流,接受群众的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帮助群众及时调处纠纷,解决实际问题。
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把开展“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作为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精心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活动的实施情况,将纳入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年终考核标准。
在接待活动前,各单位要提前7天发出通知,公布接待地点、时间和参加接待的法制副主任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以多种形式向群众进行宣传,提高“人民调解接待日”活动的群众参与率。
(二)认真接待,做好办理。
法制副主任在开展接待活动时,要充分运用律师、法律工作者自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调解技巧,热情、耐心地接待党员和群众,并认真做好工作记录。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襄办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襄办发〔2011〕38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为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矛盾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创新、发展和完善,对于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具有独特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特定行业(领域)建立一批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一支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法律和政策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就是要通过人民调解的形式,切实做好特定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突发事件的防控工作,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诉讼之外,无因矛盾纠纷激化而引发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人事争议、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凸显,并已成为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广元市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元市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篇一:关于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关于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各镇妇联:徐州市妇联10月20号迎接省里检查,要求各镇协调司法所联合下文成立镇级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时间较紧,请镇妇联10月17日下午5:00前将设立该机构的联合下的文件(或复印件),即附件一送到市妇联发展部冯梅处,交到徐州配合省里检查,平时也要做好卷宗档案整理。
附件一:联合下文样式(委员要求3-5人,主要从妇联、司法、法院里选人)附件二: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附件三: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样式邳州市妇联权益部二0一一年10月××镇司法所××镇妇女联合会×镇司【20XX】号关于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各村(居)委会、各村妇代会、各有关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权职能,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根据苏司通【20XX】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成立××镇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镇妇联主席委员:××镇司法所长××镇××镇××镇二○一一年九月十日附件二妇联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程序1、受理调解。
一般两种途径。
(1)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属于职责范围的纠纷后主动介入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安排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3、调解过程。
(1)参与对象。
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成立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中共连云区云山街道党工委政法委员会云政法发[20__]15号━━━━━━━━━━━━★━━━━━━━━━━━━关于调整云山街道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村、有关部门: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对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做如下调整:组长:罗雁副组长:苏正宝成员:赵元辉刘帆叶品金松培宋礼忠武传红韩永梅孟宪东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调解公告短信通知模板
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以下调解公告事项通知如下:一、调解事项1. 调解双方:甲方(姓名/单位名称)与乙方(姓名/单位名称)2. 调解内容:[简要描述调解事项,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侵权纠纷等]3. 调解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条款等]二、调解时间1. 调解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2. 调解地点:[具体地址]三、调解人员1. 调解主持人:[主持人姓名及职务]2. 调解员:[调解员姓名及职务]3. 旁听人员:[旁听人员姓名及职务]四、调解程序1. 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2. 调解员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询问。
3. 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或合同条款等,对双方进行调解。
4. 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5. 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五、注意事项1. 请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调解,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请提前通知调解主持人。
2. 请双方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以便调解过程中使用。
3. 调解过程中,请双方当事人保持文明礼貌,尊重调解员和其他旁听人员。
4. 调解过程中,不得有妨碍调解、侮辱他人、故意扰乱调解秩序等行为。
5.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内容。
六、联系方式1. 调解主持人联系电话:[主持人联系电话]2. 调解员联系电话:[调解员联系电话]3. 联系地址:[调解机构地址]敬请各方当事人周知,并按照上述要求参加调解。
特此通知。
[调解机构名称][公告日期]以下为调解公告短信通知模板的详细示例: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以下调解公告事项通知如下:一、调解事项1. 调解双方: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2. 调解内容:双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就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
3. 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调解时间1. 调解时间:2022年3月15日(星期二)上午9:002. 调解地点:市XX街道XX调解中心三、调解人员1. 调解主持人:王五(调解员)2. 调解员:赵六(调解员)3. 旁听人员:刘七(旁听人员)四、调解程序1. 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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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根据灞桥区司法局《关于建立大专院校人民调解组织的通知》,定于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举办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授牌仪式暨法制报告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13年10月31上午早9:00
二、会议地点:学术报告厅
三、会议内容:西安海棠职业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授牌仪式暨西安海棠职业学院法制报告会
四、参会人员:
1、王卓理事长、冯居秦院长、王爱民副书记、吕博副院长、赵景利副院长(由理事会秘书处负责通知)。
2、学生处处长、保卫处处长、宣传处处长、二级学院主管学生院长,职校和技师学院主管学生的科长,各级调解员(由院办负责通知)。
3、学院一、二、三级调委委员(由院办负责通知)
4、辅导员及部分学生300人(由学生处负责通知)
五、注意事项:
1、8:50我院领导在行政楼前迎接,参加迎接人员有王卓理事长、冯居秦院长、王爱民书记、吕博副院长、赵景利副院长及狄寨街道主要领导。
2、9:00 --9:15 参观海棠职业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
3、9:20-10:00 海棠职业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仪式。
4、参会领导着正装,参会学生着校服。
5、所有参会人员上午8:40在学术报告厅进入会场。
六、挂牌仪式议程:
会议由区司法局局长主持:
(1)王卓理事长讲话
(2)市局局长授牌、冯居秦院长接牌
(3)学生代表发言
(4)市司法局副局长王俊讲话
授牌仪式结束后,报告会开始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