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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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

关于印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标准的通知

日期:11月25日XXXX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验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认证评审,是指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检查(验证、确认)等方式,确定申请人的资质能力、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技术评价活动。认证审查包括验收、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复审和最终审查。其含义是:

验收,指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的验收

预审,是指市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以及前次审查意见的审查

初审是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以及前期环节的审查意见进行的初审

评审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直属专业分中心(以下简称“直

属分中心”)对申请材料和前期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的专业技术评审和评审

终稿,是指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门中心”)通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议对申请材料和前期环节的评审意见进行的全面、合法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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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复审和替代复审按照部中心《关于开展无公害农产品便捷复审和替代的通知》(农技安发[2008年第4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检验,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查、及时检查、及时报送”的审查和报送机制。未经上级工作机构批准,积压的申请材料不得超过时限。审查确认材料补充或整改任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的,相应工作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申请材料退回原工作机构或申请人进行处理。

第五条从事认证考试的人员应当取得部中心注册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并对考试结论负责。

第六条各省级工作机构可根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认证审查细则,统筹安排县市级工作机构的审查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县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认证申请的受理

接受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产品是否属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目录》(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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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是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是否有能力组织和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并承担可追溯责任;

(3)申请表是否齐全、规范,证章和签名是否齐全;

(4)近期生产周期中使用的农药(兽药、渔药)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第八条

符合受理条件,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应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报告》(以下简称《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成套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第三章预审

第九条市、地两级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全套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认证申请的预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地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产地规模是否与申请表中的描述一致;

(2)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当地生产特点和生产记录;

(3)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生产记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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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制度和技术规范,是否具有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10条符合要求,经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地市级工作机构(北京、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省管县”合并为县级的地区的地级工作)并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现场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检验报告”)向省级工作机构提交全套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县级工作机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四章初审

第十一条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市、县工作机构上报的全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录入相关认证信息,完成认证申请的初审。

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表填写是否准确,所附材料是否规范有效;

(2)生产单位是否培训了合格的内部检验员,生产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

(3)产地环境和产品的检验、评价或调查是否规范有效,报告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4)其他需要初步审查的内容第十二条对

通过初审的,在《认证报告》上签署省级工作机构检查员的意见、产地认定最终意见和产品认证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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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信息登记表》等成套材料及时报送业务对口单位进行审查同时,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

未通过初审的,书面通知市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整改期限、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第五章复审

第十三条部直属分中心负责在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全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检查报告和认证报告是否完整、规范、有效;(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能保证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3)生产操作规程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审查过程需要现场核查的,原则上应在制定核查规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完成后,验证小组负责编写现场验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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